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和授权程序及手续——何越峰
第一节 与程序相关的基本概念 第二节 受理程序
第三节 初步审查程序 第四节 实质审查程序
第五节 授权及授权后程序何越峰 第六节 特殊申请的审查 第七节 答复与修改
第八节 权利丧失的救济途径 第九节 其他相关程序及手续 第十节 向外申请专利前的保密审查
与复习大纲对应关系:
专利法律知识部分第四章,第一章第二节(部分)
第一节、与程序相关的基本概念
一、期限及相关规定(重中之重)
(一)期限的种类 1、期限的种类
专利法意义上的期限包括: ·法定期限 ·指定期限
考试重点:法定期限。
适用于当事人: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公众。(还有一类期限是针对专利局的)
2、法定期限
定义: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或者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行使法定权利或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国家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时应当遵守的期限。 适用主体
适用于各类主体,例如申请人、公众、专利局 举例:
·公众对发明专利申请提出意见的期限(R48); ·专利权人缴纳授权当年以后年费的期限(R98); ·专利局及其工作人员对专利申请保密的期限(A21)。 3、指定期限
定义: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在依法作出各种通知、决定时,为申请人、专利权人或其他当事人行使法定权利或履行法定义务所指定的的期限。(审查指南第一、三、四、五部分)
可以指定期限的情形,由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适用主体:
一般仅适用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或其他当事人
举例:
·申请人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A37); ·复审请求人答复审查通知书的期限(R63.2); ·专利权人答复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期限(R68.2)。 4、期限规定的“五要素”(记住!运用到每次实践!) 适用主体: 例如,专利申请人 起算日及届满日:
·起算日和届满日之一有时是隐含的(例如,申请日前、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
·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日之前,最迟在届满日当天完成相应的行为。
“届满日”是指最迟在届满日之前最迟当天应该完成相应的程序(当天可以办手续) 期限长度:
期限长度有时是不固定的。例如,“专利权被授予后”,期限长度是不固定的 应当完成的行为:
·提出请求,例如,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缴纳费用,例如,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行政复议没有费用) ·提交文件,例如,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耽误期限的法律后果:
·申请被视为撤回(比如没有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 ·请求视为未提出 ·文件视为未提交 ·权利视为放弃
(二)期限的计算(非常重要!) 期限起算日(R5):
·各种期限的第一天为期限起算日 ·大部分法定期限:(R11)
申请日
优先权日
授权公告日 细读细则11条 ·部分法定期限和全部指定期限
当事人收到通知或决定之日(送达日) EG. 2007-41:C 期限届满日(R5):
·期限起算之日加上法定或指定期限后的相应日即为期限的届满日。 计算期限届满日时,起算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
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EG 2006-84:D 2007-39:A
·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法定节日和公休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EG 2007-23:D
第一个工作日为周休息日的,顺延至下一个周一;(指南第五部分第五章) 法定休假日包含在期限内的,不予考虑和顺延。
·法定节日
元旦、春节、端午节、国际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 ·法定假日
每周的周六和周日
国家公告移用假日,以北京市政府公告为准
(三)期限的延长 允许延长的期限(R6.4) ·仅限于指定期限
无效宣告程序中复审委指定的期限除外(R71) 延长期限的手续(R6.4)
·在请求延长的指定期限届满前办理下述手续: 提出延长期限的书面请求,并说明理由;
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可分开办,但必须在届满都前办完) 关于延长期限的其他规定
·延长期限不足一个月的,以一个月计算; ·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对同一通知或者决定中指定的期限一般只允许延长一次。EG 2007-40:AB 2006-40:AC (四)耽误期限的法律后果 处分决定,主要包括: ·视为撤回
·视为未提出请求 ·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专利权终止 ·??
法律后果主要是丧失各种相应相应的权利,主要包括: ·专利申请权 ·专利权
·优先权
·享有宽限期效力 ·请求恢复权利的权利 ·??
(五)递交日 1、递交日及其意义
·递交日:法律意义上当事人向专利局递交文件的日期
·确定递交日的意义:许多手续的办理或请求的提出有期限要求,当事人递交文件的日期,即递交日,是否处于法定或指定期限内,决定了其手续办理或请求是否被接受。 2、递交方式 ·常规方式: 面交
邮寄(不包括使用非邮政系统的快递) ·特殊方式:
·电子(指南第五部分第十一章)
·传真(限于PCT国际申请的申请文件) 3、递交日的确定
专利申请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专利局收到日(A28)
面交;电子;邮寄(邮戳日不清晰,且当事人不能证明文件的寄出日期) ·邮寄件邮戳日(R4.1)
邮寄(邮戳日清晰,或者虽然邮戳日不清晰,但当事人能够证明文件寄出日期) (六)送达日
1、送达日及其意义
送达日:法律意义上专利局或复审委发出的各类文件送达当事人的日期,也称为“收到通知书/
决定之日”。
送达日的意义:许多有关期限的规定以当事人收到专利局或复审委发出的文件之日,即送达日,
为计算期限的起始日。 2、送达方式 送达方式: ·直接送交 ·邮寄送交 ·公告送达 送达对象: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送交专利代理机构;
·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送交指明的联系人EG 2007-79:ABCD 3、送达日的确定
交付日(直接送达日):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当天)
推定送达日:文件通过邮寄发出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例如,专利局文件发出日2008年7月16日,则推定送达日为2008年7月31日。
公告送达日: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公告送达;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四、费用及相关规定
(一)费用的种类:
共七大类19种(R93、98、103、113、115)
·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发明申请)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 ·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年费; ·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
·著录事项变更费、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 ·(PCT进入)宽限费、译文改正费、单一性恢复费——仅与PCT有关; ·年费滞纳金、专利证书印花税。EG 2007-45:AC 2008-3:CD (二)费用的缴纳期限: 申请费等相关费用:
1、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发明)公布印刷费 ·普通国家申请(R95.1)
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 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申请视为撤回。 ·进入国家阶段的PCT国际申请(R103、104)
应当在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届满前缴纳,可在32个月届满前补缴(同时缴纳宽限费); 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其在中国的效力终止。 2、优先权要求费: ·普通国家申请(R95.2)
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 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进入国家阶段的PCT国际申请(R110.2)
应当在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3、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R96、A35)
自(发明)申请日(优先权日)起三年内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导致申请被视为撤回
4、复审费(R96、A41.1)
自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5、恢复权利请求费(R99.1、R6.3)
自收到权利丧失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其他正当理由);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6、PCT进入国家阶段宽限费
超过30个月期限,在32个期限届满前进入的,应当缴纳宽限费。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其在中国的效力丧失。
7、延长期限请求费(R99.2)
在请求延长的相应期限届满之日前;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8、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R97、R54)
自收到授权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9、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R97、R54)
自收到授权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10、印花税 8、9、10得同时交
自收到授权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不能获得专利证书。 11、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R98)必须交
·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预缴);(最多趸交一年)
·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可在6个月内补缴(并缴纳规定比例的滞纳金); ·滞纳期满仍未缴纳或未缴足的,专利权终止。 12、进入国家阶段的PCT国际申请的特殊费用 译文改正费(R113)
·在提出译文改正请求的同时(主动改正时) 未缴纳或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译文改正请求 ·在指定期限内(应专利局要求改正时) 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申请视为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