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5 是否与上下游合作伙伴建立有效的社会责任议题沟通机制,利用对话、信息共享、共同行动等方式提高供应链各方的社会责任意识和能力? 4.16 最近一年没有因为供应链关系中的公平、诚信问题而招致法律制裁? 4.17 是否在产品和服务的设计、生产、销售过程中识别和遵守适用的健康和安全标准,包括提供必要的安全使用指引、健康警示和安全标识? 4.18 是否在产品上或服务场所中向消费者提供完整、正确、清晰和便于比较的信息(包括产品和服务的性能与价格信息,以及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 4.19 是否采取措施提高消费者对企业的认可度和忠实度? 4.20 是否反对并预防强迫消费和不公平的消费条件(如霸王条款)? 4.21 反对并不进行虚假、误导性或有损社会公德的广告和商业推广活动? 4.22 是否建立了渠道以充分了解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23 是否提供适当的产品安装、保养、维修、技术支持和退换(包括召回)□ 等售后服务? 4.24 是否向消费者提供有效的申诉途径,并及时、公平地调查和处理消费者的赔偿请求? 4.25 是否对收集和使用的消费者信息,特别是可识辨身分的信息的必要性和范围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4.26 是否有制度严格保护已经获得的消费者个人信息? 4.27 是否向消费者推广或推荐对社会和环境负面影响更小的产品或服务(如公平贸易产品、生态或环境友好的服务等)? 4.28 是否利用产品和信息系统向消费者提供有关产品和服务的可持续性信息,及时、充分地说明产品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 4.29 是否采取措施使消费者了解与产品和服务相关的可持续消费方法? 4.30 最近一年没有因为消费者关系问题受到法律制裁或公众抗议? 回答为“是”和“否”的问题数目 □ □ □ □ □ □ □ 5 社区责任 问题: 5.1 是否与当地社区和各利益相关方之间建立公开、透明、基于对话和协商的沟通与参与机制? 18
是 □ 否 □ 5.2 这些机制是否能够帮助企业及时、充分地征询和了解到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期望? 5.3 是否持续地评价企业的运营和决策对所在社区和各利益相关方的影响? 5.4 是否将必要的有关上述影响的预防和补救措施纳入管理和经营决策? 5.5 根据企业的发展规划,是否将持续扩大在当地的投资? 5.6 企业是否在政策上倾向于并在实际上主要雇用当地人员? 5.7 是否优先在当地进行采购和为当地提供产品和服务? 5.8 是否鼓励和组织员工开展志愿活动等融入当地社区的活动? 5.9 是否利用企业的业务能力和技术优势帮扶当地的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 5.10 是否力所能及地参与助困减灾、保护生态环境等公益活动? 回答为“是”和“否”的问题数目 □ □ □ □ □ □ □ □ □ □ □ □ □ □ □ □ □ □ 19
附件2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11)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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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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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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