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需要汇报的其它情况。
通风处值班人员每日将各单位汇报的上述情况汇总填表后送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阅。
第98条 瓦斯巡回检查表、通风区调度台帐、矿井通风调度日报及通风处送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阅的通风调度日报分别由通风队、通风区、矿调度室和集团公司调度室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一年。 第三节 局部瓦斯管理
第99条 回采工作面(回采工作面划分:包括距工作面煤壁20m以内的进、回风巷道至落山边的范围)的冒顶处、背山角、回风角、密集支柱之间以及距顶板20㎝,距煤帮30㎝的范围内等区域,瓦斯浓度达到2%,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为回采工作面局部瓦斯积聚,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机器运转,切断电源,除处理瓦斯积聚外,禁止进行其它工作。
第100条 所有巷道中(尾巷除外),距顶板20㎝,距煤帮30㎝的范围内,瓦斯浓度达到2%,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为巷道局部瓦斯积聚,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第101条 回采工作面回风侧与密集支柱拉齐的回风巷道进度棚(或液压支架顶梁末端切顶线)靠落山侧以里1m处范围内的瓦斯称落山角瓦斯。落山角瓦斯浓度达到2%时,附近20m内停止与处理瓦斯无关的工作,及时进行处理。除低瓦斯矿井外,回采工作面的回风巷道金属进度棚,要超前工作面至少5m改为木支柱或单体液压支柱。
第102条 回采工作面结束,因撤大顶或拆架正常通风系统破坏后,工作面拆架地点、回风巷风流瓦斯不允许超过1%,局部瓦斯不允许达到2%,如回风侧无人工作时,其回风流瓦斯浓度可按2%、局部瓦斯按2.5%进行掌握,并在回风口设置栅栏,禁止其它人员进入,并进行“三断”(“三断”是指切断轨道、电缆、溜子、水管、风管、支架拉钩等所有导电物体,下同),
撤大顶或拆架期间,要有通风、防治瓦斯、防灭火措施,并搁专职瓦检工检查各处瓦斯,超过规定时,停止工作进行处理。
第103条 回采工作面结束后,普炮采、高档工作面10天内,综采面1个月内(综放面最迟1.5个月内),必须清理完工作面所有设备,由通风区进行密闭。否则新投产工作面不得生产。
第104条 掘进工作面风流是指掘进头到风筒出风口这一段巷道中的风流。距顶板20㎝,距煤帮30㎝范围的瓦斯浓度达到2%,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为掘进工作面瓦斯积聚。其20m范围内必须停止机器运转,切断电源,除处理瓦斯工作外,禁止进行其它工作。
第105条 临时停止的掘进工作面或其它地点,一律不得停风,并切断电源,设置栅栏,否则必须在盲巷口进行“三断”,在距盲巷口不超过2m的地方临时封闭,并设点检查,如瓦斯浓度达到3%或一氧化碳浓度超过0.0024%时,必须进行永久封闭。
无计划停电、停电的地点,盲巷可以为进行封闭,但必须切断电源,在盲巷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由专职瓦检工或放炮员(无专职瓦检工、放炮人员时由生产队组派专人)在盲巷口新鲜风流中看守,任何人不得进入风区,看守人员必须现场交接班。 第106条 井下所有巷道均不得残留盲巷。
1、通风巷道之间,横贯闭墙两侧,超过6m到15m的盲巷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2、形不成全风压系统的所有超过6m的盲巷和联通已采区的盲巷,必须按规定进行封闭。 3、密闭巷道前,必须在闭墙处进行“三断”。
4、井下残留盲巷的闭墙以外到盲巷口,不得安装机电设备,特殊情况下,设点检查。 第四节 采煤机、掘进机附近瓦斯管理
第107条 高、突出矿井和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使用采煤机和掘进机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跟机瓦斯检查工,否则不准使用采煤机和掘进机。
第108条 专职跟机瓦斯检查工必须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漏检、停检,并要在工作地点交接班,在采煤机或掘进机工作时,应不断检查机组附近瓦斯浓度,不准超限作业。 第109条 采煤机附近瓦斯浓度按以下规定执行:
(1)采煤机前后20m内,在距煤帮30㎝、距顶板20㎝范围内,局部瓦斯浓度达到 2%,体积达到
0.5m3时,要停止采煤机工作,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2)采煤机前后20m内,工作面风流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3)采煤机前后滚筒之间的瓦斯浓度,由跟机瓦斯检查工利用检查棍、胶皮管进行检查,距煤帮30㎝、距顶板20㎝,瓦斯浓度达到2%时,停止工作,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第110条 单一煤层冲刷区煤厚低于1.4m的回采工作面不得使用滚筒采煤机。
第111条 掘进机截割时,专职瓦斯检查工要不断检查截割机头附近和电动机附近2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当风筒口至煤头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或者风筒口以外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时,都要停止掘进机运转,并切断盲硐内全部电源,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才能送电开机。
第112条 采煤机、掘进机司机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瓦斯检查工不在场不准开机,开机前必须检查瓦斯浓度。严禁割砂岩顶、底板,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指定专人现场指挥。
第113条 采煤工作面的作业规程中,要以“以风定产”的原则基础上,确定采煤机的工作速度,并提出有效措施,保证严格执行。
第114条 无水力引射器的机组不得开机组不得开机生产。
第五节 尾巷瓦斯管理
第115条 开采3#、6#、8#、9#、12#煤层以及除五矿以外的所有综放面,必须有排放瓦斯尾巷,且与采区回风巷直接连通,没有尾巷的工作面不得开采。
第116条 15#煤层综放面尾巷沿15#煤顶布置,原则上要求采用内错形式,且与工作面回风之间的水平距离掌握10—15m左右。内错尾巷管理按错尾巷管理规定执行。
第117条 回采工作面尾巷排放瓦斯横贯口外30m处为瓦斯混合段,必须设有栅栏。栅栏外尾巷范围,掌握瓦斯浓度3%以下,尾巷出口内侧必须设有栅栏,悬挂记录牌,揭示警标,严禁非专业人员入内,尾巷风流与工作面回风混合形成的混合段,长度不得超过30m。
第118条 尾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要严格控制在3%以下,达到3%时必须停止工作面工作,由矿总工程师负责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尾巷风速不得低于0.5m/s,若需风面外部送风,局扇必须设在新鲜风流中,风筒送至尾巷尽头,且风机必须实行“三专”传电。
第119条 尾巷口瓦斯浓度由瓦斯检查工每班检查三次,并填入瓦斯检查巡回图表和记录牌。发现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止工作面工作,汇报通风调度。
第120条 尾巷除正常巡回检查外,必须每三天派专人(两人)对尾巷口至尾巷尽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内容包括:风流瓦斯、积水、支护、风筒等情况,并将每次检查结果造表登记,汇报集团公司通风处。 第121条 尾巷必须采取联合加强支护措施,保证开采过程中畅通。尾巷冒顶、积水必须立即处理。凡因冒顶、积水造成工作面尾巷或回风落山角瓦斯浓度超限的,必须停止该面生产,直至恢复正常系统时为止。 第122条 回采工作面回风巷和尾巷之间的横贯除放瓦斯横贯外,其余横贯必须进行永久封闭,不得提前打开横贯为尾巷短路送风。
第123条 若尾巷排放瓦斯横贯以里局部构不成系统,瓦斯浓度达到3%时,在不影响瓦斯抽放及抽放观测、调节的情况下,可以把最后一个抽放钻孔(岩巷)以时里的瓦斯管路切断,进行临时封闭。 第124条 尾巷风流必须直接进入采区回风巷,尾巷风流(包括混合段)严禁通过运输、下料、行人、供电的巷道。无专用采区回风巷的采区内,工作面确需布置尾巷时,尾巷口以里50m范围内形成全风压系统,将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
第125条 严禁各种管线和轨道进入尾巷,瓦斯抽放管路在进入尾巷前要加绝缘段,尾巷内的瓦斯管路要有可靠的接地保护,以防止静电积聚。尾巷内禁止采用金属支架支护。尾巷内不许保留轨道、水管、电缆等导电物体。
