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细则(6)

2019-04-23 14:45

达不到上要求的,一律不得生产。 第202条 采取动压煤层注水技术参数:

1、浅孔煤壁注水要求:孔深大于2.5m,孔距3m,注水压力为8-12Mpa,注水流量达到60-80L/min,注水时间、注水量要使煤体普通达到湿润、邻孔出水、煤壁挂汗为止。

2、长孔动压煤层注水要求,孔深60-85m,孔距10-15m,注水压力为8-12Mpa,注水流量达到25-33L/min,注水标准同上。工作面水水份增加量要由通风区测尘组兼职水份测定人员每半年测定一次。 第203条 放煤口及架间喷雾系统,综掘通风除尘:

1、综采综放面,每十架必须大前探梁掩护下,靠近下风侧的侧护板处各安装一组喷雾设施,向顶梁的岩屑及采空区方向喷雾。必须采取与液压支架联动喷雾,每道喷雾必须设置单独过滤器,必须有专人看管维护。 2、综放面放煤口和支架都必须设自动喷雾系统。放煤口设四组,每组不少于3个喷咀,其中放煤板下设一组,随放煤形成动压喷雾,后立柱和掩护梁之间设一组,抑制向人行道扩散的粉尘,放煤口两侧各设一组,其拔控制方式依放煤口处的风流方向确定,进风侧一组本架不喷雾,联接成针对上架放煤的喷雾系统,靠回风侧一组本架放煤时喷雾。并应积极采取本架、邻架、下架三联动喷雾系统。

3、综掘机喷雾装置必须使用引射器,并配套部分喷雾装置组成,要有固定在摇臂上的防砸、防堵装置,必须配备加压泵和过滤器。

4、对上述喷雾装置的管理,工作面初采、综掘机开口时喷雾装置必须齐全,经通风区验收合格,否则不准初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要求安装率达到100%,完好率达到85%以上,失修率不得超过5%,各矿根据上述标准制定安装、使用责任制度加以考核。 第204条 采掘工作面水幕、转载点喷雾:

1、采掘工作面进、回风顺槽工作面50m范围必须设置一道全断面水幕,由采煤队管理使用,综采、综放工作面要实现在工作面远距离操作的系统,即:割煤时,水幕打开,停机时喷雾截止。

2、开拓掘进工作面必须有完善的洒水系统,距工作面50m范围内,必须安装一道水幕,并且炮掘工作面20-30m处必须设置炮掘喷雾装置,放炮时先打开喷雾装置,喷雾时间不小于10min,炮前炮后煤(岩)头必须洒水。开掘巷道钻眼必须使用水电钻。

3、采掘面各转载点喷雾设施的操作阀必须设置或用高压胶管引接到人行道侧,便于操作,每道喷雾必须有单独的过滤器。

4、采掘工作面巷道必须定期冲洗,不得有煤层堆积。综采、综放面回风至少每三天冲洗一次,综掘面每十天冲洗一次。 第四节 运输防尘

第205条 主运大巷、底卸煤仓、装煤小井防尘措施:

1、主运大巷中各采区口、各煤仓绕道口处,各底卸煤仓前后5-10m范围,应安装自动喷雾设施,实现重车通过时自动喷雾,并能封闭全断面。

2、装煤仓必须大放煤口两侧设置喷雾,实现放煤喷雾,并大放煤口下风侧20m范围内设置一道水幕,实现与放煤工序联运。

3、煤仓、溜煤眼、翻罐笼卸煤时,都要采取自动喷雾装置,控制卸煤粉尘。

4、主运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主要进回风巷至少每月冲洗一次,采区内及主回风巷道冲洗积尘周期由各矿总工程师决定,井下所有巷道不得有煤尘堆积。 第五节 煤尘爆炸性鉴定及隔爆设施

第206条 关于进行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的规定:

1、新矿井投产,移交前必须由基建单位向投产单位提交各煤尘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

2、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都要进行一次为落款爆炸性鉴定工作。采样工作由通风区负责,采样地点以采区为单位,选择能代表本煤尘特征的生产工作面进行。煤尘的爆炸性,必须送国家煤炭工业管理局授权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报省煤管局备案。

第207条 有煤尘爆炸危险矿井主要采用隔爆棚(水槽棚和水袋棚)隔绝煤尘爆炸的传播。隔爆棚分为主

要隔爆棚及辅助隔爆棚两种,主要隔爆棚应采用水槽棚,水袋棚宜作为辅助隔爆水棚。 一、主要隔爆棚的设置:

1、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 2、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 3、相邻煤尘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 二、辅助隔爆棚的设置:

1、采煤工作面进风、回风巷道及尾巷。 2、采区内的煤和半煤岩掘进巷道。

3、采区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 三、主要隔爆棚和辅助隔爆棚都要采取集中式布置方式。 第208条 集中式水棚设置位置及安装标准: 1、水棚应设置在巷道的直线段内。

2、水棚与巷道交叉口、转弯处的距离须保持50-75m,与风门的距离须大于25m。 3、在采、掘工作面设置辅助隔爆棚的顺槽巷道应设多组水棚,每组间距不得大于200m。 4、水棚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主要隔爆水棚不小于400L/m2,辅助水棚不小于200L/m2。

5、集中式主要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小于30m,集中式辅助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小于20m,水棚排距1.2-3.0m,水槽(袋)之间的间隙以及与支架或巷壁之间的间隙之和不得大于1.5m,水槽(袋)边与巷壁、支架、顶板、构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1m,水棚距巷道轨道不应小于1.8m,水棚应保持同一高度,需要挑顶时,水棚区内的巷道断面应与其前后各20m长的巷道断面一致。

6、水棚要挂牌管理,明确专人管理和维护。要经常保持水袋的完好和规定的水量,并每半月检查、添加补充一次。 第八章 防灭火

第一节 井下自然发火的预防

第209条 开采15#煤层的矿井,其采区内应采用工作面后退式回采,采区巷道沿煤层布置时,必须布置在上层,巷道见岩石顶板,五矿的采区巷道应有一条布置在岩层中,且以轨道为宜。

第210条 每个回采区段的两端,不应同时与采区或大巷进回风构通,以便于风压控制,确需构通时,构通的巷道,必须保证有12m布置在15#上层,巷道见岩石顶板。

第211条 综放工作面进回风顺槽必须由上层向下层过渡,变坡点到采区准备巷的距离,必须大于12m,并且在该段顺槽及其两侧12m范围内的煤层中严禁布置其它巷道。 第212条 工作面间隔煤柱原则上不小于8m,隔离火区不得小于20m。

第213条 布置工作面时,必须考虑工作面结束时的闭墙位置,使其处于沿煤层顶板掘进的巷道中,以保证回采工作面结束的闭墙质量。

第214条 所有与已采区隔绝的闭墙(包括回采工作面结束后的闭墙)都要进行喷浆,在回采过程中出现过CO的工作面,以及发生煤层自然发火的火区封闭封墙也必须进行喷浆。

第215条 开采15#煤的回采工作面,若采用集中岩巷布置方式时,其进、回风顺槽只准各有一个风道和岩顺连通,必须做到见二闭一,见四闭二。

第216条 回采工作面结束后一个月内(综放面最多不得超过45天)必须全部撤出设备。

第217条 所有15#煤的回采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中要有预防自然发火的技术措施。凡从上层工作面开采之日起,预计采完日期超过24个月的,在下层工作面回采时,必须制定专门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技术措施,经矿长和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报集团公司通风处备案。

第218条 所有15#煤综放工作面的顺槽掘进规程中,必须制定预防自然发火的技术措施。

第219条 15#煤层瓦检工必须检查回采工作面的进回风、落山角,掘进巷道的冒顶地点以及已采区闭墙处的CO、CO2和T,每班不得少于一次。

第220条 各矿通风区必须指定一名技术员负责井下防灭火工作,每周要将本矿自然发火及观测情况汇总

成表(周表)并由区长、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及时报集团公司通风处,认真搞好自然发火的预测预报工作。 第221条 每个自然发火矿井,必须配备3-5名火区观测工,认真检查残存火区、已采区及相关的12#煤(或高抽巷)区域的CO、CO2、CH4、T等。

第222条 与15#煤相关的12#煤区域(或高抽巷)必须每个月进行一次取样化验,一周至少检查一次。 第223条 所有自然发火矿井调整本矿井或上部12#煤通风系统影响到15#煤已采区或火区时,必须慎重考虑对自然发火的影响,按调整系统管理权限报批后方可执行。

第224条 定期测定15#煤与12#煤的层间压差,每月至少测定一次,并根据测定结果合理调整上下压差。在有自然发火预兆及已经发生自然发火的区域,严禁调整。 第二节 井下灭火

第225条 每一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独立小煤窑必须建立静压供水灭火系统,消防水池必须保持不得小于200m3水量。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三通阀门,在胶带输送机的巷道中每隔50m设置三通和阀门。

第226条 发现井下某一区域出现CO时,要立即汇报通风或矿调度室,并立即通知矿总工程师,由总工程师组织研究预防发生自燃事故的技术管理措施。

井下发生自然发火时,必须立即将火源下风侧的人员全部撤离。其它需要撤人和停电的范围,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以防止事故扩大。

