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公司决议纠纷诉讼实证研究 - 图文(5)

2019-04-21 20:13

四、公司决议纠纷诉讼的审理特点

司利益的表现,尤其是在本案中“瑞星”的商号早已在中国市场上享有声誉且本案的控制股东存在多次关联交易。同理,在上述北京金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东联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撤销纠纷上诉案中,法院认为在公司章程规定可能导致公司僵局的情形下法院也无权干涉。笔者认为这里法院的态度太过谨慎,我国公司法第183条已经明确规定在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司法介入的公司自治的权力。而在上述的其他案例中,笔者发现法院不愿做实质性审查的行为其实是放纵了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例如,在上述西峡金泰矿业有限公司与张吉玲股东会议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上诉案中,法院认为异议股东的表决权只占全部股权的16.28%,其是否参与股东会都不会改变股东会决议的效力。笔者认为,法院实际上剥夺了该股东参与股东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权利。再如,在李伟与晋宁永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上诉案中,法院拒绝认定事实上股东的再次出资行为,不仅支持了其他股东侵犯异议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而且致使该股东的合法财产权遭到巨大损失。因此,笔者认为在上述情形下法院只做形式性审查有失公允,股东的利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

但是,允许法院进行实质性审查同样也是具有不利的一面。从以上的实质性审查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实质性审查需要更高水准的审判和法官的职业操守,因为对于合理性问题的审查在个案是非常不易把握的,尤其是我们现行司法制度还没有引进或建立判例制度。对于同一问题,不同法院在不同的个案中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甚至同一法院在类似的案例中态度也会截然不同。

与此同时,笔者还发现,对于形式性审查法院已经形成了一些通常的做法。以下便是法院通常认为的应当只进行形式性审查的情形。

1. 仿冒或伪造股东、董事签名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无效。

从统计的案例中,法院又一审判特点是只要股东或者董事的签名师被仿冒或伪造的,那么这种不能反映股东或者董事真实意思表示的股东会决议肯定确定无效。在所统计的143个案例中,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因签名仿冒或伪造的多达22件,占全部统计案例的15.4%。因此,签字或者印章的真实性在决定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效力问题上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在陈蕾蕾等与纵横天地电子商旅服务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上诉案33中,二审法院认为在不能充分证明纵横天地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印章为假的情况下,不能否定盛世融智公司所做的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依据该院的逻辑,如果能够证明纵横天地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是假的话,那么以此便可否认盛世融智公司的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在郭少彬等诉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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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蕾蕾等与纵横天地电子商旅服务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民终字第924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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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海盟利特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案和庄利与北京天地通建筑装饰集团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上诉案中,法院的态度又一次印证了签名或盖章对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效力的影响。法院以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必备条件来论述签名不是的公司决议应当无效。在刘德忠诉北京市到家福西坝河农副产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案35和马青诉北京鼎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36中,法院都以股东的签名系伪造或者签名非本人所签而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因为法院都认为股东会决议这样民事法律行为也必须符合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意思表示真实才能有效。在奇旅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晓丹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上诉案37中,又一次证实了北京的法院对于股东签名是仿冒或者非本人所签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态度。在许小红等与北京市金陛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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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对于签名,法院更进一步认为即使股东以前授权某一股东代为行使其股东权

利,但是,对于有争议的股东会决议,如果不能证明其右合法的授权或得到股东的事后追让,那么该股东会决议就是无效的。在周海军诉北京世纪星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确认股东会决议效力案39中,法院认为即使是虚拟的股东,且该股东是否出资也存在争议,但是如果伪造该股东的签字而形成的股东会决议也必然是无效的。不仅北京的法院对于股东或董事的签名持此态度,地方法院也不例外。在美国美瑞华国际企业公司与常州长江客车集团有限公司等确认董事会决议、出资协议无效纠纷上诉案中,法院认为依据鉴定结果,董事“陈卫”的签名不是本人所写,因此该董事会决议无效。因此,从以上的法院判决中,可以看出不论是北京的法院还是全国的其他地方法院对于仿冒或者伪造股东或董事签字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效力的态度都通常认为其无效。然而,伪造签名其实既不是内容违法或违反章程,也不是程序上的瑕疵因为相关的股东或者董事根本不知道公司决议已经形成41。在统计的案例中,现在的大多数法院都是以伪造签名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不是股东或者董事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否定了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效力。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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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少彬等诉北京海盟利特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民初字第22482号民事判决书。 35

刘德忠诉北京市到家福西坝河农副产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民初字第22485号民事判决书。 36

马青诉北京鼎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 37

奇旅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晓丹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终字第13524号民事判决书。 38

许小红等与北京市金陛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终字第15150号民事判决书。 39

周海军诉北京世纪星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确认股东会决议效力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终字第3262号民事判决书。 40

美国美瑞华国际企业公司与常州长江客车集团有限公司等确认董事会决议、出资协议无效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苏民三终字第0146号民事判决书。 41

王军. 本来无决议. IT经理世界. 2011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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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决议纠纷诉讼的审理特点

且,我们不得不思考的一个问题是“宣布不存在的决议无效在逻辑上是有问题的,如同你本来没有和XX订立合同,法院却宣布XX与你之间的合同无效”。42 2. 公司必须根据法律或者章程履行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的通知义务,否则会导致公司决议可撤销

