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新法实施后企业的问答:
问题1:新法颁布后,私营企业会如何做?
答:可能会改变报销政策,规定报销60元需要提供100元的发票。
问题2:账目上有100元支出,报销人确只领取了60元,剩余的40元如何处理?
答:小金库。年底发奖金不用交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3:60%和千分之五的关系是什么?
答:是先后顺序,先满足60%,然后再满足千分之五。 销售收入是扣除的最高限额。
一个公司最多提供销售收入乘以千分之8.33(千份之五除以60%)的业务招待费发票,否则就是无效的。公司可以根据这个数额,来大致确定本公司的报销政策。
相比较旧税法,扣除限额多了3万元,如果取票难度不大的情况下,相当于节省了0.75万元。
2.内资(扣除办法43、44条)
(1)扣除办法43条规定:销售收入在1500万元以内的千分之五比例限度扣除;1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千分之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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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地产企业预收阶段不能扣除。06年以后的新办企业可以3年向以后年度结转
3.外资(交际应酬费)
(1)销售收入:1500万以内的按照千分之五,1500万以上的按照千分之三。营业收入:500万以内的按照 之10,500万以上的按照千分之5.
(2)分的清楚的分别计算,分不清楚的按照主业。 (八)广告宣传费(条例44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1.新法原则规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允许在税前扣除,不过对超过年度比例的部分要抵延到以后年度扣除。从税法原理来看,广告费支出属于同应税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因此是可以扣除的。但是广告费同时是一种特殊性质的支出,其广告效应并不全部直接受益于当年,而是具有长期效应,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资本性支出的性质。
可以说,广告费支出是一种介于受益性和资本性之间的支出,如果允许广告费在当年全额扣除,就会损害国家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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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利益。在新法立法过程中,立法团队对广告费是按照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扣除,还是在当年一次性扣除,引起了广泛的争议,最后的结果是两者的结合。
2.对广告费理念的变化
在2000年以前,无论内资还是外资,广告费用都允许在税前一次性扣除,但是当时我国的广告管理比较混乱,假广告盛行,尤其是医疗保健广告。用了解还不多,甚至有所谓“酒香不怕巷子深”和“酒香也怕巷子深”之争。社会上限制过度广告的呼声比较高。恰好,当时出现了这么一件事情,告标王之争趋于白热化,“爱多酒业”三家在现场的竞争非常激烈,秦池酒业老总卓长孔以办公室内先号码32000秦池酒业乃至整个白酒行业带来了无穷的烦恼,酒业的灭顶之灾。新闻记者报道后,朱总理知道这件事情,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调查秦池酒业是否有欠税,贷款,调查结果果然有大量欠税和银行贷款。朱总理批示:对白酒广告征税,利国利民。因此,总局迅速落实,以字[1998]45号文件,规定从酒广告费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对广告费限制的思路,给出了
当时老百姓对广告的作97年中央电视台广vcd”、“椰风挡不住”、“秦池是否有欠银行年1月1日起,2000年的扣除办法也延续了2%的苛刻比例扣除标准。33
虚财税
万元中标,卓长孔没有想到此举给乃至于秦池1998粮食类白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广告收入属于非勤劳所得,巩俐回眸一笑500万的广告收入,引起了社会的不满。
粮食酿酒业消耗了大量粮食,对于尚未自给自足粮食的我国,以至于国外学者认为,中国喝酒之风会把全世界的粮食都消耗完,将袁隆平老先生辛辛苦苦发明的杂交水稻都消耗了。
现在的治国理念发生了变化。认为广告费支出是企业的合理之处,理应在税前扣除,广告虚假等问题不能只靠财税政策来解决,要靠相关监管部门来处理。财税调控不能包打天下。
3.广告费的“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之争 新法以前,内资企业广告费支出在税前扣除属于收付实现制,必须要符合3个条件。而新法则取消了限制。
4.旧法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收政策不同,影响了企业自主的选择业务宣传还是做广告,例如是在媒体作广告,还是上门作业务宣传。新法则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并在一起,税收政策相同了。
5.稽查注意点:广告费稽查中,关于广告是否实际发生的问题仍然非常多。广告费发票仍然是虚开发票的高危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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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因为,广告和业务宣传看不见摸不着,是否实际发生不容易核查。
(九)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法9条、条例51、52、53条) 法9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新法的关注要点:(1)捐赠范围(2)计算基数(3)计算比例
2.原内外资企业公益性捐赠主要区别 税前扣除方法 适用范围 内资企业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下外资企业 企业通过中国境内国家指定的非列4个项目捐赠:①红十字事业;②福利性、盈利的社会团体或可作为成本费用全额税前扣除 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③农村义务教育和据实列支;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④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和高校的研究开发费,可全额扣除。 场所(其中包括新建) ①限额比例为1.5%:金融保险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 限额比例扣除 ②限额比例为3% :纳税人属于金融保险机构以外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③限额比例为10%:纳税人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指定的文化事业的捐赠。 不得扣除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 没有限制 3.新旧法公益救济性捐赠对比
公益救济性捐赠新旧法对比
项目 旧法 新法 捐赠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列举的公益组织 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再列举 扣除基数 纳税调整后所得 会计利润总额 扣除比例 3%、1.5%、10%、全额扣除 统一为12%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