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改革:国家与土地所有权关系的变化一个经济制度变迁史的(2)

2019-05-18 18:41

向現代化的轉型成功,關鍵就在於這個“公共領域”保持了市民社會和國家之間的制衡機制。但是Habermas的理論過於哲學化,似乎難以應用於其他非西歐社會的實證研究。Huang(1993)對此評論說,當Habermas作為歷史學家時他注重於再現早期西歐歷史,但他作為一個道德哲學家時,又試圖把他的中心概念一般化,據此評論當代現實,並規範世界。一個問題是,許多早期現代社會都出現過類似的非官方的市民社會,但並不是每個這樣的社會都有能力或機會達成和國家權力之間的均衡。例如,William Rowe(1984)在1889年以前的漢口,Mary Rankin(1986)在19世紀後半期的浙江,以及David Strand(1987)在20世紀20年代的北京,分別發現由城市資產階級、地方紳士和市民組成的公共領域。但Frederic Wakeman(1993)在他們本身的著作中找到反面的證據來說明這些“公共領域”不同於西歐早期的性質。另外,Habermas的邏輯似乎也不能解釋英國和法國經濟的區別。其實英國的市民社會和國家雙方都成熟到了有能力達成妥協,而在法國卻更多的是雙方的持續衝突。因此我們也許可以把上述討論概括成,當新興產權及其代理人的集體行動,強大到可以迫使國家及其代理人只有通過保護有效產權來謀求其自身的利益,才可能出現一個對雙方互利的結果。國家在此基礎上追求租金最大化,產權則在此基礎上成為逐利行為的規範。

這並不意味國家與社會之間的權利關係可以一次性界定清楚。相反,從此開始了一個國家與市民社會之間不斷進行制度化的討價還價的新時代。Michael Mann(1984)把“基礎結構的權力”(infrastructural

power)定義為,國家權力有能力滲入市民社會,但必須而且越來越依靠與市民社會之間制度化的協商和談判(institutional negotiation)來執行政治決定。Michael Mann,1984,185—213.他指出政治現代化的基本趨勢是基礎結構權力的加強,因為一個基礎結構化的權力才能夠更有效地動員公共資源。例如沒有一個政府不期望收更多的稅,但任何一個最強硬的專制權力都不曾做到像當代北歐國家那樣高達50%的稅收。這很好地反映了這個新時代的特徵。 (三)一個新假設

現在我們回到諾斯的問題,為什麼有些國家走向保護有效產權而導致長期經濟增長,另一些國家卻只得到短期的國家租金最大化而陷入無效體制的長期困境。利用Habermas和Mann的討論,本文提出一個新的假設:只有當社會與國家在對話、協商和交易中形成一種均勢,才可能使國家租金最大化與保護有效產權創新之間達成一致。在這裏,個別新興有效產權有可能回應資源相對價格變動的誘導而自發產生,但是它卻無法單獨做到讓國家來保護它。在另一方面,國家通常不會自動這樣做,因為其租金最大化與保護個別新產權常常不一致。打破這個僵局的惟一可能,是新興產權超越個體水準的集體行動,它們同時提高國家守護舊產權形式的成本和保護產權創新的收益,直至重新建立國家獲取租金的新的約束結構,使國家租金最大化與保護新產權之間達到一致。概言之,長期經濟增長的關鍵,既不是孤立的國家(無論它多麼明智),也不是孤立的產權形式(無論它們多麼有效),而是產權與國家之間先是隨機進行、而後被制度化了的默契。

上面的討論省略了許多細節,但是這個粗略的新假設有助於我們防止把最不可分的問題分開來討論。這一點對於研究大規模的制度變遷來說,至關重要。下邊我們通過回顧中國農村改革的制度變遷過程來驗證和修訂這一假設。鑒於過去研究的不足,我們必須從改革前經濟制度的特徵和機制開始。 二、國家控制的集體經濟 (一)何謂集體經濟?

