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公院、中交二公局 西宁南绕城公路路基 设计施工总承包 第四合同段质量目标细化分解
附件3: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凡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1999年2月24日)规定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该条例或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指挥部(总监办)特别列出以下几条予以强调(具体条款及内容详见法规):
指挥部(总监办)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指挥部(总监办)、设计、监理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指挥部(总监办)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对施工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资质证书,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施工、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
第35页
中交一公院、中交二公局 西宁南绕城公路路基 设计施工总承包 第四合同段质量目标细化分解
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或在工程施工中不执行工艺要求的其他行为,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停止资信登记1-2年的处罚或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监理单位未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和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或者伪造检验报告或伪造检验结论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其他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监理单位将不合格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
第36页
中交一公院、中交二公局 西宁南绕城公路路基 设计施工总承包 第四合同段质量目标细化分解
偿责任。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隐蔽工程缺陷不及时报告,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对在工程质量检查中发现问题和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对责任单位予以警告、罚款或对设计、施工单位停止1-2年资信登记,对监理单位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