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代理机构 区分意义
·明确拥有签章权与处分权的主体 2、代表人
申请人之一为“代表人”
·一件申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 ·并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代理人与代表人“势不两立” 扩展适用
·请求人之一为“代表人”
一项请求(专利申请除外)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请求人 并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3、代表人的权利 代表人权利
·除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外,代表人可以代表全体申请人办理在专利局的其他手续。 操作规范
·办理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时,应当由全体申请人(权利人)签字或盖章; ·办理不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时,代表人可以单独签字或盖章。 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 ·提出专利申请
·委托专利代理
·转让专利申请权、优先权或者专利权 ·撤回专利申请 ·撤回优先权要求 ·放弃专利权 ·……
4、代表人的指定 代表人(R15.4)
·自行声明,限于申请人之一;或者 ·第一署名申请人,未声明情况下; ·提出专利电子申请的,另行规定。 5、联系人
申请人的“收件人”(R4.2)
·代替申请人接收专利局所发信函的收件人 ·无权对专利申请或请求作任何处分 操作规范
·申请人是单位,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必须在请求书中填写联系人 ·包括联系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 ·个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也可填写联系人 ·可以是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人
·未填写联系人的,以申请人本人作为联系人 6、代表人与联系人的关系
代表人
·代表全体申请人在专利局办理手续的人 ·必须是申请人之一
·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单位 联系人
·代表全体申请人接收专利局信函的人 ·可以是申请人之一,也可以不是申请人之一 ·必须是自然人 示例
·申请人为甲、乙两单位,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代表人
甲、乙之一,例如乙 ·联系人
乙单位中的一个人,例如丙
特例
·当多个申请人的代表人为一个自然申请人时,代表人与联系人有可能为同一人。
第三节、初步审查程序
二、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一)申请文件形式审查 1、申请文件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
·种类审查(A26.1) 所提交申请文件应当齐备 包括在受理时未提交的申请文件 ·格式审查(R16-23)
文件格式的填写或撰写应当符合规定 2、格式审查
需进行格式审查的专利申请文件 ·请求书 ·发明名称 ·说明书 ·说明书附图 ·权利要求书 ·摘要
·摘要附图
审查标准详见《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 3、请求书的审查 与人相关著录项目的审查 ·申请人填写要求
·代表人填写要求 ·联系人填写要求 ·发明人填写要求
·代理机构及代理人填写要求 ·请求书签章要求 其他著录项目的审查 3、发明人/设计人 发明人/设计人资格 ·自然人
没有年龄、性别等限制;
可以是多个自然人,但不能以集体名义; 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发明人/设计人权利 ·署名权
发明人/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可以自愿放弃署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相关法律手续审查 1、相关法律手续审查
在初审程序审查的主要法律手续 ·申请人资格(A6、A8、A18) ·委托专利代理(A19)
·要求优先权(A29.1、29.2;A30) ·要求享有宽限期效力(A24) ·生物材料保藏(R24) ·提前公开声明(A34) ·实质审查请求(A35)
审查标准详见《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 2、手续审查
手续审查的主要内容
·是否提出了相应要求或请求
·所提出请求或要求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所提出请求书或声明是否符合规定格式
·所提出请求书或声明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提出 ·所需要证明材料是否按照规定提交 ·所需要缴纳费用是否按照规定缴纳 审查标准详见《审查指南》 ·第一部分第一章
·第五部分第一章、第二章 (三)专利费用审查
在初步阶段审查的主要专利费用 ·申请费
·申请附加费
·公布印刷费 ·优先权要求费 审查相应专利费用 ·是否缴纳了相关费用 ·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缴纳 ·是否符合规定数额缴纳
(四)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
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的范围(R44.1)
·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A5) ·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A25)
·属于不享受国民待遇原则的外国人(A18) ·没有依法委托指定专利代理机构(A19.1) ·明显不具有单一性(A31.1) ·修改超范围(A33)
·不属于发明专利保护对象(A2.2) ·说明书撰写不符合要求(R17) ·权利要求书撰写不符合要求(R18-22)
五、公布与公告程序
(一)公布程序 1、公布程序的适用 ·发明专利申请(A34)
经过实质审查合格后还需经历授权公告程序(A39)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仅经历授权公告程序(A40) ·必须初步审查合格(A34) 被驳回和视为撤回的申请不再公布 ·在公布前未主动撤回(A34)
在公布准备工作完成后提出主动撤回声明的,仍然公布,其后公告该撤回声明(R37.2) ·不属于国防专利申请或保密申请
国防专利申请和保密申请的任何信息都不公布 2、公布的效力
·临时保护效力(A13、R114.2)
在公布之后,申请人可以要求使用者支付适当费用 以中文国际公布的PCT申请,临时保护自国际公布日开始 ·抵触申请效力(A22.2)
在公布之前提出主动撤回的申请不能用作抵触申请 ·申请信息效力
不产生任何实体权利
向公众披露申请信息和相关技术信息
公众可以在申请公布之后、授权之前提出意见 3、公布的启动(A34)
正常公布
·自申请日(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 ·无需申请人提出任何请求或声明
提前公布(R46)
·申请人需要提出书面声明,并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仍需满足初审合格条件
进入国家阶段PCT申请(发明)的公布
·初审合格后即行公布,不适用18个月期限规定
·以中文国际公布的,仅公布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165 HE Yuefeng, SIPO 2010 4、公布的内容(R90) 公布文本的扉页
·申请日、发明名称、公布号
·与发明人、申请人、代理人等相关的信息 ·与优先权等法律手续相关的信息 ·说明书摘要及其附图 其他专利申请文件 ·权利要求书
·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如果有的话) 5、公布内容的属性
·所公布信息和申请文件可以是原始的,或修改后的 (二)公告程序 1、公告程序的适用 发明专利申请(A39)
·经过初步审查合格,并且已经公布 ·经过实质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 ·未主动撤回或被视为撤回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A40) ·经过初步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 ·未主动撤回或被视为撤回 国防专利申请和保密申请
·经过初审和实审未发现驳回理由的 ·未主动撤回或被视为撤回 2、公告的效力
专利权生效(A39、40) ·自公告日起
·公告日=颁证日=授权日
·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检索报告 抵触申请效力(A22.2)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公告后可以作为抵触申请 专利信息效力
·向公众披露专利技术、法律状态等相关信息 3、公告程序的启动(A39、40;R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