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流动政策论文(4)

2019-04-22 09:16

年均提升0.15%。1953-1982年29年间共提升7.65%。年均提升0.26%。 1960年代以来的近20年间,城镇化几乎完全停止。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不仅允许向城市二三产业流动,而且农民工市民化(加入城市居民户籍)机制也在1980年代肇始,一开始是放开小城镇(集镇)户籍。从1984年开始,中央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若干集镇进行试点,允许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1985年以后,允许农民进入大中小各级城市开店设坊,兴办服务业,提供各种劳务,要求城市在用地和服务设施方面提供便利条件。1990年代,小城镇户籍进一步放开。新世纪以来,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把加强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发展作为重点,进一步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定居的条件。大中小城市户籍均自主实行条件准入。大城市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放宽中小城市、小城镇特别是县城和中心镇落户条件,促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

小城镇被政府赋予集中乡镇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承接城市产业转移、集聚农村特色产业、吸纳农村人口、吸引农民工创业和居住、带动农村发展的基本功能,建设产业发展、人口聚集、市场扩大的良性互动机制,不断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进一步向中小城市发展。加快小城镇发展的财税、投融资等配套政策,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支持小城镇建设,金融机构按市场经济规律支持小城镇发展。重点渔区渔港、林区和垦区场部建设与小城镇发展结合起来。农民工的小城镇市民化业已被政府确认为农民工农民工市民化的重要路径,也是目前农民工市民化的主流。“以乡镇企业为动力发展起来的小城镇,打破了‘农村-农民,城市-市民’的格局,将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推向一个崭新的阶段,革命性地开创了中国特色的农村城镇化道路。”

农民向城市的流动不但需要城市提供就业机会,更需要城市提供食品与其它日常消费品的供应,而这有赖于城市农副产品市场化机制的建设。这种机制建设在1980年代基本上已经到位。1984年中央1号文件已经明确要求大中城市在继续办好农贸市场的同时,要有计划地建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沟通市场信息、组织期货交易的农副产品贸易中心。此后,农贸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与农副产品贸易中心的建设被反复强调,城市农副产业市场化机制得以不断完善。

相比改革开放以前,同时相比改革开放以来的每个发展阶段,农民工流动机制经历了一场深刻变迁,其基本特点与历史经验是:第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搭建了农民工流动机制的基本框架,前者为剩余劳动力显性化驱动机制,后者为剩余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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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吸纳转化机制。第二,在城乡二元发展体制、三元(城市、乡村与农民工)发展体制走向城乡统筹发展体制的过程中,农民工流动机制从城乡区隔流动机制走向城乡一体流动机制。农民工流动大大改进了全国劳动力市场机制与城市化体制。城乡统一、公平竞争的劳动力市场逐渐形成,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与权益保障也日益完善,农民工逐渐被城市视为“新市民”,而不是他者化的“边缘人”或“盲流”,更进一步被不同城市根据自身条件接纳为真正的市民。进一步提高社保统筹层次或进一步改进其转移方法,以有利于农民工的全国流动,是完善农民工城乡一体流动机制的必然要求。第三,从产业流动机制到地域流动机制(特别是城镇流动)有序放开。产业流动机制中以乡镇企业与非公经济为主体。乡镇企业承担主要功能,但非公经济的作用在不断增强。乡镇企业本身也逐渐向非公经济转化。进一步完善非公经济体制,更大规模、更高层次、更深程度地发展非公经济,是持续稳定推进农民流动的根本要求。第四,在城市流动机制中,以沿海城市与中小城市为吸纳主体,大城市与城市群的吸纳作用也很突出,特别是长三角、珠三角与闽南三角区。随着东部产业转移,中西部城市的吸纳作用不断强化。农民工市民化以小城镇为吸纳主体,小城镇进一步向中小城市发展,中小城市的转化作用不断增强,中心城市带动下的城市圈的转化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整个城市发展步入大中小城市互动协调发展阶段。农民工依照不同城市的准入要求有序转化为市民。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以有利于长期就业与定居的农民工融入城市,是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必然要求。农民工流动对市场化、产业化与城市化意义重大,“不仅其自身是一种跨城乡、跨地区和跨产业的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力量,还由于农民工作为劳动力市场增量或新生部分,对整体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发挥产生了一种促进作用,这个迁移的人口及其积累进而成为加速的城市化的重要推动力。” 完善农民工流动机制,是中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刻不容缓的要求。

