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细则(5)

2019-04-23 14:45

2、瓦斯抽放管路应敷设在专用回风巷和尾巷内,其经过的路线严禁行车、供电,特殊情况下,如处理落山角瓦斯等,确需在行车、供电的巷道内敷设抽放管路时,要制定专门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3、各矿要建立瓦斯抽放观测制度,至少每三天进行一次全面观测,并把结果填写在观测点的牌板上,每次观测都要按时填报抽放日报,报集团公司通风处。

4、各矿要设专人对抽放、利用管道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堵漏、放水、排除故障。主管瓦斯抽放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区、队长,每月要对全矿瓦斯抽放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凡因巷道积水进入抽放管路,造成一个或几个工作面瓦斯抽放量大幅度下降的,从工作面尾巷或落山角第一次瓦斯超限起,即停止该工作面生产,直至巷道积水排完恢复正常抽放系统时为止。

5、在有自然发火煤层的采区或其上邻近层抽放瓦斯时,必须控制负压、减少漏风,并经检查和掌握co浓度和气体温度变化。

6、抽放工作面必须设置以下四种牌板:

(1)工作面进度牌板;(2)钻孔(岩巷)位置牌板;(3)钻孔(岩巷)观测牌板;(4)工作面瓦斯检查牌板,设在工作面回风距机尾40m范围内,用以记录工作面进度,最后一个抽放孔(岩巷)号,尾巷、回风落山等处的瓦斯浓度等。

当采用走向高抽巷抽放时,只使用第(3)种牌板,其它可不使用。 7、抽放矿井应填报以下几种报表: (1)试漏气记录报表。 (2)钻孔施工记录班报。 (3)管路工程记录班报。 (4)钻孔观测记录班报。

(5)抽放泵站(含临时泵站)观测记录班报。 (6)瓦斯抽放日报。

(7)瓦斯抽放台帐,其内容包括:矿井瓦斯抽放量,各个工作面抽放量,各钻孔抽放量。

8、进入工作面尾巷的绝缘软管或其它联接抽放系统的软管。其断面不得小于被联接管路断面的80%。 第165条 瓦斯抽放钻孔的设计、施工、验收、管理:

1、凡进行瓦斯抽放的工作面,必须编制专门设计,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开工,否则不预验收和放限。

2、回采工作面的抽放方法(倾斜高抽,走向高抽或钻孔)应根据具体情况由矿总工程师确定。当采用普通钻孔抽放易严重切孔、堵孔时,必须采用套管或高抽巷、大直径钻孔(φ200mm)抽放。

(1)回采工作面采用钻孔法抽放时,钻孔间距要根据瓦斯涌出量确定,但必须控制在下表规定的范围之内。

开采煤层 落煤方式 钻孔间距 距切巷20米范围内布孔 8#、12# 综 采 10 至少2对高低孔 8#、12# 普、炮采 15 至少1对高低孔 3# 综 采 15 至少2对高低孔 3# 普、炮采 20 至少1对高低孔 其 它 20 至少1对高低孔

(2)回采工作面采用倾斜高抽巷抽放时,其间距不得大于200m,采用大直径钻孔抽放时,其间距不得大于100m。倾斜高抽巷或大直径钻孔之间,可施工数量适宜的普通钻孔配抽,以提高抽放效果。

(3)15#煤层综放面上邻近层没有开采时,或上邻近层已开采,但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15 m3/min时,必须采用走向高抽巷进行抽放,严禁采用倾斜高抽巷。走向高抽巷的布置要满足以下要要求:

A、走向高抽巷至工作面回风顺槽的水平距离要根据高抽巷到15#煤的距离而定,一般应掌握在25m――1/3工作面采长之内,高抽巷距15#煤越近,应越靠近工作面回风顺槽。

B、走向高抽巷垂高的确定:

走向高抽巷以一定的水平布置。10#煤缺失时,高抽巷距15#煤的距离以8-10倍的开采高度为宜。 12#煤层已采时,一般应布置在12#煤层的底板与K3灰岩之间,但距15#煤层不应小于35m,且高抽巷至工作面回风的水平距离要选择下限。

C、走向高抽巷的尽头,距切巷煤柱侧的水平距离应为20――25m,距15#煤的垂直距离应为35――40m。 (4)15#煤层工作面上邻近层已采且瓦斯涌出量小于15 m3/min时,可利用12#煤采空区的有效巷道进行抽放并辅之以层间正向调压来邻近层及围岩瓦斯。

3、瓦斯抽放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设计进行,抽放钻孔的角度吊挂、钻孔的结束,必须由机长、组长或队长签字。钻孔角度误差不大于±1°,开孔位置误差不大于±2m。开孔要圆滑,终孔要打到设计层位。不得随意改变钻孔设计参数,若确需修改时,必须经通风区主任工程师批准,并报通风处备案。

