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安监局:负责抗旱防汛设施安全生产监管,安全事故调查分析;监督检查水库、矿山及其它重要工程设施度汛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做好防洪抢险紧急征用树木的协调工作,做好造林地抗旱保苗以及干旱区林区的火灾预防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监督防汛责任制的落实与责任追究;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县水文站:提供河流水情信息及暴雨洪水汛情信息服务,做好水文测站的防汛安全工作。
另,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集镇、河道(险段)、水库、滑坡泥石流(预发地段)的检查监测,对危急严重地段、病险地段等,要写出书面检查报告报县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县防汛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全县的情况后,报指挥部领导决策。督促制定辖区抗旱防汛、抢险救灾及防范措施、应急方案;负责组织辖区内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上报水毁工程,动员灾区各方力量恢复水毁工程;负责辖区内的水旱灾情调查、了解、上报工作,做到准确、及时、不谎报、漏报。对发生水旱灾情不报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概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坚决执行县抗旱防汛指挥部的调度命令、方针、政策。在汛期内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制定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责任制、灾情汇报制、值班岗位责任制、成员部门责任制等;组织动员乡镇各部门和民兵进行抢险救灾、生产自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等各项工作。城关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城区各企事业单位,组织城区各街道、社区,发动居民开展防汛抢险工作,配合县住建局做好县城的防汛工作,保证县城的防洪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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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县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办县抗旱防汛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服从县抗旱防汛指挥部和上级抗旱防汛机构的安排、决定。监督实施县内主要河流的防御洪水方案、中型和小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方案,检查督促河道行洪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的清除工作,指导各乡镇积极开展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组织全县抗旱防汛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各级防汛抢险队伍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与管理。督促各乡镇、有关部门制订、实施抗旱防汛预案,落实抗旱防汛抢险组织队伍、应对方案、设备物资储备等工作。及时掌握气象形势和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并根据需要发布相关预报、警报及汛情、旱情公报,负责统计上报灾情。
2.2.4乡镇抗旱防汛领导组织职责
乡镇抗旱防汛领导小组在县抗旱防汛指挥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实施本辖区的抗旱防汛工作。
2.2.5其他抗旱防汛领导组织职责
有抗旱防汛工作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的抗旱防汛领导组织,在县政府和县抗旱防汛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和实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抗旱防汛工作。
3 预防及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Ⅰ级预警(特别严重)、Ⅱ级预警(严重)、Ⅲ级预警(较重)、Ⅳ级预警(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预警信息包括洪水、干旱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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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
3.1.1气象水文信息
县气象局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监测和预报,监测古浪县实时墒情,预测预报未来5~7天天气发展趋势,定期报送县抗旱防汛指挥部;汛情、旱情紧急情况下根据需要加密报送。各乡镇政府负责进行汛情、旱情的实时监测,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县水文站要对水雨情、河道、地下水状况进行监测统计。
水务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及时将中、小型水库的来水流量、水库水位、库容及下泄情况报县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为县抗旱防汛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3.1.2工程信息及其报告制度 ⑴水库工程信息
a. 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经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运行,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县水务局和县抗旱防汛指挥部报告。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立即上报县抗旱防汛指挥部。
b. 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臵险情,同时向县水务局和县抗旱防汛指挥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岗位责任人、技术责任人、抢险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
c. 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出现溃坝险情时,应立即向可能的淹没区域发出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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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堤防工程信息
a. 当河流发生设防洪峰标准以上洪水时,河道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县抗旱防汛指挥部;发生洪水的河道管理单位应在每日7时前向县抗旱防汛指挥部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险情严重时随时上报。
b. 当堤防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河道管理单位应在迅速组织抢险的同时,向可能受灾的有关区域预警,并向县抗旱防汛指挥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抢险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
3.1.3洪涝灾情信息及报告制度
⑴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受灾农作物、以及群众生命财产、重要工矿企业设施、农林牧鱼、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⑵洪涝灾情发生后,灾害发生地乡镇、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县抗旱防汛指挥部报告受灾情况,县抗旱防汛指挥部应及时向县政府和市抗旱防汛指挥部报告。对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同时组织灾情核实工作,及时将核实后的灾情上报。
⑶县政府及县抗旱防汛指挥部应按照国家防总、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旱情信息及报告制度
⑴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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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等。
⑵各乡镇、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⑶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旱情时,县抗旱防汛指挥部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气象部门应加密天气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
⑷当旱情发生、灾害形成时,各乡镇、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掌握当地群众生活用水和工农业用水情况,按规定及时向县抗旱防汛指挥部汇报旱情及灾情信息;县抗旱防汛指挥部应及时收集旱情灾情动态信息,及时报县政府和市抗旱防汛指挥部,重大抗旱行动情况应随时上报。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⑴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洪水和干旱灾害的自我保护意识,做好抗大旱、防大汛的思想准备。
⑵组织准备。建立健全抗旱防汛领导组织机构,落实抗旱防汛责任人、抗旱防汛队伍及预警措施,加强抗旱防汛专业抢险队建设。县、乡镇、有关部门和单位抗旱防汛组织机构每年要根据人事变动调整组成成员,并按管理权限上报。乡镇及以下抗旱防汛监测、预警人员必须落实。
⑶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堤防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⑷预案准备。编制、修订、完善各类抗旱防汛预案,研究制定防御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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