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改革:国家与土地所有权关系的变化一个经济制度变迁史的(6)

2019-05-18 18:41

成(1988)。農民不但不能攜帶自己入社的土地和耕畜退社,而且甚至不能攜帶他自身退出此種體制。用A.Hirschman(1970)提供的術語來刻畫,公社制下的農民既沒有“退出權”(exit right),也無權自由“叫喊”(make voice);只是他們留在體制內並不因為對集體的忠誠(loyalty),而是因為別無選擇。

但是農民仍然可以表達他們對公社體制的不滿意。一個常見的合法形式,是減少他們投入集體生產的勞動數量;或者更普遍的,降低勞動品質,或者其他種種人為增加集體勞動的監督費用。眾所周知,在集體勞動中,任何一個成員的機會主義態度都對其他成員具有傳染性。結果,經過一個“懶惰驅逐勤勞”的蔓延過程,集體經濟的勞動生產率下降,人均收入水準長期停滯不前。Philip Huang(1990)發現,即使在長江三角洲這一中國最富庶的農區,那裏幾十年的集體化還是不足以擺脫“增長而無發展”(growth without development)這一基本農業類型(指的是雖然農業總產和單產都有提高,但人均收入並沒有增加)。他稱此為“集體化的內卷”(collectivistinvolution1990:16—17)。最後,當一部分社員的如Scott(1976)所說的“生存權”(subsisted rights)受到威脅時,才迫使國家在聽任合法性受損、增加財政救濟或者更改體制之間作出抉擇。簡言之,失去產權的農民既然不能退出也不能投票改變集體體制,就只能採用消極的縮減生產的辦法要求國家作出讓步。 (六)部分退出權

上述機制在整個社會主義農業體制改革中發揮了基本的作用。但是,

我們仍然需要仔細瞭解這一機制起作用的條件。

如果集體經濟的公有化程度高到農民家庭的全部收入都來自集體生產,我們有理由相信,農民甚至連消極勞動的可能性都很小。從邏輯上講,個別社員減少勞動投入固然可以得到更多的閒暇,但這種閒暇對生存線上的農民卻毫無價值。另外,未必有哪個理性的成員會僅僅為了懲罰他偷懶的鄰居而甘願減少自己的勞動投入,從而絕對降低自己和家人的生活水準。因此,更合理的假設似乎是,集體經濟的公有化程度越高,其成員的偷懶意願可能越低,至少勞動的機會主義態度達到一個限度(與生存水準有關)時就會趨於收斂,因為此時勞動者自發的互相監督機制會起作用。

高度公有化經濟的真正要害問題是規模經濟的管理問題,因為即使無須對勞動計量和監督,集體經濟也面臨類似“企業策略”等一大套複雜問題。當一種大規模的生產方式排斥剩餘權激勵而僅僅服從行政等級刺激時,其管理者很可能把起初並不過於低落的勞動積極性,導向經濟不合理的方向,從而產生經濟失敗。例如1958—1959年間中國的人民公社達到其公有化程度的最高點,公社社員在農業、農田水利和其他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工業生產中的勞動幹勁,被一心聽從上級直至中央和中央主席烏托邦空想的公社管理者濫用了(如幾千萬勞力被調去大煉鋼鐵,而不去收割已經成熟的莊稼)。1958年,投入小型工業(主要是挖煤和煉鋼)的農村勞動力,最多時達6000萬以上(薄一波,1993,下卷:708),嚴重妨礙當年秋收(同上,714)。因此我們不妨從勞動者積極性以外的因素裏去尋找1959年大減產以及其後幾

年大饑荒的微觀原因。這個論點並不是說社員的勞動幹勁在人民公社制下沒有問題,而是強調勞動積極性與其他制度安排,特別是監管者激勵以及退出權之間的關聯。總之,按照本文的觀點,農民在一個高度集體化經濟裏,甚至連通過消極勞動對體制行使否決權的可能性都是很微弱的。