4、抽放工作面瓦斯管路,要依据预计的抽放混合量选择,当抽放混合量小于40 m3/min时,选用φ226mm管路;40――100 m3/min时,选用φ380管路;100m3/min以上时,选用φ510管路。

5、抽放工程结束后,由矿分管通风或安全的副总工程师牵头,组织设计、生产、通风、安监等部门会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验收(包括高抽巷、钻孔参数、钻孔个数)。钻孔的抽查率不小于20%,合格率不低于90%,合格率低于90%时,必须逐孔检查验收。高抽巷要全部验收。验收合格后要提出验收报告,并报通风年备案。

6、凡未验收或未提出验收报告的工作面,集团公司综采工作面投产验收时,不予验收。 7、工作面无瓦斯抽放设计时,工人有权拒绝施工,各级监督、检查、业务部门有权停止其施工。 8、瓦斯抽放钻孔的封孔,应采用胶皮涨圈封孔器或聚胺脂封孔法,封孔长度不得小于3m,禁止采用黄泥封孔。

9、瓦斯抽放钻孔的联接必须在验收合格后进行,且必须超前工作面两个钻孔联接,并把气门打开。 10、抽放钻孔必须安设孔板流量计(或其它计量装置)和气门,气门尺寸不得小于50mm。 11、投放钻孔的拆除,必须经主任工程师或投放技术员批准,任何人不提擅自拆除。

12、工作面进行抽放钻孔观测时,应一并观测工作面落山角、回风流、尾巷风流等处的瓦斯浓度和工作面进度。

第166条 抽放瓦斯风机管理:

1、正常抽放系统瓦斯风机的更换,要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2、瓦斯风机有计划的停运,要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3、如因停电等原因瓦斯风机临时停止运转,要立即通知通风区调度站值班长,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瓦斯风机的启动,要经通风调度值班长批准,并汇报矿调度室。任何情况下,瓦斯检查员或司机都不得私自决定启动瓦斯风机

5、停止和启动瓦斯风机,都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6、抽放瓦斯泵房要有专人检查风机出口瓦斯浓度,每半小时检查一次,利用瓦斯时,瓦斯浓度不得低于30%。不利用瓦斯时,瓦斯浓度不得低于25%。

7、瓦斯风机出口的瓦斯浓度低于30%时,应及时向通风区调度站汇报,通知煤气公司,并增加检查次数,至少每15分钟检查一次。同时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8、抽放瓦斯浓度下降到25%时,必须立即停止瓦斯风机运转。并于低浓度抽放,要制定专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后方可执行。

第167条 进行抽放的回采工作面,尾巷必须就位并在切巷对应位置施工最后一个横贯。 第168条 各矿每半年要绘制一次抽放系统图,并报集团公司通风处。

第169条 不断改进抽放技术,提高抽出率,3#煤邻近层抽出率不低于50%(经集团公司批准的矿井除外),12#煤邻近层抽出率不低于70%。

第170条 建立局部瓦斯抽放系统时,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报省煤管局备案。并执行如下规定:

1、用于局部瓦斯投放的移动泵站(或抽出式风机,下同)应安装在抽放瓦斯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中,泵站前后20m范围内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抽出的瓦斯必须引排到地面、总回风道或分区回风道。已建永久抽放系统的矿井,移动泵站抽出的瓦斯可送至矿井抽放系统的管道内。

工作面开采前,沿回风巷铺设一趟抽放管路,直径不得小于380mm,并每隔20-30m预留一个三通。工作面开采后,对管路采用“迈步管理”,即:下一个预留三通及管路进入落山2m后及时与抽放管路联通并同时切断该三通以里的管路,以保证良好的抽排效果和抗自燃能力。

2、移动泵站必须有直通通风调度的专线电话,并搁专职司机24小时不间断值班,每半小时观测一次有关参数,每两小时汇报一次调度站。当移动泵和地面泵站串联运行时,泵站出口正压要控制在100mm水柱以内,地面瓦斯泵站因故停运时,必须立即通知井下移动泵站停运。

移动泵站用于抽放工作面落山角瓦斯时,其电源必须与工作面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联锁,一旦泵站停运,能够立即切断被联锁电源。

移动泵站的瓦斯排至回风道时,抽放管路出口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在出风口上风侧5m、下风侧30m处各设置全断面栅栏,悬挂警戒牌。移动泵站排到巷道内的瓦斯,必须在30m以内将其浓度混合到《规程》允许的限度以内。栅栏处必须设警戒牌和监测装置,巷道内瓦斯浓度超限时能报警并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监测传感器的位置在下风侧栅栏外5m以内。两栅栏间禁止人员通行和任何作业。 第六章 煤与瓦斯突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171条 在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以防止突出措施为主时有避免人身事故的综合措施,综合措施的内容包括: 1、突出危险性预测; 2、防治突出措施;