在研究的四十多个可撤销的案例中,笔者发现了法院的另一比较一致的判决态度:在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纠纷中,公司必须依据法律或者章程履行召开会议的通知义务,否则,该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就有可能因为程序上的瑕疵而被法院撤销。任何类型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时都需要遵守以上的通知程序。在干峰与宁波市凤凰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上诉案43中,二审法院认为即使股东是夫妻双方,召开公司决议的通知程序还是要被遵守,不能因为夫妻关系而有任何例外。在环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海海鸥数码影像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侵害股东权纠纷案44中,法院认为即使公司有以非章程规定的通知形式召开股东会决议的习惯,也在所有的股东会决议召开时都适用,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法律或章程规定的通知程序,股东会的决议也是无效的。而在秦某诉上海某日用品调剂商店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45中,法院对于通知义务的解释更进了一步,认为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如果没有履行通知义务而导致股东权利的行使受到影响的话,那么该股东会决议就不是可撤销的决议而是无效的决议。因此,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得出通知义务的履行在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纠纷中也起着决定性作用。如果通知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上有瑕疵,那么该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也是有瑕疵、可撤销的。

3. 股东资格有争议并不影响股东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中的股东权利 从法院的判决来看,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与股东资格以及股东是否已经全部出资决不是一回事。如果按照工商登记或者股东名册某某是公司的股东,即使对于股东的资格存在争议或者股东的出资没有完全到位,股东会决议依然需要该股东的出席并行使相应的权利。因为工商登记或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对外具有公信力,第三人对其具有依耐性,法律在争议解决之前不会否认这样通过登记或置备而来的公信力。在奇旅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晓丹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上诉案46中,法院认为虽然公司对于原告是否只是真正的公司股东存在争议,但是其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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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脚注41。.

干峰与宁波市凤凰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上诉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甬商终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 44

在环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海海鸥数码影像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侵害股东权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二中民五(商)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 45

秦某诉上海某日用品调剂商店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卢民二(商)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 46

同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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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争议股东的应有的股东权利。因此,股东资格的争议属于另一法律纠纷不会必然导致记载的股东权利受到影响,进而缺乏争议股东签字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在叶某某诉上海某某工业气体有限公司等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撤销纠纷案47中,法院明确表示股东是否实际出资并不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其权利应当受到限制,但是不应当包括表决权。但是,同时法院也做了限制性的解释。在申春燕与晋宁永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上诉案48中,法院认为原告在公司成立时有出资,但是其出资情况在公司章程,工商登记和股东名册中都没有记载,其也没有在公司章程上签字,因此不能证明其是该公司的股东,进而就不享有公司法第22条规定的权利。同样,在杨正球与北京市天元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上诉案中,法院认为虽然是否出资并不影响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相应的股东权利,但是,如果不是公司股东的话,那么其甚至于都没有起诉的权利,因而主张在股东会决议上的权利也就失去了法律根据。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在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纠纷中,股东资格争议或者股东出资有争议不会影响股东在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中的相应的股东权利,但如果不是股东,那么要求在股东会或董事会上享有相应权利便丧失了法律依据。 4. 股东或董事必须在穷尽前置程序后才可以自行召开和主持股东会或董事会,否则该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是可撤销的

公司法第41条和第102条规定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程序,赋予了在特定情形下股东或者监事(会)主持和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权利。但是,同时也规定了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程序,一般来说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履行该职责,只有在董事会或董事怠于履行该职责时,监事会或监事才能行使其权利,而股东50只能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都怠于履行职责才能自行召集和主持。从统计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纠纷的审判来看,大多数法院严格遵循这一法律要求,明确表示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必须穷尽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前置程序,否则公司决议就是有瑕疵、可撤销的。在李家国等与田太文确认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上诉案51中,法院认为原告作为持有公司百分之上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40和第41条,有权提议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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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诉上海某某工业气体有限公司等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撤销纠纷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8)嘉民二(商)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 48

申春燕与晋宁永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上诉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昆民五终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 49

杨正球与北京市天元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终字第14864号民事裁定书。 50

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是指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51

李家国等与田太文确认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上诉案,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宜中民二终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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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决议纠纷诉讼的审理特点

只有当公司的董事会、董事以及监事会、监事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召集股东大会的义务是,原告才能自行召集与主持。同样,在肖臣杰诉河南中州集团商丘市诚达运输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撤销纠纷案52中,法院也以股东未尽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前置程序而撤销了该股东会决议。此外,这一规则对监事会、监事也同样适用。在石正良与李成春等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上诉案53中,法院认为公司监事在公司董事会怠于履行召集股东会职责的情况下,已穷尽了前置性程序而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是合法的,进而形成的股东会决议也是合法有效的。

在以上四种情形中,笔者认为法院的通常做法是恰当的,因为不论是股东或董事的签名被仿冒,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公司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是否穷尽了前置性程序还是股东资格有争议,法院依据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就可以认定是都遵守了上述规定,而不用考虑以上行为形成的公司决议是否存在合理性问题。

(二)公司决议纠纷审理难以避免实质性审查

固然形式审查是大多数中国法院在审理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纠纷中的请倾向或态度,但是,在所研究的143个案例中,也不乏审理法院进行了实质性审查54的情况。据笔者统计,在11个案件中,一审或二审法院直接进行了实质性审查。然后这种进行实质性审查也是有地区差异的。在13个浙江的公司决议判决中,有5个法院进行了实质性审查。而北京的这多公司决议纠纷案例中,法院进行了实质性审查的只有3件。但是,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法院在数量还是比较少的,占全部统计案件的13.3%。具体见表4:实质性审查与形式性审查的统计。

表4:实质性审查与形式性审查之对比

单位:件 实质性审查 形式性审查

在北京三鸣博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等诉北京柳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确认董事会决议效力案55中,法院权衡了董事会决议程序上的瑕疵与其他股东利益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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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24 肖臣杰诉河南中州集团商丘市诚达运输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撤销纠纷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0)商梁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 53

石正良与李成春等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上诉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商终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 54

实质性审查是指法院不仅审查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合法性问题,而且审查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合理性问题 55

北京三鸣博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等诉北京柳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确认董事会决议效力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终字第112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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