第126条 尾巷内瓦斯浓度在3%以下时,通风专业人员方可进入尾巷内观测风量、瓦斯及调整抽放气门,但必须是双人前后同行,边检查瓦斯边前进。
工作地点瓦斯在2%以下时,才能由通风专业人员进行联接、拆除钻孔、维护瓦斯管路,瓦斯在1.5%以下才能进行尾巷维护工作,并配专人检查瓦斯。
第127条 进入尾巷内拆除联接钻孔、拆装封孔器,应使用铜质工具。
第128条 进行回采工作面尾巷横贯瓦斯口的扒、堵工作时,应采取局扇直接冲淡扒、堵口瓦斯浓度的通风措施,扒、堵口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 第六节 综放工作面瓦斯管理
第129条 综放面保留专职瓦检工,将跟机瓦检工变为落山角专职瓦检工,负责落山角、机尾最后15架液压支架和距工作面20m以内的回风巷瓦斯检查。无论生产班还是检修班,两名瓦检工缺一不可。 落山角范围的界定:从机尾最后一架支架侧护板到煤柱一帮以及密集柱(内侧)以里1m处理。只要任何一处瓦斯达到2%必须停产处理。密集柱(内侧)以外的风流仍按不达到1.5%掌握。瓦检工必须在工作地点交接班,必须按上述要求检查瓦斯。
第130条 综放面严禁采用吊装小局扇或局扇外部送风的办法处理落山角瓦斯。
第131条 综放工作面必须及时放进、回风,上隅角最后一排密集柱距切顶线(支架顶梁与掩护梁的绞接点)只能最多保留两架棚,超过时必须及时回收,以最大限度的减少落山角可能积存瓦斯的体积。 综放面放煤时同时打开天窗口的数量不得超过三个。
第132条 综放工作面放回风、拉机尾、机尾电器设备检修和绝缘检查,都必须有瓦检工在场,只有风流和局部瓦斯均不超限时,方可进行以上工作。特别是放回风,每回放一架棚必须全面检查一遍瓦斯。瓦检工不在现场,严禁进行以上作业。
第133条 综放工作面人行道以里严禁悬挂电缆。对工作面的移动设备(特别是后部溜电机)、五小、电缆要明确专职人员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第134条 所有综放面的回风风门都要安设压力传感器,工作面采煤设备和局扇(或移动式抽放泵)都要安设开停传感器,连续监测工作面通风设施、气压变化情况以及风电、瓦斯电闭锁的可靠程度。 监测系统要实行两级闭锁保护,即当工作面风电、瓦斯电闭锁失灵时,由地面中心站从工作面的上一级电源处切断供往该工作面的电源。 第四章 巷道贯通与排放瓦斯 第一节通风机停电检修与矿井排放瓦斯
第135条 通风机停电检修前,必须制定井下通风瓦斯管理专项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报集团公司备案。矿井主要通风机停电检修期间,井下所有进出风都要有专人检查井口瓦斯和风流方向,并将记录资料整理保存。
第136条 通风机停电检修时所有能够进入井下的通道,都要钉上坚固栅栏。如果大巷需要作其它工程时,要制定专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137条 通风机停止运转前,井下掘进巷道必须“三断”,恢复生产时的送电、排放局部瓦斯及有关通风瓦斯的管理工作,必须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138条 因矿井停电,主要通风机排除矿井瓦斯时,通风机启动前应首先打开防爆帽(门)或井上下其他风门,采用风流短路的方法进行排放。见机房内所有电器设备10m范围瓦斯不超0.5%时,方可启动主扇。
第139条 通风机排放矿井瓦斯时,在通风机出口处检查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否则应采取加大短路风量的措施解决,只有在排放瓦斯低于1%时,再逐渐将短路风量的风门关闭。
第140条 通风系统正常后,通风面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琚浓度不超过0.75%时,其他人员方可入井。
第141条 通风机正常运转后,瓦斯检查人员首先检查电机车架线附近20m内的瓦斯,如果浓度、体积超限应及时处理。
第142条 井下中央配电室、采区配电室在恢复送电前应由瓦斯检查工全面检查,只有瓦斯浓度在0.5%
以下时方准送电。 第二节 局部排放瓦斯
第143条 任何局部排除瓦斯都应坚持低浓度排放原则,采用“三通”控制风量,使排出的风流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严禁一风吹,瓦斯流经区域内必须停电撤人。
第144条 本班临时停风时间不超过30min时,由瓦斯检查工进行排放;停风时间在30min至8h以内或虽未超过30min,但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2%时,由瓦斯检查工或专职放炮员电话汇报通风调度,由值班长提出口头排放瓦斯措施,指定人员进行排放。
