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管理组织
第4.0.1条 铁路局负责所属房建设备的大修维修和使用管理工作。对受委托运输管理的房建设备,应按协议约定实施管理。
第4.0.2条 铁路局房建主管部门应对房建设备大修维修、技术、质量、安全、使用进行管理,并配备技术管理、设备管理、房产管理以及房建值班调度等专职人员。对于有高铁房建设备的铁路局,还应配备高铁房建设备专职技术管理人员。
第4.0.3条 铁路局可根据房建设备责任量(换算面积)、分布区域及线路里程等因素设置房产管理所,负责对辖区内房建设备管理的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工作。构筑物、附属设备建筑面积换算表见附表四。
第4.0.4条 铁路局应根据房建设备责任量、分布情况设置房产建筑段,负责管辖区域内房建设备的大修维修、安全管理、使用监督等工作。房产建筑段应配足日常维修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大修、综合维修施工人员不足时可依法使用社会劳务、施工资源。
承担供暖任务的房产建筑段,管辖房建设备责任量不宜超过800万换算平方米,不承担供暖任务的房产建筑段,管辖房建设备责任量不宜超过500万换算平方米。每个车间管辖房建设备责任量不宜超过100万换算平方米。每个工区管辖房建设备责任量不宜超过20万换算平方米。
第4.0.5条 铁路局应根据高铁房建设备责任量(200万换算平方米及以上)设置高铁房建段。房建设备换算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高铁车站、日均接发旅客5000人及以上的高铁车站、地级市及以上的高铁车站、有供暖的高铁车站宜设置工区或车间。工区、车间人员配置主要是房建设备检修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大修、综合维修项目的施工可由铁路局依法合规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相关企业承担。
第4.0.6条 房建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房建设备的技术要求,配备相应的岗位值守和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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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房建设备管理
第一节 工作要求
第5.1.1条 房建设备管理工作应实行“管、修、用”分工负责,统一管理。 第5.1.2条 房管部门负责制定房建设备大修维修规章制度,监督考核房建设备大修维修和使用情况;房建单位负责房建设备的大修维修工作;使用单位负责房建设备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5.1.3条 严禁下列影响房建设备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三、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筑。
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五、占用、堵塞、封闭房屋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六、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障碍物。
七、损坏或者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防雷装置、电梯等设施设备。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5.1.4条 发现危及房建设备结构安全行为时,房建单位有权进行制止,并应及时向房管部门报告。
第5.1.5条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房建设备的使用环境和用途或出租房建设备,确需时,应先向房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具体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5.1.6条 拆除或报废房建设备,须经房管部门审核,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不得先拆后报和擅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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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设备分类
第5.2.1条 一类房建设备
一、与高速铁路运输直接相关的房建设备。包括站房、调度所、四电房屋及附属设备,以及站台雨棚、旅客天桥、旅客地道、旅客站台等构筑物。
二、客货共线铁路大型及以上客站的房建设备。包括站房及附属设备,以及站台雨棚、旅客天桥、旅客地道、旅客站台等构筑物。
三、客货共线铁路调度所、四电房屋及附属设备。 第5.2.2条 二类房建设备
一、与客货共线铁路运输直接相关的房建设备。包括站房及附属设备,站台雨棚、旅客天桥、旅客地道、旅客及货物站台、站名牌等构筑物(客货共线铁路大型及以上客站的房建设备,客货共线铁路调度所、四电房屋及附属设备除外)。
二、站前平台、车站围墙等。
三、动车检修库、融冰除雪库及附属设备。 第5.2.3条 三类房建设备
除一、二类房建设备以外的其他房建设备。
第三节 管理分界
第5.3.1条 房屋、构筑物
一、房桥合一站房道砟或整体道床及以上部分由工务段(桥工段等)管理维护,其它由房建单位管理维护。
二、旅客跨线天桥及附属楼梯由房建单位管理维护。
三、旅客地道装饰面及楼梯栏杆由房建单位管理维护,旅客地道承受列车荷载的主体结构由工务段(桥工段等)管理维护。
四、站台面、站台墙、站台墙上吸音板由房建单位管理维护。 五、客服设施由使用单位管理维护。
六、房屋构筑物上加装的广告设施由设施所属单位管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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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与站房新建、大修、设备更新改造同步设置的站字由房建单位管理维护,加装站字,须由房管部门批准并明确管理维护单位。
第5.3.2条 排水设备
一、房屋附属排水设备、公用排水系统、公用污水提升站等由房建单位管理维护。
二、水塔(槽)、检查坑、转盘、落轮坑以及室外客车给水栓的专用排水设备,各单位的污水处理系统与排水系统及连通的渗水井,线路、站场排水设备,各种生产专用排水设备,旅客地道抽水水泵,真空卸污系统等设备应由使用单位或相关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如接入房建单位所管的排水系统内时,须经房管部门批准,并以排入处(井)为界,井及井以下部分由房建单位管理维护。
第5.3.3条 电照设备
一、室内照明线路设备,如室内照明设备配线、灯头、开关及插座,应由房建单位管理维护。光源、灯具、专用生产作业电照、节日装饰电照、文化宫俱乐部等舞台配光、电铃及配线、空调设施、烟火报警装置、微机配电线路及36v以下的配电设施等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二、凡房屋内的照明配线必须与各种动力装置、空调及各单位自行配置的电气设备分开设置用电回路。动力及通讯、信号等专业设备的配电箱应单独设置,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三、室内动力配电设施由其他单位或使用单位管理。
四、室外电照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室外电照包括与房屋无关的露天照明,如:站场、车站广场、无盖天桥、游泳池、灯光球场、露天体育场、花园、铁路桥面及其他露天场所安装的各种照明设施。
第5.3.4条 室内外供电分界
一、铁路供电采用架空引入方式的,以建筑物上第一横担分界,横担(包括横担)以内电线路、配电箱、插座等设施由房建单位管理维护,接线端头及以外由供电单位管理维护。铁路供电采用电缆引入方式的,以电缆终端头分界,端头引出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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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电线路、配电箱、插座等设施由房建单位管理维护,端头及引入方向电缆及相关设施由供电单位管理维护。
二、地方供电,按所处地区规定办理。
三、其他单位从房建单位管理的配电箱引出电源时,应与房建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第5.3.5条 防雷设备
房建设备(变、配电所除外)上设置的防雷设备,由房建单位管理维护。与通信、信号的防雷设备混用的,防雷设备由接地电阻要求小的设备单位管理维护。
第5.3.6条 暖通空调设备
一、专供采暖的承压锅炉及其附属设备和室内外管网,由房建单位管理维护。 二、专为生产和专门业务或者平时为生产和专门业务使用冬季兼作供暖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和管网,各单位安装的土锅炉、土暖气及其附属设备由使用单位管理维护。
三、机务段、车辆段、动车段(所)供暖锅炉,由铁路局结合实际确定,可由使用单位管理维护。
四、调度所、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车站站房的中央空调设备由房建单位管理维护。
五、冷、热、电三联供设备,制冷、采暖设备及系统由房建单位管理维护,发电设备及系统由供电部门管理维护。
第5.3.7条 消防系统
一、消防自动报警控制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的箱体、水龙带、水枪及消防专用等设备,消防水炮系统的水炮,消防水喷淋(雾)系统的喷头,生产办公房屋、货仓、货场消防水泵,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等消防设施由使用单位管理维护。
二、室内消火栓系统、消防水炮系统、消防水喷淋(雾)系统的供水管路(含阀门)由房建单位管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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