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框架、困境摆脱与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可能取向(2)

2019-05-18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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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矿业立法,二是基于矿业协议,三是二者的组合。其中,矿业立法提供了矿产资源勘探和开发管理的基本框架,是规范矿业发展的最主要工具之一。矿业立法涉及的关键问题包括企业可以获得与矿产资源相关的哪些权利,获得权利的同时需要承担哪些义务,在何种条件下矿业相关的权利可能被收回等。[]矿业协议是作为资源所有者的政府与资源勘探开发者签订协议就相关权利和义务作出详细规定。组合模式则通过同时或先后进行矿业立法和签订矿业协议来明确产权。 (二)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

资源有偿使用的一个核心问题是资源的使用者如何对资源所有者进行合理补偿,这涉及资源定价的问题。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是推动资源行业健康发展的核心机制,对于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形成合理的消费观念、推动资源行业的技术进步都有着重要意义。 多数矿产资源属于可耗竭资源,其定价需要遵循客观的经济规律。关于可耗竭资源的定价理论可以追溯到Hotelling发表的《可耗竭资源经济学》。这文章确立了可耗竭资源定价理论的基本框架,得出了可耗竭资源的最优开采路径,即任一时期开采的边际产量带来租金收益的现值应该相同。[]此后,人们根据现实经济中资源定价的特征,逐渐将技术进步、替代能源开发、生产和生活方式变化等因素纳入了可耗竭资源定价模型。简而言之,可耗竭资源定价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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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资源的代际成本与时间价值、资源开采和使用的外部性与社会成本、资源生产和使用行业以及其他行业的技术进步等多重因素。最优资源定价需遵循以下原则:资源未来价格的贴现值应该与资源的即期价格相等;资源的当期价格应该反映资源的生产成本和外部性带来的社会成本;在剔除开采和使用条件的差异后,不同类型的资源价格应该与其替代性资源的价值成正比。

矿产资源价格形成的具体方式与矿业权的出让和交易方式有关。一般而言,矿业权的出让有两种方式,分别是市场化出让和非市场化出让。相应地,形成了两种矿业权的价格形成机制。在市场化出让方式下,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其价格形成机制由招标、拍卖或挂牌的一系列规则决定。招拍挂的出让方式能够充分发挥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使矿业投资者和开发者根据其对市场需求、自身资金实力和技术水平、矿山开发潜力的认识和预期提出合理的价格,使矿业权能够以合理的价格出让给有效率的市场主体。在非市场化出让方式下,矿业权主要按照“早申请者优先”原则出让,其定价依据主要是评估机构根据一定的规则对矿业权进行评估后确立的价格。非市场化出让方式能够在市场参与者较少、交易不活跃的情况下,充分发挥政府和中介机构的引导作用,既保证出让方的合理收益,又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受让方的参与积极性。当然,这两种定价方式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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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截然分开的,比如在矿业权拍卖过程中往往也需要通过评估来确定合理的拍卖底价,避免因串标或投标者过少给矿业权所有者造成损失。

(三)职能明确的税费体系

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最直接的反映是资源使用者在开发资源时必须支付一定费用。税和费是矿业企业在资源开发过程中因占有资源而发生的主要支出。尽管税和费的承担者往往是同一市场主体,但税与费有明确的区分,二者流向不同、目的不同,在资源有偿使用中承担的职能不同。税收征管的主体是政府,是无偿的,目的主要是筹措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调控宏观经济运行;资源使用付费的对象是资源所有者,体现的是资源所有者出让其产权所获得的收益。 当然,在资源的使用过程中,税和费也难以截然分开。一方面,二者相互影响,某一种税费的改革可能会影响其他税费征收的基准,进而影响其他的税费支出。另一方面,征收资源税本身也有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目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资源租金。

.矿产资源行业的主要收费

在矿产资源行业,不同国家对反映同一权利义务关系的收费有时会体现为不同名目。从主要矿业国家看,体现资源所有者出让资源收益的各项费用包括权利金、红利、矿业权出让金等,这是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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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金是非矿产所有人因开采矿产资源而向矿产资源所有人支付的一种补偿性财产性权益[4],是直接对矿产资源开采行为所课征的费用,对应国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权利金是矿业权人开采和耗竭了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享有矿产所有权中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而支付的费用,是国家或个人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经济权益的体现。对于实行矿产资源国有的经济体,权利金是其从矿产资源开发中取得收入的最重要工具之一;对于私人所有的矿产资源,权利金也是体现其所有者权益的最重要方式。权利金征收往往以所开采出的矿产资源的市场价值为征收依据,不同种类矿产资源的费率会有所不同。开采矿产资源不管其是否赢利,均须向矿产资源所有者缴纳权利金,这反映了资源稀缺租的要求。

红利是矿业权受让人通过竞争性出价或协议转让获得矿业权时支付的费用,是矿产资源的承租者向出租者支付的勘探、钻井、探明矿产开发权等各种权利的转让费用[5],对应国内的矿业权价款。红利反映的是矿产资源所有者的部分财产收益。红利的支付可以按照事前确定的标准,也可以按照招拍挂确定的价格。按照各国规定,有的红利需要一次性支付,有的则可以分期支付。影响红利大小的因素主要是矿产资源的种类、市场价格、储量、品位、开采条件、交通条件以及承租者之间的竞争关系等。因此红利除了主要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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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缺租,还体现级差租的要求。

矿业权出让金是指矿业企业因从事矿产资源相关活动使用了土地而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使用费,对应我国的矿业权使用费。矿业权出让金一般按该活动使用的土地面积计算,每年缴纳,缴纳的标准可能会因矿产资源活动所处阶段以及使用年限的不同而有所差别。[6]一般而言,勘查阶段收费较低,而在开采阶段收费较高,并且随着矿业权使用年限的增加,所需缴纳的费用也越高。总体上看,矿业权出让金的征收数额较小,既不会对矿业企业的盈利能力产生大的影响,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矿业企业对土地的乱占滥用。

.矿产资源行业的主要税收

矿业企业承担的税收中,有一些是矿产资源行业特有的,但绝大多数是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普遍征收的一般性税收。

矿产资源行业特有的税收主要是资源租金税,是指直接对矿产资源产生的经济租金所课征的税收,也被称为超额利润税、附加利润税等。资源租金税最早由Garnaut & Ross(975)提出,其特性是将税收负担与经济租金直接联系起来。资源租金税最典型的课征方法,是从一个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的累计收益中扣减掉累计成本,然后对一定回报率之上的净现金流课征。目前,我国征收的资源税与资源租金税的差异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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