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方面将特种设备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实处,建立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发挥乡镇基层政府的作用。督促基层政府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四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五是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特种设备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查处。
(二)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主要包括:对可能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隐患,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无法解决的,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对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因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确而产生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协调,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协调各方关系,保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落到实处。
第八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释义】本条是关于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和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增强防范事故的能力,以及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政策性规定。
(一)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必须推行科学的方法;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必须依靠科技进步。
当今世界,科学技术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影响日益突出。特种设备的安全离不开科学技术。特种设备生产、使用中的安全问题有两大关键:一是科学的管理方法,二是利用先进的技术提高安全性能。因此,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活动中,能否减少或者避免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关键就在于人们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以及管理活动中的科学方法的运用和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的认知和掌握程度。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不仅要靠建立、健全有关的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监察,提高人们的安全生产意识,也要靠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二)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这对于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水平、减少或避免特种设备事故、保证安全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为了充分发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和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增强防范事故的能力等方面的积极性,本条明确规定了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本条规定是一条原则性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创造条件,把这一规定落到实处。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
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释义】本条是关于单位和个人举报违法行为的权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和处理举报,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的规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涉及各行各业,特种设备的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真正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不仅需要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义务,尽职尽责,更需要广大人民群众、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社团组织的积极参与,充分发挥全社会的积极性。因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点多面广,生产经营状况和安全管理水平差异较大,单靠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难以完全有效地做好监督工作,只有建立起一种广泛、有效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和调动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把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群策群力,群防群治,才能真正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因此,本条规定了单位和个人举报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权利,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包括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也包括检验检测机构等有关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因此本条明确了“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的规定,主要考虑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在实践中,特别要重视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内部有关管理人员检验人员和作业人员的报告和举报。这些人处在生产管理和作业场所的第一线,对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情况最了解,他们的报告和举报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同时,也要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报告和举报。他们通常于被报告、举报单位没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能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在立场上的局限性,比较客观,从而能提供一些重要线索。报告、举报的内容应当真实,不得谎报、诬告和陷害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但是实践中要特别注意错报与谎报、诬告、陷害的区别,以免误判。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为了便于举报及其受理,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保证举报渠道的畅通,提出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和及时处理举报的要求。
(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为了保护举报人,避免举报人因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而遭受被举报人的报复和迫害,本条明确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
举报人保密的规定。为了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条规定,对举报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共13条,规定了生产单位的一般义务;设立了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许可事项;明确了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文件的提供;提出了特种设备安装告知义务,明确了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同制造的关系;规定了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监督检验要求;规定了气瓶充装许可等。各条释议如下。
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一般义务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技术规范的含义及内容。
本条例所指安全技术规范是规定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管理和检验检测方法,以及许可、考核条件、程序的一系列行政管理文件。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技术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原则规定具体化,提出特种设备基本安全要求。制定安全技术规范应参照国际先进做法,并以制定时我国的实际技术水平、社会公认程度和国家标准为基础,应吸收有关方面的技术、管理专家参与技术规范的制定。为保证全国统一基本安全要求,本条例规定只授权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技术规范,各省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不得制定。为保证技术规范的质量,国家质检总局应制定安全技术规范的制修订程序,详细规定参与制定技术规范的人员条件、颁布和修改程序、解释等事项,同时要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保证及时出台有关规定。这些要求完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技术壁垒协定(以下简称TBT协定)的精神,也与工业发达国家的做法一致。
