勵而改變中央集權的官位等級制大隊幹部有較大的可能升到公社或縣一級當辦事員,其中少數甚至能轉為城市戶口或國家幹部身份。在中國,圍繞農轉非(農)身份的競爭在任何地方都是異常激烈的,這構成大隊政治鬥爭的一個實質內容。,但他們在實際上控制著農村經濟剩餘的生產和初級分配,因此這批集體監管者就利用這種“剩餘控制權”來分享剩餘Cui Zhi yuan(崔之元)在他最近的一篇論文裏強調了“剩餘權”(residual claim)與“剩餘控制權”(residual control)的區別(1993),他指出由於資訊不充分和合約不完整,剩餘權不可能事先清楚界定。因此重要的是對剩餘生產過程的控制,而這通常是多方合作的結果。他用“聯合的所有制”(joint ownership)來理解中國鄉鎮企業的組織特性。,並以實際剩餘的獲得量來平衡自己監管努力的實際供給量。這就是說,集體經濟的監管者自發地追逐經濟剩餘權變得不可遏制,他們引起了一種“反替代”機制,即以實際的剩餘分享權替代官位等級升遷激勵。 (八)監管者特權
這種實際的剩餘權的一個存在形式是監管者特權,即社隊基層幹部憑藉管理職務獲取私人利益。人民公社是一種“政社合一”的體制,因此集體經濟的監管者不僅承擔著隊生產的管理職能,如派工派活、勞動計量、工分和錢糧柴草分配,而且承擔著許多國家管理的公共職能,如戶籍登記、徵兵、結婚批准、計劃生育、糾紛調解、治安和地方政治。國家難以有效監控這種高度集中的農村基層權力的實際行使,因為資訊成本過於高昂;農民難以有效制衡這種權力,因為缺乏獨立的
經濟權利和政治權力的基礎。由此,集體經濟的基層監管權很容易畸變為監管特權,它使監管者得到物質的和非物質的、實物的和貨幣的額外好處。這種以腐敗形式出現的剩餘分享權,來源於對農戶、集體福利和國家既得利益的侵佔。我們難以度量這種特權的資源佔有總量,但從1960—1978年間歷次農村政治運動都以清算社隊基層幹部的經濟問題為號召可以看出其普遍化的程度。例如1962年劉少奇對農村基層幹部的腐敗程度,有極高的估計,他甚至主張向每個縣派出上萬人的國家幹部工作隊,接管農村基層政權(見薄一波,1993,下卷,1118—1136)。集體監管者特權是非生產性的,因為它不會增加財富總量。但恰恰是此種特權,即非制度化的剩餘權,補充了人民公社體制對其基層監管者的激勵不足,因而維繫了體制的運行。無論國家和社會如何在道德上譴責這種基層人物“卑微的”特權,它實際上是人民公社體制的一個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它表明,用其他機制替代剩餘權的制度安排在事實上是行不通的,除非國家擁有無限的財政預算和完全的監控能力。
這樣我們也就同時可以理解,為什麼自20世紀60年代中期以後國家更訴諸於政治運動和幹部整肅來從事農村經濟動員。這其實是體制的正激勵減弱後,國家不得不轉向更多地依靠負激勵即懲罰機制來保持人民公社的經濟效率。不過,人們也並沒有因此發明可以與剩餘權效率相媲美的機制。一場接一場的政治運動不僅同樣耗費經濟資源,而且損耗國家機器的政治合法性、意識形態的說服力和管理者的合理預期。高高在上的中央集權國家終於發現,無論正的還是負的激勵,
都無法充分換取農村基層監管者的忠誠和效率,除非對基層監管者特權予以眼開眼閉的承認。四清運動中,毛澤東與劉少奇的一個嚴重分歧就是如何估價並處置農村四不清幹部。劉主張嚴加整肅,毛則要求儘快解放那些貪污幾百元錢的幹部,以把運動的矛頭指向上面走資本主義的當權派。毛後來同美國記者斯諾的談話中稱,劉的這一“形左實右”的錯誤是他下決心清除劉的起因之一(見薄一波,1993,下卷)。這裏,制度、組織和機制方面的問題,又變成幹部個人的道德問題,並引發無窮盡的政治鬥爭。 (九)“集體資本主義”