集體化經濟(collectivizational economy)絕不是農村社區內農戶之間基於私人產權的合作關係,就其實質來說,它是國家控制農村經濟權利的一種形式。按照字面含義把集體公有制解釋為一種合作農業(cooperative agriculture),不單容易誤導對集體經濟的認識,而且無法對改革有正確的理解。

關於國家如何控制農村集體經濟的運行,可能需要更多的篇幅來闡述。這裏僅指出,國家通過指令性生產計畫,產品統購統銷,嚴禁長途販運和限制自由商業貿易(哪怕由集體從事的商業),關閉農村要素市場,以及隔絕城鄉人口流動,事實上早已使自己成為集體所有制配置其經濟要素(土地、勞力和資本)的第一位決策者、支配者和收益者。發展研究所綜合課題組(1988)。集體在合法的範圍內,僅僅是國家意志的貫徹者和執行者。它至多只是佔有著經濟資源,並且常常無力抑制國家對這種集體佔有權的侵入。事實上,早在1958年中共中央關於在農村建立人民公社決議中已經寫明,人民公社帶有全民所有制成分,並且這種成分“將在不斷發展中繼續增長,逐漸代替集體所有制”。

轉引自薄一波,1993,下卷,746.因此,與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不同,集體公有制經濟在一開始就處在國家的控制之下。

要注意,國家在這裏已經不再作為一個外在的對所有權及其交易予以保護和仲裁的角色,它早已侵入並控制著農村所有權。有趣的是,當國家以全民的名義來做這一點時,它不僅消滅了傳統的農民家庭私有權,而且消滅了一般意義上的所有權。因為正如Demsetz(1988)所說,在所有權制度安排中,最重要的是經濟資源的排他性收益權和轉讓權。社會主義國家控制的“全民”經濟使一切排他性制度安排(在國內)成為多餘。而取消了權利排他性,也就取消了資源利用的市場交易。這一點,在我看來是理解傳統社會主義經濟體制反市場傾向的關鍵。

就這一體制特徵而言,農村集體所有制與國家所有制是一致的。並且,集體所有制並非註定意味著是一種較為寬鬆的國家控制形式。集體所有制與全民所有制的真正區別,在於國家支配和控制前者但並不對其控制後果負直接的財務責任。但國家控制全民經濟時,卻以財政擔保其就業、工資和其他福利。因此,國家對集體所有制的控制和干預,更易為“浪漫主義”所支配以至為所欲為。幾乎整個人民公社史都可以說明這個論點。但最荒唐的行為還是集中發生在1958—1959年間。見薄一波,1993,下卷,第26—27章。集體並不能完全決定生產什麼,生產多少甚至怎樣生產,更無權在市場上簽訂購買生產要素和出售產品的合約。這一切都先由國家決定,自上而下貫徹執行。當然,集體要承擔這一切自上而下命令的經濟後果,也就是確定最終

分配水準,包括集體提留的數量和社會工分的價值量。這時,也只有這時,集體經濟才實與名符。

概言之,集體公有制既不是一種“共有的、合作的私有產權,”也不是一種純粹的國家所有權,它是由國家控制但由集體來承受其控制結果的一種農村社會主義制度安排。集體經濟不適於應用西方“合作經濟”理論來加以分析,因為此種制度安排的基礎完全不是擁有所有權的私人之間的一種合約。

(二)國家工業化面對按人口平分地租

理解中國農村集體經濟的第一個問題是,什麼動力機制使國家的控制在20世紀50年代以後深入到鄉村一級(這是中國以往任何傳統時期都不曾做到過的)。然後,我們要回答,人數眾多的農民何以接受了這樣一種非合約性的制度安排。

國家控制史無前例地深入鄉村社會,這件事是與國家工業化的目標緊密關聯的。首先,1949年革命對19世紀以來中國積貧積弱的主要總結,第一是沒有強有力的國家機器,第二是沒有發達的本國大工業。因此,強化國家對經濟資源的集中動員和利用,加快推進工業化特別是優先發展重工業,就成為革命後新政權合法性的最主要基礎。國家工業化,這個在50年代中國官方檔中出現頻率頗高的辭彙,不但是指把工業化作為整個國民經濟發展的迫切目標,而且是指,國家要在工業化進程中扮演決定性的主導作用。

國家工業化的資本積累,主要源於本國的農業剩餘。宋國青(1982)首先提供了一個分析構架來理解這個問題,刊於中國農村發展問題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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