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法的起源 ........................................................................................................... 1 第二章 法的发展 ........................................................................................................... 3 第三章 法治 ................................................................................................................... 5 第四章 法律意识 ........................................................................................................... 8 第六章 当代世界主要法律体系 ................................................................................... 9 第七章 法的概念 ......................................................................................................... 11 第八章 法的本质 ......................................................................................................... 12 第九章 法的基本特征 ................................................................................................. 14 第十章 权利和义务 ..................................................................................................... 16 第十一章 法的作用 ..................................................................................................... 18 第十二章 法的价值 ..................................................................................................... 21 第十三章 法与其它社会现象的关系 ......................................................................... 22 第十五章 法律体系 ..................................................................................................... 24 第十六章 法律关系 ..................................................................................................... 26 第十七章 法律实施 ..................................................................................................... 27 第十八章 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 29 第二十章 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 30 第二十一章 法律监督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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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的起源
一、名词解释
1、原始习惯 2、法的确认 二、问答题
1、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2、法产生的根源与具体形式?3、法是怎样产生的? 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在原始社会中,原始人的行为受到一种规则的影响和支配,这种规则我们称之为“习惯”、“习俗”或“惯例”。原始人的行为习惯主要是在长期的劳动生活中自然形成的,它们靠着口耳或某些特定的仪式(如宗教活动)而世代相传,成为调整氏族之间、氏族成员之间以及人类与自然相互关系的行为模式。一般可分为有关战争和宗教方面的、有关集体活动和经济生活方面的以及关于婚姻和禁忌方面的。此外,对于违犯氏族规则者的处理也形成了一些习惯,最常见的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式的同态复仇以及血亲复仇等。这些原始习惯,后来经过默认、确认或整理成为了人类社会的早期法。