第145条 停风时间超过8h,排放瓦斯由通风区长或主任工程师提出口头措施,指定队、班长进行排放。
第146条 排放停工密闭区的瓦斯时(不包括联通已采区的),由通风区提出书面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通风区干现场指挥进行排放。
第147条 排放密闭的瓦斯尾巷、情况不明巷道、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等处的瓦斯时由圹提出书面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人员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进行排放。
第148条 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先进风后回风依次进行,一个采区内严禁两台局扇同时排放。排除串联通风地区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应从进风方向第一台风机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风机排放巷道瓦斯结束后,且串联风流瓦斯降到0.5%以下时下一台风机方准送电,排出瓦斯所流经的区域内必须停电撤人,设置警戒或栅栏,揭示警标,停止其他工作。瓦斯走入采区回风或总回风混合均匀后,瓦斯浓度分别不得超过1%和0.75%。排放盲硐瓦斯时,风筒口往外巷道风流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 第149条 任何排放瓦斯,其回风流流经的路线,都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或警戒,停止其它工作。
第三节 井下巷道贯通
第150条 掘进巷道要贯通已密闭的瓦斯尾巷、已采区、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时,必须采用大直径钻孔或小直径密集钻孔预贯通并控制风向和风流。在贯通之前,必须制定巷道贯通的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贯通时矿总工程师必须现场指挥。
第151条 两个矿井合并成联合通风系统时的贯通,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的贯通,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巷道贯通时,矿总工程师必须现场指挥。 第152条 平行巷道(正副巷)与横贯贯通执行下列规定: 1、一个头超前另一个头的距离不得大于横贯间距。
2、横贯与巷道(或巷道与横贯)贯通相距20m时,只准一个头向对方接通,不得对接,对方工作面必须正常通风。每次放炮前,班组长要和瓦检员到对方工作面(或巷道)检查瓦斯情况,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一切工作进行处理,只有当对方工作面各处瓦斯均在1%以下时,方可装药放炮。 3、正副巷和横贯必须由同一队组施工,只允许配备一名放炮员。
4、正巷、副巷和横贯不得同时装药放炮,每次装药放炮都必须执行正副巷同时停电撤人,并设置警戒。 5、贯通后,对后一横贯应立即临时封闭,并随即改道移风机。抓紧时间密闭后一横贯。 6、通风队长现场监督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贯通。
第153条 用放炮方法贯通巷道时,在两掘进相距20m(机掘工作面相距50m)前,地测部门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报告,同时向矿总高度室、井区、通风区下达通知书。通风区必须事先做好调改风等准备工作。 第154条 巷道贯通都必须汇报通风区调度站。通风调度,每班都必须掌握贯通距离等有关情况并报告当日值班长或有关领导。
第155条 对掘(或相交)巷道的贯通执行下列规定:
1、 通风部门接到巷道贯通通知书后,必须掌握贯通距离,达到贯通距离后,立即停止一个工作面的掘进,只允许一个工作面向前接通。停掘的工作面切断电源,设置栅栏,保持正常通风,正常检查瓦斯,瓦斯超限时停止对方工作面的掘进,进行处理。
2、掘进的工作面每次装药放炮前,都必须由班组长和瓦检员共同到对方工作面检查瓦斯等情况,只有当各处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时,方可装药放炮。
3、每次放炮前,必须按放炮“三联锁”的有关规定,在对方工作面栅栏以外全风压通风地点的进风侧设置专人警戒。
