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重役”体制的形成

2019-05-17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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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重役”体制的形成

——以白粮解运为例

胡铁球

来源:《社会科学》2012年6期

内容提要:明代白粮解运,开始为粮长督率运夫解运,后变为粮长自雇船只和人夫解运,再变为官府督催粮长解运。一般来说,以“区”佥点粮长,每名输纳白粮数目较大;以“里”佥点粮长,其输纳白粮数目较小。白粮解运正米1石所需费用,宣德为3石左右,成化为3-4石;正德、嘉靖时为4-5石;到万历时以5-6石为常,明末飙升到8-10石。北运白粮之重役的形成,核心原因是粮长在解运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有“官辖”,处处受官吏节制,使费繁多。由此可见,政府对民间组织的管辖环节不宜过多,否则弊端重重。

关 键 词:重役 白粮 粮长 官辖

作者简介:胡铁球,浙江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教授。

白粮分北京和南京两个系统,北运白粮系指由江南苏州、常州、松江、嘉兴、湖州五府中的24县1州①解运到京师供应库、光禄寺、酒醋面局、宗人府及百官俸禄的税粮,每年额派21万余石②。其品种包括白熟细米、白熟粳米、白熟糯米等优质米种,因是供应六宫及百官消费,故对米质的要求非常高,明代规定漕粮、边粮等各类税粮交纳须干圆洁净,而对白粮则是“每粒拣选,务在粮精纯”,若是不“精纯”,则要求“换纳”,重新输送③。史称:“且此白熟米,得之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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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其初收之时,乡民选取一色好稻,舂碾成米,筛簸择好者取之,其不好者退之,劳费民力颇多。”④故当时官方折算,白粮与普通米相差极为悬殊,金花银的折算是银一两折米四石,而光禄寺糯米则为“每石折银一两一钱”⑤。不仅如此,白粮解纳之费,冠诸种税米解纳之最,故五府府志及其各县县志都异口同声宣称,充白粮解役者必破家,这种情形自成化以来不断加重,到嘉靖时,史称:“嘉靖十年以前,民运尚有保全之家,至嘉靖十年以后,凡充是役,未有不破家者”⑥。此类论述比比皆是,到万历以后,便愈演愈烈,终明一代,此役一直是个梦魇。

白粮输纳是明代赋税一个重要构成部分,在各类论著中涉及的不计其数,但专文论之者,据笔者所知,国内仅有鲍彦邦先生的《明代白粮解运的方式与危害》一文,该文主要论述了白粮的来源、用途与特点;白粮解运的组织方式及其危害⑦。本文亦在前辈研究基础之上,重点探讨白粮解运的具体负担及其产生的原因,尤其是制度因素。

一、白粮解运的制度、数量、费用和贴费

1、白粮解运制度的变革

北运白粮的解运,有一个从“民运”向“官督民运”的转变历程,这个历程使得白粮解运负担愈来愈重。

从明初的粮长制度来看,其解运方式一直是粮长率运夫解运,其中运夫自备盘缠,自雇船只和车辆,而粮长仅是解运中的召集和领导人,其职责是交纳赋税及办理赋税完纳手续,若发生亏欠,其赔偿则先是粮长追责运夫,运夫无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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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由粮长代替负责赔偿,也就是说粮长是最终负责人。如洪武十九年,《大诰续编》言:“催粮之时,其纳户人等,粮少者,或百户,或十户,或三五户,自备盘缠,水觅舡只,旱觅车辆,于中议让几人总领,跟随粮长赴合该仓分交纳,就乡里加三起程”⑧。宣德元年,周幹曾指责粮长“以平斗正数付于小民运赴京仓输纳,缘(沿)途费用所存无几,及其不完,着令赔纳,至有亡身破产者,连年逋负”⑨。成化间,王恕言苏松常三府输纳白粮,“约用运夫二万有余,自备衣粮盘费,又不可以数计”⑩。因运夫过多,故成化六年规定:“白粮米系官造船只,每船佥拨纳户五六名,多不过十名领驾来京”(11)。《武进县志》载:“国初有囤户以征收,有运夫以转输,一乡之中遍役数十人,以为累也。”(12)

粮长督率运夫解运的制度,一直推行到成化末年。到成化二十二年时,松江知府樊瑩认为周忱改革后的一个重大弊端是“运夫耗折称贷积累”,于是采取了“革民夫,俾粮长专运,而宽其纲用以优之”(13)的变革。这个变革的目的是解救运夫,把原来运夫的责任全部推到粮长一人身上,于是粮长无权带领运夫解运,而只能独自雇船雇夫,整个解运过程皆由其一人负责,虽然樊瑩说“宽其纲用”,但实际上政府拨给粮长的雇船等费总是大大少于实际费用。经过这个改革,不仅剥夺了粮长统率运夫之权,而且加重了粮长的责任和负担,是把“危害”转移的一种变革方式,而没有追究造成“运夫”破产的深层体制问题。

