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的健全和发展,所有技术检验工作,政府安全监察机构不再承担,而全部由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实施。
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的建设,劳动部门相继颁布了“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章程”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劳动保护机构资格认可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建立了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资格审查注册制度。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所从事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工作,是依据特种设备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的,对被检单位来说,是强制性的,检验结果所出示的报告,所下的结论意见,对被检单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所从事的强制性工作不同于一般中介性质的检测机构检测结果,这些检验检测机构所出示的结论只能作为一种依据,而不直接产生强制性的效力。因此,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一种非营利的公益性机构,不能以追求利润为目的,其工作必须与生产活动相对独立,特别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过程监督检验,要完全与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相对独立。
为了加强检验检测单位的管理,本条例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的设立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当然在实际工作时,可以由有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签署确定的有关机构进行条件的评价工作。
(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以设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定期检验工作。
在检验检测机构发展的过程中,对一些具有一定能力的大型企业和行业部门,批准了一些企业和行业设立检验机构,负责企业内和行业内的定期检验工作,成为检验检测队伍的一部分。
由于特种设备检验单位检验机构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做好本单位内部的定期检验工作,不是也不应该是作为一个生产单位到企业外去自由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以谋求利润。否则,与设立检验检测机构为非营利的公益性质违背。另外,由于这种检验检测机构,受到使用单位内的各种因素的影响,不具备独立、公正的地位,故只允许从事单位内的定期检验工作。
目前,除使用单位(包括一些大型企业集团)外,还存在一些主管部门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对主管部门改制成为企业的,其原来的检验检测机构仍然可以为原有的单位服务,也可以作为使用单位内部的检验检测机构存在。对主管部门已经撤销的,可以暂时允许从事原有负责范围内的检验检测工作,但随着检验检测机构的改革,也要走联合、改制的道路。
第四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
【释义】本条是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条件的原则性规定。 (一) 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是技术性较强的一项工作,并担负重要的责任,必须需要具有一定水平的检验检测人员、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并且必须建立一套制度,以确保工作质量。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设立,规定一定的条件,有利于检验检测机构的建设和发展。
按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监督管理办法》和质检总局等有关检验
检测文件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必须与检验工作相适应,规定与所批准的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最低人员要求。为了使检验检测机构健康发展,还规定取得检验检测资格证件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占检验检测机构总人数的60%,并规定具有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低于机构总人数的70%。事实证明,这些规定保证了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的基本素质。
(二)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做好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工作,关键是人,依靠人的经验。50年代,检验检测人员检验锅炉,就是凭手电筒、小榔头,通过手模、耳听、眼看,来判断缺陷。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特种设备的品种的增加、结构的复杂,必须利用必要的检验检测仪器、才能准确找出缺陷。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可供检验检测工作的仪器、设备越来越多,性能越来越好,对保证检验检测的准确起到重要的作用。作为检验检测机构的一个条件,规定检验检测单位必须具有一定的仪器、设备是必要的。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
在一些工业发达国家,是以检验检测人员个人的名义出具检验检测报告。而我国目前的检验检测工作主要是以单位的名义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因此,作为一个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报告就是其产品,为保证检验检测报告即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对其产生过程就要建立一套制度来进行保证。现时,我国检验检测机构数量还比较多,规模大小不一。目前,我国有检验检测机构1280个,总人数21491人,平均每个检验检测机构16.8人,所建立的管理和责任制度不尽相同,但必须具有检验检测报告审批制度、检验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并建立检验检测质量保证体系,以保证所有制度的贯彻,使检验检测人员能够正确的按照安全技术法规的规定,认真负责的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准确的查出缺陷,正确的进行判断,以确保特种设备在一定的周期内安全运行。
