外埠工程管理细则(修改稿)(5)

2019-04-21 19:41

0.2%。

2. 对未完成清欠指标的责任人,除采取组织措施外,按未完成清欠指标金额的0.5‰实施处罚。

3. 按产值完成情况及合同付款约定,实施月计划、季考核、年终汇总考评后实施奖罚。

4. 加大分公司经理作为第一人的清欠责任,清欠指标完成情况最终与项目兑现挂钩。

第一○九条 对在回收工程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责任人将实施特殊奖励。

第一一○条 因工作失误造成债权法律时效或权利丧失的,对清欠责任人、清欠办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一并实施处罚,同时对责任人进行不良业绩记录,并作为其评功评奖、任免依据,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五 附 则

第一一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公司清欠办公室。

第九章 外埠工程文明施工安全管理

第一一二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总公司外埠项目管理办法》,针对公司外埠分公司项目较多的现状,切实加强对外埠工程文明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工程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一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二公司所属各外埠分公司项目管理。

第一一四条 公司文明施工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一、公司视外埠工程项目实际情况进行文明施工安全检查,原则上公司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文明安全施工检查分综合检查和经常性自查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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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检查:全面检查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车辆安全、营院安全管理,并按照检查评分标准进行评分的检查。

2、经常性自查:基层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在生产过程中进行的安全检查,班组班前、班中、班后的安全检查。外埠分公司每周要进行文明安全施工检查,工地应坚持日检制度,并做好记录。

二、认真做好进场教育工作,保证每月全员培训学习不少于4学时,并将培训情况书面汇总并留存相关照片。

三、各单位每月对所属的施(加)工现场、营院、设备、车辆进行综合检查。此外按照公司的统一部署进行专项检查。

四、外埠分公司每周要进行综合检查,每天要开展经常性自查,实施过程监控,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总公司、公司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五、检查以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总公司有关标准及《文明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为依据。

六、每次检查后检查人员应进行现场讲评,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期限,进行评分的要宣布评分结果。检查中发现的违章和隐患,以书面形式告知有关单位。

第一一五条 外埠分公司项目安全管理机构设臵和人员配备。

一、具体安全管理机构的设臵要求按总公司下发的《文明施工安全管理标准》落实执行。

二、主管安全副经理、安全主管及专职安全员必须具备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资格证书,必须定期参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外埠分公司未按以上要求设臵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员的,公司按照《二公司安全生产奖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一一六条 分公司经理为工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安全生产负责,项目人员必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职责,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具体责任划分及奖惩规定见《二公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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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汇编》。

第一一七条 加强外埠工程动态控制、宣传报道及施工中管理文件的上报工作。

一、外埠分公司按规定要求每月25日前向施工管理处报《文明施工安全管理考核统计表》。

二、外埠分公司每月25日前向公司施工管理处上报关于文明施工安全管理等相关内容的宣传报道,每月不少于一篇。

三、施工过程中所需及时上报的文件包括:

1、分公司现场塔吊、基坑、临电等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批表必须及时上报公司施工管理处备案;

2、工程开、复、停工报告,月度、季度及专项检查记录,项目安全人员变动,事故报告等关于施工安全过程控制资料;

3、当地下发的重要文件及政策性文件必须及时上报公司施工管理处留存;

4、外埠分公司每月25日前必须向公司施工管理处上报本月施工生产情况汇报材料,汇报材料为幻灯片形式,所附相片必须注明拍摄时间,材料内容要全面真实反映施工现场情况,将发生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等内容做详细说明。现场情况相片应包含:开工前现场场貌、现场大门、临电设臵、塔吊及现场施工机械、安全保卫及消防措施、现场环保及生活区卫生管理等安全管理相关内容。

四、新开工程在取得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10日将安全管理机构设臵和人员报施工管理处。

五、不按时上报上述文件的公司将处以分公司经理每次1000元罚款。

第一一八条 外埠分公司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确保文明安全施工,若发生安全事故,必须积极采取应急措施。

一、发生一般(含一般)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必须保护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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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积极采取应急措施,并迅速上报公司主管领导或公司施工管理处,同时按当地事故报告程序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二、公司所属外埠各单位在生产经营及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必须按本规定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

三、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发生事故后要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改进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四、发生事故应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罚规定执行,具体分事故报告、应急与响应、事故调查及事故处理四个阶段,严格按程序执行。

五、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按《二公司安全生产奖罚规定》执行。

第一一九条 加强外埠工程的管理,扩展总公司的影响力。 外埠工程必须按照建设部和总公司的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参照总公司的《文明施工安全管理标准》,结合当地的政策、法规、标准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同时要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取得他们的支持和帮助。从初期安全管理着手,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方案论证及实施过程监督,使外埠工程始终处于有效受控状态。

第一二〇条 本细则未做规定的,适用总公司下发的《文明施工安全管理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落实执行。

第十章 外埠承包项目材料设备管理

第一二一条 外埠承包项目的材料设备管理必须执行总公司《材料设备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1、公司在配备承包项目班子时,对那些管理弱、实力差、风险大的承包项目,必须配备专职材料管理员,负责对材料设备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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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的质量、数量、价格、付款进行跟踪管理。

2、承包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租赁,应以公司派出的分公司经理审签的采购计划为依据。大宗材料、主要设备不得无计划或超计划采购。

3、材料设备采购、租赁合同,应由外埠分公司草签,公司派出的材料管理员、分公司经理共同审签,报公司材料设备处组织评审后签订。采购、租赁合同应使用总公司统一文本。

4、在采购、租赁合同中,应明确总包、承包双方的材料设备进场验收人员(各方不得少于一人)名单,并由双方的验收人员对进场的材料设备进行验收和签字确认,作为财务挂账和付款的依据。

5、材料设备的货款挂账、付款,必须经公司派出材料管理员和分公司经理审签。

6、公司派出的材料管理员,应建立进场材料设备的数量、单价、金额以及供方的应付款、已付款、欠款的详细登记台帐。

7、材料设备调出施工现场,必须由双方材料管理员联合签发出门证,并经公司派出项目负责人审签。

8、承包人不以总公司名义对外签定采购、租赁合同时,其采购计划、进场数量、付款额度、质量验收等业务,公司派出的材料管理员必须按以上相关规定建立台帐,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

9、承包项目的材料设备管理应执行总公司信息相关规定,按要求使用软件和联网管理。

第十一章 外埠自建工程项目材料设备管理

第一二二条 外埠自建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管理,必须认真执行总公司《材料设备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1、材料设备采购、使用要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采购和使用地方政府、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禁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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