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生产矿井年通风能力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T=Q/A·∑K×350 式中:
T——生产矿井年通风能力,t/y; Q、A、∑K符号意义同前式; 350——年工作日数,按350d计算。
四、正常生产的矿井在作月、季、年度通风计划时,都要计算矿井通风能力。矿井新入风井、回风井投入使用和新主扇投运以及采掘安排发生变化影响矿井风量时,要随时计算矿井通风能力。
五、计算月、季度矿井通风能力时,入风量、漏风系数采用上月月报中的数据。计算年度通风能力时,采用12月份月报上的数据,其他数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选取。
第57条 风量备用系数,根据现场实际资料统计计算选取,其统计计算方法规定如下: 一、矿井产量不均衡系数(K产)
矿井产量不均衡系数是指矿井生产由于各种因素引起产量的波动,继而引起矿井瓦斯用处量等因素的变化,而影响供风量的变化,在实际统计中应取: K产=月平均最高日产量/年平均日产量 二、瓦斯不均衡系数(K瓦)
瓦斯不均衡系数是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在没有特殊瓦斯涌出现象,矿井开采水平没有变化,产量和生产规模较均衡时)矿井瓦斯涌出量月平均最大值和矿井瓦斯涌出量年平均值之比。 K瓦=矿井瓦斯涌出量月平均最大值/矿井有效风量年平均值 采煤工作面的瓦斯不均衡系数(K瓦)用同样方法计算。 三、漏风系数(K漏)
矿井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其风量允许有一定的漏损,因此要考虑其备用量,按矿井有效风量率的倒数计算。 K漏=矿井总进风量年平均值/矿井有效风量年平均值 四、备用工作面风量系数(K备)
备用工作面风量系数,按实际备用工作面供风量进行统计: K备=矿井有效风量/(矿井有效风量-备用有效风量) 五、基建用风系数(K基)
有些矿井在生产期间,有新水平延伸或改扩建工程,或矿井有间断的基建工程,矿井风量计算应该考虑基建用风量。
基建用风系数按实际基建独立用风统计。
K基=矿井有效风量/(矿井有效风量-基建有效风量) 新投产矿井无实际统计资料时,∑K的取值范围为: 高突矿井∑K =1.5-2.0 低瓦斯矿井∑K =1.15-1.5
(井型大取大值,井型小取小值。)
第58条 矿井通风、瓦斯抽放几个主要技术指标的计算方法。 一、矿井有效风量率(P)
矿井有效风量率是反映矿井通风系统中通风设施控制风流情况、通风设施漏风量大小的指标,其计算公式如下:
P=井下各地点有效风量之和/矿井总入风量×100% 井下各地点有效风量选用井下各地点的进风量。 二、矿井总入风量比(G)
矿井总入风量比是反映矿井通风能力大小的指标,比值过高时反映通风机能力充裕,有风量浪费,过低时则满足不了需要,其计算公式 如下:
G=实际总入风量/需要总入风量×100% 该值应大于等于1,小于等于1.1。 三、矿井等积孔(S)
矿井等积孔是用以表示矿井通风难易程度的重要指标,其计算方法是: 1、一台主要通风机的矿井,等积孔计算式为: S=1.19×Q/H1/2 式中:
S——矿井等积孔,㎡;
Q——矿井总回风道内的排风量,m3/s; H——扇风机的静压,Pa;
2、多台通风机的矿井,总等积孔计算公式为: S总=1.19×∑Q/(∑QH/∑Q)1/2 式中:
S总——矿井的总等积孔,㎡; ∑Q——各回风井风量的总和,m3/s ∑Q=Q1+Q2+Q2+…+Qn
∑QH——各回风井回风量和对应的通风机负压乘积的总和。 ∑QH=Q1H1+Q2H2+Q3H3+…+QnHn
四、矿井瓦斯抽出率和采煤工作面瓦斯抽出率:
矿井瓦斯抽出率和采煤工作面瓦斯抽出率是衡量矿井和采煤工作面瓦斯抽放效果的主要指标,其计算公式分别是:
V矿井=Q矿抽/(Q矿抽+Q矿风排)×100% V采=Q采/Q抽采×100% 式中:
V矿井、V采——分别为矿井和采煤工作面瓦斯抽出率,%; Q矿抽、Q采抽——分别为矿井和采煤工作面瓦斯抽放量,m3/min; Q矿风排——矿井风排瓦斯量,m3/min;
Q采——采煤工作面瓦斯总量(风排量与抽放量之和),m3/min。 邻近层瓦斯抽出率C=Q采抽/Q采邻×100%
Q采邻——采煤工作面邻近层瓦斯总量(抽放量与尾巷风排量之和)。 第59条 判断采煤工作面瓦斯来源的统计计算方法做如下规定:
采煤工作面老顶初次冒落前的平均瓦斯涌出灵可认为是开采本煤层的瓦斯涌出量,老顶冒落后的平均瓦斯涌出增量(包括:回风、尾巷、抽放)可认为是邻近层的瓦斯涌出量。 第二章 局部通风
局部扇风机的安设和使用,除执行《规程》规定外,还必须做到:
第60条 局扇入井前,必须经机电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井。局扇应定期检修和更换,凡在井下运行时间累计时间达到半年以上的必须升井检修。