第227条 井下发生自然发火,矿要成立以矿长为总指挥的防灭火领导组,研究灭火方案,组织灭火工作。同时必须立即建立火区附近及相应地点气体的化验和检查制度。

第228条 根据着火情况,应首先采用直接灭火方法,如用水扑灭、用水灌入火区、挖除火源、注胶等,在直接灭火过程中,一般不得改变火区的风流方向。直接灭火不能取得灭火效果时,为防止火势发展,应采取封闭隔绝灭火,封闭火区前,必须根据火区的瓦斯、一氧化碳等气体变化慎重决定通风方法和封闭程序。

第229条 火区封闭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尽量缩封闭火区的范围。 第230条 在构筑闭墙和闭墙收口时,遵守下列规定:

1、进回风巷道的全部闭墙应同时构筑,特别时最后一个进风闭墙严禁超前最后一个回风闭墙。 2、再闭墙上应埋设φ380mm|管路供闭墙期间通风使用,同时应埋设供下步灭火合火区观测的各种管路 3、再密闭期间,必须设专人检查各种气体 变化情况,特别是在瓦斯浓度增加时,必须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必要时 可远距离大面积封闭,当火区稳定后再进行缩封。

4、当火区各闭墙采用同时收口的办法时,必须统一指挥,密切配合,用最少的人员合时间同时封堵,并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

第231条 火区封闭后,应遵循下列规定:’

1、人员必须立即撤出危险区域,通往火区的各个巷道设专人警戒,任何人都严禁进入,24h后,方可进入合加固闭墙。

2、封闭后应采取闭墙喷浆和均压通风等措施,减少火区漏风。

3、如果火区内氧气、一氧化碳、温度等参数有下降趋势,矿总工程师要立即组织查找原因,采取补救措施。 第232条 井下火区一经封闭,任何人不得随意打开任意一道闭墙,确有必要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方可执行。

第233条 积极推广使用注胶技术或注氮防灭火技术。 第三节 火区管理

第234条 每个火区都要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记载火区的发火原因、发火时间、发展过程、防火措施及火灾处理经过,每一个火区处理完毕7日内向集团公司呈报矿长签署的火灾报告书。 第235条 所有防火墙都要编号,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上注明,防火墙附近要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

第236条 通风区要指定专人对火区闭墙栅栏附近的气体深度和温度每天检查一次,有害气体变化较大

时,每班至少要检查一次。

第237条 定期取样化验。旧火区(密闭一个月以上)防火墙内外的气体成分,每季取样化验一次;新火区(密闭不足一个月)每周取样化验一次,对新发现的异常区域,由矿总工程师决定取样次数和地点。 第四节 火区启封

第238条 封闭的火区,只有经过取样化验分析证实,并且具备启封条件时,方可认为已经熄灭。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必须先制定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方可执行。

第239条 启封火区报告内容包括:火区位置、发火日期及其原因;火区鉴定资料及依据;启封前进入火区侦察的程序和打开密封的程序;启封安全措施(包括重新封闭方案);启封火区图(注明火区位置,防火区位置、通风系统等)。

第240条 启封火区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做好把火区的回风直接引入回风巷的准备。火区回风所通过的巷道内不准有人员工作或停留,电源要切断。

2、在有瓦斯和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与火区相连的巷道内应仔细地撒布岩粉,采取隔爆措施。 3、准备好足够的启封火区和重新封闭火区所需的一切材料设备和灭火器具。

4、火区启封前,应先在防火墙处修筑带门的锁风墙,启封时把门关闭,不使大量新鲜空气流入封闭区,以防止可能尚未熄灭的火源复燃或引起瓦斯爆炸。

第241条 启封前,矿山救护队要在锁风情况下,详细侦察、检查、分析化验火区温度、各种气体深度和巷道支护情况,确认火区熄灭后,方可启封火区。

第242条 在启封火区时,要逐段恢复通风,并认真检查各种气体浓度和温度,如有复燃危险时,必须六即停止通风重新封闭火区。 第九章 爆破材料和井下放炮 第一节 爆破材料的贮存

第243条 井下新建材料库时,必须依照《规程》第278条至第280条的规定,进行专门设计。 第244条 井下硐室式或壁槽式爆破材料库内,贮存爆破材料的相邻硐室之间距离不得小于12m,贮存爆破材料的相邻壁槽之间距离不得小于6m。 爆破材料库的设计容量Q: 硐室式:Q炸药≤2000N1(公斤); Q雷管≤13000N2(发) 壁槽式:Q炸药≤400N1(公斤); Q雷管≤3000N2(发)