3、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 4、安全防护措施。

第172条 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要成立防突专业小组,配备地质、通风防突专职技术员2-4人,负责防治突出的管理、技术指导和技术推广工作,编制年度防治突出计划,检查防治突出工作的执行情况,掌握突出动态,填写突出卡片,积累突出资料,绘制突出地质图,总结分析突出情况,并制定防治突出措施。 第173条 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一个月的防治突出知识培训,熟悉突出的预兆和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识,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从事井下工作。

第174条 突出矿井的地质部门要及时提供地质报告书,瓦斯地址资料(包括冲刷带、软煤分层厚度、煤层硬度系数等),为编制防突措施提供依据。

第175条 矿总工程师要根据地质部门提供的瓦斯地质资料,根据“四位一体”的防突原则,组织各有关部门编制防治突出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176条 未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都不得随意改变或拒绝执行已批准的防治突出措施。 第177条 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生产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相应的防治突出计划。

第178条 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由集团公司组织对防治突出专门设计进行验收。 生产矿井的回采工作面移交生产前,由矿组织对防治突出专门设计进行验收。

在验收中,发现防治突出专门设计中规定的工程、设备和安全措施不符合规定或未竣工或不能正常运行时,所验收的矿井、水平、采区、工作面都不得移交生产。

第179条 进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工作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第180条 加强机电设备管理,设备下井前必须经机电部门的防爆检查,非防爆设备不准下井使用。突出工作面,每班要固定专职电工,经常检查设备的防爆性能,严禁使用失爆设备。 第二节 煤与瓦斯突出危险 煤层的掘进与回采

第181条 突出矿井所有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都应在附近的进风巷道中,设置通达矿井调度室的直通电话。

第182条 采掘工作面发生突出预兆时,瓦检员或班、组长应立即指挥工作人员停止机组工作,切断工作面电源,撤至进风安全地, 点。突出后,及时准确地向通风调度站汇报突出现场情况。

通风值班长和防突小组专职技术人员对较大突出要亲临现场或亲自接受瓦检员关于突出情况汇报,并提供紧急处理措施。

第183条 在突出危险区沿煤层掘进的工作面必须打超前排瓦斯卸压钻孔,并做到:

1、钻孔个数不得少于6个,要在工作面均匀布置,靠两帮的钻孔与巷道中线的夹角为100左右,影响至巷道断面轮廓线外。

2、每次打超前钻孔深度不得小于30m,钻孔直径不小于73mm。 3、钻孔超前工作面距离不得低于5m。

4、要加强支护质量,背板要加密、背牢,棚与棚之间要拉紧。

5、钻孔施工过程中,钻机附近要安装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控制风流瓦斯浓度在1%以下。 第184条 突出掘进工作面要严格执行放炮停电制度,正副巷放炮前,必需同时切断正、副巷盲巷和回风巷一切电气设备电源,独巷掘进工作面放炮前要切断独巷内全部电源。人员撤至防突门外新鲜风流中。 第185条 突出回采面放炮前,必须切断工作面和回风巷电器设备电源,将人员撤至进风巷50m以外的新鲜风流中。

第186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必须严格贯彻“保人不保突”的原则,在突出严重的采掘工作面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后,仍不能有效控制突出发生时,必须采取松动爆破、放炮落煤、机组装煤、炮采或停止开采等防护型措施。

第187条 瓦斯突(喷)出的掘进工作面要在局部通风机前(横贯后)安设坚固的反向风门一道(木柱板墙)。

第188条 在具有突出危险的回采工作面,必须打卸压钻孔排放瓦斯:

1、工作面开采前应在开切巷内打垂直煤壁的钻孔,钻孔深度要大于30m,空间距为3—5m,孔径不小于73 mm,工作面两侧5m范围内可不布孔。

2、在工作面进、回风顺槽布置卸压排瓦斯钻孔的要求;孔径不小于60m,孔间距为3—5m,孔径不小于73 mm,平行工作面布置钻孔。

3、随工作面推进排瓦斯钻孔距煤壁小于3—5m时,可进行静压注水,加强防突效果。 第189条 突出区域回采工作面必须进行浅孔煤壁注水,对浅孔煤壁注水技术参数要求是: 1、钻孔垂直煤壁,根据煤层厚度可布置为单排眼或三花眼。 2、钻孔间距不超过3m。 3、钻孔深度不小于1.8m。