但是,當集體經濟的公有化程度降低,特別是引入了農民家庭自留經濟之後,農民的上述否決權卻顯著強化了。第一,農民現在有了自己可以控制的生活來源,他不再完全依賴集體為生;第二,農民對集體制度不滿而減少的勞動投入,現在因為可以轉投入自己的家庭經營而有了經濟意義;第三,農民現在因此可以實行“以偷懶懲罰偷懶”的策略。農民也許仍然不被允許完全退出人民公社,但他可以在體制內部分退出集體勞動。正是這種局部退出權,使農民能夠在集體的監督和計量不足以及管理不善的情況下用消極勞動表達不滿,並在公有制的體制內通過家庭小經營與大而無當的公有經濟競爭。中國農民仍然無愧於勤勞耐勞的稱號看過農民自留地的人,都會同意這一點。自留地的產量估計為公田產量的5—7倍,見發展研究所綜合課題組(1988,5)。,但現在如何才能讓農民好好種公家的地,成為這個國家的頭號經濟戰略問題。

這正是20世紀60年代初期政策調整後,農民家庭副業恢復並得到發展後的情形。到1978年止,農民從家庭副業獲得的純收入,已占總純收入的26?8%,接近1957年的水準。1957年農民從家庭副業生產得到的純收入,占29?4%(NJZ,1983,523)。由於沒有

1958—1961年間的資料,附表1中的這一數列,缺項年份是用區間年平均增長率推算的,因此呈穩定上升趨勢。更可靠的估計是,1958—1959年農民家庭副業收入下降,但1960年後較快地回升。當然,由於1960—1978年期間農民家庭經營的平均比重低於四分之一,這部分有效勞動對總生產率的正的影響不足以抵消農民在集體生產中無效勞動的負面作用,因而此期間農業總要素生產率總是達不到1957年前的水準。集體內的家庭經濟,對集體經濟總生產率可能發生複雜的影響。其一是家庭經營的較高效率可能推動總效率上升,其二由於農民有了局部退出權而使農民可以提高從事集體勞動的消極程度,而引起總效率的下降。但同期內,凡家庭經營的政策得到確認的時期(1961—1967年和1972—1973年),農業總生產率就上升,反之則下降。數據見J.Wen(1989)的估計,以及Lin(1990,37)利用J.Wen(1989)的數據繪製的圖形。總之,引入“局部退出權”的概念,我們可以解釋1960年後農業總要素生產率的全部變化。用這個概念也可以回答,為什麼20世紀60年代後農民仍無退社權,卻不再重演1959—1961年大災荒的問題。Lin(1990)用農民的退社權被取消來解釋1959—1961大饑荒,他提出合作農業同樣可以成功,但必須以合作組織成員能夠達成一個自我約束的默契為條件。只有當合作社成員在其他成員不遵守協議時有權退出,這種自我實施的合約才能維持。Lin以此解釋為什麼1952—1957年期間社員擁有退社權時,合作社的生產率是上升的,但當退社權被禁止時,合作社的效率突然下跌並長期停滯不前。並見Joum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 17

(1993)討論此文的專集上發表的James Kung,W.Bentley Mac Leod和Dong and Dow等數篇文章。更為重要的,家庭經營指示了集體經濟改革的一種可能的方向。這就是把家庭組織作為農業生產的基本單位,完全節約監督費用。這一模式以降低規模經濟而換取對勞動激勵的增加。如果降低規模經濟引起的效益損失,可以被勞動激勵增加的部分抵消還有餘,那麼把集體經濟改革成家庭經營的模式就可以提高總生產率。最後,局部退出權幫助我們理解,農民究竟怎樣從國家完全控制的集體經濟裏逐步建立自己的談判地位。這一點,對以後的產權改革具有決定意義。 (七)反替代

上文曾把國家控制的集體經濟,模式化為國家用黨政等級升遷機制替代剩餘權,但對處於正式官僚等級制以下的大隊和生產隊幹部而言,此種替代激勵不充分,因而監管供給不足,導致社員在非自願合作的集體經濟中的勞動意願低下。如果說1962年以前,人民公社升格為全民經濟的模糊前景使基層幹部多少還留有官位升遷的預期的話我相信這是1958—1959年大量違背常理的荒唐現象的一個主要根源。,那麼強調了人民公社的集體所有權性質並宣佈以生產隊為基礎之後,這種預期就失去其制度基礎了。現在的問題是,這批集體經濟的實際監管者,是否就甘於既得不到升遷激勵、也得不到剩餘權的尷尬地位呢?

觀察表明,集體經濟的監管者們並不因為有了一點微小的“誤工補貼”而甘願承擔監管剩餘生產的巨大責任。他們無法為了增加對自己的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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