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局发出授权通知书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 详见本章第五节的内容
·专利局作出授权决定,颁发专利证书 ·无需申请人提出任何请求 ·不能要求提前公告
·公告后不能修改专利文件
发现明显错误予以更正的除外 4、公告的内容(R90) 普通专利申请
·公告文本的扉页
公布文本中未发生变更的信息
在审查程序中发生变更的信息
增加授权公告日、公告号、审查员姓名等信息 ·经过审定的专利文件
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摘要及其附图 国防专利申请和保密申请
·仅公告专利号、专利申请日和授权公告日 (三)公众查阅和复制 1、公布和公告的载体 专利公报(R90) ·纸件印刷品 合订本 单行本
·电子出版物 互联网版
CDROM或DVD版 外文出版物 ·摘要 ·全文
2、公众查阅和复制
公众的权利(R118.1)
专利申请公布或公告后,可以查阅和复制 ·专利公报 ·专利申请案卷 ·专利登记簿
进入国家阶段的PCT申请
·自优先权日满30个月,公众即可查阅和复制 专利申请文件 审查通知书或决定 申请人作出的修改和陈述
第四节、实质审查程序
一、实质审查程序概述(简) 1、实质审查程序的适用与目的 ·发明专利申请。是个授权程序 2、实质审查程序的启动 请求启动(A35.1)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 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缴纳实质审查费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 予以国家公布 自行启动(A35.2)
·专利局自行启动实质审查程序 应当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无需提出任何请求或缴费
二、实质审查请求
适用条件
·发明专利申请
·申请已经初审合格并公布 提出期限
·自申请日(优先权日)起3年内 请求手续
·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 ·缴纳实质审查费 未提实质审查请求的后果 ·申请被视为撤回
三、实质审查的基本内容
1、实质程序的基本内容
可驳回情形(R53)
·不属于发明保护的对象(A2.2)
·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A5) ·发明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A25) ·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内容(A26.3)
·权利要求书不清楚、完整,没有得到说明书支持(A26.4) ·多个权利要求之间不具有单一性(A31.1) ·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A22)
·修改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A33) ·分案申请超出原申请文件的范围(R43.1) ·不符合禁止重复授权原则(A9.1) ·属于不能获得专利权的在后申请(A9.2) 不可驳回的情形
·申请文件格式不符合规定,例如
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文件撰写不符合规定 ·相关法律手续不符合规定,例如 优先权要求 生物材料保藏
五、实质审查程序的其他相关问题(简)
1、对于公众意见的处理(R48)
公众的权利
·可以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授权前提出意见 ·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
审查员的处理
·对于公众意见,可以采纳,也可以不考虑 ·不论考虑与否,不必通知提出意见的公众 2、与申请人的会晤
会晤应当在专利局指定地点进行 ·审查员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 ·会晤要求可以由审查员,或申请人提出
第五节、授权及授权后审查程序
一、授权程序
授权程序,包括三个步骤
·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 ·申请人按期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
·专利局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法律后果
·办理登记手续的,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未按期办理登记手续,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申请人可以依法寻求救济,恢复丧失的权利 发出授权通知书(A39、A40) ·经过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经过实质审查;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过初步审查。 ·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向申请人发出
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不是“授予专利权决定”!); 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R54.1)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办理
在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后;
自收到“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 ·登记手续,主要是指缴纳下列费用(R97) 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授权当年的年费;
专利证书印花税(未缴纳印花税的,依然登记和公告,补缴前不发证书)。 颁发专利证书
·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专利局 制作专利证书、授予专利权决定; 邮寄或直接送交专利权人。 登记和公告
·同时,专利局
在专利公报上登记和公告授予专利权的决定; 公告出版审定的专利文件(专利说明书)。 授权公告日
·颁证日=公告日=授权日,合称“授权公告日” 申请人未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 ·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专利局
向申请人发出“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通知书”; 在专利公报上公告该专利申请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 救济途径,申请人可以提出或请求 ·行政复议 ·权利恢复 ·行政诉讼
二、专利证书与专利登记簿
(一)专利证书 1、专利证书 证书记载内容
·著录事项(两号、两日、三称 ) 专利证书号(顺序号) 专利号(ZL + 申请号) 专利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发明创造名称 发明人/设计人 专利权人
·印记
国家知识产权局印记、局长签字 证书格式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 证书首页 专利说明书 ·外观设计专利 证书首页
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
证书副本格式
·在证书首页上标有“副本”字样 ·记载内容与专利证书(正本)相同 证书副本的颁发
·共同专利权人可以获得专利证书副本
应共同专利权人请求,发给专利证书副本;
证书正、副本数量不能超过共同权利人的总数。 ·专利权终止后,不再颁发专利证书副本 证书副本的增发
·原则上不增发专利证书副本
因专利权转让、继承或赠予发生专利权人变更的;
专利局不向新专利权人或新增专利权人颁发专利证书副本。 证书及其副本的更换
·下列情形下可以更换专利证书和证书副本 专利证书或证书副本损坏的;
提交更换请求书,缴纳手续费
交回原专利证书或证书副本
因行政调解或法院判决,专利权属发生变化的。
办理变更专利权人手续后,办理更换证书和副本手续 ·下列情形下不能更换专利证书和证书副本
因专利权转让、继承或者赠予发生著录事项变更的; 专利局均不予更换专利证书。 证书及其副本的补发
·专利证书或证书副本遗失
由于专利权人或他人原因造成的,不予补发; 由于专利局的原因造成的,予以补发。 证书及其副本的更正
·专利证书或证书副本打印错误
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专利局更正(并退回存在错误的证书或证书副本);
专利局将更正后的证书或证书副本发给专利权人(原证书或证书副本记载“已更换”字样后
存入专利申请案卷)。
2、专利证书的效力
证明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