2、法的确认是指统治者对某种习惯予以明确承认,使之成为人们必须(不管愿意不愿意)遵守的规范。这种经过确认的原始习惯就是早期文明社会最常见的习惯法。通过确认,使习惯转变为习惯法乃是一具有强制力的政治性和意志性的赋予过程。确认者必须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那部分人,而且必然与之有利害关系,他们往往利用确认的方式使有利于他们的传统、习惯法律化,从而来维护他们自身的利益。 二、问答题
1、法与原始习惯的联系很密切,但两者之间仍有显著的区别。原始习惯与法的区别至少有以下这样几个方面。
其一,体现的意志不同。这是最根本的区别。原始习惯体现的是全体氏族成员的意志,这种意志没有压迫和被压迫的性质,是民主的、平等的;法体现的只是在政治上、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那部分人的意志,具有政治压迫性和非民主、非平等性。 其二,形成的途径不同。原始习惯是在原始人的长期劳动生活中自然形成的;法除了“默认”这一自然变迁过程外,主要还是通过人的“确认”、“整理”和有计划的制定、修改而产生的。 其三,管辖的原则不同。原始习惯遵循的是一种属人原则,只要是本氏族的成员,不论身在何处,都受本氏族习惯的保护和约束;法遵循的一般是属地原则,凡是一国之内的居民,不论属何氏族、部落,共受同样的法律管辖。
其四,生效的方式不同。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从总体上说,原始社会没有阶级压迫,没有军队、监狱、法庭、警察等国家机器,人们生活的依据是禁忌、传统、习惯和自然。由于传统和习惯是共同意志的体现,因此人们的内心深处有一种信仰,它引导人们自觉地过一种符合传统和习惯的生活。违犯氏族习惯将受到依据习惯的习惯处理,如同态复仇、氏族大会公决、代表众意的氏族首领的处罚等。法由于它意志的狭隘性和社会利益的冲突性,不可避免地需要借助国家机器的强制施行,离开了国家强制力,法就失去了强制性,同时也就丧失了产生效力的保证。这是法较之原始习惯、文明社会较之野蛮社会一个最为逊色的方面。 其五,实施的目的不同。原始习惯的实施以原始共同体的整体利益为目的,维护社会成员间平等互助的关系,体现为权利义务上的一体化。法借助社会的名义,首先以保护社会中占优势的统治阶级的利益为己任,并以此确立有利于他们的政经关系和社会秩序,反映到法律特别是公法上,必然是权利与义务的分离。
2、法与国家的产生一样,最根本的原因乃是由于生产力发展和文明演进所引起的社会大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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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和社会结构的变化。具体来说,首先是阶级及阶级对抗。原始社会组织内互相冲突的各阶级为了不致于在无谓的斗争中同归于尽,就产生了一种需要,以把他们的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内,构成和支持这种秩序的力量既是国家又是法。此外,从迄今为止的文明社会法律史中也可以很清楚地看到,阶级和阶级对抗的确是人类法律特别是有关身份和政治性法律产生与发展的关键因素。
其次,经济的发展和交往也是法产生的一个重要根源。当然,法的形成并不完全根源于经济或阶级与阶级对抗,在某种程度上说,也不完全根源于两者的结合。法的形成还受到氏族矛盾、文化管理矛盾等多种综合因素的影响,它是氏族组织无法满足日益复杂的社会管理需要,是原始禁忌、习惯、传统无力驾驭、控制、调节社会矛盾的结果 。这意味着法的产生有多种因素,但应该承认,阶级与经济是导致法产生的两个最为重要的根源。从法的一般原理来说,法产生的终极原因固然是由生产力所引起的经济变革和社会控制的结果,但历史的发展并不是单一的,终极原因相同并不意味着所有事物形成的直接途径和具体方式完全一致。事实上,正是由于民族文化的差异才构成了人类历史的丰富性和由不同特色所共同体现出来的普遍性。
因此,法产生的具体形式是多种多样的:第一种是古希腊雅典式的。主要是通过氏族内部平民与贵族的不断斗争而引起的三次改革所形成的,几乎没有受到任何来自内部或外部的暴力干涉。它是最纯粹、最典型的形式,是直接地和主要地从氏族社会内部发展起来的阶级对立中产生的。第二种是罗马式的。罗马人的国家与法是氏族外的平民与氏族贵族斗争的产物.第三种是德意志式的。德意志的国家与法是在对外战争过程中形成的 。由于氏族制度不能提供任何手段来统治这样广阔的领土,于是,他们一方面直接承受罗马法,另一方面加速氏族习惯的法律化。第四种是中国式的。中国国家与法的形成和中国的历史与文明一样,具有强烈的独特性,它既不同于雅典和罗马,也不完全同于德意志,它主要是在战争和内部变化的基础上形成的。古代中国的法律包括“礼”和“刑”两个方面,礼起源于并主要施用于扩大了的氏族(部族)内部,表现为一种劝导性的规范;刑发源于战争,它是一种带有严厉色彩的惩罚性规范,最初主要是针对异族的。随着历史的演进,礼与刑逐渐从分立走向结合和融合,在西周时礼与刑构成国家法律的两个方面,到隋唐时,礼与刑融为一体,成为别具一格的“礼法文化”。另外,还有比较显著的伊斯兰法,它的形成与宗教的起源、扩散有着密切的关系。
