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细则(7)

2019-04-23 14:45

工作是否到位,一切到位后,放炮员吹三声口哨后进行放炮。

此时,放炮员持有“放炮牌”、班组长持有“警戒牌”,瓦检(安全)员持有“放炮命令牌”。

三、放炮15min后班组长、放炮员、瓦检员(安全)员同时进入工作面检查通风瓦斯、顶板、有无瞎炮等异常情况,一切符合规定时,逆时换回各自的牌,方可恢复生产。

四、每次放炮前后都由安全员复查并在放炮班报上签字,方准放炮和发出解除信号恢复生产。 五、交换牌后必须各司其职,各负责任,一旦发生放炮事故后,严格按各自所持牌的职责分析处理。 六、设警戒必须有警戒绳拦截。

七、三个交换牌必须有“警戒”、“放炮命令”、“放炮”字样,必须是木制或铁制,并逐一编号,每人一牌,不得互借。

第268条 放炮母线联接、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必须由放炮员一人操作。排除母线故障,可采用导通法,不得采用短路法进行试验,特别严禁在盲巷内采用短路法试验母线。

第269条 放炮后出现瞎炮,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及方法处理瞎炮。放炮后发现的未爆雷管、炸药,必须由放炮员统一回收,交回炸药库。

第270条 生产班组必须控制爆炸物品的消耗量,跟班安全员负责监督爆炸物品的安全使用,与放炮员共同做到:每班作业前查放炮员当班爆炸物品的领取量,每次装炮时查装药量,作业完成后查余量,每次装药的实耗量,安全员都要在放炮三联单相应栏目内签字;当班放炮完毕,生产班组长负责核实消耗量后分别在第二、三联相应栏目签字。若出现差错,生产班组长、安全员、放炮员,按责任一并处罚。 第271条 装药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装药前,必须将炮孔内煤粉掏净。

二、装药时,炮孔应保持干燥,炮孔有水时应采用防水袋; 三、堵炮泥不可加压太重,以免药卷密度增大,影响起爆。

四、每个药卷聚能穴端必须指向下面的殉炸药卷,装雷管的药卷必须装在第一位,不准装盖药或垫药。 五、封堵炮眼时必须按规定使用水炮泥。

第272条 用放炮方法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及其它异物时,必须使用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综放面后部溜被卡时,严禁使用放炮法处理。

第273条 井下放炮必须使用放炮器,放炮母线必须是绝缘良好的双线,不允许有破口或明接头,母线长度不得小于规定的工作地点撤人距离。

第274条 不准放糊炮和利用残眼装药放炮。坚持一个放炮员配备一部发火机和一条母线的标准,严禁同一工作面、同一条巷道或同一通风分区中多处作业、固定母线和两台及其以上发爆器放炮。

第275条 高突矿井和瓦斯涌出异常区的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放炮坚持执行拉槽、刷帮、压顶“分打、分装、分放”和放一次炮出净一次浮煤、检查一遍瓦斯的规定,禁止使用毫秒管“一茬齐”放炮,瓦斯涌出量大的回采工作面要严格控制一次放炮的数量。

第276条 瓦斯矿井中放炮,必须使用三级及以上的高安全度含水炸药。 第277条 煤巷和半煤岩巷5m以内出不净浮煤(以一吨为界)不得放炮。

第278条 采掘工作面必须有洒水消尘设备,并严格执行放炮前后20m范围内洒水消尘制度,无水或无水炮泥,不准装药放炮。

第279条 回采面平行作业时,装药距钻眼不得小于5m,距采煤机不得小于5m,距放顶不得小于30m,钻眼装药时必须停止刮板输送机和采煤机。

第280条 严格执行放炮停电撤人制度,掘进面放炮,盲巷和回风巷必须停电撤人,双巷掘进时,正巷放炮,正、副巷和回风巷必须停电撤人,副巷放炮,副巷和回风必须停电撤人。

