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5)

2019-05-17 17:51

书证的表现形式不受任何限制:载体不受限制→可以是一面写了字的墙;书写方式不受限制→可以是钢水浇铸成的字;内容表现形式不受限制→可以是图画、符号。

注意:书证的载体也是物质的,但其是以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如果同一证据既具有物证的证

2、证人证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单位不能做证人。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仅有口供不能定案)

5、鉴定结论: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的鉴定(三种)

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保外就医 6、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必须通过高科技终端设备才能显示出与案件相关的信息。

注意: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时所作的录音、录像不是视听资料,其分别属于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 7、勘验、检查笔录

刑事证据的分类(★) 划分标准 1、按照证据的来源 2、与证明对象的关系 3、证据的表现形式 原始证据 直接证据(肯定和否定) 言词证据 种类 传来证据 间接证据 实物证据 无罪证据 4.与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关系 有罪证据 与案件之间无矛盾;结论唯一。

1、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客观性;关联性;形成完整地证明体系;证据之间以及证据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可将证据划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只要表现为人的陈述,则是言词证据,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专家意见)

凡是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特征、存在状况以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是实物证据,如物证、书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言词证据可塑性强,其客观性低于实物证据。实物证据客观性较强,但其必须结合其他证据才能认定,实物证据很少能作直接证据。

2、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凡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包括罪轻) 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证据,是无罪证据。

这种划分要求我们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当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并存时,只能继续收集

证据来排除,排除不了,则疑罪从无。

另外可以划分为:控诉证据(有罪、罪重)、辩护证据(无罪、罪轻) 3、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第一手证据、第二手证据)

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即是原始证据。(实物证据就是指原物、原件→如地上的鞋印就是原始证据,而对鞋印所做的石膏模型就是传来证据;言辞证据就是指亲身所为→如被告的供述、亲身感受→如被害人的陈述、亲眼目睹、亲耳所闻→不包括转告)

凡是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或第二手材料。

通常原始证据的证明价值大于传来证据;中间环节少的传来证据的证明价值大于中间环节多的传来证据。所以应尽可能地搜集原始证据,但也不能忽略传来证据,传来证据可以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也可以作为验证原始证据的手段,如果查证属实,也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注意:传来证据和传闻证据的区别,传来证据的范围更广,传闻证据仅指传来证据中的言词证据。

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所作的划分。 刑事案件主要事实是指:发生了什么犯罪?谁是犯罪人?

肯定型直接证据:一个证据能单独、直接地指出案件主要事实→是谁实施了什么犯罪(无论这个证据是真是假,都不影响)―――两个缺一不可。

否定型直接证据:一个证据能单独、直接排除发生了什么犯罪或着排除犯罪人是谁 如果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间接证据。

目击证人的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直接证据;被害人陈述可能是直接证据,也可能是间接证据。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是不可能成为肯定型直接证据,但可以成为否定型的直接证据。

注意:只有一个直接证据不能定罪,即孤证不能定罪(在我国刑诉法只规定“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不能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

完全运用间接证据定罪,必须遵守四个规则:

①、必须严格遵守证据的一般规则,既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②、间接证据必须形成完整地证明体系

③、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以及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如果存在矛盾,应当排除,排除不了,不能定罪

④、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 注意:犯罪现场的指纹、脚印、尸体、凶器等物证都是间接证据。

刑事诉讼证明 一、证明对象

1、实体法事实: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作为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

2、程序法事实:关于回避的事实,影响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事实,关于耽误期限是否有不可抗拒的原因的事实,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等。

二、证明责任

1、公诉案件: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承担。 2、自诉案件:自诉人应对其控诉承担证明责任。(自诉人的代理律师不是控方)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情况下不承担证明责任,既不证明自己有罪,也不证明自己无罪,证明自己无罪是权利,而不是义务,但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如实回答。 4、在例外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三、证明要求(证明标准)

1、立案:只要求确定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逮捕:要求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证据已经有部分查证属实,且能证明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所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

3、侦查终结(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共有三处) 4、审查起诉 5、有罪

6、疑罪从无(★)(审查起诉与一审)(一审与二审、死刑复核在证据不足时的处理)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140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

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八章 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概述 一、特点(适用主体;对象;目的;法定性;时间上的临时性) 二、扭送(可以总结为:现行犯或在逃的)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63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三、与刑罚、行政处罚的不同

拘 传 一、拘传与传唤(对象不同;是否具有强制性不同;二者的关系)

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

注意: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拘传到庭。

二、拘传适用的程序(《解释》第63条、第64条)

(1)负责人批准——县级以上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批准 (2)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进行;(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所地不一致) (3)2人执行;

(4)辖区以外执行——通知当地的公或检、法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92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

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三、 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

取保候审 一、取保候审适用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婴儿指未满1周岁)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的(注意,这里也可以变更为监视居住,但不能再羁押了)

(5)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6)持有效护照和出入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7)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8)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注: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方法逃避侦查,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不适用取保候审。

二、取保候审的方式

1、人保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54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55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56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财产保(人民币;起点)一千元以上 注意:两者不能同时适用

三、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56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

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四、取保候审的程序

1、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 2、决定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 3、执行机关:公安机关(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4、违反的后果(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监视;逮捕)

逮捕的情形:企图自杀、逃跑;毁灭、伪造证据、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擅自离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犯罪。 5、期间(计算,三机关可以分别适用)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根据司法解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各自都有12个月(共36个月)。

【历年真题】:2005-2-28,常某涉嫌投毒杀人被立案侦查,考虑到常某怀孕已近分娩,

县公安机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责令其交纳保证金3000元。婴儿出生1个月后,常某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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