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房建设备大修维修规则2013版(5)

2019-04-22 13:43

一、技术档案目录应分类建立,以方便借阅、查找、利用。 二、台账编号应与房屋构筑物上设置的台账标牌一致。

三、技术资料应设专人管理,定期核对、修改、补充,做到账与实物相符。技术资料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化时,必须办理技术资料移交手续。

四、房建单位应为技术资料存放安排符合规范要求的库房和配置必要的管理工具。- 15 -

第六章 房建设备检查

第一节 检查方式

第6.1.1条 房建设备检查是指为了解和掌握房建设备使用功能、技术状态、局部病害进行的现场查勘、检验等活动。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春(秋)季检查、应急检查、安全监测等方式。

第6.1.2条 日常检查

由检修人员每天按规定路线对房建设备进行检查。检查范围为高铁客站、客货共线大型及以上客站的候车厅、旅客通道、站台雨棚等房建设备。检查重点是设备外观变形和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行车和旅客安全的设备问题。

第6.1.3条 定期检查

由检修人员对检查项目按周期进行检查。检查范围主要包括:承重梁和承重构件等承重结构;屋面及防水、吊顶、幕墙、墙体面层、楼地面、门窗等非承重结构;暖通、给排水、电力等附属设备。

第6.1.4条 春(秋)季检查

每年春(秋)季由房建单位组织技术人员、维修人员及使用单位,对房建设备技术状态和使用情况进行的全面检查。检查结果应逐栋逐件作出记录,填写房建设备病害报告表及技术状态等级表。春(秋)季检查,应注意房建设备隐蔽部位,必要时可进行无损结构的破检并及时修复。

第6.1.5条 应急检查

应急检查为极端灾害环境下的检查,如遭遇大风、暴雨、强降雪、冰雹、地震以及外力破坏时,应立即对可能危及人员及行车安全的房建设备进行检查和现场评估。对暂时可以使用的病害设备,采取有效措施,维持设备使用安全,必要时现场盯守;对不能使用的病害设备立即停用,并由房建单位书面通知使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第6.1.6条 安全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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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跨度钢结构及特殊结构关键部位的应力和挠度变化,达到或超过设计值的80%时,应进行检测和安全评估。房建设备使用年限达到设计值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其进行鉴定和安全评估,并出具能否继续使用及是否需要加固处理的结论。

第二节 检查周期及要求

第6.2.1条 房建设备(房屋、构筑物承重构件、非承重构件,暖通及给排水设备、电力设备)检查周期见附表五~八。其中对于钢结构主要构件位于隐蔽部位的,按照附表五检查周期,抽样10%进行检查。

第6.2.2条 房建设备应急检查项目见附表九。

第6.2.3条 房建设备定期检查与春(秋)季检查时间重合时,可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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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房建设备维修

第一节 维修分类

第7.1.1条 房建设备维修是指房建设备在服役周期内,为了修复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以保持其经常处于合格状态,而采取的一般性修葺修理活动。

第7.1.2条 房建设备维修分为检修和综合维修。

第二节 检修

第7.2.1条 检修是结合房建设备检查和用户报修,对房建设备及时进行的简单修理。检修的目的是使房建设备保持正常的使用功能。检修的特点是项目简单、零星分散、点多面广、时间要求紧迫。

第7.2.2条 检修时,对设备检查中发现和用户报修的零小破损应及时修理,对未能及时修理且影响安全的病害,修复前应采取临时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节 综合维修

第7.3.1条 综合维修是对房建设备一般病害进行的修复活动。综合维修的基本任务是以整治病害、消除隐患为目的,对破损部分基本原样修好。综合维修的特点是修理规模介乎检修、大修之间,工程地点相对集中,项目比较复杂、工程量较大、周期性强、计划性强,需要综合管理。

第7.3.2条 综合维修周期

一、单项房建设备综合维修周期应根据竣工图纸中标明的设计使用年限、产品使用寿命、设计等级标准,设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说明书、维护手册以及现行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确定。

二、房屋、构筑物在一般使用环境下的综合维修周期见附表十。 三、对于一类房建设备,可根据实际检测结果适当缩短综合维修周期。 四、对处于特殊环境的房建设备,可根据实际确定综合维修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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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3条 综合维修计划

一、编制依据。维修周期是编制综合维修计划的主要依据,春秋季设备检查结果是编制综合维修计划的补充依据,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应急检查中发现的需要综合维修处理的项目,应纳入综合维修计划。

二、审批程序。房建单位提出综合维修年度和月度计划建议,上报房建主管部门审查,房建主管部门会同财务、计划等部门审批下达计划。房建单位依据审批计划编制月度施工组织计划。具体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三、综合维修总量安排。铁路局应根据管内房建设备技术状态,房建设备寿命周期,统筹安排好综合维修计划。每年综合维修的生产、办公房建设备数量不应低于相应总量的20%,其中对一类房建设备综合维修不应低于相应总量的33%。

第7.3.4条 综合维修施工管理

一、综合维修应按计划组织施工。施工前,查勘人员应向工班进行技术交底。由工长组织有关人员安排施工作业计划,做好劳力、材料、工具以及安全防护等各项准备工作。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办理交验,清退剩余材料。

二、施工作业时发现漏查项目,应一并修好,并办理项目追加手续。 三、水、暖、电、土建等工种应协调配合,确保病害一次修复。

四、对于影响行车和人身安全的,属于综合维修范围的应急抢修,应先组织施工,后办理项目追加手续。

五、施工作业后,应按规定整理技术档案资料,对承重结构、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做好检查记录,主要工程材料应具有材质合格证或材料试验报告。

第四节 维修内容及标准

第7.4.1条 房屋构筑物维修内容及标准见附表十一。 第7.4.2条 附属设备维修内容及标准见附表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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