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常见问题(3)

2019-05-18 12:15

哲学,提倡和谐,反对争讼,尽量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和争端,劝导人们努力过一种道德的生活而不是法律的生活。 二、问答题

(一)比较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异同

1、a.罗马日耳曼法系有着悠久的历史。它和古罗马法有着密切的关系。今天,它分散在全世界,远远超过古罗马帝国的边界,主要是扩张到了整个拉丁美洲、非洲大部分地区、远东诸国和印尼等,成为当代世界第一大法系。b.普通法是在英国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它主要是从诺曼人征服英国以后,通过皇家法院的活动而形成的。普通法系,除了作为其来源的英国法外,还包括所有英语国家的法(某些例外除外)。

2、在属于罗马日耳曼法系的所有国家,法学家把法律规范分成相同的几大类。尤其是公法和私法的区别,作为基本的主要分类,到处可见。公法在属于罗马日耳曼法系的所有国家可以看到同样的一些基本门类:宪法、行政法、国际公法、刑法、诉讼法、劳动法等,私法主要由民法和商法构成。在这些国家中,还可以看到用同一方法表现法律规范,描绘其特征和加以分析。这个法系对于学说颇为尊重,法律规范主要不是以能够保证解决某一具体案件的规范的面貌出现的。由于学说方面的系统化努力,法律规范上升到较高的水平,人们把它理解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超然于法院或律师所能从事的应用之上的行为准则。英国法的结构与罗马日耳曼法系各国法极为不同。在法的大的分类方面,既看不到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也看不到民法、商法、行政法或社会保险法这些我们理所当然的分类。代替它们的,首先是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而契约、侵权行为、证据、公司、动产、不动产、地方政府、法律冲突及辩护与诉讼手续等则成了英日耳曼法系各国法极为不同。 3、在概念这一层 ,我们同样感到迷失方同,既找不到父权观念,也没有非婚生子女的确认,同时也没有收益权、法人、欺诈、不可抗力等观念,相反却发现一些新的观念,如信托财产、财物委托、禁止翻供、报酬、侵犯等名词。

4、上述差别外,英国法与罗马法系各国法的不同还表现在法律规范上,英国没有命令性规范与补充性规范的划分。?在罗马日耳曼法系的发展中,习惯曾起过极为重要的作用,但这种作用似乎需要在法律上得到承认,判例在罗马日耳曼法系中也占有一定的位置,只是所有这些国家法学家们的现有倾向总是依据法律条文,总之,法律是该法系各国最基本的法源,习惯、判例、学说和普遍原则则是法律的补充形式。在罗马日耳曼法系国家法律普遍表现为成文的法典化形式,少数以单行法规和判例补充。由于成文化、法典化的原因,法律思维重视理性的作用,表现为演绎推理,法律教育具有概念法学的特点,系统、普通、抽象中不免教条和枯燥,这与英美案例教学法有很大的不同,但法制的统一、稳定和共同意识也因之形成。

(二)预测未来中华法系的发展 中华法系解体以来,中国人民在追求社会现代化的同时,也在努力建设新的法律体系以适应现代化的需要。1949年特别是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正在我国大陆地区逐渐形成,香港和澳门都已回归祖国,随着海峡两岸走向统一,一个史无前例的新的法律体系将形成于中国,出现于世界。 按照中国政府和英国、葡萄牙政府分别于1984年12月19日和1987年4月13日签署的《联合声明》,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已于1997年7月1日,澳门已于1999年12月20日分别回归祖国,中国人民已恢复对香港、澳门的主权行使。台湾何时回归祖国,实现海峡两岸的统一,虽然现在还不能开出一个具体的时间表,但统一是历史的趋势,这是谁也阻挡不了的,只是时间的早晚而已。因此,可以展望21世纪的中国法律体系将有一个新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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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1世纪,中国大陆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将愈益发达和成熟起来。香港和澳门将依“一国两制”的原则和《基本法》(这里的《基本法》指《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实行“港人治港”和“澳人治澳”,并保有原有的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1997年)后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这条规定的原则也同样贯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而香港原有的法律是属于普通法系的英国法,澳门原有的法律是属于大陆法系的葡萄牙法。这样,“在大陆的广阔土地和众多的人口中形成了更了更加完善的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在六百多万人口和一千多平方公里的香港,原有的普通法法律体系基本不变;在四十万人口和十多平方公里的澳门,原有的大陆法体系基本不变。这就在世界的东方,出现了一个由中国人创立的、历史上还没有过的先例:以大陆的法律体系为主体的多种法律形式并存。在这里,当代世界的几种主要法律存在于一体之中,而又各得其所,它产生的积极作用和影响无疑是对法律文化的贡献。”(肖蔚云:“中国人民在21世纪对法律文化的贡献”,载《北京大学学报》,1994年第5期。)而台湾在“一国两制”下回归祖国,也将拥有源于中国传统和清末变法并具有大陆法系背景的法律。那样,在21世纪的中国,将形成一个以大陆社会主义法律为主体同时并存具有普通法内容的香港法和具有大陆法系特色的澳门法与台湾法为一体的新的法律体系。这无疑是有史以来,人类最伟大的法律实验之一。中国因此将成为一个法律的世界。

