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监察条例及释义(4)

2019-04-23 19:36

(二)型式试验范围在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有3种情况:一是指新研制开发出来首次投放市场的或首次在国内使用的进口产品;二是某个企业首次制造的;三是标准规定按期进行的。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各类特种设备产品的技术特点、数量和生产厂家的分布等情况,按照总量控制,方便企业选择的原则,合理布点,确定型式试验机构。试验机构应该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与申请者的协商意见进行试验,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的范围、检验测试项目、合格标准、试验程序、报告格式、试验结果的使用等事项,应在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

型式试验应由制造者或其代理商负责向有资格的型式试验机构提出,试验的时间由申请者与试验机构协商确定。对通过型式试验的,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该根据试验机构的报告,定期公布通过型式试验的企业和产品名单。对未申请型式试验或未通过型式试验的产品不得投入制造或使用。

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检验制度和责任制度。

【释义】本条是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安装、改造许可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设立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制造、安装、改造许可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制造、安装、改造许可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市场准入制度,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一项重要行政管理措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制度在我国实行有近20多年的历史,对保证特种设备质量、规范市场起了重要作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及部分压力管道元件原来实行工业产品制造许可制度,对提高质量,规范市场起到重要作用,为提高行政效率,提高安全监察工作有效性,在本条例中把原来实行工业产品许可证制度的产品也纳入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实现了所有特种设备全过程安全监察,将促进这些特种设备安全水平的提高。

(二)关于本条几个基本概念:

1、安全附件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压力设备上用于控制温度、压力、容量、液位等技术参数的测量、控制仪表或装置,通常指安全阀、爆破片、液(水)位计、温度计等及其数据采集处理装置。

2、安全保护装置是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游乐设施等机电产品上,用于控制位置、速度、防止坠落的装置,通常指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制动器、限位装置、安全带(压杠)、吊具、门机及其联锁装置等。

3、制造是指在固定的、封闭的生产场所内,通过一些特定的加工、测试、调试等工序,生产特种设备或其主要部件的过程。特种设备的关键部件、关键工序和整机安全性能检测必须由制造企业负责完成。

4、安装是指在特种设备设置场所,把特种设备零散部件组装成完整产品的过程。

5、改造是指对更换在用特种设备受损部件的活动。 (三)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条件。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等活动直接影响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是保证安全运行的基础。一些重大事故都是由于制造、安装、改造质量不良导致的,制造、安装和改造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进行相关生产活动。根据国内外几十年的管理经验的总结,本条例提出了这些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有健全的质量检验制度和责任制度。这些是基本条件,其他条件由技术规范详细规定。

由于制造、安装、改造活动的特点不同,企业从事相应活动应具备的条件也应不同,所以在进行许可时,应分别制定条件,按照企业具备的不同条件来给予许可,即制造、安装、改造许可应分别给予。

1、制造单位条件如下:

——申请制造许可的企业,应能够承担法律责任,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应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注册登记;

——制造企业应具备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聘用适应特种设备产品生产、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一定资历的责任工程师负责主要环节的质量工作,如:设计、工艺质控系统、材料和外购零部件质控系统、焊接质控系统、理化检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热处理质控系统、电气设备质控系统、无损检测质控系统、质量检验质控系统等。

——制造企业应具备适应特种设备生产和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作业人员。对的技术人员应根据各级别特种设备制造许可产品的技术复杂程度,分别提出要求,规定技术人员在企业人员中的最低比例;专业作业人员应满足生产需要,如持证焊工、组装人员、无损检测人员、专用设备操作人员和检验人员等,应根据设备级别提出这些人员的最低数量;

——各级别特种设备制造企业,应具备适应生产需要的生产场地、试验检验场地、加工设备、成形设备、切割设备、焊接设备、起重设备、试验装置和必要的工装卡具;

——特种设备制造企业还应具备一些与生产产品的技术特点相适应的专项条件,如一些专业检验设备、工艺装备等。

2、安装单位条件如下:

——安装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即具有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应与申请范围相适应;安装单位必须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通讯地址;

——安装单位人员的素质与数量至少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了解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对承担安装的特种设备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全责。授权代表人应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应注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时限等内容; (2)应任命一名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承担的特种设备安装质量进行技术把关。技术负责人应掌握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具有国家承认的工程师(电气或机械专业)以上职称,并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3)应配备足够的现场质量管理人员,设立相应的现场质量管理机构,拥有一

批满足申请作业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技术工人中持相应作业类别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数量应达到相应要求;

(4)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在负责批准安装许可的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应拥有满足申请作业需要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如必备的起重运输和焊接设备、计量器具、检测仪器、试验设备等。计量器具和检测仪器设备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并在法定计量检定有效期内。

安装过程中涉及的土建、起重、脚手架架设和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等专项业务,可以委托给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对安装单位审查时,仅考核相应委托活动的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作业单位必须加强质量管理,结合本单位情况和申请安装设备的技术管理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编制质量手册、质量保证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作业单位应具有所申请作业范围内的安装业绩;特种设备制造单位承担由本单位制造的设备安装时,在申请安装资格时,可不受上述业绩限制。

3、改造单位的条件与安装单位条件基本相同,但必须具备设计能力,并应有满足其改造作业需要的制造和试验的厂房与场地。

(四)关于许可程序。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许可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具体内容见第四章。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对于从事多种活动的企业可以一次提出申请,一次审查,一次发证。考虑到特种设备制造企业面对全国市场,为维护全国统一市场,保证条件统一,本条例把制造、安装、改造的许可批准权授予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具体许可审查时,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产品特点及危险性、复杂程度,可以把部分审查工作委托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专业组织承担。具体的审查分工、程序等内容应在技术规范中详细规定。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规定。

