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7)

2019-05-17 17:51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5、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 6、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历年真题】:2003-2-92,犯罪嫌疑人甲于1994年因琐事将邻居捅成轻伤后逃跑,2000

年春节他以为没事,回家过年,被害人发现后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并将其拘留,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那么,对此案应当如何处理?

A、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B、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 C、公安机关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D、公安机关应当释放嫌疑人,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章 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概述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77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一、成立条件

1、以刑事诉讼成立为前提

2、原告人符合法定条件(被害人;无行为能力的人或死亡的,由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继承人代为提起;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

3、有明确的被告人及具体的要求和事实依据(未成年的监护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遗产继承人)

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注意:物质损失——实际、必然;

犯罪行为;非法占有、处置的犯罪案件——《刑附范围规定》第5条: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不能弥补损失,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5、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期限和方式

1、期限(立案到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注意:在二审中可以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对方反诉,应以调解的方式结案,调解不成的,应当另行起诉。但是仅要求增加赔偿数

额,可以调解;如果调解不成的,法院应当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 2、方式(检察院;公民或单位)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 一审程序:

1、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7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3、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5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送达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副本,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及时通知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并制作笔录。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将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其法定代理人。人民法院送达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时,应当根据刑事案件审理的期限,确定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交民事答辩状的时间。

4、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5、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必要时,可以决定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但在查封或者扣押过程中,应当注意,不能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享有所有权以外的他人的财产。

6、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中,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7、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开庭审理。 8、开庭审理时,一般应当分阶段进行,先审理刑事部分,然后审理附带民事部分。 9、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自行撤诉处理。

10、对于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庭等案件,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如果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无法继续参加审判的,可以更换审判组织成员。

11、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2、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13、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14、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附带民事判决中财产的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 期间、送达

期 间 一、期间与期日

二、期间的计算单位和方法

(几种特殊的计算方式:法定节假日、路途时间、邮寄)

重新计算:另有重要罪行的;补充侦查移送审查起诉或审判的;改变管辖;发回重审;程序转换的

不计入:身份不明的;精神病鉴定期间;中止审理

三、期间的恢复(合法的原因,申请、时间、法院批准——裁定)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80条: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

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依法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限届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当裁定准许。)

【历年真题】:2004-2-90,何某不服一审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12年有期徒刑

的判决,但又因故耽误上诉期限。障碍消除后,何某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上诉活动,必须满足什么条件?

A、何某耽误期间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 B、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何某提出上诉

C、继续应当在期满以前提出上诉的申请,需要由辩护人为其提出 D、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裁定允许

送 达 一、送达的效力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81条: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

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收件)人员代收。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二、送达的种类:留置送达(注意调节书不可以采用此种方式)

第十一章 立案

立案的概念和意义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88条: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报案、举报与控告的区别:

报案是指单位和个人(包括被害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但尚不知犯罪嫌疑人为何人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告的行为;

举报是指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知情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报告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举报与报案相比,举报的案件事实以及证据材料要详细、具体;

控告是被害人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揭漏和告发,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立案的条件:(★)

1、公诉案件: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自诉案件:自诉范围;受诉法院管辖;被害人告诉;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诉讼请求和证据

立案的程序 1、接受材料(都应当接受,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如果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再移送主管机关;诬告与错告;保障报案人等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保密)

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对立案材料的处理——立案;不立案

【历年真题】:2005-2-31

立案监督 1、控告人的复议(原决定机关)(没有复核)

控告人接到公安机关、检察院说明不立案原因的通知书后,如果不服,有权向不予立案的机关申请复议。该机关应当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及时通知控告人。如果属于公诉转自诉的案件,控告人可以不经此步骤,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检察机关的监督

【重点法条】:《六部委规定》第7条: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

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

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历年真题】:2003-2-90,某伤害案,由于犯罪嫌疑人系当地公安局局长的儿子,当地

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报案作出了不立案的处理决定。被害人不服,向检察院提出,要求检察院对此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A、应该改变管辖,直接由检察院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 B、检察委员会可以作出决定,要求该局长回避 C、可以直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D、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认为理由不能成立,可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3、被害人的制约

第十二章 侦查

侦查行为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1)讯问的人员和人数:侦察人员,不得少于2人 (2)讯问时间、地点:市县内指定的地点或其住处

(3)讯问的步骤与方法:首先讯问的内容;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的义务;个别进行;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93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

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讯问特殊主体:未成年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聋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记入笔录) (5)讯问犯罪嫌疑人禁止性规定 重点掌握:(★)

(1)侦查阶段聘请律师是否需要经过批准(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批准) (2)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96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3)会见时侦查机关在场(可以)

(4)安排会见的时间(48小时安排会见;五类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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