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解读:
(1)对于内资企业来说,取消了不允许预提的规定,属于不利条款。
(2)案例:查中石化的时候,发现其将旅游费用计入了管理费用-办公经费不对,应计入福利费。(将有比例限额的费用支出混淆到无比例限制的费用支出) 案例:中国银行的工装费问题。
(3)据实扣除意味着企业要特别注重福利费发生的发票问题。以前内资企业计算扣除没有这个问题。例如:食堂买菜的问题如何解决呢?
当然随着总局对84号文件“真实性原则”的修改,也可能意味着发票问题将不再像以前那样重要。
4.在新所得税法下,企业的支出项目是愿意做福利费,还是愿意做工资薪金?
在旧税法下,企业的支出项目是愿意做福利费,还是工资? 思考:新所得税法下,福利费开支显得分外尴尬。以前还可以避免发票问题,现在又改为据实列支,更加尴尬。并且新会计准则已经取消了应付福利费科目,全部纳入职工薪酬。 5.问题:向职工发放的福利,包括在工会经费账户中发放的实物,是否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呢?比如说发放月饼。 答:根据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人人有份的要交纳个税。 (五)工会经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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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资企业所得税
(1)原来的条例中,规定按照计税工资的2%计提扣除. (2)国税函[2001]678号文件规定,按照工资总额的2%计提扣除.
(3)总工发[2005]9号文件,规定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奖金、内。
(4)国税发[2006]56号文件第六条资总额是指计税工资总额.(2.外资企业
国税函[1999]709号文件规定可以在工资总额扣除.
总结:无论内资还是外资均允许按照资的基数多次变化而已. 特点:1.计提扣除 2.2%比例3.新条例41条规定: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扣除.
2%《工会经费拨缴《关于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执行,津贴和补贴等,均计算在,又规定678号文件中的工.) 2%的范围内2%的比例扣除,只是内. 2%的部分,准予22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认为该文件是错误的4.注意点:
(1)工会经费扣除新规定,依然要强调取的工会拨缴款收据.
(2)56号文件,公然违背工会法,是我国立法体系混乱的最好体现.(工会法42条有专门规定)
(3)案例:在以往的稽查实践中,超比例的工会经费几乎没有,大部分的问题是没有工会拨缴款专用收据,新法实施后,改问题应当持续关注.
问:工会经费一般都用在什么地方了?发牛肉了.个人所得税查工会的账户,是重点检查方向.
(4)筹划:不建议在此有任何筹划点,事实上也很难做到. (六)职工教育经费
1.新条例42条(特点)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同财税88号文件的规定有一致的地方,但是更加宽松,意义无限期向以后递延扣除,体现了科教兴国的思想。(日本甲午中日战争,后将大部分的经费拿出来办教育)
(2)广告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支出都可以递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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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强调了据实扣除,在88号文件没有下发之前据实扣除的确定性原则尚未深入人心。因此各省的理解五花八门。
(4)冀国税函〔2007〕23号文件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在1.5%以内计算扣除,实际使用的不超过2.5%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5)冀地税函〔2006〕244号第二条:按照2.5%的比例计提扣除。 2.内资
(1)内资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计税工资”1.5%“计算扣除”
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项
(2)最新规定—所有企业“提取并使用”2.5%比例扣除(财税[2006]88号文件)
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 特殊行业“职工教育经费”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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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中石油和中石化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从2005年度起,按照计税工资总额2.5%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5]854号)
②中移动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规定,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考虑到电信行业的激烈竞争,要求从业人员素质较高,需要不断加大职工的培训等实际情况,按照国发〔2002〕16号文件规定精神,同意中移动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5%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847号)
③中国联通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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