其中:N1、N2分别为库内贮存炸药、雷管的硐室或壁槽间数。

第245条 井下新爆破材料库的设计(包括三种图纸,即四邻近距离图,建筑平面图,安全设施图)必须报集团公司会有关部门验收,领取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材料贮存许可证》和《爆破材料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246条 目前井下已使用的爆破材料库布置,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必须根据具体条件制订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247条 井下爆破材料库及每个硐室、壁槽实际使用时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和《规程》规定。 电雷管最大贮存量每个硐室不得超过13000发,每个壁槽不得超过3000发。 炸药与雷管必须分别贮存。

第248条 爆破材料库内必须有足够的照明,严禁在贮存爆破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内的装灯。

第249条 爆破材料库内的废旧、失效的超过保存期的爆破材料,炸药达100公斤时或雷管达500发时,必须按措施及时销毁。销毁爆破材料,必须由爆破器材仓库登记造册,并编制书面报告,报矿长批准。经批准的报告必须抄送驻矿安监处、公安科、供应科、通风区。执行销毁工作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二节 爆破材料的管理

第250条 爆破材料在贮存、保管、计数、编号等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火、防潮,远离热源。 第251条 爆破材料库内严禁烟火,消防器材(来火器、沙箱、消防水等)必须充足,并有防鼠措施。 第252条 各部位必须对其所属放炮员统一编号,并报通风处备案。

第253条 电雷管在发给放炮员前,必须逐个进行打号,严禁发放不打号的雷管。库管人员要按计划将雷管进行分束,并严格按统一规定的号码编号,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同时发放给同一个放炮员。

第254条 每个爆破材料库必须建立以下帐簿:爆炸物品发放明细汇总帐,爆炸物品领取、清退、使用三联单,进出要害部位登记簿,炸药雷管逐日报表,各单位放炮员统一编号表,废旧爆破材料销毁登记表等。并按要求认真填写、签字。

第255条 收发爆破材料时,必须逐箱(包)逐个清查数量,发现炸药破乳,雷管脱帽等失效现象,均不得发放。

第256条 爆破材料只准发放给同时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员作业证》和集团公司签发的《放炮合格证》的放炮员,每个放炮员只准发给与其统一编号相一致的雷管,必须做到“专人专号”。

第257条 放炮员领退爆炸物品必须有三联单,并按要求签章,其中一联作为存根留在库内;二联作为消耗凭帐,经生产队组班组长核定消耗后签字,将二联交回火药库;三联班后交回通风队。 第258条 每个爆破材料库必须贮存一定数量的刚性被筒。

第259条 爆破材料库内必须有专门的矿用防爆型通讯设施。发现爆破材料丢失、被盗等要及时报告。 第260条 爆破材料库内禁止存放其它物品,发放口只允许存放当班的炸药和雷管。

第261条 爆破材料库作为要害部位,除管库工、下药工和放炮员外,其它人员进入库内,必须持有矿(处)级以上公安部门签发的要害证,并进行要害登记,否则不得入内。 第三节 井下放炮

第262条 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符合《规程》第七章第三节的规定,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人员担任,统一由通风区领导。放炮员必须经过审查,有两年以上采掘工龄,并经过一个月以上培训,能掌握检查和处理瓦斯技能,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放炮基本知识,考试合格,由集团公司发给《放炮合格证》,同时领取由公安部门签发的《爆破人员作业证》后,方可担任放炮工作。

第263条 每个放炮员使用的雷管必须专人专号,不得转借,严禁在工作地点存放,当班领取而用不完的要当班交回爆破材料库。

第264条 由爆破材料库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破材料,生产班组的背药工必须经过培训并持有相应证件,在放炮员监护下运送,生产人员严禁背运雷管。

放炮员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炮药箱内并加锁。发爆器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或同小药箱锁入专用的炮药箱内。

第265条 井下放炮员必须实行“一炮三检制”,即在每次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都必须由放炮员检查放炮地点及其前后20m范围内的瓦斯浓度情况,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时,不得装药、放炮。每次检查完要及时填写放炮三联单。

第266条 井下每次放炮作业,都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高、突井和瓦斯涌出异常区的回采工作面、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和其它瓦斯涌出异常的放炮地点,由放炮员、瓦检员和生产班组长(工长)三人联锁,其它地点由放炮员、安全员和生产班组长(工长)三人联锁。 第267条 “三人联锁放炮制度”规定如下:

一、放炮员持“警戒牌”,生产班组长持“放炮命令牌”,瓦检(安全)员持“放炮牌”。

二、放炮前,放炮员在做好放炮前准备工作的前提下(检查瓦斯、连好母线、最后一个撤离后),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设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负责把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停掉盲巷内的一切电源,一切工作就绪后,班组长将“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检(安全)员,瓦检(安全)员负责检查各地点瓦斯含量,瓦斯无异常时,将“放炮牌”交给放炮员,表示允许放炮,放炮员拿到牌后,安全员监督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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