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是指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技术规范所规定的安全技术项目和指标,即特种设备基本安全要求的总和。
(二)关于安全的责任主体问题。
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的主体是企业,它在经济活动中除完成企业的目标――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以外,还必须承担一些社会义务,如缴纳税务、环境保护、保证从业人员安全和他人安全等。所以特种生产企业保证所生产的特种设备质量,不发生事故是其必须履行的义务,企业应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这些义务应与其所从事的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等生产活动相关联,对这些活动的后果负责,这种义务在特种设备的生命周期内一直存在。当出现公认的社会技术认知不够,导致事故或给他人带来损失时,相关责任单位可以免责。
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释义】本条是关于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许可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定义及单位许可的意义。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指以提供压力容器设计为主要经营手段的企业,其产品主要是压力容器的图纸、强度计算书和使用说明等技术文件,一般是指从事压力容器设计的工程公司、设计院所和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使用单位的设计部门。
由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决定压力容器的强度、材料、主要制造方法、检测方法、使用中应注意的安全要求等重要内容,对压力容器的安全影响较大,而且是所有生产环节的源头,一旦出现错误会导致一系列错误发生,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所以必须严格管理。对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进行许可管理,是在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实践中探索出来的有效的、可行的、高效的行政管理措施,与工业化国家不同。目前,工业化国家对压力容器的设计实行设计审查制度,即每台压力容器的设计图纸和文件由政府指定的专业人员审查,符合安全要求后,才可投入制造。由于压力容器数量巨大,品种繁多,如果实行设计审查制度,需要政府指定大量的技术人员从事审查,增加了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量,也增加了企业的成本,为避免这些问题,本条例应沿用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许可制度。
(二)不能获得压力容器许可的单位。
压力容器设计不当会给他人带来损害,属于一种普遍禁止行为,许可是解除禁止的手段。通过许可,证明被许可者具备正确设计压力容器的条件,明确设计单位应承担的义务,不会或及小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本条规定也同时意味,独立执业者不得设计压力容器,原因是目前我国很少有独立设计压力容器的独立执业者,即使有其财产很少,而压力容器价值较高,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极大损失,独立执业者无法承担赔偿责任,所以禁止独立执业者从事压力容器设计。
(三)压力容器许可的批准权限。
压力容器许可的批准权限只赋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虑到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多为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设计活动,目前多数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均获得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等情况,本条例将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最终批准权赋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审查时,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根据审查对象的情况不同,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把部分审查权委托具备条件的省级安全监察部门或有关专业组织。设计单位审查具体内容在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
(四)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压力容器设计活动比较复杂,需要许多专业相互协作完成,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主要有人员条件和管理制度。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人员条件主要包括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的条件。设计人员和审核人员指在压力容器总图的设计人员和审核人员栏内签字的人员。压力容器的设计主要靠设计人员和审核人员的技术业务知识、经验和责任心来保证,必须严格控制这两类人员的质量。压力容器的设计图纸和有关文件的发放需要三级或四级签字,即设计、校核和审核或审定,设计单位需要在文件中规定具有相应签字权限的人员,其中设计和审核人员是关键。目前,各设计单位一般按下列条件聘用审核人员:(1)从事本专业工作且具有较全面的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的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2)熟知并能熟练运用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能指导校核、设计人员开展设计工作;(3)具有六年以上的压力容器设计经历,且其中有不少于三年的校核经历。
压力容器的设计需要集体协作才能保证设计质量符合安全要求,这种配合
需要设计单位内部制度保证。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目前我国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均建立了管理制度,如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各级人员的条件与业务考核制度、设计条件编制与审查制度、设计文件管理制度、设计文件签署制度、设计文件质量评定、设计文件更改与复用制度、设计批准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等。
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释义】本条是关于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鉴定的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本概念。
设计鉴定是指对设计文件的审查和必要的设计验证活动。以往成为图纸审查或设计审查,在本条例中统称设计鉴定。
设计文件指涉及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结构、强度、材料和与安全性能有关的功能的设计图纸、计算书、说明书等,具体内容应在相应的技术规范中予以明确。
(二)进行设计鉴定的产品范围。
在本条例中将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纳入设计鉴定。锅炉、气瓶、氧舱为定型产品,批量生产,设计量不大;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数量较少,但设计工况复杂,需要丰富的经验才能保证质量。把这些特种设备的设计审核集中在一些技术业务素质高的单位,可以积累丰富的经验,保证审查工作的质量,提高管理效率。
(三)设计鉴定机构。
本条例所规定的设计鉴定工作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这些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格,并且具有相应设计审查人员,是被社会公认的权威机构。希望从事设计审查的机构,应提出申请,报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其同意后向全国公布。
(四)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程序、合格标准等内容。
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程序、合格标准等内容应在相应的技术规范中明确。如,气瓶的设计审查规定内容如下:
气瓶制造所采用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专业技术机构审查,方可投入制造。气瓶制造单位申请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齐全的设计文件和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气瓶设计文件应当包括:1)设计任务书。2)设计图样(含钢印印模图样)。3)设计计算书。4)设计说明书。5)标准化审查报告。6)使用说明书。改变气瓶瓶体材料、设计厚度、瓶体主体结构,气瓶制造单位应当重新申请设计文件审查。气瓶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满足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者经过评审的企业标准的要求。气瓶制造标准应当对气瓶的使用寿命作出规定。
第十三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型式试验是指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技术权威机构对产品是否满足安全要求而进行的全面的技术审查、检验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