当然,对设立检验检测机构,还有其他一些条件,如需要法定地位,一定的办公、试验场地等。这些要求可以在规章和技术规范中,进一步加以明确。
第四十四条 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释义】本条是与第四十二条对应,从另一个角度作出关于特种设备的各项检验检测工作的资格和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规定。
(一)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应当由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由于特种设备具有事故隐患的特点,规定对所有与安全有关的环节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做好检验检测工作是十分重要的。为了确保检验检测的工作质量,本条和第四十二条都表明从事检验检测的机构必须经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不经过核准的任何机构、单位都不能从事强制性的检验检测工作。社会上有各种各样的检验检测机构,也有一些经过其他部门认可的合法检验检测机构,但要从事依照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并具有条例所规定的效力,必须经过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和核准。这些条款也说明,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检验检测工作,不应当再经过其他机构和部门的审查或认可。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本条例所规定的检验检测,是一种强制性的规定,为了确保安全,检验检测结果和判断必须科学、合理、可靠,防止随意性。按照特种设备的技术要求,特
别是事故的教训,人们不断的总结经验,并以安全技术规范加以确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已经颁布了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测的一些规程、规则等安全技术规程,对检验检测项目、方法、数据的处理、分析、结论,以及定期检验检测周期都加以规定,所有检验检测工作必须符合这些规定。目前,一些使用单位有的为了节省检验检测经费,自行确定检验检测项目,并采用招标的形式选择检验检测机构,是错误的;一些检验检测单位为了增加检验检测费用,随意增加检验检测项目,也是不对的。
第四十五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释义】本条是对检验检测人员资格的要求和执业行为的一般规定。 (一)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
检验检测人员的素质,包括检验检测技术水平、职业道德是保证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做好检验检测工作的首要因素。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对检验检测安全技术规范的熟悉、应用,并且需要一定的检验检测经验和使用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能力。因此,本条例规定,检验检测人员必须经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按照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人员监督管理规定、考核鉴定规则,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学历、技术职称、工作经历。检验检测人员分为高级检验师、检验师和检验员,高级检验师和首次申请检验师的检验检测人员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并颁布资格证书,检验师的复试和检验员的考核由总局委托省级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并颁发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二)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检验检测人员必须在一个检验检测机构执业。 由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对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十分重要,其责任必须落实。规定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检验检测人员只能在一个检验检测机构内工作,不允许检验检测机构相互利用其人员来独立为本单位进行检验检测工作,也不允许检验检测人员到二个或二个以上单位进行工作。这方面,往往表现资格审查过程和一些具体的检验检测工作中,存在临时借人充数的现象。今后,必须进一步加强检验检测资格管理,人员调动时及时更换资格证书,并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及时了解检验检测人员的流向。当然,为了发挥检验检测技术的整体优势,在一些综合性的检验检测工作中,一个检验检测单位对某些检验检测项目,比如无损检测项目委托其他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单位进行是可以的,但被委托单位必须对单项检验检测结果负责,委托单位必须对检验检测整体检验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十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释义】本条是给予检验检测机构的应该遵行的职业道德的规定。 (一)检验检测单位必须认真为生产、使用单位服务。
由于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工作带有强制性,被检验检测单位必须接受,否则
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地位上来说,就不同一般的服务机构,容易养成某些垄断行业具有的不好的作风。比如,不及时安排检验检测工作,利用检验检测权利获取其他利益,甚至吃、拿、卡、要,严重败坏检验检测机构的现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工作性质虽然不同一般的服务机构,但在思想和行动上必须具有服务思想,讲诚信,做好服务。要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所规定的要求,认真负责的做好检验检测工作,不漏检,不误判,不以其他人为因素随意进行处理。要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周期规定和约定的时间安排检验检测工作,及时出具报告。要方便企业,采取一起措施,使企业能够以最少的工作量做好检验检测准备和协助工作,包括交通、检验检测现场的准备。要有一种为企业服务的态度进行检验检测工作,不以验检测工作强制性来对被检单位提出超出检验检测工作范围的其他要求。实际上,不好的职业道德,也会带来不正确的检验检测结果。我们一方面要加强职业道德的教育,也要建立必要约束机制加以规范和约束,对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罚。