第七章 法的概念

一、名词解释

1、权义复合规则 2、成文法 3、根本法 4、法律规则5、法律原则 6、法的定义 二、问答题

1、简述马克思主义法的定义及其本质特征。

2、请谈一谈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对于我国法治建设的意义。 3、简述现代西方法学中关于法的模式的几种观点。 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权义复合规则就是指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其特点是一方面被指示的对象有权按照法律规则的规定作出一定行为,另一方面作出这些行为是他们不可推卸的义务。

2、成文法就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制定和公布的,以法律条文形式出现的法,又称为制定法。

3、根本法就是指宪法,是指由制宪会议或一般立法机关依照特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是普通法的立法基础。它通常规定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权限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根本性的问题,所以称为根本法或母法。它的制定和修改有着特别的程序。

4、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确定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种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指示和规定。它是构成法律的首要成分,也是法律要素中的主干部分。

5、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其特点是不预先设立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更没有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

6、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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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阶级(即掌有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社会规范,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二、问答题

1、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就是在一定的物质生产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他们个人的权力的基础就是他们的生活条件,这些条件是作为对许多个人共同的条件而发展起来的,为了维护这些条件,他们作为统治者,与其他的个人相对立,而同时却主张这些条件对所有的人都有效。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 法的本质:法是在一定的物质生活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统治者的意志;统治者的意志必须以国家即法律的形式存在才具有普遍效力;法所表现的统治者意志是由他们共同的利益决定的。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公法是关于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一般认为:宪法、刑法、行政法属于公法;而民法、商法属于私法;诉讼法的性质依其立法而定,也有人主张诉讼法都是公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日益复杂的社会要求国家改变其“守夜人”的角色而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一种适合时代需要的新的部门法——行政法应运而生。一定意义上说,正是由于行政法的发展,现代意义上的公法体系才最终形成。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国家对经济的调控已经不象以前那样计划经济时代那样而是变成宏观调控,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和中国假如世界贸易组织的完成,遇到的经济问题也会越来越多,在法律领域出现了“公法的私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倾向。所谓“公法的私法化”是指传统的私法调整方式被部分地或间接地引入了公法领域,私法关系向公法领域延伸。而“私法的公法化”是指国家权力对社会和经济生活的直接干预突破了传统的私法界限,公法关系向私法领域延伸。 3、在现代西方法学中,关于法的模式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第一是美国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庞德所主张的律令——技术——理想模式论。这一模式将法律归结为律令、技术和理想三要素。庞德认为人们所使用的法律这一概念主要有三种含义,即法律秩序、权威性资料、司法行政过程。权威性资料包括法令、技术和理想。法令成分是由各种规则、原则、说明概念的法令和规定标准的法令组成。技术指解释和适用法律规则和在权威性资料中寻找特殊案件的方法,庞德认为正是这个技术成分才区分了近代世界中的两大法系。所谓理想的成分是一些公认的权威性理想,它是一定时间和地点的社会秩序的画面,说明的是社会秩序是什么。社会控制的目的以及法律传统。法律理想是解释和适用法令的背景。 第二是英国新分析法学的创始人哈特所主张的规则模式论。这一模式将法律归结为单一的规则要素。哈特在对以奥斯丁为主的命令模式批评的基础上提出了法是规则的模式。他认为法是第一性规则 和第二性规则(又译为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的结合,第一性规则是设定义务的规则,第二性规则是授予权利的规则。他认为抓住了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就抓住了法的核心。

第三是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德沃金所主张的规则——政策——原则模式论。这一模式将法律归结为规则、政策和原则三要素。德沃金认为规则模式论过于简单,应补充以政策和原则。政策是指“规定一个必须实现的目标,一般是关于社会的某些经济、政治或者社会问题的改善”。原则是“公平、正义的要求,或者是其他道德层面的要求。

第八章 法的本质

一、名词解释

1、法的本质和法的现象 2、法的浅层本质与法的深层本质 二、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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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理论。 2、请谈一谈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法的本质是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是深刻的,稳定的,不能通过感观直接把握的法的内在联系和特质,必须通过抽象思维才能把握。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外露的,多变的,通过经验的、感性的认识就能了解到。它们分别是从法的内部依据和法的外部显现两个方面来把握法律现象。

