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3)乡镇代表总额上限增加。将乡镇人大代表总名额的上限由130名提高到160名。
(4)禁止同时身兼两地人大代表。一个公民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将被视为违法。
(5)增强候选人透明度。“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而现行法律只是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6)保障选民和代表的选举权。加大力度查处妨碍选举的行为。 (7)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2. 选举制度的主要原则。 答:1.普遍原则;2.平等原则;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4.秘密投票原则;5.差额选举原则。
3. 直接选举、间接选举、差额选举。 答:直接选举:由选民直接通过投票等方式,选举产生国家机关的代表。(1979年选举法把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级)。 间接选举:由下一级代表机关代表选民的意志,选举产生上一级国家机关的代表。
差额选举:指提供投票的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代表数的一种选举方式。
4.直接选举的主持机构、间接选举的主持机构分别是什么?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1)直接选举的主持机构是本级选举委员会(简称选委会);间接选举的主持机构是本级人大常委会。
(2)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主要区别是:①选举主体不一样。直接选举的主体是选民,由选民直接选出代表;间接选举是由代表选出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②间接选举的操作程序比直接选举简单。间接选举无须像直接选举那样进行大范围的划分选区、选民登记、设投票站等。 ③差额比例不一样。直接选举是1/3—1,间接选举是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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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直接选举中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确定与介绍。 答:(一)提出与确定候选人是整个选举中极为重要的环节。 候选人的提名途径有以下三种方式: (1)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推荐;(2)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推荐;(3)选民10人以上也可联名推荐。
(二)候选人的确定: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2004年选举法修改重新恢复了预选,预选可以以更为客观的量化民意替代具有主观倾向的模糊性规则(即酝酿、讨论、协商不是法律用语,没有具体的衡量体系)。 (三)候选人的介绍:
针对候选人的介绍方式,2004年选举法修改为 “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2010年选举法修正案改为“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6.直接选举当选的条件、间接选举当选的条件。 答:(1)直接选举中,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2)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不是到会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6.人大代表间接选举的程序以及省级人大代表间接选举的实际操作程序
答:人大代表间接选举的程序
(1)选举的主持与领导: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 (2)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提名方式有三种:
一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提名候选人;
二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提名候选人; 三是,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推荐候选人。 (3)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大会主席团将所有提出的候选人进行汇总,经大会主席团批准后,把所有合法提出的候选人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出的候选人超过法定的1/5—1/2的差额比例,则应将全部候选人提交代表进行预选,根据预选的得票顺序,按大会事先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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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投票选举。 (4)确定当选
获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者当选。 注: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不限于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也不限于本行政区域的居民。
人大代表间接选举的实际操作程序:
(1)由省人大常委会根据本级人大决定的代表名额和法律规定的人口比例原则,将代表名额分配到所属县、市人大常委会,同时将需要县、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为代表的省党政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需要考虑成为代表的各方面人士的候选人,也一同戴帽下达名额给所属各县、市人大常委会。(名额分配) (2)市、县的党委组织部门根据所分配到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名额,确定一些初步的代表候选人,然后进行考察了解,征求所在单位的意见,召开有关会议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并与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进行协商。(人选考察)
(3)党委提出的代表候选人作为政党和社会团体推荐的候选人建议名单,推荐给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在代表大会召开进入选举阶段后,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候选人提名) (4)本级人大选举产生。(人大选举)
第四章 国家行政制度(上) 1. 行政组织体制设置的原则。
答:需要原则、精简原则、统一原则、依法原则、效能原则。
2. 国家行政领导体制的变化、行政首长负责制及其内容。 答:(1)国家行政领导体制经历了由委员会制(合议制)(1949年—1982年)向行政首长负责制(1982年—至今)的发展变化。现行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2)行政首长负责制及其内容:
行政首长负责制:即行政组织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行政首长一人承担的行政制度。
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内容:是指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各级行政首长有权对本级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最后决定,并对这些决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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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所领导的全部工作负有全面责任。这一制度的具体原则可概括为“三权一责”。即全面领导权、最后决定权、人事提名权、全面负责任。
3.什么是委员会制?其优点和缺点分别是什么? 答:(1)委员会制:指行政组织决策和管理权力由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共同行使,按少数服从多数或协商一致的原则集体决定、共同负责的行政组织领导体制。
(2)委员会制的优点是:能集思广益,考虑问题较周全;能反映各方面的利益和要求;权力受到制约,防止个人专断。
(3)委员会制的缺点是:易造成行政领导权责不明;易出现相互扯皮或调和折衷、行动迟缓、指挥不力的现象,致使行政效率较低。
4.总理负责制。
答:宪法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负责制是指,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总理对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具有最后决定权,并对这些决定以及他所领导的全部工作负全面责任。总理负责制的具体内容包括“三权一责”。即(1)全面领导权。总理对国务院的工作拥有全面的领导权,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2)最后决策权。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的讨论,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总理作最后决定。(3)人事提名权。总理有权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名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任免人选。(4)全面负责。总理对国务院的决策以及工作负全面责任。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行政人员,均由总理签署。
5.国务院全体会议的组成及任务、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组成及任务。 答:(1)国务院全体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组成,由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①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②部署国务院的重要工作;③通报国内外形势。国务院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2)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由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①讨论决定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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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的重要事项;②讨论法律草案、审议行政法规草案;③通报和讨论国务院其他事项。国务院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三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6.什么是行政监督?中国行政监督体系的构成。行政监督制度现状分析。 答:(1)行政监督:是指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否合乎宪法和法律而实施的全面检察与督促。
(2)中国行政监督体系的构成:行政监督体系由行政系统外部监督和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两部分构成。行政系统外部监督是指以非行政组织的力量为主体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监督行为。行政系统外部监督主要由政党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政协监督、社会监督五个方面组成。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可分为两种:即专职机构的监督与非专职机构的监督。专职机构的监督:包括监察部门的监督、审计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非专职监督按监督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可分三种情况:
A.自上而下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B.自下而上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上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C.平行监督。政府职能部门就所管辖的行政事务,对平级的其他职能部门实行的监督。
(3)行政监督制度现状分析
第一,过多的监督主体,使监督工作反而难以真正落实。 “大家可监督,大家不监督”、“漏监”、“虚监”、“监而无效”的现象。 第二,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客体,使监督主体难以发挥监督职能。 第三,监督内容的单一性,使监督机构陷于被动状态。 第四,监督法规不完备,使监督标准难以准确把握。
7.什么是审计监督?
答:审计监督:是指国家审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和财政、经济法规对行政机关内财政和财务行为进行审查监督,以预防和纠正国家财政经济活动的弊端和违法现象。
8.国务院的性质、组成、国务院组成人员的产生、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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