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为被检单位保密。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所接触的被检单位,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和使用单位,其设计文件、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工艺,包括使用单位的一些内部资料,都因检验检测工作的需要而让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了解。比如,新产品的设计,要投入制造,就要供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的审查;制造的监督检验过程,检验检测人员对制造的全过程和工艺等具有商业或专利价值的工艺都了解十分清楚;对一些改造、维修、销售工作的信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也能够及时知道。这些信息,作为企业来说,可能就是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根基。因此,检验检测机构或检验检测人员必须加以保密。这也是为什么目前从事设计审查、制造等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检测单位,其地位也必须保持公正地位的原因之一。目前,有一些机构又从事设计,又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逐步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释义】本条是对为了保证检验检测工作质量所做出的规定
(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应当如实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并做好签字等有关手续,并为其结果负责。
检验检测工作关系到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技术上具有十分强的专业性,结论意见带有强制性。因此,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果必须客观、公正。客观,就要求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法规,逐项对现场和特种设备一丝不苟的进行检验检测,做到不漏检、不错检。公正,就是要严格依据安全技术法规及其检验检测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判断,不以人为的因素,比如急于生产、销售,做出不切合实际的判断,更不能出伪证。
目前,考虑到检验检测人员的实际水平和整个社会环境,对检验检测工作的
责任主要是以检验检测机构为主,但在实际的检验检测工
作中又是以检验检测人员个人为主。为了保证检验工作质量,要求检验检测单位建立必要的检验工作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检验报告、鉴定报告必须经过检验检测机构相关人员的审查,报告或鉴定文件上要求审查人员、检验检测人员签字,以示负责,所出示的报告或鉴定文件上必须由检验检测机构盖上机构公章,以表明报告或鉴定文件的效力。
(二)检验检测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工作质量的抽查。
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工作质量的抽查制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抽查的方式主要以抽查报告为主,并可以以所抽查的报告,跟踪检查所检验检测设备的情况,检查其检验检测工作是否客观、公正,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是否准确,各种签字手续是否齐全,报告及鉴定文件是否及时出具,考察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情况。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的抽查,应该由国务院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抽查,不得无组织的任意并重负进行。一般情况下,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可安排20%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抽查,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反映,适时安排进行抽查,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安排抽查,下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就必要再另行安排抽查。没有特殊情况,每个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每二年只能有一次特意的抽查。
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除检验检测工作以外的一些禁止性规定。
考虑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地位和工作性质,为了保证其检验检测工作的公正性,防止利用检验检测工作的信息、权利,谋求检验检测工作以外的不正当利益,或造成不正当的竞争,损坏其他部门的利益,本条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生产、销售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监制、监销特种设备,是非常必要的。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允许成立生产单位,也不允许与生产单位建立某种经济利益的统一体,或成为某些生产单位的股东。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参与生产单位的销售活动,不得成为代理商。目前,在社会上所出现的某某产品由某某机构或部门监制,就是一种市场行为,有的就是利用某些机构或部门的地位、名声推销产品,多数是为了谋求一定的经济效益。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实行监督检验不同对产品监制,实行监督检验制度是国家为了保证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对所有取得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资格的实行的统一制度,也是工业发达国家通行做法;从事监督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派持证检验人员依据安全技术规范,到现场实地进行监督检验进行,根据生产的特点和项目的重要,划分不同的监督检验方式,如实物检查,资料审查、巡回检查等,并必须留下工作见证;实行监督检验制度对同样的产品,必须实行同样的制度,不能存在有的实行监督检验,有的不实行监督检验。对本条例没有规定实施监督检验的电梯制造,无论制造企业是否自愿,从事法定检验检测的机构都不得采取监制等手段,为产品质量出具任何具有证明性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