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房建设备大修维修规则2013版(6)

2019-04-22 13:43

第五节 维修工程验收

第7.5.1条 综合维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验收工作由房建单位组织实施,并邀请使用单位参加,铁路局房管部门对施工质量进行抽查。检修工作,由铁路局制定验收办法。

第7.5.2条 竣工资料:

一、设计文件或查勘单及变更记录。 二、竣工图或施工说明。 三、隐蔽工程检查评定记录。

四、材料、构配件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等。 五、设备测试记录、施工小结、施工日志。 六、自检评定报告。

第7.5.3条 检验项目质量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整件工程分为“优良”、“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检验项目质量符合下列条件的,评为合格。

1.维修标准中采用“必须”、“严禁”用词的条文,全部符合规定。

2.维修标准中采用“应”、“不应”、“不得”、“宜”、“可”、“不宜”用词的条文,基本符合规定(总量的90%及以上符合规定),且局部(不超过总量的10%)不符合规定的部分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

二、整件工程质量符合下列条件的,评为合格。

1.合格检验项目数占检验项目数75%及以上,小于90%的。

2.主要项目(承重结构、屋面、防水及水、暖、电系统等项目)均达到合格的。 3.参加验收人员对观感质量综合评价为“一般”及以上的。 三、整件工程质量符合下列条件的,评为优良。 1.合格检验项目数占检验项目数90%及以上的。

2.主要工程项目(承重结构、屋面、防水及水、暖、电系统等项目)均达到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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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加验收人员对观感质量综合评价为“好”的。

第7.5.4条 验收时,发现下列病害之一,属查勘设计单位责任的,不评质量,待修好后再另报另验;属施工单位责任的,整个工程评为不合格:

一、承重结构、构件有倒塌或坍塌危险。 二、屋面漏雨,需要局部翻修或更换屋面板。 三、综合维修后的设施设备不符合消防规范。 四、站台雨棚等设施侵入限界。

五、凡设计文件或查勘单中列的工程项目,施工中擅自消减或遗漏。

第7.5.5条 对不合格的检验项目,应进行处理,经复验合格后,办理交接。整件工程评为不合格的,待修好后重新进行验收。

第六节 维修机具

第7.6.1条 房建单位应根据设备使用维护手册、维修方案、相关规范要求,配备相应的维修机具、备品备件、检修安全保护设施等。常用维修机具见附表十三。

第7.6.2条 房建单位应对维修机具、备品备件、检修安全保护设施定期进行检查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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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房建设备大修

第一节 大修范围

第8.1.1条 房建设备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主体构件或设备的修葺、修理工程。大修的基本任务是根治病害,恢复功能,延长房建设备使用寿命。大修的特点是工程地点集中,工程量大。

第8.1.2条 房建设备重要部位严重损坏或部分部件损坏危及主体结构安全时需要进行翻修或更换的项目应列入大修。因工作量大且维修解决不了的病害也应列入大修。

第8.1.3条 房屋大修应以整体大修为主,但某项结构或附属设备破损严重,修理工作量大,而其他方面状态尚好的,可做单项大修。

第8.1.4条 每年房建设备大修数量不应低于房建设备总量的3%。

第二节 大修周期

第8.2.1条 钢筋混凝土防水屋面大修周期:屋面防水等级Ⅰ级的为20年;屋面防水等级Ⅱ级的为10年。

第8.2.2条 金属屋面、采光顶屋面以材料的使用寿命作为大修周期。 第8.2.3条 主体结构构件以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作为大修周期。 第8.2.4条 承重结构支座,包括钢结构支座(网架、桁架)、消能阻尼器、隔震支座等,应以产品的使用寿命作为大修周期。

第8.2.5条 未列出的房建设备大修周期按设计使用年限和产品使用寿命确定。 第8.2.6条 对于一类房建设备,可根据实际适当缩短大修周期。

第8.2.7条 对处于特殊环境的房建设备,应结合使用情况确定大修周期。

第三节 大修计划

第8.3.1条 房建设备大修件名,应按照大修范围、大修周期由房建单位提出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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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房建主管部门审查。铁路局房建主管部门综合分析,统筹安排,提出全局房建设备大修计划建议,由铁路局审批下达。具体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8.3.2条 房建设备大修计划应优先安排危险房屋构筑物整治。

第8.3.3条 房建单位按照铁路局下达的计划,分轻重缓急和季节特点,编制年度大修工程计划,安排设计和施工。

第8.3.4条 根据大修工作量,房建单位应组织相应的技术、管理人员组成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大修项目的管理。

第四节 大修设计

第8.4.1条 大修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大修计划进行设计,严格控制大修范围和费用。设计时,可根据构、部件的技术状态考虑一部分利旧。

第8.4.2条 进行主体结构大修时,应对整个结构体系进行安全评估。个别结构或子系统的更换不得影响整个结构体系安全,并保证新老结构有可靠的连接。

第8.4.3条 大修设计需要的资料

一、原房建设备总平面图、平面示意图(含部件更换设计)。 二、按规定需要技术鉴定的设备,须有技术鉴定书。 三、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红线(定点)图。 四、水、暖、电管线等图纸资料。 五、批准的大修计划。

六、结构处理(含危险点处理)的技术要求。 七、查勘记录和其他资料。

第8.4.4条 设计文件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设计依据、标准、要求及说明。 二、分项(部)内容、材料及用量说明。

三、工程概算书,含主材用量表、水电设备材料表、工日数等。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设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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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5条 施工图设计应参照住建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达到施工技术要求。

第五节 施工管理

第8.5.1条 施工前,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计划,做好劳力、材料、工具以及安全防护等准备工作,并完成施工组织计划的实施。

第8.5.2条 施工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标准。 第8.5.3条 竣工后,应清理现场,编制竣工文件。

第六节 质量控制

第8.6.1条 大修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签认。

第8.6.2条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第8.6.3条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签认,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8.6.4条 隐蔽工程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共同检查签认合格后,方可覆盖。

第七节 大修工程验收

第8.7.1条 大修工程验收应按国家现行规范进行,对所做工程的可评项目逐项进行检验,评定质量是否合格后,据以评定整件工程的质量。

第8.7.2条 对于只进行水、暖、电、屋面、门窗、楼面、地面等单项大修的房屋,仅按所做项目评定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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