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整理—何越峰-专利申请和授权的程序及手续(8)

2019-04-21 20:03

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由代表人签章。 4、答复的处理

·在指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答复意见被接受,审查合格;

答复意见不被接受,申请被驳回;

答复文件格式不符合规定,视为未作出答复。 ·未在指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申请被视为撤回 ·请求延长答复的 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二、对于申请文件的修改

1、修改的适用(在所有程序中都可以进行修改操作) 申请人提出修改

·可以对全部申请文件进行修改(R51.1-51.3、R61.1) 初步审查程序 实质审查程序 专利复审程序

·只允许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R69) 宣告专利权无效程序 专利局自行修改(R51.4)

·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 初审程序、实审程序、公布和公告程序 通知申请人 2、修改的类型

主动修改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 ·在规定的时机提出 被动修改

·申请人按照专利局审查意见的要求 或者针对审查意见中指出的缺陷 ·在答复专利局的审查意见时提出 3、主动修改的时机

发明专利申请(R51.1)

·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或者

·收到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

同样适用于进入国家阶段的PCT(发明)申请(R112.2) 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R51.2) ·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

不适用进入国家阶段的PCT(实用新型)申请(R112.1)

自办理进入手续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主动修改

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主动修改的处理 ·视为未提出

·亦可接受并予以考虑 4、修改的方式 主动修改

·提交修改文件的替换页(R52)

对于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的个别文字修改或者增删除外 ·必要时提交修改说明 被动修改

·提交意见陈述书

·提交修改文件的替换页(R52)

对于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的个别文字修改或者增删除外 ·必要时提交修改说明 5、修改的处理(A33)

主动修改 范围是指原始申请文件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附图 ·修改超范围,不予接受

·修改未超范围,且在规定时间提出,予以接受 ·修改未超范围,但未在规定时间提出,可不予考虑 被动修改

·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和修改的,申请被视为撤回 ·在指定期限内修改,但未被接受的,申请被驳回 ·在指定期限内修改,且被接受的,审查合格 6、不允许的修改

修改时机不符合规定(R51) ·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主动修改 ·在指定期限内内未答复和修改 修改超范围(A33)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修改超出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

第八节、权利丧失的救济途径

三、行政复议

1、专利行政复议制度概述

按照《行政复议法》,中国专利制度中实际存在两种行政复议制度 ·专利复审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

·行政复议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部门进行

如不特殊指出,均指这种狭义意义上的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程序的启动 启动程序需满足的条件

·属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适用于三种专利申请,及其他规定事务; 详见《行政复议规程》第5条、第6条; 不属于规定情形的,不予受理。 ·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书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部门直接提出;

涉及共有权利的,应由共有权利人共同提出申请;

自得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申请的处理

·行政复议部门在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处理

申请书格式不符合规定且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提出申请; 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发送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发送不受理通知书; 受理后发现已向法院起诉并立案的,驳回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

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对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复议程序的其他规定

·行政诉讼

复议申请已受理的,法定复议期内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以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 ·复议申请人

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作为复议申请人

·复议参加人

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复议程序的终止

复议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复议程序终止 4、与复审程序的比较

A.适用情形不同

·专利复审,适用于对驳回决定不服

·行政复议,适用于对其他决定不服(限于适用情形) B.程序地位不同

·专利复审,申请被驳回的必经救济途径

申请人只能首先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另行选择行政诉讼救济途径 C.费用要求不同

·专利复审,需缴纳复审费 ·行政复议,不需缴纳费用 D.适用期限不同

·提出请求的期限

提出复审请求,自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 提出行政复议请求,自收到相应决定之日起60日内。 ·作出决定的期限

作出复审决定,没有法定期限;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定期限(60天,最多延长30天)。 ·提起诉讼的期限

对复审决定不服,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 对复议决定不服,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起诉。

四、权利恢复

1、权利恢复程序的启动

启动程序需满足的条件(R6.1-6.3)

·当事人因耽误法定或指定期限造成权利丧失 ·当事人提出恢复权利请求书

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限于适用R6.2情形下) ·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请求书和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因不可抗拒事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所耽误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 因正当理由的,自收到权利丧失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 ·消除造成权利丧失的缺陷

包括提交文件、缴纳费用、办理手续等行为 2、恢复权利请求的审查 审查内容

·恢复权利请求是否由丧失权利的当事人提出 权利丧失的情形是否属于可以适用的期限 所述理由是否恰当

·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恢复权利请求和缴纳费用 ·是否消除了造成权利丧失的缺陷 审查结论

·不符合规定的

视为未提出,或者不予恢复权利; 通知当事人。

·符合规定的,准予恢复权利 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 继续专利审批程序

在专利公报上公告恢复权利的决定(已公告过处分决定的) ·当事人对于不予恢复权利决定不服的,可以

请求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 3、恢复权利程序的适用

适用恢复权利的程序

·受理、初步审查、实质审查、授权及授权后程序 ·专利复审、宣告专利权无效程序 下列期限不适用恢复权利程序 ·新颖性宽限期,6个月(A24) ·优先权期限,6或12个月(A29) ·专利权保护期限,10或20年(A42) ·侵权诉讼时效,2年(A68)

·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期限:32个月(R103) ·要求恢复权利的期限,2个月或2年(R6) 4、与行政复议的比较 A.启动理由不同 申请行政复议

·造成权利丧失的原因在于专利局 专利局有过错

·或者,当事人认为如此 请求恢复权利

·造成权利丧失的原因在于当事人 当事人有过错

·造成权利丧失的原因在于不可抗拒事由 专利局和当事人都没有过错 B.适用情形不同 行政复议

·除驳回决定等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之外,其他各种与专利相关的行政决定均适用行政复议。(包括与不能适用权利恢复的期限相关的决定) ·不限于耽误期限造成的权利丧失 恢复权利

·限于耽误期限造成的权利丧失

·此外,有若干种期限不能适用恢复权利 C.费用要求不同 行政复议

·不需缴纳任何费用 恢复权利

·需要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D.完成手续不同 行政复议

·只需按照规定提出申请 恢复权利

·需要消除造成权利丧失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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