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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嘉靖《吴江县志》卷10《食货志二·徭役》,第537页。万历《武进县志》云:“县以其乡合之为区若干,区复分为上下二角,五年一编审,则角佥殷实之户收其角之本折者一名,名曰粮长,名以十分为率,一人不任也,或三人或五六人曹任之,大都重不过五分,少乃有以厘计者,每名之中,又举其力之最优者,职输白粲,名曰总部。”(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7册《常镇·武进县志》,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96册,第19页。)显然“总部”仍是“白粮粮长”的另一称呼。
(36)崇祯《太仓州志》卷8《赋役志·白粮》。
(37)松江府北运粮长,在万历中期,华亭县每年应编签白粮粮长28名,上海18名,青浦10名,共56名,其依据是松江府“五年之内,华亭应编北运一百四十名,上海应编九十名,青浦应编五十名”。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6册《松江府志·田赋一·北运白粮上上役》,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95册,第742页。
(38)松江府解运白粮数量,实际上在不断变更。如万历六年,根据《松江府志》所列该年各项应输白粮数目,可统计出松江府的白粮总数为49537.65石(崇祯《松江府志》卷8《田赋一》,第33页)。而崇祯时期,根据《松江府志》所列该时期各项应输白粮数目加总,则为50479.84石(崇祯《松江府志》卷9《田赋二》,第14-19页)。而据《漕运则例纂》记载,松江府白粮原额为50379.837石。该志还记载了万历十五年,议减光禄寺白粳正米3600石,说明白粮解运数目不是一成不变的,但都在5万石上下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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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叶梦珠:《阅世编》卷6《徭役》,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146页。
(40)“夫军运以十军而运米四百石,或五百石。民运以一民而亦运米四百石,或五百石。”陆树德:《疏上大司農王公国光覆行之至今为吴民利》,《明经世文编》卷291,第3072页。
(41)《明宣宗实录》卷55,宣德四年六月壬午,第1309-1310页。
(42)《明史》卷153《周忱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4212页。
(43)王恕:《议事奏状》,《皇明经世文编》卷39,第302页。
(44)《明史》卷206《马録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5427页。
(45)梁材:《会议王禄军粮及内府收纳疏》,载《明经世文编》卷103,第926页。
(46)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7册《常镇·武进县志》,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96册,第4页。
(47)万历《吴江县志》卷14《赋役·田赋》。
(48)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7册《常镇·武进县志》,续修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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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全书本,第596册,第17页。
(49)嵇璜、曹仁虎等撰:《钦定续文献通考》卷31《国用考·漕运》,四库全书本,第627册,第71页。
(50)《无名氏笔记》,载赵诒琛、王保譿《甲戌丛编》,1935年铅印本,第3册,第10页。
(51)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下)》,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46页。
(52)乾隆《吴江县志》卷12《田赋》,中国方志丛书本,华中地方·第163号,第325页。
(53)万历《明会典》卷28《户部十五·会计四·京粮》,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206页。
(54)嘉靖《吴江县志》卷9《食货志一·贡赋》,第495-498页。
(55)万历《秀水县志》卷3《食货志·田赋》,中国方志丛书本,华中地方·第57号,第155页。
(56)天启《海盐县图经》卷6《食货篇·役法》,中国方志丛书本,华中地方·第589号,第4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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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嘉靖《吴江县志》卷9《食货志一·贡赋》,第495-498页。
(58)天启《海盐县图经》卷6《食货篇·役法》,中国方志丛书本,华中地方·第589号,第495页。
(59)康熙《德清县志》卷4《田赋》,中国方志丛书本,华中地方·第491号,第175页。
(60)叶梦珠:《阅世编》卷6《徭役》,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147页。
(61)《嘉兴府志》载其各项费用如下:“每石准征糙米一石八斗??每正米一石另加贴役银一钱八分??又供用库、酒醋面局每正米一石加船钱米四斗,夫米五斗,车脚米七斗,共米一石六斗,照例给银八钱??光禄寺每正米白米一石加船钱米四斗,夫米五斗,车脚米八斗,共米一石七斗,照例准银八钱五分。”(万历《嘉兴府志》卷五《赋役一》,中国方志丛书本。第505号,第290—291页)又据万历《秀水县志》记载,该县解运北京供用库、酒醋面局、光禄寺“共白熟梗糯正米六千七百二十五石六升一合二勺有奇,每石加春折、筛、包、斛面,准糙平米一石八斗,共准糙平米一万二千一百五石一斗一升一合有奇。前项本色每正白粮一石,帖役银一钱八分,该银一千二百一十两五钱一分一厘有奇??北京供用库、酒醋面局,每正米白粮一石加船钱米四斗,夫米五斗,车脚米七斗,共米一石六斗,照例准银八钱,该银三千三百八十八两九钱六分五厘有奇;光禄寺每正米白粮一石加船钱米四斗,夫米五斗,车脚米八斗,共米一石七斗,照例准银八钱五分,该银二千一百一十五两五钱二分六厘六毫有奇”(万历《秀水县志》卷3《食货志·田赋》,中国方志丛书本,第57号,第155页)。两项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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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明白《府志》所载“每石准征糙米一石八斗”实际便是“每石加春折、筛、包、斛面,准糙平米一石八斗”,也就是说所谓的“每石准征糙米一石八斗”,实际上包含了加耗、加春办等费用在里面。白粮转糙米,在明代规定为每石加1斗,故“每石准征糙米一石八斗”实际含加耗、加春办等费用共7斗,也就是每正米一石加耗、加春办等费共7斗,从中也可得知加耗是指“筛、包、斛面”等损耗,也就是交仓的米耗。
(62)万历《嘉兴府志》,中国方志丛书本,华中地方·第505号,第290页。
(63)康熙《德清县志》卷4《田赋》,中国方志丛书本,华中地方·第491号,第175页。
(64)万历《秀水县志》卷3《食货志·田赋》,中国方志丛书本,华中地方·第57号,第176页。
(65)吕维祺:《南庾疏抄》卷2《振刷事宜》。
(66)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6册《苏松·松江府志·北运白粮上上役》,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95册,第742页。
(67)“三仓”指“民运南北白糙三仓等粮”天启《海盐县图经》卷6《食货篇·役法》,中国方志丛书本,华中地方·第589号,第509页。
(68)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6册《苏松·松江府志·北运白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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