4、贯通时,要有一名通风区长现场指挥进行贯通。贯通后立即调整系统,并对相关区域的风量、瓦斯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156条 回采工作面切割巷与上一工作面尾巷贯通时,若尾巷内存在冒顶、积存瓦斯、积水时,必须做到情况清楚,创造条件进行整巷、排水、排瓦斯,只有尾巷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才能贯通,通风区长现场把关。如尾巷情况不清,又无条件整巷、排水,不能提前排放瓦斯时,矿总工程师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进出专项贯通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由救护队协助,亲自指挥贯通。 第157条 凡回采工作面顺槽掘进至切割巷位置后,必须向下一个回采工作面切割巷方向掘2m盲峒,并且用黄土或煤粉充填捣实,以备下一个工作面切割巷贯通。
第158条 回采工作面遇无炭柱或断层等地质构造,需打绕巷与回采工作面贯通时,必须做到: 1、回采工作面相距20m以内时,掘进放炮或回采工作面在贯通位置附近20m内放炮时,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必须同时撤人,并切断掘进面盲巷内电源。
2、若绕巷掘进按计划不与工作面贯通,在相距20m时,必须停止绕巷掘进,保持正常通风。瓦检员每班对盲巷煤头和回风流瓦斯浓度检查不少于三次。
3、由通风区长现场指挥落实措施,进行贯通。贯通后及时调整通风系统,保证回采工作面和绕巷正常通风。 第159条 生产采区的采区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矿井的主要总进、回风巷之间,不得补打横贯,如确需要非打不可时,在贯通前,必须完成永久通风设施,严禁使用临时通风设施。此种贯通,除必须有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外,还需要有明确的岗位分工,特别贯通后通风系统受影响的地区,必须有专人检查瓦斯,停电撤人,设置警戒。
第160条 改变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时的贯通,正常掘进与封闭盲巷或回采面尾巷的贯通,回采面遇无炭柱或断层等地质构造时需打绕巷与回采面的贯通和除本细则150-152条规定外的其它贯通,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161条 未经集团公司或矿总工程师批准,任何无计划贯通均按重大事故追查处理。
第162条 贯通时的安全措施,其内容包括:接近巷道贯通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预防水、火、瓦斯等方面的技术措施,改变系统时受影响的范围、程度及相应的管理措施,并附有关图纸而且要明确现场指挥人员、参加人员的岗位分工、职责、方法等。此外,还应包括应急措施。 第五章 矿井瓦斯抽放
第163条 矿井瓦斯抽放系统的有关规定:
1、改扩建瓦斯抽放系统或两个独立矿井瓦斯抽放系统联合抽放时,矿要编制专门设计和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2、改变瓦斯投放矿井的主干系统或采用新的抽放方法时,矿要编制专门设计和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3、矿井瓦斯抽放系统的新水平和新采区的管路延长,由通风区提出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4、抽放瓦斯的采区、工作面或掘进巷道的管路延长和拆除,由通风区主任工程师批准。
5、高、突矿井回采工作面邻近层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的,15#煤综放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15m3/min的,必须建立抽放系统。新采区移交前,回采工作面投产前,必须完成抽放工程,具备投放条件。 6、矿井中个别瓦斯涌出量大的区域需建立局部瓦斯抽放系统时,矿编制设计和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164条 瓦斯抽放管理:
1、凡是新安装的瓦斯抽放管路,都要进行漏气试验,试验时管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3%,负压不得低于30000pa,安装管路的漏气率不得超过每千米3m3/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