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注意:这3类案件并不是必须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理,而是最低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当然不排除高级、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些案件进行第一审。但是涉港澳台(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的刑事自诉案件,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也就是说涉港澳台的公诉案件,由中院管辖)
【历年真题】:2003-2-57,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哪些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A、张某玩忽职守案 B、陈某组织武装叛乱案 C、钱某故意杀人案 D、岳某抢夺某外国公民财物案
4、基层人民法院
注意:
①上级法院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②下级法院不能审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上级法院决定;通知同级检察院); ③数罪就高不就低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23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
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刑诉解释》第4条:检察院认为可能判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法院受理后,认为不够判无期徒刑、死刑以上刑罚,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历年真题】:2002-2-17,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下列哪个说
法是正确的?
A、上级人民法院不能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B、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C、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 D、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明确的案件
二、地区管辖
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1)犯罪地指犯罪行为发生地;
(2)非法占有为目的财产犯罪,行为发生地和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发生地。 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
【历年真题】:2002-2-22,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应由最初受理的人民
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下列哪一法院审判? A、犯罪地人民法院 B、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
C、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 D、被告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3、指定管辖
(1)管辖不明的案件;
(2)有管辖权但客观上不能行使管辖权。
【重点法条】:《刑诉解释》
第17条:有管辖权的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18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第19条: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22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专门管辖
1、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1)军队与地方互涉案件,分别管辖的制度(涉及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2)军人违反职责罪,
(3)现役军人(包括在编职工)在服役期间犯罪
对于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1)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 (2)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3)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一并审判的除外); (4)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
【历年真题】:2005-2-23,列哪一种情形应当由军事法院管辖?
A、现役军人邝某涉嫌与某企业职工何某共同窃取国家军事秘密 B、发现现役军人石某入伍前犯有故意伤害罪未处理
C、退役军人李某回到家乡后被发现曾在服役期间犯有盗窃罪未处理 D、到部队看望朋友的张某在部队营区内盗窃
2003-2-19,被告人张某系退伍军人,被告人赵某系现役军人。张某曾在服役期间伙同赵
某犯有抢劫罪。关于该案的审判管辖,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应当由军事法院一并管辖
B、应当由地方人民法院一并管辖
C、被告人张某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赵某由军事法院管辖
D、应当先由军事法院一并管辖,然后再把被告人张某移交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1)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以及违反铁路运输法规造成重大后果的案件; (2)管辖不明的,由地方法院管辖。
四、特殊案件的管辖
1、国际公约规定的罪行(抓获地中级法院) 2、中国船舶(最初停靠地) 3、中国航空器(最初降落地)
4、国际列车(协议;没有协议,最初停靠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 5、驻外领使馆(主管单位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 6、领域外(离境前居住地或原户籍所在地) 7、外国人(入境地中级法院)
8、漏罪(原则上为原审法院;服刑地、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更为适宜的;由该地法院管辖)
9、新罪(①服刑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②脱逃的,在犯罪地抓获的,由犯罪地法院管辖;③押解回监后发现的,罪犯服刑地法院)
10、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五章 回避
回避的适用人员(★)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最高法、最高检有关解释将人民陪审员、司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人员也列入回避人员的范围)
注意:
(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侦察人员或进行补充侦察的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停止对案件的侦察。
(2)审判人员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
(3)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包括在侦察、检察、审判各阶段中被指派或聘请参加诉讼的人员。
(4)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5)律师回避的特殊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律师的回避属于任职回避,侦察、检察、审判人员的回避属于诉讼回避)
回避的理由与种类 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
【重点法条】:《关于审判人员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只有达到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才构成回避的理由)
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重点法条】:《关于审判人员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2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6、凡在一个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工作的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处理。(发回重审的情形、调职、同一阶段的前后程序) 发回重审: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92条: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180条、第181条、第182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第206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调 职: 【重点法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29条: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检察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
第31条: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
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最高法解释》
第31条: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
人员。
第31条:上述有关回避的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其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
长决定。
同一阶段的前后程序:
种类:按照回避启动方式的不同分为三种: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职权回避。
回避的程序 1、回避的期间(诉讼程序开始后的任何诉讼阶段) 2、回避的申请、审查与决定(★)
(申请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注意:辩护人和代理人没有此权利,只能代为行使) 回避的决定权主体。
法 院:院长;审判委员会(与民事诉讼有差别) 检 察 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 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委员会
注意同民诉关于回避决定主体之间的区别: 民诉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审判委员会 审判人员的回避→院长 其他人员→审判长
行诉等同于民诉,因此在刑诉中。审判长无回避的决定权,而在民诉行诉中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审判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回避的审查与决定:
(1)无法定理由回避,当庭驳回(不得复议) (2)有法定理由的回避 ①程序是否停止;
②作出回避之前证据和诉讼行为的效力
【重点法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0条:因符合刑事诉讼法28条或者第29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3、复议(一次,原决定机关,采取“决定”的形式)
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
辩护人 一、辩护人的概念与人数
1、概念:依据事实和法律;有利于被追诉人;维护合法利益。
2、时间:公诉案件自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自诉案件有权随时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