三、农民工流动的现状

(一)政策的变动

我国对农民工的政策也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与国家的发展战略有紧密的关系。大体上应该有两个阶段:一是上世纪90年代的农民工政策,包括两个方面,以鼓励就地转移、离土不离乡的形式为主,推进支持农村多种经济成分的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转移的政策,及进县城以下小城镇务工经商的政策。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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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对农民流动、进城就业的政策,却处于一种迟疑、犹豫的状态,对进城农民工虽然时有肯定,但制定的政策,总体上是名为有序引导,实为限制流动,带有明显的歧视性质。如1994年、1995年国家有关部门颁发《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暂行规定》、《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等,就从政策层面对农民工流动设置了种种限制措施。

二是进入21世纪的农民工政策。进入新世纪,特别是在民工荒发生后,全社会对农民工在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有了新的认识,对农民工做出的巨大贡献和恶劣的生存发展状况、较低的经济社会待遇上的巨大反差有了深刻的感受。同时,随着国家建设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反思和改进农民工的政策成为必然。于是,农民工的政策上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由限制变为鼓励,政策着力点是保障合法权益,为农民进城务工创造良好环境,公共政策进入统筹城乡发展、以人为本、公平对待的轨道。2001年清理整顿对农民工的收费;2002年提出“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方针;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第一次专门就促进农民进城务工的综合性文件《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2004年提出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和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国务院于2006年1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5号文件阐述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大意义,明确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提出了一系列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政策措施,是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指导性文件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统筹城乡发展,以人为本,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对解决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依法规范劳动管理,搞好就业服务和培训,解决社会保障问题,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等,提出一系列政策,为全面解决农民工问题打下了的政策基础。2007年全国人大通过《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更上层次。2010年国家指出将农民工返乡创业和农民就地就近创业纳入政策扶持范围, 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将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落实以公办学校为主、以输入地为主解决好农民工子女入学问题的政策。2011年7月起,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今年以来我国有一些城市不断实施居住证制度,此制度虽然离户籍改革的最终目标尚有距离,但它有助于缩小城乡户籍间的福利差距,为彻底打破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打下基础。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农民工的一些实际问题。

