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人民代表大会上下级之间不是领导关系,而是法律上的监督关系、业务上的指导关系、工作上的联系关系。
人民代表大会上下级之间的法律监督关系,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独立地按本地区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法制的权威和统一,保证全国人民意志和全局利益的实现,也是保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唯一、有效的机制。
人民代表大会上下级之间存在业务指导关系,是为了使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意志和利益得到实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要制定法律、法规或作出决议、决定。为保证下级人民代表大会更准确地执行法律和决定,就需要上级人民代表大会提供有关实施法律和决定方面的业务指导和帮助。
人民代表大会上下级之间在法律上的地位都是平等、独立的,都各自直接根据宪法和法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能越俎代庖。人民代表大会之间的联系关系是代议制的性质决定的。联系的内容很广泛,如上级人大常委会邀请下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常委会会议;上级人大代表列席下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或参加下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有关活动等等。
第二章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 1.概念:行政区划(P40)、行政区域(P40)、地方性法规。
答:行政区划:国家将领土划分成若干区域,以便在各级区域范围内设立相应的一级政权机关,实现对全国的统一管理。 行政区域:国家为设臵各级政权机关,实现对全国的管理而划成的区域叫行政区域。 地方性法规:是指具有地方立法权限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实施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
2.中国行政区划的层级(四级制占主导)(参见教材P45)、中国行政区域的三种类型。(P45)
答:中国行政区划的层级有二级制、三级制、四级制,其中以四级制占主导。中国的行政区域有三种类型:一是一般的行政区域;二是民族自治地方;三是特别行政区。这三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地方政权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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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限不同。
3.中国行政区划变更的审批权限(见教材P48)
答:全国人大审议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
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地的迁移。
4.地方各级人大的地位、组成、代表名额规定的原则、任期。 答:(1)地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是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处于最高、全权、核心的地位。这种地位表现如下:①它在同级国家机关中最先产生。②它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同级其他国家机关都无权更改或拒绝执行。 (2)代表的组成:
省级与地级人大由下一级人大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即间接选举产生);县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 (3)代表名额规定的原则:
选举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总名额由法定的“基数”加上人口的“增加数”组成,并以“最高数”限制。 (4)任期
目前,地方各级人大的任期均为五年。(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乡级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5.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立法权、监督权)。 答:(1)地方立法权:是相对于国家立法权而言的,是指有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或者授权,依照一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职权。 (2)监督权
①听取和审查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
②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③改变或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 ④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⑤还可通过质询、询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形式,对本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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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两院”及其工作以人员进行监督。
6.县级以上地方人大选举产生的人员都有那些?候选人产生的法定渠道、选举方式。(参见教材P56) 答:(1)县级以上地方人大选举产生的人员是: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上一级人大代表;人民政府正副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候选人产生的法定渠道: 一是由大会主席团提出(实践中,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都是由中共党组织推荐的,这已经成为一种法外制度。可见,主席团提名候选人与中共党组织提名实际上是一致的。);
二是由本级人大代表(县级10人、地级20人、省级30人以上)联名提出候选人。 (3)选举方式: 一般采取差额选举。但如果常委会主任、秘书长、省级政府正职和“两院”正职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7.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设立、地位、组成、任职规定、任期。 答:(1)设立:从1979年下半年起,县级以上地方人大普遍建立了人大常委员。
(2)地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各项职权。
(3)组成:省、地两级人大常委会:由省、地两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级人大常委会: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县级人大常委会不设秘书长。
(4)任职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委会辞去常委会成员的职务。
(5)任期: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任期均相同,即每届5年。
8.地方各级人大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都有那些?地方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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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根据现行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有: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③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④经全国人大授权的四个经济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地方立法权。
(2)存在的主要问题有:①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主导作用发挥不够,法规草案主要依赖政府起草;②地方立法中存在着重行政权力,轻公民权利和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问题。
9.乡镇人大的任期、乡镇人大主席的性质(P70) 答:(1)任期:乡、民族乡、镇是中国社会的基层行政区域。1980年以来乡镇恢复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乡级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2)性质:乡级人大不设常委会,设主席团。乡级人大主席团不是乡级人大常委会,它不能代行本级人大的职权。乡级人大主席团是乡级人大的办事机构。
10.什么是质询?什么是询问?质询与询问的区别。 答:(1)质询:人大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强制被监督对象回答代表或委员提出的问题,代表或委员根据回答的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以实现一定的监督目的。
(2)询问:是在代表大会开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就审议中不明确或有疑问的事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要求解释或解答。
(3)二者的区别在于:第一,从内容看,质询所涉及的须是重大问题;询问则可以是一般问题。第二,从出发点看,质询的提出,是由于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的某方面工作不满意,需要给予批评、质问,甚至追究责任;询问的提出,是由于人大代表对议案所涉及的某些情况不熟悉、不理解,需要了解情况。第三,从性质看,质询是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一府两院”的一种方式,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询问是国家权力机关与政府等机关沟通情况的一种途径,不带强制性。第四,从程序看,法律对质询有多方面的程序规定,对询问的规定则较少。
11.如何进一步继续完善人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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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坚持与完善党对人大的领导。 1.党组织对人大实行政治领导。实行党政分开,坚持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的原则。党组织必须遵守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党章和宪法原则。2.党组织不包办人大工作。3.党组织带头尊重和遵守人大所制定的法律和决议。 (二)强化人大的立法与监督职能
1.强化人大的立法。建立并完善立法听证制度;提高立法审议质量,建立审议中的辩论制度。2.加强监督职能。 (三)加强人大的自身建设 减少人大代表的数量;减少人大代表中的官员代表;人大代表专职化;人大会期延长;加强人大专委会;提高人大代表素质;完善人大各方面的工作制度等。
(四)密切人大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第三章 选举制度
1. 中国两部选举法颁布的时间、第二部选举法的第四次(即2004年)、第五次(即2010年3)修改的主要内容。
答:两部选举法颁布的时间分别是 1953年、1979年。
2004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选举法》作出修改,主要内容有:
(1)重新规定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1979年规定预选—1986年取消预选—2004年恢复预选)。以取代酝酿、协商等模糊性规则。
(2)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3)将原选区选民联名提出罢免县级人大代表的要求的联名人数由“30人以上”修改为“50人以上”。
(4)进一步完善了“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的规定。如规定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碍选民或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0年3月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选举法修正案,主要内容有: (1)实行城乡选民选举权平等。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取消1/4条款。
(2)确保应有适量基层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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