3、法的产生是有一定标志的:首先,国家的出现标志着法的产生。原始组织解体的直接结果是国家的出现,与此同时,法也开始产生。这表明法与 国家的形成是同一历史过 程的两个方面,甚至可以说是同一事物的不同方面。国家与法是不可分割的,法是国家必不可少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次, 除了国家,作为法产生标志的至少还有社会成员权利与义务的分离、诉讼和司法活动的出现。国家出现以后,权利和义务的分享或承担完全由各人的身份地位和财产状况来决定,而这种决定的实现则是依靠法这种具有强制性和政治性的规范来保证的。否则,在一个利益相互冲突的社会中,权利和义务的不平等分配将是一件无法实现的事情。另外,在原始社会,氏族内部的纠纷大都是通过氏族组织或个人依据氏族习惯来解决的。自然,氏族习惯并非人们想像的那样温和,也是有一定约束力的,一旦法出现以后,冲突的解决开始复杂化,一切当事人不能自行解决或对解决结果不满的便寻求通过法律诉讼来处理,由此出现了诉讼活动和不断具有专门化和职业化倾向的司法机关。 从历史联系上讲,法与原始习惯有着极其深厚的渊源关系。人类社会的早期法很多都是从原始习惯逐渐演变来的,这种演变主要有三种方式或者说三条途径。1.“默认”是一种很自然的方式,它是人类社会从原始状态向文明时代缓慢过渡时自然出现的一种正常现象。它往往是一种行为习惯经过长期以来的延续使多数成员承认它,并自觉地按照这种约定俗成的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这种变化在每一个阶段都是一个自然的变迁过程,而社会对这种变迁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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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两相对应的自然承认也即默认的过程。2.与默认很相似又根本不同的是“确认”,法的确认是指统治者对某种习惯予以明确承认,使之成为人们必须(不管愿意不愿意)遵守的规范。这种经过确认的原始习惯就是早期文明社会最常见的习惯法。通过确认,使习惯转变为习惯法乃是一具有强制力的政治性和意志性的赋予过程。确认者必须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那部分人,而且必然与之有利害关系,他们往往利用确认的方式使有利于他们的传统、习惯法律化,从而来维护他们自身的利益。3.习惯转变为法的另一条途径是“整理”。从性质上说,整理也是一种确认,但它是一种大规模的、较系统的立法活动。可以这样说,古代的法典大多是原始习惯的整理。
第二章 法的发展
一、名词解释
1、法的继承2、法的移植3、法的历史类型 二、问答题
1、如何理解法的发展动力?2、如何从东、西方宪政的发展历史中认识法与社会的互动逻辑关系?3、法发展的一般规律有哪些?4、法为什么具有继承性?5、简述法的历史类型理论? 6、如何认识法的未来?7、法的移植的根源是什么? 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法的继承是指后世社会对此前社会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借鉴和吸收,包括同一形态社会和不同形态社会之间的继承。
2、法的移植 指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之间法律的交流与学习,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同化外来的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3、法的历史类型指人们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其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属性而对各种社会法律制度所作的一种基本分类,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的法可以划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二、问答题
1、如何理解法的发展动力?法的发展的动力首先来源于它所赖以建立的经济关系。来源于经济关系的发展动力可谓是一种物质性的力量,而法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它与政治变革和政治制度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法既是一种意识形态和上层建设,也是一种文化现象,文化的性格以及人们的文化理想和文化选择对法的发展有着不容小视的作用最后,我们借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说法,社会的发展基于历史的合力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法的发展也是建筑在各种力量的“合力”基础上的,来源于经济、政治和文化的三种动力虽不是推动法发展的“历史合力”的全部,但应是构成任何时候这种“历史合力”的主力。 2、如何从东、西方宪政的发展历史中认识法与社会的互动逻辑关系?宪政的出现有着深厚的文化背景和至关紧要的社会经济基础与政治力量。大约在公元十世纪以后的几百年间,从意大利的港口城市到莱茵河流域的广阔地区,从西欧的低地国家到英伦三岛,被基督教庇护的欧洲社会内部有一种新型的经济活动在扩散着,它不同于原有的自给自足的庄园经济,而表现为一种流动的商业贸易和手工经营。起初,这种经济的发展极其缓慢和零散,但随着时光流逝,便日见壮大。到中世纪的晚期,它不仅哺乳出了一个新型的市民阶层,而且还从根本上改变了社会的经济结构,使封闭的身份制农牧封建社会向开放的契约化市民工商社会转变。近代宪法或者说现代意义上的宪政也伴随着这一转变而逐渐成长起来。