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监察条例及释义(7)

2019-04-23 19:36

人员的职责,制订日常检查的程序和要求,配合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安排定期检验计划及其发生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等等。

由于使用单位的规模不同,具有一定规模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如一些企业设立的安全管理机构,并在其内配备专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人员等;一般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在其单位内的一些类似职能的管理机构,如设备管理机构、后勤部门等赋予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能和责任,并在其内配置专门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也可以配置兼职人员,兼管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无论是专职或兼职的,其职能和责任都是一样的,必须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平。

(二)安全管理人员有处理紧急事务的权利。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必须给予单位内的安全管理人员必要的责任和权利。必须要求安全管理人员按照制度的要求,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必须赋予在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何人不应该予以阻扰。单位有关负责人必须支持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对安全管理人员提出的问题和采取的必要措施,必须及时的进行处理。安全管理人员在行使权利时,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其他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也应该按本条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行使处理紧急事务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释义】本条是对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日常检查的一些特殊规定。 (一)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必须在使用前应当做好试运行和例行检查工作。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是供游客乘坐的,发生事故,直接造成人员伤害,社会影响较大。因此,安全显得更为重要,作出安全检查的特殊规定是必要的。规定使用单位每日运行前认真进行试运行和检查,特别要对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以便更有效地保证安全运行。

(二)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相关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由于电梯、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的乘客一般都不了解设备的性能、使用方法,因此,必须将必要的注意事项,包括电梯的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和自我保护的措施告知乘客。如要求乘坐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的人员必须身体能够适应,必须在管理人员的指导下,按规定绑好安全带或安置好相应保护装置,乘坐电梯不得把门等等。

第三十六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并全面负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至少应当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

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

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

【释义】本条是关于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一) 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相关安全知识,

全面负

责运营使用的安全工作。

运营使用单位的负责人,直接管理特种设备的日常运营使用工作,因此,运营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方面的知识和安全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运营的安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是一种机电设施,本身的结构技术水平不同一般设备,由于载人,其安全保护装置配备和其性能也具有特殊的要求,因此,要保证运营使用的安全,必须首先了解和熟悉这些知识。

本条明确规定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运营使用的安全负责。这一规定,进一步强调了运营使用单位负责人在安全方面的责任。在实际运营使用过程中,需要进行日常管理,如定期维修、日常维护、安排定期检验等工作,虽然由有关人员或相关单位、机构进行并都负有一定的责任,但都避免不了运营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这就要求单位主要负责人在熟悉相关知识的基础上,将安全运行作为第一位工作,加强管理、检查,及时解决问题、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运行。

(二)运营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督促 检查安全使用工作。

这是落实安全工作的一项具体的措施,是建立责任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运营使用安全虽然由其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但安全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涉及到各个方面的人员,定期召开会议,是做好日常工作为基础的。因此,从法律上规定由主要负责人每月召开一次专门研究运营使用的安全工作会议,召集有关人员研究、检查安全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督促进一步改进薄弱环节的工作。当然,每次会议所决定的措施,都要进行落实到具体人,做好会议纪录。

(三)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

因各种各样原因,设备、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故障,出现一些异常现象。如运行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突然停止运行,乘客身体突然不适应等等。运营使用单位都要制定对一些突发事件的救援方案,并配置救援设备和急救物品,在没有消除故障前,能够及时营救相关人员。

第三十七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乘客应当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

【释义】本条是关于乘客应当遵守的特殊规定。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乘客,必须按照其安全要求进行乘坐。如乘坐电梯时不得打闹、随意把门,乘坐客运索道不得打开箱体门,乘坐大型游乐设施不得打开保险装置等等,否则会发生事故。在发生异常现象时,必须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以便及时地得到解救。这些相关的注意事项,电梯在现场有告示,客运索道、游乐设施不但有告示,工作人员也会反复讲述,有的在某些地段设人员进行监督,乘客都应该给予配合、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的规定。电梯、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非常好,乘客不配合,仍然会发生事故,甚至恶性事故。

第三十八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

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纪录。

【释义】本条是关于电梯制造单位在保证电梯安全运行义务方面的规定。 按照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电梯的安全终身负责的基本原则,本条规定了电梯制造单位对其制造的电梯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应当跟踪了解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

电梯制造单位及时了解其制造电梯的安全运行状况,一方面对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通过一定的帮助,另一方面能够通过了解的情况,改进自己的工作,使电梯的制造质量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安全性能更能得到保障。条例没有规定跟踪调查和了解的具体规定和要求,这应当由制造单位在制造质量保障体系中规定,并在向用户提供的质量保证书或相关文件中给予承诺。

(二)应当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给予技术帮助。 应该说,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的结构、性能是最了解的,应该有义务协助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包括维护保养人员、管理人员的培训,对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给予技术帮助,提高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水平等。

(三)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电梯制造单位在跟踪调查和了解,以及在协助维护保养和使用单位处理有关问题时,一方面必须及时解决电梯存在的事故隐患,另一方面还必须将存在的严重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一般是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便使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掌握情况,以便采取需要的措施加以督促,使隐患得到及时的消除。