4、单孔注水保证达到相邻钻孔出水,煤壁挂汗为止。 突出区域回采工作面不得在未打钻注小范围内采煤。

第190条 突出频繁的回采工作面,可采用松动爆破防治突出措施,松动爆破孔的参数要求是: 1、钻孔垂直于煤壁。 2、钻孔间距不超过3m。 3、钻孔深度不小于2m。

采用松动爆破措施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1m。

第191条 突出频繁的机采工作面机组割煤速度限制在每分钟3m以下,当机组附近20m范围内的风流瓦斯达1.5%时,应立即停止割煤。

突出机采工作面机组不准割顶、底和岩石。如遇特殊情况(如地质构造变化)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或改变采煤工艺,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192条 突出频繁的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顺槽,要铺设水管,并储备不少于工作面采长的胶管,机采工

作面内全长铺供水管,每隔20m留三通,供灭火使用。

第193条 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瓦斯自动监测报警断电装置的安设和管理,必须符合部有关规定,否则不准开采。通风区要按规定进行维修和调试,任何人不得随意破坏、移动或停用。

第194条 突出矿井的回采工作面,回风道要钉牢固的栅栏门并上锁。放炮、割煤时,要停电、撤人、揭示警标,禁止其它工作,除瓦斯员、救护队员外,其它人员不准入内。只有在停止放炮、割煤时,方可进入进行其它工作。 第七章 煤 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195条 集团公司董事长、矿长是防治粉尘危害的第一责任者,并由分管生产的公司、矿领导分管防尘工作,制定目标责任制,采取综合防尘措施,采用先进科学技术,有效治理粉尘,为职工创造一个文明生产的作业环境,从根本上防治粉尘危害。集团公司、矿总工程师对防尘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尘工作技术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矿井综合防尘目标责任制的落实。 第196条 矿井必须具有静压洒水系统,符合《每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关于采掘机械设备、采掘运生产环节综合防尘所必需配套的注水、喷雾设备、自动喷雾系统、过滤器、水幕及隔爆等设施。且各矿根据上述设备、材料费用、列入当年财务、供应计划,生产成本计划,专用基金计划。

第197条 矿必须建立防尘专业队伍,矿井必须测定粉尘,专职测尘员的配备要按完成矿井测尘工作量的要求确定:

1、对井下每个测尘点粉尘深度每月测定两次,并与次月7日前将测尘报表报集团公司通风处。煤尘、岩尘、采掘面有变动时,应及时进行游离二氧化硅测定。 2、粉尘分散度每半年测定一次。

3、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半年测定一次。

4、每个粉尘测点,必须同时测定全尘和呼吸性粉尘,并且进行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对同一个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同一粉尘性质的开掘工作面,每季度按实际在册工作队的25%进行个体采样,集中分析测定现场粉尘深度,评价粉尘危害。

第198条 矿井必须健全防尘系统图,并每季度标注一次,每年第一季度报通风处一份。必须健全防尘设备台账、防尘设施牌板和隔爆设施记录(包括设置地点、数量、检查记录等内容)。 第二节 矿井防尘系统

第199条 防尘用水管路应铺设到所有能产生沉积粉尘的地点及需要有水冲洗和喷雾的巷道内,双巷布置时,一条巷道有管路,另一条巷道从联络巷引过水管冲洗巷道的也视为有管路,管径选配为:大巷主干管不小于φ150mm,采区供水管不小于φ100mm,综采面供水管不小于φ75mm,其它供水管不小于φ50mm,并在上述分段路的首尾必须安装过滤器,保证水质清洁,水中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150mg/L,粒径不大于0.3mm。

第200条 喷雾洒水降尘装置的水压和流量要求:

1、采煤机和掘进机的喷雾装置,水压不得低于1-1.5Mpa并保持恒压,供水量应达到吨煤30-40L。 2、转载、装载点的喷雾装置,水压不低于0.4Mpa,每个喷咀流量不得小于4L/min,供水量应达到装、卸煤量的3-5%。

3、炮掘工作面放炮喷雾的水压不低于0.7Mpa,每个喷咀流量不得小于15L/min。 4、净化水幕的水压不低于0.4Mpa。

5、液压支架移架喷雾和放煤口喷雾,压力不低于1Mpa,其中放煤时喷雾总水量要达到放煤量的6-8%。 6、冲洗巷道的供水,水压不得低于0.4Mpa,流量不少于18L/min,单位表面积用水量不少于1.5L/m2。 第三节 采掘工作面防尘

第201条 所有回采工作面必须进行动压注水,单一煤层采用浅孔动压注水方式,厚煤层采用长孔动压注水方式,特殊条件下,不能注水的回采面,必须报集团公司批准。综放工作面架下和放煤口必须全部实现自动喷雾,综采、综放面机组外喷雾必须使用水力引射器,水压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配备喷雾泵加压。


通风细则(5).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计算机操作系统课后答案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