毋庸赘述,近代宪法之所以诞生在西方,离不开古希腊以来的理性思想和政治法律文化传统,也离不开早期西欧市民自发的和由他们组织或领导的与封建社会制度所展开的各种斗争,甚至在像英国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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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的国家,还缺乏不了贵族与国王之间长期的权力和利益之争,但根本的还是由工商经济所导致的社会关系的契约化。从这一点可以看到,现代意义上的宪政是从一个逐渐走向成熟的契约化的或者说从传统转入现代的社会内部生长起来的。它与社会的关系原本是一种互动的逻辑关系,没有或脱离或扭曲了这样一种关系,宪政与社会将会分离:一方面社会依然故我,一方面宪政不是走向反面就是曲折万千。 东方社会有自己古老而富有特色的法律文化,但整个东方没有自己的古代宪政史。无论是东亚还是南亚,埃及或土耳其,所有这些地区和国家的宪政大致都是从19世纪开始的。这不是时间上的巧合,而是作为世界历史整体化进程中的现代化运动使然。不幸的是,这场现代化运动不是从东方社会内部自动生成的,而是由先行的现代西方社会的各种压迫(这里的“压迫”一词,主要指社会演进过程中的历史压力)所造成的,它不仅与东方的文化传统相冲突,更严重的是几乎完全切断了已发展了数千年的东方历史道路。这条道路虽然或许不能导致东方最终走向民主和宪政,说明,宪政在这段时期内的遭遇是曲折的、变形的,甚至是有点滑稽的。形成如此结局,原因可以从多个方面去寻找。我们以为,最根本的可能还是宪政与传统中国社会之间先天地缺乏前面所述的那种内存的互动逻辑关系。至于传统中国社会为何缺乏这样的条件,这可以在古代中国社会的经济结构和文化性格中得到一些理解。此外,我们还可以就宪政与社会发展之间内存的这种互动的逻辑关系作一点基于当代历史实践的补充说明。 这里也给我们一个启示,没有民主传统的中国将拥有一个益加光明的宪政未来。因为中国的现代化运动已步入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中。
3、法发展的一般规律有哪些?从习惯法到成文法是法的形式发展的一个基本规律。法律编纂结构上的一个变化是,从诸法合体到诸法分立,这也是法的发展所表现出来的规律之一。 由观察法律内容的变化出发,法从与宗教道德的混合到逐渐分离确是一个十分明显的历史规律。从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这是法律调整方式演变的一个规律。关于法发展的一般规律,我们还可以作其他的一些概括,如从野蛮到文明,从秘密法到公开法,从人治法到法治法,从以自然经济类型法为主到以商品经济类型法为主,从义务本位法到权利本位法,从压迫型法到恢复型法等。这些不同的概括主要是观察者不同的视角所致。
4、法为什么具有继承性?法具有继承性首先是因为社会历史具有延续性,虽然法律在每一时代都有它自己的特点,但前后时代以至各个时代的法律也都有一些共性的东西。此外,我们还必须注意到,法具有继承性还因为法拥有相对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使它成为人类共同文明成果的一部分而为人们所必然接受,人类更没有理由面对优秀的人类法律文化遗产视而不见而去闭门造车。 5、简述法的历史类型理论? 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的发展有一个完整的理论,这个理论就是法的历史类型。按照一般的理解,法的历史类型是指人们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其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属性而对各种社会法律制度所作的一种基本分类。由此出发,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的法可以划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前三种法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剥削阶级类型法,反映和维护的是占统治地位的少数剥削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社会主义法则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经济基础之上,体现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劳动者意志的法,是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法。 依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解释,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并不是一个自发实现的过程,而是通过人们有意识的社会变革来实现的,正如社会主义法对资本主义法的替代一样,资本主义法对封建制法、封建制法对奴隶制法的取代也都是经过社会变革或武装斗争而实现的,只是由于受各种具体历史条件的限制和影响,各个国家和地区进行社会革命或武装斗争的方式可能并不完全相同。
6、如何认识法的未来?关于法的未来,马克思和恩格斯并没有作明确具体的说明,列宁依据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基本理论明确提出了国家消亡问题,他说:“只有共产主义才能够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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