第61条 局部扇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配有专职瓦检员的掘进面,局扇由专职瓦检员负责管理,其它掘进(包括开拓)面局扇由放炮员负责管理,其余地点(如水仓、回采面落山角、尾巷、回收或整巷等地点)所使用局扇,由地区瓦检员负责管理。在无人工作的盲巷口应钉栅栏,以防局扇意外停止运行时,人员误入。
第62条 局扇负责人应规定对局扇实行管理,其它人员不准停、开局扇。风事先未经批准停开局扇或由于高、低压供电系统、局扇本身等原因引起局扇停运的,均属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须事故进行分析处理。 第63条 因检修或其它原因造成局扇停运时,局扇负责人或生产队组负责人应立即将人员撤至全风压新
鲜风风流中,在盲巷口设置栅栏,不准人员入内。处理局扇及局扇开关和风电、瓦斯电闭锁时,必须从掘进总开关上解脱进入盲巷的所有动力线和信号线或在动力总开关的下一级增加一台断电开关。井下所有掘进(包括开拓)面盲巷口处必须备有全断面标准栅栏。 第64条 井下所有局扇应为低噪音局扇,否则必须装消音器。
第65条 井下所有局扇(包括多营小煤窑)必须实行“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高压开关、专用线路),掘进供电系统要从采区变电所内设置的专供掘进的高压开关开始供给,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面,包括整巷地点和利用局扇拆架、回收等地点及其它瓦斯涌出异常区,必须实行“两闭锁”。一台专用变压器只准为一个采区供电,且最多允许负担4台局扇。
一台局扇只准向一个工作面供风。一个掘进面一般只允许由一台局扇供风。当一个掘进面用一台对旋式局扇仍不能满足通风要求时,必须制定措施,方可用两台局扇供风,但均须实行“三专”及风电闭锁。 第66条 通风部门应选择合适的位置设局扇。每次倒移后,矿必须组织有关单位对“三专两闭锁”、通风系统及设施等进行验收,并由通风队提出验收报告,经通风区长批准后,方可组织生产。
第67条 每发生一次无计划停风,通风区必须如实登记、汇报,并填写无计划停风通知单,送安监、机电等部门,由驻矿安监处圹后组织机电、生产、通风等单位进行分析,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第68条 严格风筒管理,风筒要吊挂平直,拐弯小于或等于90度的应设弯头,一台局扇应用同一直径风筒,发现破口要及时修补或更换,风筒百米漏风率应控制在10%以内。
第69条 风筒出口风量,应据所供风工作面瓦斯涌出量选定,并符合《规程》对最低风速的要求,曾发生自燃发火的掘进工作面,最低风速按0.5m/s掌握。
第70条 风筒出口到工作面煤岩头距离,对压入式通风,在保证煤、岩头不保存瓦斯及吹散炮烟前提下,煤岩不超过7m,半煤岩不超过10m,岩巷不超15m,综掘面不超5m。
第71条 低瓦斯矿井采用抽出式通风时,要选用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局扇及骨架风筒,风筒距煤头不小于2m,入风口加铁丝网罩,防止吸入杂物。
第72条 安装局扇要求距轨道大于50cm,离地高度大于30cm,局扇周围要清理干净,无杂物堆积。 第73条 局扇实行挂牌管理,局扇管理牌和瓦斯检查牌板应写明供风地点、局扇编号、功率、风筒长度、备用风筒数量、是否循环、是否实现“三专两闭锁”、负责管理人员姓名、检查时间、风机入风、有效风量率和瓦斯等内容。
第74条 高突出矿井的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所有长距离掘进的煤巷及半煤岩巷要逐步推广双风机双电源的供风方法,正常时一台局扇工作,一台备用,一旦出现异常,备用局扇能自动投入运行。 第75条 高突矿井煤、半煤岩单巷掘进距离超过300m的工作面,应采取强化通风的措施,如采用对旋风机或其它大功率风机送风,双巷掘进时一个头超前的距离,不得超过一个横贯的距离。
第76条 为综放面准备的下层掘进工作面,在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前,所有供电电缆,必须挂在距棚梁0.5m以下,防止电缆击穿引燃巷道顶部瓦斯。 第77条 风筒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1、风筒无破口,末端两节除外。
2、风筒接头严密(手距接头20㎝处感觉不到漏风),软质风筒接头要双反压边,铁风筒接头要加垫,螺丝要上紧。
3、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吊。