特种设备出厂是指制造单位与用户最后一笔货款付清之时,在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之前。

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对其质量有重大影响,对设计、制造质量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的判断完全依靠上述规定的文件,它们是用户、安全监察机构判断设计、制造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的唯一依据。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有义务提供上述文件,以证明其产品质量符合要求。对无不提供上述文件的,安全监察机构在注册时应禁止设备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维修单位条件和许可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关于维修单位的定义。

维修单位是指专门从事特种设备重大修理和维护工作的专业单位或具备维

修资格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

重大修理是指更换影响特种设备强度、运动性能或控制功能的主要部件的活动。

(二)关于维修的规定。

特种设备的维修也会改变其安全性能,所以不能随意进行,维修单位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经过许可之后才可从事维修活动。由于维修单位一般在当地活动,跨省市活动的很少,所以本条例把维修单位许可批准权授予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但这种许可也是全国通用,一旦获得许可,其他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予以承认,不得设置其他限制条件。

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的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的规定。主要规定了两项要求,一是规定了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限制条件,重点突出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由电梯企业负责的重要思想;二是规定了安装、改造、维修活动开始前必须告知安全监察机构的义务,以便于安全监察机构管理。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关于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由同一家电梯企业负责的问题。

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由同一家电梯企业负责是今后电梯生产的发展趋势,目前许多大型电梯企业已经开始从以制造为主向以安装、维修、保养为主方向转变,电梯制造企业安装电梯的数量已经超过60%。但是电梯企业维修保养的数量还不多,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电梯业主目前还没有充分认识电梯维修保养对电梯安全运行的重要性,没有树立电梯企业维修保养的概念,只是从维修保养费用上考虑,谁便宜就用谁;二是电梯企业目前还没有足够的量力对自己生产的电梯进行维修保养,尤其是一些规模较小或偏僻地区,电梯企业的维修保养队伍难以覆盖。为此,本条只明确了电梯的安装、改造和维修由制造该电梯的企业或其委托的有相应资格的企业负责,但责任仍由委托方负责,即明确了从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由同一家电梯企业负责的原则。维护保养按照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这样规定的理由如下:

1、符合政府职能“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有利于明确责任。

电梯是一种特殊的机电产品,在制造完成时以部件形式出厂,安装完成之后才形成完整的产品,安装实际上是电梯的总装配工序,是制造的继续。电梯的安装环节对电梯质量和安全运行影响很大。电梯产品是由安装单位完成的,安装单位对电梯的质量安全影响起决定作用,必须作为安全监察的对象,对电梯安装的监督是安全监察的一个重要环节。

电梯安装单位的行政审批纳入安全监察工作范畴,有利于安全监察部门控制电梯的质量,履行安全责任。发生事故后,能够迅速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预防措施。完全符合政府行政改革“统一、精简、效能”的基本原则。否则,增加政

府管理部门,将会造成安全监察工作不完整,出现部门间扯皮,影响政府的行政工作效率,同时也增加行政管理成本。

2、符合电梯企业希望一个部门进行行政管理的要求,避免了重复发证和检验,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利于生产经营。

长期以来电梯企业处于多部门管理的局面,造成企业增加许多不必要的成本,强烈要求由一个政府部门对电梯的制造、安装维修保养活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把这些事情归一个部门管理,一个企业从事上述活动只需要一次审批,避免重复发证和检验,大幅度地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3、与国际惯例接轨。

从国际上看,大多数国家,如美国、法国、德国、英国、日本等,电梯安装大部分由制造企业负责,政府把制造、安装作为一个环节进行管理,由安全监察部门负责。有些国家设立了电梯安装单位认可制度,如加拿大安大略省、马来西亚和我国香港地区等,但都把安装单位的资格认可与电梯的安全监督、检验管理等工作放在一个部门。安全监察部门管理电梯安装活动完全与国际接轨。

这样的规定符合目前电梯行业的现状,也有利于促进电梯企业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等活动由一家企业负责的生产模式的形成。

(二)关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前,施工单位应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告知的目的是便于安全监察机构审查从事活动的有关企业的资格是否符合所从事活动的要求,审查安装的设备是否为合法生产的,改造、维修方法是否会降低设备的安全性能等,同时也能够及时掌握新安装设备和在用设备的改动情况。书面告知可以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为便于企业告知,应在技术规范中明确规定需要告知的内容和提供的材料,接受告知的安全监察机构应公布地址、传真或电子邮件地址。安全监察机构收到告知后,应及时审查,对无问题的将告知文件存档,并将有关情况通知注册登记和安装验收检验机构即可;对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与施工单位联系,当确认其违反规定的,应责令停止施工,必须在有关问题纠正后,才可继续施工。安全监察机构在处理告知时必须注意,即不能过于烦琐,影响正当企业的施工;又不能置之不理,导致企业的失误不能即使发现,给后续的行政管理工作带来麻烦。

第十八条 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要求,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电梯安装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安全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电梯井道土建工程质量和安装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关于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质量。

电梯井道应由建筑物施工单位负责,与建筑物同步完成,其质量应符合建筑物质量要求,同时应满足电梯安装要求。电梯安装必须在井道土建工程结束,质量达到上述要求后才可开始进行。电梯井道的验收应在电梯安装之前进行,必须符合房屋建筑质量验收程序。

(二)关于电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问题。

电梯安装过程中涉及一些登高和起重等危险作业,必须加强管理,防止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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