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目录
第一部分 复习笔记 ............................................. 2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本章了解)............................ 2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2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6 第四章 管辖(★)............................................ 9 第五章 回避................................................. 13 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 15 第七章 刑事证据............................................. 20 第八章 强制措施(★)....................................... 23 第九章 附带民事诉讼......................................... 31 第十章 期间、送达........................................... 33 第十一章 立案............................................... 33 第十二章 侦查............................................... 35 第十三章 起诉............................................... 40 第十四章 刑事审判概述....................................... 43 第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 44 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 51 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57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58 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62 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69 第二部分 刑事诉讼法模块复习资料 .............................. 70
第一节 名词辨析与简答 ...................................... 70 第二节 期间总结............................................ 74 第三节 实战演练之选择题.................................... 82
第一部分 复习笔记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本章了解)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四、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如刑法、检察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律师法;有关解释;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如看守所条例;有关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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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两者都是以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限制国家公权为目的,分别从静态与动 态的结合。程序法是为实体法的事先而存在的,而程序法本身具有独立的品格。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1)惩罚犯罪是指通过公正的诉讼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确适用刑法,打击 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保障人权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规制,重点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等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2)两者是统一的,惩罚犯罪的目的最终是为了实现对人权的保障;而人权的保障又 是以惩罚犯罪为前提的。
(3)两者是一对矛盾,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保障人权
二、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1)程序公正是指过程的公正,程序公正的内容包括:充分参与、程序遵守、必要救济、程 序公开、程序中立、程序参与、程序平等、程序安定、程序保障;实体公正是指结果的公正。 (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是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 (3)冲突时程序公正优先,正义要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
(4)司法应当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
三、诉讼效率
总的来看,原则上“公正优先”,有的程序则体现了“效率优先”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1、公安机关:侦察权(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注意这四个机关也拥有: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局 2、检察机关:检察、批准逮捕、自侦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 3、法院:审判权
具有专属性,三机关分别行使,并要依法行使。
【历年真题】:2002-2-15;某市政府机关职员张某,因涉嫌犯间谍罪被有关部门立案侦
查,后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1
资料来源:司考周报 http://www.sikaozhoubao.com“黄金笔记之刑诉”。
A、本案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B、本案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C、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D、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43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
序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一、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没有权力机关)
二、独立的程度不同。(集体独立;人民法院的独立与检察院的独立不同)
检察院的独立:是指整个检察院系统独立,而不存在单个检察院的独立,因为上下级检察院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检察院内部也不存在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因为检察院内部是在检委会领导下的检察长负责制(检察院的一切决定权都在检察长手中)
法院独立包括:法院系统独立、单个法院独立(因为法院的上下级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且此种监督表现为事后监督,即必须在一审审判结束后按法定程序进行监督) 三、依法行使。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分工负责是前提、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是保障。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一、立案监督。(要求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要求立案,公安机关应当
立案)
【重点法条】:《六部委规定》第7条: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
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二、侦查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的监督;补充侦查) 三、审判监督。(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事后监督,而不是庭上监督;抗诉权) 四、执行监督。(死刑、减刑、假释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阶段为整个诉讼过程。
二、犯罪嫌疑人在侦察阶段只能自行辩护,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在审判阶段既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律师或法律允许的其他热闹为自己辩护。
辩护主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需要注意最高法院解释第33条的除外情形。
【重点法条】:《最高法解释》第33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
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三、犯罪嫌疑人在侦察阶段不能聘请律师为其辩护,但是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等法律帮助。只有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才有权聘请辩护人。 四、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保障的义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一、含义:定罪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必须依法行使 二、体现: (1)定罪权统一,废除免予起诉;
(2)区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称谓(提起公诉前为犯罪嫌疑人) (3)证据不足不起诉; (4)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40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162条第3款: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应当依法给予特别保护。如对未成年人讯问或审判时,可以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重点内容)(★)
一、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二、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六种)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高检规则》
第262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第263条: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26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特殊情形:
(1)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根本没有违法犯罪行为 (2)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处理; (3)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处理; (4)在审判阶段,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第1种情形; (5)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死亡的。
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诉讼的不同阶段所做出的处理也不同,注意区分: 立案阶段:公诉案件→不立案的决定 自诉案件→不予受理的裁定 侦察阶段:公诉案件→撤销案件的决定(检察院自侦案件由其自身作出)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审判阶段:①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之第1种情形→判决宣告无罪 ②属于其他五种情形→裁定终止审理(例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根据已查明事实证据表明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判决宣告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