剩餘權還有更為積極的形式,即集體監管者努力發展由他們、而不是由國家直接控制的集體工副業,創造更多的可支配剩餘。集體工副業的早期組織形式是社隊企業,其歷史可追溯到20世紀50年代末,但真正比較成氣候則在70年代。關於社隊企業的歷史發展,有許多文獻可以引證。較系統的研究,可見孫方明和白若冰(1982),羅小朋(1986),William Byrd and Alan Gelb(1988),以及Philip Huang (1990,特別是第12章)。此外,原國務院農村發展研究中心發展研究所和國家農村抽樣調查總隊合作,自1986年起對十省大型鄉鎮企業的連續追蹤抽樣調查,為這一研究領域提供了最系統的數據(DXGC系統)。有關這一調查的介紹和分析報告,見任其和杜鷹等(1987),周其仁和胡莊君(1987),邱繼成(1987—1988)以及陳劍波(1988),均刊載在李國都編,1990,265—288,293—322,482—511,625—646,744—768,816—840.這是一個農村集體經濟中發展最
快的部門。按1970年不變價計算,1978年的公社大隊兩級工業企業總產值(382億元)比1971年(77?9億元)增長了3?9倍,年平均增長25?5%,遠遠高於同期農業總產值年平均增長4?25%的水準。人民公社社辦企業的產值,見ZTN,1983,215;大隊工業企業的產值,見GJTY,1985,43;農業總產值的統計,見GJTY,1985,43.這部分在計畫外生長起來的經濟,回應了原有體制下加工工業享有極高利潤的刺激,並衝破國家對加工工業高利潤的獨佔。因此,從正統的國家計畫立場看來,社隊工副業經濟從來只是國家控制農村經濟系統的異己物。今天城裏人讚美鄉鎮企業“異軍突起”,但對農村社區的領導人來講,則是“本軍突起”。在人民公社時代,曾被反復批判過的“集體的資本主義”,指的就是這種突破國家計畫控制、由集體來組織並佔有剩餘的經濟活動。在這個意義上,如果我們說農民的自有家庭經濟是對國家控制農村系統的一種個體的突破,而社隊工副業則是一種集體的突破。把社隊企業的發展說成國家政策的結果,不過是這一部門成氣候之後的溢美之詞。早期的社隊企業創辦人,幾乎沒有不受到所謂“破壞國家計畫”的指責的。在資源利用方面社隊企業長期受到制度和政策的歧視。
集體工副業的資本形成主要依靠社隊自有積累和銀行信用,因此其產權性質當然仍屬集體的公有財產。據DXGC系統資料,企業的創辦投資來源於國家財政撥款和政府低息貸款的部分不足10%,主體部分為集體積累(26%),以及由集體擔保的各種信用(63%),見任其(1987,刊李國都編,1990,265—288,下引同)。但是,當我們把
此種集體財產與人民公社的地產作比較時,我們發現兩者在實際上有很大的不同。前者面向市場生產因而可以由社區獲取剩餘,後者的剩餘則被國家獨佔;前者可以資產流動重組,後者被禁止買賣租佃;前者由社隊幹部及受其委託的社區精英控制,後者幾乎完全受制於國家。這些區別可以解釋社隊企業部門快速增長的一個主要動力機制,這就是社區力爭控制自有資源,分享原來由國家獨佔的農村經濟剩餘。 社隊幹部在社隊企業的早期創辦過程中扮演了決定性的作用。政社合一的體制下,集體經濟的監管者們一身二任,他們既是國家政權在農村的代理人,又是集體經濟的代表。經過長期的農村社會主義改造,也只有這個階層才具備在農村地區組織超越家庭規模的經濟組織的合法性。因此,最早的農村企業家主要是從農村基層幹部中生長出來。據DXGC資料,鄉村企業的早期創辦人中,55%為社隊幹部,21%為農民中的能工巧匠(任其,1987)。雖然社隊集體企業財產權的最後歸屬並不清楚,但其控制權總在社隊幹部手中。早期社隊企業的剩餘主要用於支農開銷(購買農機,興建農田水利,支援窮隊)、社區福利和企業積累,社隊幹部從中只能得到很少一點歸其個人所有的貨幣收入。但是,支配這些產權,特別是控制非農就業機會,在一個農業社區裏卻意味著絕大的權力和很高的社會地位。換句話說,早期社隊企業家雖然不能完全享用企業的剩餘,但卻支配著剩餘的利用。更重要的是,所有這些貨幣和非貨幣的收益,並不來自國家的直接授予,而是來自社隊幹部自力創辦企業的本事。這就構成一個有效的激勵機制,推動農村社區精英成為最早的鄉村企業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