4、风筒拐弯处要设弯头(弯度小于或等于90°)。异经风筒要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 5、风筒跨过轨道时,要保持风筒高于车沿20㎝以上,防止车辆碰撞风筒。 6、局扇出口全风压通风区段风筒设三通,平时捆严,排瓦斯时,用来控制风量。 第三章 瓦斯管理与检查 第一节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第78条 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的鉴定工作由各矿统一在每年的七月份进行。鉴定日期在上、中、下旬中适当的时间测定。
第79条 所需仪器仪表由各矿通风区选择质量好而又准确的仪表到集团公司中心化验室统一校正。各种鉴定报表根据省局统一样表由各矿自备。 第80条 矿井瓦斯等级与二氧化碳涌出量的确定:
1、按矿井、煤层、一翼、不同水平或采区的瓦斯和二氧化碳相对涌出量和最大值来确定矿井的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
若多煤层联合开采,矿井的一翼、水平分不开或采区范围不清时,可取煤层和主扇负担区域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最大相对涌出量来确定矿井的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 2、鉴定区域的回采产量应达到该区域总产量的60%以上;
3、测量工作应在交接班二小时后生产正常时进行。测定地点均应在确定区域内的测风站进行。
第81条 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资料,由各矿通风区进行计算整理并在9月10日报集团公司通风处一式两份,内容包括:
1、瓦斯和二氧化碳测定基础表(含前一年八月份至当年七月份的风量瓦斯统计资料) 2、矿井瓦斯、二氧化碳鉴定结果报告表;
3、矿井通风系统示意图,并标明矿井通风系统、采掘(分煤、岩别)工作面位置、鉴定工作的测量地点; 4、煤尘爆炸指数表;
5、上年度矿井内外因火灾记录表; 6、上年度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表;
7、本年度内瓦斯、煤尘事故(爆炸、燃烧、窒息)发生的时间、地点、简况和鉴定月的生产情况、瓦斯来源、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分析及说明。
第82条 每年九月份由集团公司通风处根据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审查汇总,提出矿井瓦斯鉴定等级的意见,连同有关资料报省煤管局审批。
第83条 各矿每年七月份也要组织人员对本矿所属小煤窑进行瓦斯涌出量的测定工作,测定结果书面报集团公司通风处。资料内容与大矿瓦斯等级鉴定相同。 第二节 瓦斯检查
第84条 瓦斯涌出异常区的划分标准:
1、低瓦斯矿井内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和准备综放面的下层掘进工作面。 2、所有联通已采区有巷道的整巷地点。
3、井巷揭穿K2、K3、K4等富含瓦斯层的岩巷掘进工作面。 4、其它瓦斯变化异常的工作地点。
第85条 每一矿井矿井必须建立按巡回检查计划图表检查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的制度,其浓度检查次数规定为:
1、对高突出矿井和瓦斯涌出异常区,所有采掘面、排放瓦斯尾巷、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煤仓和其它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三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机采和综采工作面、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和瓦斯涌出异常区的工作地点,都必须有专人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机电硐室、已采区闭墙、盲巷临时闭墙、无人工作区及利用全风压通风的煤仓,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2、低瓦斯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煤仓和其它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二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机电硐室、已采区闭墙、盲巷临时闭墙、无人工作区及利用全风压通风的煤仓,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3、所有矿井的分区回风和矿井总回风等回风巷都必须设点检查,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第86条 通风区要根据通风系统和检查任务的大小分别划分瓦斯检查地区,据此确定检查人员,规定每个地区的巡回线路、检查时间、检查内容、交接班地点和方式等,并制定各区域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对同一地点同一班内检查时间间隔规定:高瓦斯矿井不应超过2.5h,低瓦斯矿井不应超过3.5h。不同班的检查时间间隔规定:高瓦斯矿井不应超过3h10min, 低瓦斯矿井不应超过4h30min。实际检查时间和计划图表规定时间前后误差不得超过20min。
