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4)

2019-05-17 17:51

3、人数:可以委托1~2人

二、辩护人的范围

1、可以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注意:外国人、无国籍人委托律师为其辩护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 2、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注意:4、5、6、7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是监护人,可以作为辩护人。

【历年真题】:2004-2-91,涉嫌抢劫罪的张某在审查起诉期间准备委托辩护人,下列人

员中,谁可以接受委托作他的辩护人?

A、张某的朋友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正在缓刑考验期内

B、张某的父亲,在本市法院任审判员 C、张某的叔叔,已加入日本国籍

D、张某的朋友王某,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

三、辩护人的诉讼地位与职责

1、独立的诉讼参与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只是有利的)

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既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所左右,也不受控方所左右;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不得捏造事实和歪曲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其只有辩护的权利,没有控诉的义务。

四、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1、律师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1)独立辩护权。 (2)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

①a审查起诉阶段:审查起诉之日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b审判阶段: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但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其他案件的线索的材料除外;

②其他辩护人与律师辩护人的区别。(其他辩护人须经法院许可) (3)调查取证权。只有辩护律师享有,其他辩护人不享有此权利 ①向证人取证;(须经其本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

②向被害人及其提供的证人取证。(须经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的许可,并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4)提出意见权。 (5)获得通知权。

(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 (7)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8)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解除超期羁押的权利。 (9)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控告。

(10)拒绝辩护权①、委托事项违法;②、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③、委托人隐瞒事实的

注意:律师与其他辩护人诉讼权利的区别。

【历年真题】:2004-2-30,在某县人民法院审理某甲抢劫案时,甲的辩护律师认为,侦

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收集的证明被告人罪轻的证据材料需要在法庭上出示。在此情况下,律师可以进行什么诉讼活动?

A、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并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该证据材料

B、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但不得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该证据材料

C、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 D、申请公安机关提供该证据材料

2003-2-55,甲(20岁)和乙(17岁)是盗窃案的同案被告人,现在押。甲聘请某律师为

辩护人,乙的父亲(在国家机关任现职)担任乙的辩护人。乙的父亲有权行使下列哪些诉讼权利?

A、有权独立进行辩护

B、有权依法定程序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C、有权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后,不经乙同意,提出上诉 D、同甲的辩护人一样,享有独立的同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权

2004-2-93,法庭审理一起盗窃案。辩护律师出示、宣读了一份其本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向

证人王某调查的谈话笔录,证明盗窃案件发生时,被告人与证人王某在一起看电视,没有作案时间。公诉人对谈话笔录提出了质证意见。下列缺乏法律依据的质证意见是: A、此谈话笔录仅由辩护人与证人二人谈话形成,不合法

B、此谈话笔录只有证人王某签字而没有按手印,无效 C、此谈话笔录在王某家中形成,不合法

D、辩护人找王某调查未经办案机关批准,不合法

2、律师的义务(不得帮助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伪证——注意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不得私自收费、保守秘密)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38条: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刑法》第306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注意两点:①根据刑法306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证据义务里不包括“辩护人隐匿证据”,法律不惩罚辩护人隐匿证据的行为,刑诉法38条虽然规定了“隐匿”但应当以实体法为准;②无论辩护人怎样威胁、引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事实改变供述,法律都不惩罚。

3、侦查阶段律师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辩护人与提供法律帮助的人的区别(产生时间、是否必须具备律师身份、享有的权利)(刑诉法第96条——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了解涉嫌的罪名,会见)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96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辩护的种类

一、自行辩护

二、委托辩护(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委托辩护人时间的区别)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33条: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

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

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三、指定辩护(存在的阶段;指定的主体;被指定的对象)

(1)“可以”指定:①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②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③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律师费用的;④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⑤具有外国国籍的;⑥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⑦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历年真题】:2004-2-25,在下列哪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A、在一起团伙盗窃案件中,被告人陈某、萧某委托了辩护人,而李某没有委托辩护人 B、王某涉嫌故意杀人,审理时未满18周岁,没有委托辩护人

C、张某涉嫌故意伤害,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

D、外国人约翰涉嫌诈骗,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没有委托辩护人

(2)“应当”指定(四种情形,重点)①盲、聋、哑人;②限制行为能力的人;③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④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注意:拒绝辩护

①强制辩护时,有正当理由的,可以拒绝一次,但最终必须有辩护人参加 ②其他情形时,可以拒绝两次,但最终是不允许委托辩护人

【历年真题】:2002-2-59,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人民

法院依法为其指定了辩护人,但是被告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

B、被告人无权拒绝人民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 C、人民法院应当先审查,被告人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

D、人民法院准许后,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刑事代理 一、刑事代理的种类

1、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代理人产生的时间、权利——可以查阅卷宗和调查取证)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代理。(代理人产生时间;全权委托与特别授权)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申诉案件的代理。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40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

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诉讼代理人的范围、责任和权利(与辩护人的区别,参见辩护人知识点)

区别点:出席法庭时所承担的职责不一直,诉讼职能的不同

【历年真题】:2005-2-25,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区别的表述,哪一

项是正确的?

A、介入诉讼的时间不同

B、可以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不同 C、是否出席法庭不同 D、承担的刑事诉讼职能不同

第七章 刑事证据

刑事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一、证据的基本特征

1、客观性

2、关联性(注意:品格证据;类似事件能否作为证据) 3.合法性(非法证据排除;补充侦查)

【重点法条】:《最高法院解释》第61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

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侦查机关未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二、证据的法定形式

1、物证、书证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位置、物理属性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也包括写有字迹的纸张)

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记载的内容必须有含义且要能被理解认识)


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4).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福建师范大学14春学期课程考试《电子商务理论与实践》作业考核试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