2、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的直接依据,构成法的浅层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着统治阶级的意志,构成法的深层本质。 二、问答题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主要是指:(1)法是人们有意识活动的产物,因此,法是意志的表现或反映。(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即法是在政治上、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那个阶级的意志的体现。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各个不同阶级的阶级意志,不可能都反映在法中。只有在经济上、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那个阶级的意志才有可能反映到法中。(3)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也就是说,法所反映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和体现,但体现在法中的统治阶级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哪怕是统治者本人)的意志,也不是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总和(借用卢梭的话,将其表述为“众意”),而是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整体意志。统治阶级内部成员也必须象被统治阶级一样毫无例外地遵守法律、法规,否则的话,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就不能真正实现。(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这意味着,统治阶级意志本身并不是法,只有“被奉为法律”才是法,或者说并不是所有的统治阶级意志都为法。(5)法不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意志,但在法中有时仍可以看到某些被统治阶级的要求。我们需要指出,法在反映统治阶级特定利益的同时,也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某些要求, 不过这些要求是以不危及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为限度的。 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1)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培育了人们的法律需要,同时又决定着法的本质。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以 社会物质生活为基础,它也不是毫无限制,为所欲为的,而是以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允许的范围为限的。(2)法的内容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并不等于法是由物质生活条件的需要自发产生的,而是通过统治阶级能动的、有意识的自觉活动来实现。也就是说,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必须经统治阶级的国家通过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立法程序来制定,才能上升为法律,取得一体遵行的效力。同时,统治阶级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法律的过程,也受到客观经济规律的制约,必须遵循一定的客观经济规律,而不能随心所欲,无限制地满足自己的经济利益。(3)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其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这是从最终 决定意义上说的。因此,它并不意味着法不受其它社会现象的影响。

2、第一,社会主义法的浅层本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这并不意味着它是人民内部各个阶级、阶层、社会集团、公民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但人民的共同意志是不能自发形成的,必须由工人阶级通过自己政党的组织和领导才能形成。

第二,社会主义法的深层本质是:法的内容是由社会主义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制约着社会主义法的内容。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因素。?

第三,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的反映,这并不说明它已不具有阶级性了。在社会主义社会,统治阶级不存了,但并不等于阶级和阶级斗争不存在了。法律不是单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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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级斗争工具了,但不等于法律丝毫没有阶级斗争的职能了。事实上,社会主义法律在主要发挥组织和发展经济建设、促进社会生产力这一职能的同时,从来也没有放弃发挥阶级斗争方面的作用。 第四,由社会主义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需要通过国家这个中介才能成为法律。

中国社会主义经过近四十年的发展,其本质始终保持不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我们对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的认识也应不断深化。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

第一,由于市场经济有其共性,因此,我们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的时候,吸收、借鉴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发展市场经济的成功经验,并以国际共同规范为标准建立了一系列适应国际市场要求的新型法律和制度。这种情况并不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属性。市场经济,是我国人民对经济模式所作的选择。市场经济的法为人民所制定或经由人民政权对国际规范认同而使之发生法律效力,它本质上仍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第二,社会主义的目的是社会主义法存在的根据。社会主义的目的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法也应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目的。它表明的是中国人民从现实的物质生活方式中提出的最根本性要求,这一要求有助于社会主义法从职能上真正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实现这一使命,是中国人民根本的共同意志。在“一国两制”条件下,各种法律同时有效仍然改变不了我国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的这一本质。这是因为:

第一,在“一国两制”条件下,大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仍占有主导或主体地位,香港和澳门基本法尽管有其独特的法律地位(它们分别是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宪法”),但它们都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二,各种法律同时有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国家存在为前提,它表明中国的主权是统一的,立法权从属于国家主权。 第三,“一国两制”的构想,目的在于实现中华民族的统一,统一即表明中华民族有共同的利益,这种共同的利益必然表现为统一的共同愿望,所以它仍是人民的意志,港澳同胞从整体上看,大都是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属于人民的范畴。 第四,中华民族有着共同的文化和民族精神,法律制度的差异是过去的内乱外战历史造成的,在我们民族的现代历史发展过程中,差异将逐步缩小,而大同将逐步增多,各种法律制度通过相互吸收和借鉴,最后必为民族共同的文化所综和而趋于同一。这一最终结果,也是所有炎黄子孙所业已认识到的。

第九章 法的基本特征

一、名词解释

1、法的特征2、法的规范性3、法的强制性4、法的自愿性 二、简答题

1、简述国家认可法的几种形式。 2、怎样理解法的规范性。 3、简述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特征。 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区别与其他社会现象的标志。

2、法的规范性指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

3、法的强制性指法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保证人们对法律的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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