第281条 放炮时撤人距离(直线):回采不得小于30m,煤巷掘进不得小于75m,岩巷、半煤岩巷不得小于150m,并有掩体。

掘进巷道,若距工作面75m以内有拐弯时,人员撤进拐弯内10m以上,但撤人总距离不小于50m。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或其它工作地点,其中一个巷道放炮时,另一巷道或工作地点内的人员也必须全

部撤至距相邻放炮点75m以外的安全地点。

第282条 放炮员必须亲自连接母线,最后离开放炮地点。 第十章 安全监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83条 每一矿井必须建立安全监测系统,并能覆盖矿井所有采、掘、开工作面(包括非独立的小煤窑),否则,严禁开采。

各矿井通风部门必须建立安全监测机构,配备一名具有通风和安全监测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并配备足够数量的监测人员,配备标准如下: 1、井下按在籍传感器每5个配1人; 2、中心站机房(24小时值班)5人; 3、维修人员3-5人。

4、井下值班员1人/班·井(只搁4、0点两个班)。

第284条 安全监测人员必须经过通风和监测技术专业培训,经集团公司以上考核发给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285条 与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该地区机电维护工负责维护,在改线和拆除时,必须提前与通风区调度站联系,与监测人员现场共同处理。

因故检修与安全监测装置有关的井下电器设备,需停止监测装置正常工作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执行。

第286条 地区瓦检工,每班至少检查三次所负责地区的安全自动监测装置的工作和完好情况,并将核对仪器指示瓦斯浓度记入瓦斯巡回检查图表。班中汇报时必须汇报仪器工作情况,并严格实行交接班。 第287条 掘进工作面瓦斯探头由放炮员维护,放炮时移到适当位置,防止崩坏探头。 第二节 装备设置标准

第288条 凡应安装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的安装种类、数量、位置和分站、电源箱、动力开关的安装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和敷设、控制区域明确规定,关在供电图中标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289条 传感器的种类包括:瓦斯、一氧化碳、温度,风速、压力、开停等。

第290条 所有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和综采、综放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装备开停传感器。 第291条 有自然发火倾向煤层的采、掘工作面、采区回风、矿井总回风必须安设一氧化碳、温度传感器。 第292条 矿井、采区进、回风、各入风井、矿井总回风应安设风速、负压传感器。 第293条 回采工作面瓦斯探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回采工作面,应在工作面机尾、回风流和尾巷中各设一个瓦斯探头。

机尾探头安设在回风巷距机尾10m以内,报警浓度为1%,断电浓度为1.5%,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浓度小于1%。

回风巷探头安设在距回风第一横贯10至15m处,瓦斯报警及断电浓度为1%,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点小于1%。

尾巷探头安设在尾巷口栅栏以里10至15m处,瓦斯报警及断电浓度为3%,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

综放工作面还应安设一枚后部溜机尾探头,探头位置,必须悬挂在后部电机上方落山侧。瓦斯报警及断电浓度为1.5%,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点小于1%。 2、有煤与瓦斯突出的工作面,应在工作面进风巷、机尾、回风巷、尾巷中各设一个连续检测瓦斯的探头。 进风巷探头安设在距机头10m以内,瓦斯报警断电浓度为0.5%,断电范围: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点小于0.5%。

机尾、回风巷、尾巷探头,安设位置、报警断电值及断电范围同本条第一款相同。

3、在非长壁式采煤工作面,在工作面第一架棚梁悬挂瓦斯探头,严格监测工作空间内瓦斯情况,瓦斯报警

断电浓度为1%,断电范围:工作面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

如果回风巷兼作下料、运输巷时,必须在距工作面回风口下风侧5-10m内,设置瓦斯探头,报警断电浓度为1%,断电范围:回风巷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点小于1%。 第294条 掘进工作面探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双巷掘进工作面的正、付巷口以里10-15m,距煤头5m以内各安设一枚瓦斯探头,瓦斯报警浓度均为1%,断电浓度:煤头探头为1.5%,工作面回风流探头为1%。断电范围:正巷瓦斯超限,切断正付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副巷瓦斯超限,切断副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点小于1%。

2、单巷掘进工作面,应在距煤头5m以内,巷道口以里10至15m处,各安设一枚瓦斯探头,瓦斯报警浓度均为1%,断电浓度:煤头探头为1.5%,工作面回风探头为1%,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

