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2002〕16号)规定,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列入成本开支。考虑到电信行业要求从业人员素质较高,需要不断加大职工的培训等实际情况,按照国发〔2002〕16号文件精神,同意中国联通公司按照计税工资总额2.5%的标准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29号)
3.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工资总额”1.5%“计算扣除”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三项基金外,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
但是,在对中国移动的检查工作中,国家税务总局认定可以对中移动内地外资子公司按照2.5%得比例计提职工教育经费,享受财税[2006]88号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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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案例:以往对职工教育经费的稽查中,仅仅发现过两类问题:一是计税工资超标,捎带调整三费;二是认为应当列入职工教育经费,而直接列入管理费用――总部费用,即职工教育经费只提取不使用,使用的时候在管理费用中直接列支。
由于取消了计税工资,并且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据实扣除,因此要关注的主要是职工教育经费的真实性。要结合财政部的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来学习。
对于三项经费的总结:
最大的变化是由原来的计提扣除改为据实扣除。 (七)业务招待费(新法业务招待费计算表) 新条例43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是最高不能超过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
问题: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的改变对于企业到底是利好还是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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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业务招待费计算表
销售收入 2000 2000 2000 2000 扣除限额 10 10 10 10 业务招待费发生额 16.67 20.00 11.67 7 60%扣除额 10 12 7 4.2 允许扣除额 10 10 7 4.2 旧法允许扣除额 7 7 7 7 得出结论1:在业务招待费发生足够多(发票充足)的情况下,由于扣除限额成为单一的千分之五,意味着对于企业来说能更取得更多的税收利益,可以节省销售收入乘以万分之五的税[销售收入*(5‰-2‰)*25%],但是最多不超过7500元(
1500*(5‰-2‰)*25%)
结论是:业务招待费标准即使在足够充足的情况下,无论对于多么大的企业,最多也只能带来7500元的税收利益.
结论2:在业务招待费发生不够多(发票不充足)的情况下,由于新法规定只能扣除发生额的60%,因此企业的税收利益将损失,最多损失(业务招待费*10%) ,(40%*25%)的税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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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法业务招待费允许扣除数=(if(“业务招待费发生额”*60%<=(”销售收入”*5‰), (“业务招待费发生额”*60% ),(”销售收入”*5‰))
(2)旧法业务招待费允许扣除数=(if(“销售收入”<1500万,(销售收入*3‰),(销售收入*5‰-3))
可以用前面几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字进行测算比对,如果新法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扣除税收利益比较好,可以继续执行以前的业务招待费报销政策;否则就要改善业务招待费报销政策,以免25%的业务招待费缴税的情况出现. 1.分析
(1)业务招待费反反复复,惊天大调整。原来的草案是规定发生额的50%扣除,没有销售收入比例限制。
原来的规定给税务征管工作带来了无穷的烦恼,给纳税人带来了无限的筹划遐想,实际就是难以取证的偷税,可能会出现老板所有的发票均按在企业扣除的问题。个人费用公司化问题将愈演愈烈。
新法增加千分之五限制后,一下子从高峰陷入了谷底,比起原来的规定更加严格。
作一个对比图,来对比原来好,还是现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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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颁布后,由于只能扣除60%,仍然会出现找票的现象。
(2)新所得税法受美国联邦税制影响极大,立法团队有多位留美博士,不禁想起了100多年前那场轰轰烈烈的洋务运动,加入当时一致平稳发展下去,该有多好啊。
美国是规定可以扣除 ,中国50%,我国太能吃了,派100万干部能吃穷台湾。旧所得税制同联邦所得税制比,有两个鲜明的特点(1)不设不予计列项目。(2)定性标准少,定量标准多。
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经营现状,仍应以定量标准为主。 (3)案例:以往检查中,经常发现的问题是“会议费”和“业务招待费”混用的问题,新法中由于业务招待费只能扣除50%,预计仍会出现此问题,因此税务机关将会对会议费的证明材料严格加以限制。
注意:凭证摘要中不能出现“请xx局吃饭”的字样,因为这是非法的贿赂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4)新法实施后,房地产企业在预售阶段仍然不能扣除业务招待费,是特别需要注意的问题。相比较起原来的按照发生额的50%比例扣除,现在的规定是属于“冰火两重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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