尽管如此,在对农民工政策的完善和落实上,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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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农民工的工资拖欠问题,虽有缓解,却还是顽症痼疾;农民工的工作环境和劳动安全问题,一些特种行业和高危行业甚至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如居住、医疗、子女上学、培训等存在着严重不公乃至缺失的问题;农民工的居住权问题;农民工的民主权利问题等。对农民工的不公正待遇以及相对恶劣的生存环境和发展状态,再次说明了我们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是建立在损害农民利益的基础上,是农民工劳动的制度性贬值和公民权利的丧失。这不仅会影响“三农”问题的解决,而且会制约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现代化进程。一是因为收入分配的不公,农民工的劳动收入相对于资本收入和国家税收,处于受盘剥的地位,会严重制约社会有效需求的扩大,投资与消费的矛盾更加突出,加大了工业产能过剩和通货紧缩或通胀的危险。二是降低了一些企业依靠科技进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动力,使企业满足于依靠廉价劳动力的低价竞争优势上不思进取,是社会资本资源的浪费。三是恶化了我国的国际贸易环境。农民工劳动贬值,不仅使出口贸易有条件打价格战,引发一些国家对我国产品的反倾销和特保制裁,而且加大国际贸易不平衡,增加了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同时有损我国的国际形象,世界上有的舆论将我国农民工待遇差的企业称为“血汗工厂”。四是不利于人力资本的积累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稳定就业的农民工不能在城镇定居,加剧了他们的流动性,使企业不能形成稳定的、不断积累经验和技术的产业大军,对企业的人力资本积累、技术改进和产业升级造成不利影响。五是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贫富差距扩大的趋势难以有效遏制,使得中西部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发展更加处于不利地位,协调发展难度更大。农民工的黄金时间、人口红利留在城里,而将培养教育他们的成本,培养下一代劳动力和自己养老的成本都留在农村,进一步导致城乡、区域差距的扩大。而这种候鸟式的转移,起不到减少农民的作用,土地向务农劳动力稳定流转仍然受阻,务农劳动者难以扩大经营规模、增加务农收入,也就难以安心务农,影响农业基础的稳定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六是社会成本巨大。户籍制度改革停顿,阻碍农民工向市民转化,不能在城市定居的农民工就要在家乡保留承包土地和宅基地,以及留守的老人、妇女和儿童,农民工家分两地,付出往返流动的成本,造成在家乡建房投资而常年闲置的社会浪费,带来老人赡养、子女教育等诸多社会问题。七是给国家将来的社会保障带来巨大压力。农民工付出了青春乃至健康,但积累不足,将来的养老医疗问题将使国家背负沉重负担。八是损害社会公平、公正和共建共享,对构建和谐社会产生负面影响。九是对在城市生长或在城市出生的二代移民会因为不公正待遇产生心理上的压力,引发不必要的社会问题等。这些问题,是长期积累的发展中的问题,但也是亟待解决的事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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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前中国农民的社会流动状况

当前中国农民的流动实际上主要包含了三种流动。一是在地域上从农村向城市、从欠发达地区向较发达地区的流动; 二是在职业上从农业向工商服务等非农产业的流动; 三是在阶层上从低收入的农业劳动者阶层向比其高的职业收入阶层流动, 即地域流动、职业流动和阶层流动。

1. 地域流动

在当前主要是城乡之间的社会流动。一般说来, 为寻求社会地位的上升流动, 人们改变地位的渠道主要有职业渠道、经济渠道、政治渠道、教育渠道和婚姻渠道这样几种。然而, 在所有上述社会流动的渠道中, 城市农民工的地位变迁都受到了户籍制度的阻碍。户籍制度是中国大陆社会分层体系最重要的内容, 其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对于城乡人口迁居进行非常严格的控制。从社会分层的角度看, 户籍制度是一种“ 社会屏蔽”制度, 即它将社会上一部分人屏蔽在分享城市的社会资源之外。社会屏蔽制度的核心, 是在为人与人之间, 以及人与资源之间的关系建立起秩序。

城乡之间的社会流动对于农民来说至关重要, 农民渴望改变地位的动力是非常强烈的, 为此农民所付出的努力也颇为巨大。但是, 中国农民向非农化领域的流动有着一种明显的反差现象, 一方面, 农民有着强烈的非农化的冲动。按照世界平均的农业生产率大致计算, 我国的种植业最多只需要4000 万到5000 万人。所以, 大量的农村人口必然会卷入非农化的过程。另一方面, 在非农化过程中, 却仍旧存在着大量的基于原有“ 身分”的社会歧视和种种限制, 从而严重地妨碍了非农化进程。这里面, 起着最重要作用的就是户籍障碍.

2. 职业流动

在现代社会中, 职业地位是人们的首要社会地位, 因此, 通过改变职业而实现地位的上升流动是现代社会地位变迁的主渠道。然而, 对于农民来说这条主渠道却布满荆棘。农民阶层的地位很难改变。

农业劳动者阶层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只出不进而且具有高度稳定性的阶层。根据陆学艺的调查, 91.5%的农业劳动者的最初职业就是农业劳动者, 由其他阶层流动进入这一阶层的比例极低。同时, 最初职业为农业劳动者的人当中, 有73.4%的人现今仍然是农业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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