3、掘采工作面串联通风时,除按正常安设瓦斯传感器外,还应在串入回采工作面的进风巷中再增设一个瓦斯传感器,位置距回采面煤壁3-5m范围,瓦斯报警断电点:0.5%,断电范围:回采工作面及其回风道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点小于0.5%。

4、掘进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串联通风时,在被串入的局扇入风前3-5m范围内再安设一个瓦斯传感器。瓦斯报警点、断电点均为0.5%;断电范围:被串入的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点小于0.5%。

5、在大巷开口或某一采区口开口需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入的大巷风流中,或采区风流中安设瓦斯传感器,一旦瓦斯超限能切断被串入区内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瓦斯报警点、断电点均为0.5%。 第295条 回风井、回风巷独立供电运行的设备(包括水泵、绞车、钻机等)应安设瓦斯探头,当瓦斯达到1%时自动切断施工地点一切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

第296条 煤仓上口及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矿车的主要装煤点应安设断电瓦斯探头。

第297条 地面抽放泵站机房内,应安设瓦斯探头,当空气中瓦斯浓度超过0.5%时,发出报警。 第298条 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煤壁不小于200mm,能够正确反映所测地点的瓦斯浓度。

第299条 凡应安设监测设备的采掘工作面或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由采掘队根据《作业规程》提出《安装申请单》分送通风、机电部门安装、否则,不许开采作业。 第三节 监测装置的使用、维修及技术资料

第300条 矿井监测中心站必需配备至少两台主机和不间断电源,并有完备的防雷击装置。

第301条 中心站必须保持24h连续运转,每日必须报监测重点日报表,报表内容包括分站、探头运行状况、重点工作面瓦斯情况,断电情况,经当日值班长或主任工程师审批后报矿长或总工程师。 第302条 第隔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对传感器进行标校,并有记录可查,装置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并填写故障登记表,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24h内更换,在处理故障期间应有安全措施。“装置”在井下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入井的装置在地面试运行48h后,方能下井。

第303条 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矿井监测装置切断电气设备的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

第304条 每一矿井都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装置和零配件材料,备用量应不小于20%。 第305条 安全监测应建立以下报表及台账: 1、设备、仪表台账; 2、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 3、检修记录; 4、巡检记录; 5、中心站运行日志; 6、矿井安全监测重点日报表;

7、矿井通风安全监测使用情况月报、季报表。

第306条 监测中心所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定期保存,保存期2年,对井下事故的记录应长期保存。 第四节 便携式瓦斯检测仪

第307条 下井跟班干部、生产班(组)长、流动电钳工入井时应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通风瓦检工、放炮员、班长及队领导下井必须携带光学瓦斯鉴定器。

第308条 矿必须设置便携式瓦检仪的发放室、维修室等场所,仪器统一编号,集中管理,各矿必须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标准如下:

1、便携式仪器的维修人员应按在籍台数每100台配1人。 2、便携式仪器的专职收发人员应不少于4人。

第309条 便携式瓦检仪每隔7天必须使用标气进行一次调校,下井前必须检查零点和电压值,不符合要求禁止发放使用。 第五节 “装置”的报废

第310条 “装置”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更新: 1、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设备。

2、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价80%以上,不如更新经济的。 3、严重失爆、而不能修复的。

4、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5、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第311条 “装置”报废,由矿主管设备的领导组织通风、机电及财务等有关部门组成鉴定小组,提出报废意见,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方可生效。

附录一:大井中小煤矿的通风瓦斯管理制度

一、大井中小煤矿的范围:凡是和大井共用进、回风巷或主扇系统(通风系统不独立)的小煤矿、均视为大井中的小煤矿。

二、矿(处)长是大井中小煤矿“一通三防”的第一责任者,矿(处)有关业务部门对小煤矿的安全生产负业务管理责任。

三、大井中小煤矿的通风、瓦检、放炮人员一律归大矿通风区管理、使用,工资资金由通风区负责分配。 四、大井中小煤矿除严格执行大井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小煤矿的瓦斯等级,一律按所在大井的瓦斯等级确定。

