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书,两次自杀未果,家人遂轮流看护常某及其婴儿,以防意外。在此情况下,对常某应当采取什么强制措施?
A、维持原取保候审决定 B、将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 C、增加取保候审保证金或者改为保证人担保 D、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04-2-65,下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哪些不适用取保候审?
A、甲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B、乙涉嫌抢夺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被拘留,需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 C、丙刑满释放后第二年又涉嫌重婚 D、丁是持刀抢劫的被告人
监视居住 一、适用的对象:与取保候审相同 二、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注意与被取保受审人的区别;会见不需要批准的人)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57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
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三、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义务范围的对比:①监视居住是不得离开住所或指定的居所,而取保候审是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可见两者的活动范围不同;②监视居住比取保候审多一个“不得会见他人”;③监视居住的义务一旦违反,只要情节严重,惟一的后果就是逮捕;
拘 留 一、适用的条件(★)(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拘留程序
1、决定权(检察机关的权限——上述适用条件第4、5项); 2、执行权:公安机关
注意两个24小时:①24小时内通知家属或所在单位;②24小时内进行讯问(检察机关拘留的执行主体、讯问主体)
3、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拘留(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乡级人大代表的拘留逮捕无需批准) 4、异地拘留,应当通知,异地公安机关协助 5、拘留羁押期限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天到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可以延长到30天。检察院应在接到逮捕申请后7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3+7=10;3+4+7=14;30+7=37)→最后的7天属于检察院决定是否批捕的期间,不允许公安机关使用。
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天到4天。所以检察院的拘留最长期限为14天(10+4=14)
四、刑事拘留与民事拘留、行政拘留区别 区别 法律性质不同 法律依据不同 适用对象不同 采用的机关不同 适用目的不同 羁押期限不同 法律后果不同 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或者继续危害社会,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一般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为37日 先行拘留一日的可以折抵刑期一日 是对有妨害诉讼行为人的惩戒,与判决结果无任何关系,可以提前释放。 是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人的处罚 15日以下 15日 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惩罚一般的行政违法者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包括民事诉讼参与人,也包括案外人。 人民法院 刑事拘留 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强是一种审判前的羁押 《刑事诉讼法》 民事拘留 是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质 《民事诉讼法》 行政拘留 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人采取的,具有惩罚性质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处罚法》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不构成犯罪的人 公安机关 制措施,本身不具有惩罚性,人采取的,具有惩罚的性【历年真题】:2005-2-27,下列关于司法拘留、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的表述,哪一项是
正确的?
A、司法拘留是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行政拘留是行政制裁方法,被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的人均羁押在行政拘留所;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被刑事拘留的人羁押在看守所 B、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都是一种处罚手段 C、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都是一种强制措施 D、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均可由公安机关决定
逮 捕 一、有权逮捕的主体
(1)批准逮捕权:人民检察院 (2)决定逮捕权:人民法院 (3)执行逮捕权:公安机关
二、逮捕的适用条件
(1)证据因素(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三个方面)
【重点法条】:《六机关规定》第26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
(2)刑罚因素: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3)必要性(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注意:因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义务而采取的逮捕不要求具备这3个条件。
【重点法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86条: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
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三、逮捕的程序
(1)决定期限(拘留的——7天;未被拘留的——15天;对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天。)
(2)检察机关审查后的处理:批准与不批准(没有退回补充侦查)
(3)批准的执行(2人;24小时;异地执行;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通知检察院) (4)不批准的救济:公安机关的复议和复核(期间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被拘留人) (5)特殊的犯罪嫌疑人的逮捕程序(人大代表;涉及国家安全、政治外交的案件——市级检察院层报最高检,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其他的案件,省检征求省级外事部门,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涉外案件、自侦案件向上级检察院备案,接受监督。)
【重点法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93条:人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对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可以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对担任两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分别依照本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报请许可。
对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第94条: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案件,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省级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同级政府外事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同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四、逮捕的变更
(1)逮捕变更为其他措施
①可以变更或解除的情形(严重疾病;哺乳;超过法定羁押期限)
超过法定羁押期限,有权申请变更的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律师和其他辩护人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重点法条】:《最高法解释》第80条: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
以变更强制措施:
(一)患有严重疾病的;
(二)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三)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刑事诉讼法》
第74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7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②应当变更、撤销或解除(一审判决为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羁押期限已到一审判处的刑期;不符合逮捕的条件)
【重点法条】:《最高法解释》
第81条: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三)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第201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自诉人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
《刑事诉讼法》
第73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2)其他措施变更为逮捕
对于被取保或者监视的人,如果有社会危险性;严重疾病、哺乳的情形消失之后,应变更为逮捕
【重点法条】:《最高法解释》第82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
决定逮捕:
一、已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57条的规定(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的义务),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
二、具有本解释第66条第3项规定的情形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
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的,应当通知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
《逮捕规定》
第1条第5款: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