与此同时,明政府还不断强化对粮长的监管,结果粮长在解运环节完全失去了自主权,监管之官越设越多。正统之时仅有沿河各官催督粮长(14),到嘉靖时增设儹运郎中催儹粮长(15),至隆庆又添设总部、协部之官以催督监管粮长(16),到万历时,政府拨给粮长的贴费,也受到官员的控制,如万历九年议准:“应得水脚,当官议定,先给一半,其余印封,船过徐州,总部官验给并”(17)。至万历三十九年,监管粮长之官吏,有沿河之官,有委官、儹运郎中,有总部、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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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官和押役长、押幇役以及扛头等官、吏、役等各色人员(18)。且每官之下,

又有胥吏衙役,如松江府“北运总部府佐官长夫一十名,每名银十二两,共该银一百二十两”(19)。这种庞大的官吏队伍,处处掣肘粮长,处处勒索粮长,粮长安能领足贴费。从中也可看出,北运白粮与其说是民运,不如说官督民运,是典型的半官半民性质,与明初之民运已经大相径庭了。到明末之时,许多官员认识到白粮解运真正弊端在于官吏监管粮长环节过多,故有官运代替民运之举,但实际运作还是官督民运,史称:“运役之裁,自崇祯十四年始,然改北运为官运,而以收催充之,虽无北运之名,仍有北运之实,民困犹未息也”(20)。

另外,自明中后期,白粮起运方式,原则上是以州县为单位,自结为一帮,史称一县“凡民运船只,自为一帮”(21)。又每帮阄出“批头”或称“批首”二人或一人领队,起船输纳京师,史称:“宜兴县白粮解户共五十三名,旧例必于五十三名中,阄出二名,谓之批头。自开帮后,承管沿途衙门投批挂号之事”(22)。在一帮中,各县又设有若干差役“督押”粮长。如崇祯元年,归安县、乌程县、崇德县、德清县共欠各类白粮2399.3石,“各属所欠白粮,计米征银,查验明白,眼同各该批首收领,责令各该差役徐惠、李文、谈龙、方亮、沈忠、尹和等,于本年八月初九等日前后起行,督押各解进京买米完纳”。又言:“崇德县解户沈庭珍、许金锡、范道金并旧保识齐禄,见在追比,计日可完。但乌程县批首蒋允昌,解户李吴、许相等通不赴比。及时拘该县原押差役徐惠、谈龙等,亦无其人。”(23)据此史料,一帮中由批头、押役、粮长等人构成,且当该帮有亏欠时,“批首”亦要负责整个县的追讨及赔补责任,故佥为批首(批头),其基本上是死路一条,茅元仪言:“(白粮粮长)加之乡民愚拙,或畏惮远行而包之积年解役,即身抵京师而不能出歇家揽头之手。兼之一解不完,总批难缴,故一佥批头,即数万之家,无不立破”(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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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明代白粮解运,开始为粮长督率运夫解运,后变为粮长自雇船只和人夫解运,再变为官府督催粮长解运,最后变为官运,这时离明亡仅有三年,且推行得并不彻底。

2、每名粮长所解白粮之数

宣德以前,江南地区的粮长制度运行方式基本一致,都是以区为单位佥派,但自周忱、韩雍改革后,上述五府佥派白粮粮长及起运方式,各自经历了不断变革,其中苏州、松江、常州演变方式基本上一致,都是按区佥派粮长,而嘉兴、湖州则自万历九年“均田均役法”推行后,走上以里为单位佥派粮长之路,粮里开始混一(25)。由于各府之间佥派粮长方式各异,故每名粮长额派白粮数量有较大的差异,但就佥派流程来看,嘉兴、湖州、苏州三府都是根据各州县额派白粮总数,来确定“船”、“篷”、“批”之数,再根据“船”、“篷”、“批”之数来确定粮长数,所谓“篷”、“批”皆是“船”的另称。如嘉兴府海盐县,万历初年,额派白粮4349.524石(26),分为十篷(船),每篷佥粮长2人(27),平均每个粮长输白粮217.5石左右,平均每篷435石左右。至万历四十二年,海盐“北白十蓬,每篷正米四百五十七石五斗四升零,正副解二名”(28),这说明海盐额派白粮增至4575.4石,“每篷”增至457.54石,平均每个粮长输白粮228.77石。其后史书都言海盐白粮仅4000石,每篷400石,每粮长输纳白粮200石,如“(白粮粮长)惟东南五郡有之,吾邑(海盐县)粮仅四千,船止十蓬,而大家巨室立破,於是役者不知凡几矣”(29)。光绪《海盐县志》言:“海盐白粮四千,分为十篷,充是役者率破家。”(30)这大概是中国文人喜欢说概数的结果。又如万历间,嘉兴府秀水县额派白粮约6725石,又“本县白粮分为十四篷装运”(31)。根据嘉兴府每篷佥点2名粮长的惯例(32),共为28名粮长,每名粮长解运白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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