2、采用倒剥皮采煤方法时,必须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必须有足够的风量稀释瓦斯,生产期间回风侧必须停电。且必须做到“见三闭一”,即只能同时保留两个峒进行掘进和回采。 3、必须建立静压洒水系统。

4、严禁到突出矿井内进行生产,不得在未开采解放层的煤层进行短壁回采。

附录二:“一通三防”隐患事故处罚规定

一、造成有害气体致残的,对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责任是受害本人的,在伤愈后给予必要的处罚。

二、凡发生下列严重三违之一者,经追查分析认定,给予开除留察或开除的行政处分。 1、瓦检员脱岗、虚报假报瓦斯情况的。 2、故意损坏瓦斯监测断电装置的。

3、不执行“三连锁放炮制度”,违章放炮造成放炮崩人事故的。 4、偷拿火工品(雷管炸药)的。 5、井下吸烟的。

三、凡发生下列严重三违之一者,经追查分析认定,给予记大过或工资降级的行政处分。 1、管理混乱,严重违章指挥,导致发生事故的。 2、贯通巷道没有安全措施或有措施不执行的。 3、擅自打开栅栏、闭墙进入危险区的。

4、采掘工作面停风、停电,恢复时未经检查瓦斯私自送电的。 5、携带烟草或火工品下井的。 6、带电作业造成严重事故的。

7、井下放炮不使用放炮器,用其它电源放炮的。

四、凡发生下列严重三违之一者,经追查分析认定,给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1、工作地点出现循环风、微风、无风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盲目作业的。

2、局扇停风后,不撤出人员而盲目作业,或者开风机后,不检查和排查瓦斯,进入工作面作业的。 3、殴打正确执行职责的安监、放炮、瓦检人员的。

4、在井下和井口、井筒内从事电焊、气焊、喷灯焊没有措施就盲目作业的。 5、“三专两闭锁”应上未上或随意甩掉的。 6、随意损坏通风设施的。

五、凡发生下列严重三违之一者,经追查分析认定,给予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1、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安全出口、四对八梁不按规定支护,严重威胁安全或严重影响通风和行人的。 2、无跟机瓦检工擅自割煤的。

3、采煤掘进面、巷道、硐室瓦斯超限或积存超过规定,不处理强行作业的。 4、私自停开局扇或停风后不及时停电撤人的。

5、排放瓦斯无措施,不严格掌握浓度“一风吹”的,不按顺序进行,或排放瓦斯所规定领导不在现场指挥的。 6、恢复封闭地区无措施的。

7、放炮员不亲自连母线和处理瞎炮不符合规定的。

8、让工人进入炮区试检脚线母线,放炮员外边拧发火机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9、打开风门不关或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微风或风流短路的。

10、自然发火煤层,不按规定检查一氧化碳、温度或其他有害气体,检查不上班报,队长不审查,不进行火情予报,闭墙质量不合格造成自然发火事故的。 11、跟班干部随意不上岗和脱岗的。

六、凡发现以下重大隐患事故,经追查分析认定,直接负责者和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的处分。 1、明知严重瓦斯超限或积存,有可能造成瓦斯严重事故,不及时处理,强行生产,冒险作业的。 2、瓦斯突出煤层遇地质构造危险地段不落实防突措施的。

七、凡造成以下重大未遂事故,虽未遂造成人员伤亡,经追查分析认定,对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的处分。

1、盲目掘透高浓度瓦斯巷道和老空区的。 2、造成局部瓦斯燃烧的。

3、井上要害部门(火药库、风机房、降配电、仓库)火灾事故。

八、凡发生以下重大生产设备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对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经追查分析认定,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的处分。 1人为或管理上的原因造成主扇停运30min以上的。 2、瓦斯抽放泵站和瓦斯管道爆炸的。

3、工作面结束后,不按规定时间拆除设备,造成自然发火的。

本文来自: 中国煤矿安全生产网 (www.mkaq.org) 详细出处参考:


通风细则(7).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计算机操作系统课后答案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