第87条 瓦斯巡回检查图表中,对采掘工作面应设主要检查点的规定为: 1、回采工作面入风、工作面风流、煤帮、机尾、落山角、回风、尾巷、混合等。
2、掘进工作面入风、正付巷煤头、工作面风流、盲巷回风和分区回风(距回风横贯30m以压的全风压段)等。
3、其它需要检查的地点。
除上述检查点外,瓦斯检查工对所负责地区的瓦斯情况、巡回线路上的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监测断电装置的完好情况和读数都要进行检查,达到无超限、无积存,对不在规定点的瓦斯积存,也应填写在巡回图表中。
井下所有通风巷道,特别是瓦检工巡回线以外和无人工作的闲散巷道,必须定期检查,检查周期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第88条 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每月必须进行一次。当月内检查区域有变动的,计划图表要及时修改。当月结束时,要将计划图表与交回的当月瓦斯检查巡回图表一并保存。
第89条 瓦斯检查人员应具有相当初中文化程度,从事井下工作两年以上,身体好,坚持原则并必须经矿对其进行打眼放炮、机电防爆和瓦斯监测等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持工作操作证方可上岗。 第90条 瓦斯检查员还必须携带瓦斯检查棍和胶皮管,其最小可伸出长度不得少于2.0m。
第91条 使用瓦斯检定器检查煤仓瓦斯时,以胶皮伸入煤仓2m处为准,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时,停止附近20m范围内的电气设备运转。
第92条 地区瓦斯检查员每检查一个地点,都要将检查的时间和结果分别记录在牌板上和图表上(包括该地区瓦斯自动监测装置工作情况等),每检查完一个巡回,均要让生产班组长或放炮员在图表上签字,并要向通风区调度汇报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 专职瓦斯检查工的检查内容和汇报等,按计划图表要求执行。
第93条 地区瓦斯检查员要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专职瓦斯员在工作地点交接班。交班时,必须交清本班情况和下班需注意的问题,并由接班人核实后亲自签字,他人不得代签。地区瓦斯若当班发现瓦斯超限等异常情况求未处理完时,必须在工作地点交接班。
第94条 通风班长要认真检查当班瓦斯检查员记录,分析巡回图表。检查瓦检员的工作质量、交接班情况,帮助其处理问题,及时汇总情况,向通风区调度汇报,并按时填写班长工作图表(班报)。 第95条 建立瓦斯巡回图表逐级检查制度:通风队领导要每天审查本队全部图表,通风区领导每月检查各队图表不少于20%,各单位总工程师和分管通风安全的副总工程师每月抽查均不得少于200张;通风处每月抽查部分矿井瓦斯检查图表。矿领导、通风区、队干部井下查岗,在所查图表上签注审查意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96条 通风区调度长要每日填报“矿井通风调度日报”,经当日值班长审阅后报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内容包括:主扇运行状况,重点地区通风、瓦斯投放和火区气体情况,当日安全生产情况,瓦检员出勤情况以及需领导解决的问题等。
第97条 各单位通风调度值班长要每日向集团公司通风处值班人员漏报下列情况:
1、当日综采面及其它重点工作面的回风巷和尾巷风量、瓦斯浓度、瓦斯量、抽放量;注水孔数、注水量及洒水消尘情况;
2、主通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的停风、停电次数,原因及详细情况;
3、通风设施、瓦斯自动监测装置、洒水、喷雾装置等完好情况及损坏、丢失事故分析处理情况; 4、采掘工作面煤与瓦斯突出情况;
5、自然发火区的温度及一氧化碳变化及火区管理情况;
6、各类通风业务事故,包括瓦斯爆炸、燃烧、窒息、积存、超限作业、空班漏检、假报瓦斯、放炮崩人、爆炸物品丢失、瓦斯自动监测系统的破坏及探头丢失及其它违章作业等详细情况;
7、当日瓦检工、放炮员地区数及相应上岗人数,干部(包括通风区正、副区长、主任工程师及正、副队长等)上岗人数、班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