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中国签有双边协议的国家。 对于在先申请的要求: ·具有正规国家申请的效力;
·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申请,或PCT国际申请; ·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一致或者有转让协议; 对于在先申请的处置: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在先申请无权作出任何处置 在先申请的审查结果对于在后申请的影响:
·由于专利授权的独立性原则,在先申请的审查结果对于在后申请没有任何实质上的影响。 优先权期限:
·在后申请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自首次外国申请日或国际申请日起12个月 ·在后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自首次外国申请日起6个月
在后申请的类型:
·在先申请为外国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申请,或者PCT国际申请时,在后申请可以是 普通国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国际申请 ·在先申请为外国外观设计申请时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三)本国优先权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9条第2款 在先申请来源国
·中国(不包括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 对于在先申请的要求: ·具有正规国家申请的效力;
·普通国家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一致或者有转让协议; ·其本身没有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 ·尚未被授予过专利权;
·不是另一中国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 对于在先申请的处置:
·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即视为撤回。 在先申请的审查结果对于在后申请的影响:
·如在先申请已被授权,则在后申请不能享有该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如在先申请已被驳回、撤回或视为撤回,则在后申请可以享有该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优先权期限:
·自首次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申请日起12个月内。 在后申请的类型: ·普通国家发明专利申请 ·普通国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允许先后两件申请的类型不同:
·在先申请为发明专利申请,在后申请可以是发明专利申请,也可以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在先申请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后申请可以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也可以是发明专利申请; ·不论是在先申请,还是在后申请,都不能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四)港澳优先权
法律依据:中央政府与港澳特区政府签订的双边协议 在先申请来源地:中国香港或澳门 对于在先申请的要求:
·具有正规香港或者澳门专利申请的效力;
·属于香港标准专利、短期专利申请或注册外观设计; ·或者属于澳门专利申请、注册外观设计; ·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一致或者有转让协议。 对于在先申请的处置: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在先申请无权作任何处置 在先申请的审查结果对于在后申请的影响:
·在先申请或注册的审查结果对于在后申请没有任何影响 优先权期限:
·自在香港或澳门首次专利申请日起12个月; ·自在香港或澳门首次外观设计注册日起6个月。 在后申请的类型:
·在先申请为专利申请时,在后申请可以是 普通国家发明专利申请
普通国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国际申请 ·在先申请为外观设计时,在后申请可以是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五)PCT优先权
法律依据:专利合作条约,以及中国与WIPO双边协议 在先申请来源地:中国 对于在先申请的要求: ·具有正规国家申请效力;
·国家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申请或PCT国际申请; ·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一致或者有转让协议。 对于在先申请的处置: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在先申请不作任何处置
在先申请的审查结果对于在后申请的影响:
·如果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皆为中国专利申请或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且均可授权,则适用禁止重复授权原则,要求申请人选择其中之一被授权。 优先权期限:自首次申请之日起12个月
在后申请的类型:由中国受理的PCT国际申请 EG 2008-5:B
(六)总结
1、各种优先权的共同点
享有优先权的前提相同 ·涉及先后两件申请; ·涉及同样的发明主题;
·先后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一致(或有转让协议); ·先后两件申请的申请日在法定的期间内。 享有的优先权效力相同
·在后申请可以享受在先申请的申请日 享有优先权的手续相同
·要求优先权需要办理的手续实质上相同 2、各种优先权的差异点 法理依据不同
·外国优先权:巴黎公约或双边协议
·国内优先权:国内法
·港澳优先权:中央政府与特区政府双边协议 ·PCT优先权:巴黎公约和专利合作条约 操作规范不同
·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来源不同;
·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种类不同;
·对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要求和处置不同; ·在先申请的审查结果对于在后申请的影响不同。
五、委托专利代理
(一)概述
1、申请人的概念 A.按照社会属性划分 ·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
B.按照居所或营业所所在国(地区)划分 ·中国(内地)申请人 ·中国港澳台申请人 ·外国申请人 理解难点:
·中国人与中国申请人 ·外国人与外国申请人 不同类型申请人的定义
·中国申请人=内地申请人(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内地单位或者个人) 具有中国国籍和内地户籍的自然人 在中国内地依法设立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其他组织 ·中国港澳台申请人:类似定义方式
·外国申请人(A18)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其他组织 C.按照申请人的数量划分 独立申请人
·只有一个单位或个人 共同申请人
·多个申请人
·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人的组合
·可以是中国内地申请人、港澳台申请人或外国申请人的组合 2、划分申请人类型的意义 申请人类型不同
·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条件不同
·专利代理的规定和适用条件不同
·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的法律规定不同 另行讲授
3、专利代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专利法第19条
·关于专利代理的特殊规定 《专利审查指南》 4、强制代理
强制代理(A19)
·是指申请人必须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与专利申请有关的业务 适用情形
·向中国(内地)提出普通国家专利申请 外国申请人; 中国港澳台申请人;
共同申请人中包含外国申请人或港澳台法人申请人,且第一署名人为外国申请人或港澳台法人申请人。 5、非强制代理 非强制代理
·是指申请人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也可以自行办理与专利申请有关的业务。 适用情形
·中国内地申请人(独立或共同)
·共同申请人中包含外国申请人或者港澳台申请人,但第一署名人为中国内地申请人。 ·包括提出各类专利申请 中国专利申请 外国专利申请 PCT国际申请 (二)委托书 签署委托书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签署委托书。 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一般仅限一家
专利代理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 递交委托书
·法律规定应当委托指定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必须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提交委托书,否则其申请不予受理。
受理后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或驳回。 委托书的主要内容
·委托书应当写明(与请求书一致) 委托权限 发明创造名称 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专利代理人姓名
·在专利受理后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还应注明专利申请号;
·委托书应当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并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 (三)解除委托与辞去委托 1、解除委托 解除委托的权利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后,可以解除委托。 应当办理的手续
·事先通知专利代理机构
·向专利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
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并附具全体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解聘书; 或者提交全体申请人签章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2、辞去委托
辞去委托的权利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可以辞去委托。 应当办理的手续
·事先通知申请人
·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
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附具申请人或其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同意辞去被委托声明; 或者附具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的表明已通知申请人的声明。 ·变更手续生效前,专利代理关系依然有效
专利代理机构已经为申请人办理的各种事务继续有效
六、代表人与联系人
1、专利申请可能涉及的五个主体 相关主体 ·申请人
代表人(一定是申请人之一) 联系人 ·发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