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事故发生。在施工现场一般有三个层次的安全管理。一层是电梯施工企业,必须有完善的防护措施,如施工人员佩带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脚手架必须牢固,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等。第二层是建筑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在新建建筑物工地,建筑总承包单位负责承建的,施工现场的安全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管理,专业承包单位必须与总承包单位签定安全管理合同,明确各自安全责任。第三层是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建筑工程负有管理责任的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他们负责检查电梯施工企业和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检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释义】本条是关于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质量,以及制造、安装、维修单位之间关系的规定。
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质量直接影响电梯的安全,这些活动必须严格规范,明确提出要求。
电梯制造企业掌握电梯的技术,对电梯质量好坏起主导作用,所以他们有义务对其他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提供指导,并监督其工作质量,对安装完成的电梯进行调试。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电梯企业的技术优势,服务社会,同时也明确了电梯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
本条规定了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及时移交档案的义务。
【释义】本条规定了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提供竣工资料的义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技术资料是说明其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证明材料,也涉及许多设备的安全性能参数,这些材料与设计、制造文件同等重要,必须及时移交给使用单位,这是施工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为了留出资料的整理时间,本条规定了验收后30日内移交。
验收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同意结束安装、改造、维修活动,并签署有关验收文件。
第二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监督检验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关于监督检验的含义。
监督检验是指在特种设备制造或安装过程中,在企业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对制造或安装单位进行的验证
性检验,属于强制性检验。监督检验的项目、合格标准、报告格式等应在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监督检验收费应按照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执行,这些内容被监督检验单位和监督检验单位均无权改变。
(二)关于监督检验对象。
本条规定进行监督检验的对象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由于电梯和客运索道的制造主要由机械加工中心等专用设备生产,其质量受认为干扰较少,质量稳定,没有必要进行监督检验,所以本条例没有设定这两类设备制造监督检验。
(三)关于承担监督检验工作的单位。
承担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单位,应当由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核准和授权。监督检验是替安全监察机构行使的国家权力,所以必须由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目前授权分工是省级质监部门所属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授权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其他检验机构授权由省级质监部门负责。
(三)关于监督检验的主要工作内容。
1、对制造、安装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如材料、焊接工艺、焊工资格、力学性能、化学成分、无损探伤、水压试验、载荷试验、出厂编号和监检钢印等重要项目进行逐台(只、套、件)确认;
2、对出厂技术资料进行确认;
3、对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抽查。
监督检验合格后,监督检验单位应按规定的期限出具监督检验报告,报告中应当包括上述三项内容和结论。
(五)关于对监督检验单位的管理。
由于监督检验的工作性质决定了监督检验单位不同于一般的事业单位,具有较大的权力,必须加强管理和作风建设,才能即保证完成国家授予的检验任务,又不会增加企业不必要的负担。
监督检验单位应当根据受检单位生产的具体情况,派出足够的监检人员,及时完成监督检验任务。应当对监检人员进行培训和定期考核,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建立必要的监督制度。为监检人员配备必要的检验、检测和交通工具,以及其他条件确保监督检验工作质量,减轻企业负担。监督检验单位必须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监检人员必须履行职责,监检到位。应当根据有关规程、标准的要求进行监检工作,认真做好监检工作记录,并对受检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签发监检报告的监检人员,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检验师资格证书。监检人员发现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失控而影响产品质量时,应当及时通知受检单位改正,并报告受检单位制造许可证发证机构。监检人员在监检中发现零部件存在安全质量问题时,有权制止零部件流入下道工序。
监检过程中,受检单位对监督检验结论有异议时,可提请受检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必要时,可提请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
监检单位所在地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监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发现监检单位不能履行职责和受检单位逃避监督检验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并报告监检单位检验核准机构和受检单位制造许可发证机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和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并能够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三)有健全的充装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气瓶充装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关于气瓶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是指利用专用充装设备,将贮存在固定压力容器中或气体发生装置中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溶解气体充装在各类气瓶内的气体经营企业。
气瓶是气体的包装物,充装单位是气瓶的真正使用单位,充装是气瓶使用的关键环节,气瓶的安全必须由充装单位负责。
(二)关于取得充装许可的程序。
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充装许可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者,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原批准部门申请更换《气瓶充装许可证》。
(三)关于气瓶充装单位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气瓶充装站技术条件的要求,建立健全的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有适应气瓶充装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具有与充装的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完好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符合要求的工器具和安全设施;
3、具有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对不足的,可采用将用气者气瓶托管的方式过渡;
4、相应气瓶充装站充装许可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关于对获得许可的单位的监督。
对气瓶充装许可实行年审制度。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年对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一次年审。年度审查的内容包括:自有产权气瓶的登记建档情况、气瓶定期检验情况、充装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各项安全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对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充装单位,应当责令其暂停充装进行整顿。对整顿不合格的充装单位,应报请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取消其充装资格。对历年年审均合格的充装单位,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可直接予以换证。
