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组织结构。 答:特区的行政机关自上而下地划分为三个相对独立的层次:第一层次是决策层;第二层次是政策层;第三层次是执行层。 第一层次是决策层,负责政府的高层决策,由政务司、财政司和律政司组成。其主管官员称为“司长”。
第二层次是政策层,由11个局组成,负责制定政策,监督和协调政府各部门。其主管官员称为“局长”。
第三层次是执行层,由67个部门和机构组成,这些部门按照执行政策的范围与第二层次的各局相对应,直接负责执行政策和法律所赋予的各项行政权力。政府各局内,可设“署”“署”之下可设“处”。即:司—局—署—处。
7.行政会议 答: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虽然它本身不是决策机构,也不同于行政机关,但却是行政长官决策中必经的一环。行政会议对行政长官的决策有影响力,但没有约束力。
8.香港立法会议员的选举方式及原则:
答:立法会由选举产生。选举办法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关于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比例,原则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最终达到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
9.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的任期以及立法会的任期。
答:行政长官的任期是一届五年,可连任一次。立法会的任期是一届4年。
10.2007年以后,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2008年后立法会的产生方法。
答: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规定:2007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经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由基本法附件二第三条规定:2008年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如需对本附件的规定进行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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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备案。
11.历届行政长官。
答:第一任行政长官:董建华(任期:1997.7.1——2002.6.30 ),产生方式:由选举委员会(400人组成)选举产生,中央政府任命;第二任行政长官:董建华(任期:2002.7.1—2007.6.30,期间,董建华于2005年3月辞职,由政务司司长曾荫权代理职务),产生方式:由选举委员会(800人组成)选举产生中央政府任命;第三任行政长官:曾荫权(任期:2007.7.30—2012.6.30),产生方式:由选举委员会(800人组成)选举产生中央政府任命。
第八章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 1.政党政治、政党制度 答:(1)政党政治:是指由政党组织政府、执掌政权,并在社会政治生活、国家事务和政治体制运作中处于中心地位的政治形式。
(2)政党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或实际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政党的社会地位和作用,特别是政党执掌、参与或影响国家政权的体制和运行机制。
2.中国政党制度的特色分析 答:(一)有一个明确的前提和基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有一种密切合作的政党关系: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之间是通力合作的友党关系。 (三)有一个共同的纲领和目标:把中国建设成为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
(四)有一条实行合作的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五)有一个实行合作的组织形式: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六)有一条保障合作的法律原则:各党派都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3.党代会的两种运作模式:常任制及其内涵、非常任制 答:(1)简单地说党代会常任制是指:党代会年会制加上党代表常任制。严格地说党代会常任制的内涵应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实行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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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任制;二是实行党代会年会制;三是设立党代会的常设机构;四是保证党的代表大会成为党的最高决策和监督机关。
(2)非常任制:指代表在出席过一次代表大会后,不再继续任职,且不实行年会制。
4.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体系。 答:党的组织体系:(一)中央组织;(二)地方组织;(三)基层组织;(四)派出机关与党组。
5.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体系及其各机构的产生方式(教材P362—369)。
答:党的中央组织有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委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书记处、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6.派出机关与党组。 答:(1)派出机关:党的委员会的派出机关不是一级党组织,它们的职责根据授权来确定。中央的派出机关主要有中共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和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2)党组:是一种特殊的组织设臵形式,是为保证在各种非党领导机关中实现党的领导而确定的一种制度。现行党章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委员会指定。
7.民主党派的参政方式。 答:民主党派的参政方式:(一)参政议政。是指在共产党领导下,各民主党派成员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参政议政的方式主要有(1)参加国家政权 ,(2)民主协商;(二)民主监督。主要是指各民主党派对共产党和国家机关的监督。(三)服务沟通。是指各民主党派为建设物质文明服务,为建设精神文明服务,为祖国统一大业服务。以及通过各种渠道沟通它们所联系的一部分人民群众同党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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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政治协商制度 1.政治协商制度的涵义。
答:政治协商制度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的代表,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经常就国家的大政方针进行民主协商的一种制度。
2.政协与人大的区别。
答:第一,性质不同。政协是统一战线组织,不是国家机关,而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是各类国家机关之中最重要的机关。 第二,职能不同。政协的基本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与参政议政,而不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人大的职能是直接行使国家权力。因此政协和人大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产生与组织不同。政协是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各界、各方面协商、推选的代表组成的。人大是由各地方与解放军分别选举的代表组成的。 第四,成员的代表性不同。政协的成员不代表自己所在的区域而代表所属的政党、团体、界别。人大代表绝大多数不是代表自己所属的党派、团体、界别,而是代表自己所在的区域。第五,作用不同。政协开展活动形成的决议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人大制度的法律,形成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
3.政协的性质。
答: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
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主要职能。 答: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1)政治协商。是指对国家和地区的大政方针,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政协内部各方面的关系等问题进行的协商。人民政协是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进行民主协商的重要场所和渠道。(2)民主监督。主要是指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方式所进行的监督。人民政协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不具有国家权力的性质,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是一种民主监督。(3)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拓宽和延伸,主要侧重于选择人民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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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关心、党政部门重视、政协有条件做的课题,组织调查和研究,积极主动地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设性意见。
5.全国政协与地方政协、上级政协与下级政协的关系。 答:全国政协对地方政协的关系和上一级政协对下一级政协的关系是指导关系。(参见教材P413)
6.政治协商的特点。
(1)政治协商的前提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2)政治协商的主体是有组织的、高层次的和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政
治群体。
(3)政治协商的内容具有政治性和全面性。
(4)政治协商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5)政治协商的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形成国家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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