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抗旱防汛应急预案(6)

2019-04-21 19:44

20%、持续时间达21~60天,或缺水率为20~30%、持续时间达11~2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续时间达8~10天。

4.4.2 Ⅲ级响应行动

⑴县政府副县长、县抗旱防汛指挥部副指挥主持会商,县抗旱防汛指挥部全体成员参加,经协商由指挥部发出黄色预警。

⑵县抗旱防汛指挥部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抗旱防汛工作指导,将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抗旱防汛指挥部。

⑶县抗旱防汛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预案,并向市抗旱防汛指挥部报告。

⑷县抗旱防汛指挥部在4小时内派出专家组,指导基层抗旱防汛工作。

⑸县抗旱防汛指挥部协调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其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⑹县抗旱防汛指挥部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汛(旱)情通报。

受灾乡镇抗旱防汛组织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抗旱防汛工作。有关乡镇抗旱防汛指挥机构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县抗旱防汛指挥部。

4.4.3防汛信息报告规定 达到Ⅲ级防汛预警条件时:

⑴工程管理单位在1小时内报告县抗旱防汛指挥部。

⑵县抗旱防汛指挥部在1小时30分钟内报告市抗旱防汛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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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每3小时逐级报告一次汛情、险情、灾情动态信息及抢险救灾工作动态。

4.4.4抗旱信息报告规定

在中度干旱发生期间,每周一上午8时向县抗旱防汛指挥部报告前一周的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动态。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Ⅳ级响应。

⑴**河**县城段,**河、**河、**河、**河、**河、**河、**河、**河等河流重点河段堤防出现险情,可能危及城县、村庄、重要基础设施等。

⑵预报出现局地大雨或者暴雨天气过程,或者围困1~4人,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或者死亡与失踪1~3人,或者影响100名以上、200名以下群众正常生活。

⑶灌溉农业区3~6月失灌率达到3—5%,或7~10月、11~下年1月失灌率达到5—10%。

⑷雨养农业区受旱面积达到总耕地面积的10~20%。

⑸干旱引发的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占农村总人口的15~20%。 ⑹县城缺水率5~10%、持续时间达10~30天,或缺水率10~20%、持续时间达10~20天,或缺水率20~30%、持续时间达7~1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续时间达3~7天。

4.5.2 Ⅳ级响应启动行动

县抗旱防汛指挥部副指挥主持会商,经指挥部领导同意由指挥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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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蓝色预警,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适时引蓄利用雨洪水资源,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县抗旱防汛指挥部指挥,向成员单位和新闻媒体通报。

县抗旱防汛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抗旱防汛应急预案,并向市抗旱防汛指挥部报告。受灾乡镇抗旱防汛组织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抗旱防汛工作,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县抗旱防汛指挥部。

4.5.3防汛信息报告规定 当达到Ⅳ级防汛预警条件时:

⑴工程管理单位在1小时内向县抗旱防汛指挥部报告。 ⑵县抗旱防汛指挥部在2小时内报告市抗旱防汛指挥部。 ⑶每6小时逐级报告一次汛情、险情、灾情动态信息及抢险救灾工作动态。

4.5.4抗旱信息报告规定

一般干旱发生期间,每旬初第一个工作日上午8时向县抗旱防汛指挥部报告前一旬的旱情、灾情和抗旱应急工作动态。

4.6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河流洪水

⑴当河流水位超过设防水位时,事发地乡镇政府、河道管理单位的抗旱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

⑵当河流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县抗旱防汛指挥部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流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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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实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⑶在紧急情况下,县抗旱防汛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依法组织抗洪抢险。

4.6.2 山洪灾害

⑴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县抗旱防汛指挥部负责,有关乡镇、水务、国土、气象、民政、住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⑵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县抗旱防汛指挥部及时发出警报,县政府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⑶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⑷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紧急抢救,必要时向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⑸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县抗旱防汛指挥部组织水务、国土、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⑹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县抗旱防汛指挥部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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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内涝灾害

当出现内涝灾害时,县抗旱防汛指挥部和县城主管部门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排涝设备,尽快排涝,最大限度减轻受淹区域的危害,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6.4水库溃坝、堤防决口

⑴当出现水库溃坝、堤防决口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有关区域发出警报。水库垮坝、堤防决口等事件应立即报告县抗旱防汛指挥部和市抗旱防汛指挥部。

⑵水库溃坝、堤防决口的应急处理,由县抗旱防汛指挥部负责,各防汛责任单位组织实施,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第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⑶县抗旱防汛指挥部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设施,为实现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

4.6.5干旱灾害

县抗旱防汛指挥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订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⑴特大干旱。

a. 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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