(五)关于气瓶充装单位其他义务:
1、向气体消费者提供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工作;
2、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程的规定,负责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工作,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
3、负责对充装人员和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础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
4、负责向气体消费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规定,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5、负责超期未检气瓶的送检工作,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送交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的气瓶检验单位报废销毁;
6、配合气瓶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7、充装单位应加强对气瓶的管理。可以利用计算机技术,对所充装的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并负责涂敷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和打上代表充装站的钢印。充装站标志应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气瓶充装单位要保持充装人员的相对稳定。充装人员(包括充装检查人员)应当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进行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不准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但车用气瓶和灭火用气瓶除外。充装前,充装单位必须由持证人员对气瓶进行逐只检查,防止错装和超装。对不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气瓶,必须进行处理。对未列入国家标准或规程的气体,应当制定企业充装标准,按核准的充装系数或充装压力进行充装。充装后,充装单位应当逐只检查气瓶,发现存在超装、错装、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的,要立即进行妥善处理。气瓶充装单位必须保证充装的气体质量和充装量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8、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每年向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报告拥有建档气瓶的种类、数量、当年检验的气瓶数量和充装单位标识以及每年的变化情况。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共十九条,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保证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阶段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建立设备使用档案,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及时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进行定期检验,存在的事故隐患要及时消除,应该报废的予以报废,设立专门机构或者配置专职、兼职人员进行管理,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及其有关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的考核。本章特别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使用管理提出了一些专门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一般义务性规定。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使用的安全监察,从建立安全监察制度以来,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安全使用的规章及规程等安全技术规范,主要包括使用登记、使用管理、定期检验、人员考核等。本条例本章以下各条也规定了一些基本要求。根据本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还会制定、修订一些规章、技术规范。
除本条例和根据本条例所制定的一些安全技术规范外,与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有关的还有其他一些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其有关的条款都必须严格执行,以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释义】本条是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合法的特种设备。
(一)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购买和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这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最基本的条件。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做出了科学、明确的规定,购买合格的特种设备、正确进行安装,在满足其条件情况下正常使用,不会发生事故。
近几年来,一些非法制造、安装、使用的“土锅炉”,包括常压设备承压使用、事故不断,原因就是其性能不符合能保证设备承压使用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据2002年统计,因非法制造、安装所发生的事故,占特种设备全部事故的21.3%;而因设备生产本身缺陷,经定期检验,发现在使用中发生问题,需要修理、判废的占检验发现问题的24.4%。因此,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购买、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是非常重要的。出现这种情况,除了经济利益外,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安全意识薄弱,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因此,加强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全民族的安全意识非常重要,是贯彻落实条例的基础工作。
(二)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特种设备的相关资料。 特种设备出厂,必须按照本条例第二章第十五条的规定,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资料;设备在安装后,也附有相关的安装质量证明文件资料。这些文件资料的齐全正确与否,说明了特种设备的生产质量是否得到有效控制,是生产单位对产品安全性能的保证。使用单位获得这些文件资料,一方面便于正确的使用特种设备,另一方面也是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的文件依据。因此,购买特种设备时、安装特种设备后必须及时的索取并核对相关资料是否完整和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释义】本条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规定。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的30日内必须办理使用登记。 实行特种设备的登记制度,是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一项重要内容,有利于对特种设备的管理和监督。通过登记,可以防止非法设计、非法制造、非法安装的特种设备使用,可以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了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使用环境,建立联系,掌握情况,便于履行职责。
按照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办法,特种设备进行登记时,使用单位要向登记的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特种设备的生产有关文件资料、包括设计文件、制造质量证明书、监督检验证书、使用说明书、安装证明等,并且要提供使用单位的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持证作业人员情况、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等等,并需要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符合规定的,方可进行登记。登记后,在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了数据档案,并利用信息技术,建立省级、国家级设备数据库。
按照一般规定,特种设备在经过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本条例考虑到实际情况,允许使用单位在使用前或使用后的30天内办理登记手续,但安装过程必须经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二)使用登记标记应该附于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后,登记机构会出具特种设备登记证书或安全合格证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