(四)应当将调查、了解情况作出记录。

电梯制造单位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应当作出记录,这种记录可以在电梯使用单位的设备档案上予以记载,也必须在本单位的有关材料中予以记载。这方面的工作,都应当在本单位的相关制度中给予明确规定,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的监督检查或者在进行资格许可检查中提供。

第三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规定。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范围。

由于特种设备本身具有潜在危险性的特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不但与特种设备本身质量安全性能有关,而且与其相关的作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有关。为了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确保安全运行,其相关人员,必须经过考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这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必不可少的基础工作,是安全监察工作一项主要工作和许可制度,就象汽车驾驶人员、船舶驾驶人员、飞机驾驶人员一样,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保证作业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熟练进行作业,确保设备运行安全。从统计的检验案例和事故表明,因人员无证上岗,不具备安全运行知识和技能,引起损坏和事故占检验案例和事

故的20%。

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含相关管理人员)主要包括锅炉操作人员(司炉工)、锅炉水处理人员、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医用氧舱管理人员、气瓶充装人员,电梯操作人员、电梯安装人员、电梯维护保养人员,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起重机械安装人员、游乐设施操作人员、游乐设施安装人员、游乐设施管理人员,客运索道操作人员、客运索道安装人员、客运索道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焊接人员等等。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由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由于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对从事特殊行业的人员考核,都是由其相应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如汽车驾驶人员由公安负责、船舶驾驶人员由船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一样。因此,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也必须由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必须由考核单位颁发质检总局统一印制的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保证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是各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监察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经常的加强监督、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进行处罚,为确保持证上岗率达到100%而努力,坚决消除因无证上岗而发生事故的现象。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释义】本条是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以及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执行操作规程、安全规章的规定。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特种设备人员教育和培训。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这些知识和能力是要通过教育和培训获得的。不可能通过作业人员考核前短短的几天的辅导就能全面了解特种设备作业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的,必须靠平时的教育和培训。另外,特种设备监督部门的考核只是进行有关作业安全技术的最基本的要求考核,以保证安全运行。但是特种设备的运行好坏,除基本安全要求外,还有许多其他许多要求,还要熟悉具体设备的性能,以保证设备不但能安全运行而且能够经济运行。如:锅炉运行,除懂得有关压力、温度、水位、安全附件的运行外,还必须知道燃烧、维护的知识和技能;起重机械品种多样,具体使用者,必须了解其具体的性能和运行要求;每个单位的管理也不一样。因此,特种设备单位必须针对具体的设备、本单位的相关制度,不断的培训、教育,提高作业技能水平。作业技能水平的提高,也必然有利于安全作业。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有关的 安全规章制度。

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除必须需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基本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外,还必须需要作业人员在具体的作业过程中,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每台设备都有其具体的操作要求,包括出现问题的处理方法等等,如锅炉运行时,从锅炉进水、点火、升压、供汽等过程都有严格的要求,作业人员必须要步步遵守。另外,为保证安全,每个使用单位都制订了相应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岗位责任制度、交接班制度等等,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这些制度,才能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

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事故隐患的报告规定。

特种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事故隐患或者出现某种不安全因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能够及时发现。这就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一方面必须基本的安全技术知识,另一方面也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密切注视设备的运行状况,发现问题能够及时处理。

无论出现的问题是否能够处理,或者是否得到及时处理,如压力容器发生泄漏、起重机械有常声响等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并同时要向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报告。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安全意识的增强,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的含义也会发生变化。如:锅炉在运行中,安全阀开启,如果能够及时的泄放,不引起锅炉损坏;客运索道突然停止运行,但没有影响设备损坏或人身安全,可称为故障,目前都不列入事故的范围内。考虑到故障,因偶尔的因素,可能没有发生设备损坏或人身伤亡事故,同样的故障,会在另一个时间和或者另一地点,酿成事故,因此,做好统计,分析也是十分必要的,一些工业发达国家都将安全故障纳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统计、分析范围内。目前,我国虽然没有纳入统计范围内,但应该作为单位内的一种义务。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四章检验检测共九条,规定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具体要求。条例确定了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内容,检验检测单位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检验检测单位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责任,明确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必须经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第四十二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等检验检测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必须经过核准的规定(一)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检验检测单位必须取得核准。

本条例所规定的检验检测工作包括生产过程的监督检验,在用设备的定期检验、产品和部件的型式试验等检验检测工作。这些工作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必不可少的的工作,是安全监察工作中十分重要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78年,这些工作都由政府部门安全监察机构的的安全监察员实施。随着经济的发展,特种设备数量的增多,光靠现有的安全监察员是不可能胜任的,而且又不可能因此增加政府人员编制。为了适应安全监察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外一些发达地区的做法,各地劳动部门相继设立具有事业单位性质的技术机构,专门从事特种设备的技术检验工作,成为我国安全监察体制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中明确“劳动部门领导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是专门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事业单位”,进一步明确了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的性质和地位。随后,劳动部门也成立了劳动保护等检验检测机构,开展了电梯等其他特种设备的检验工作。随着检验检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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