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國家給予合法性認可。他的土地所有權即使在形式上也不是買來的,而是分來的。他受惠於政治運動和國家,因為單憑他個人的努力,不可能平分地主的財產。
上述三種土地私有權,導致完全不同的所有權與國家的關係。在第一種情況下,農民有獨立的談判地位,他可以評價國家服務的品質然後決定付費(納稅),或者在他認為不合算的條件下,完全讓渡產權也就無須再購買國家的服務。農民的這種獨立談判地位在第二種情形下打了折扣,而在第三種情形下幾乎蕩然無存。因此,完全可以有不同的土地私有制,它們具有不同的強度,不同的穩定性,並且具有完全不同的進一步改變的邏輯。因此,A.Alchian講的產權不同的硬度,也許可以反映完全不同的產權與國家的關係。
中國內地土改形成的農民私有權,是社會政治運動直接重新分配土地產權的結果。因此,在土改形成的農民個體私有制中已經包括了後來集體化公有的一切可能的形式,因為通過政治運動製造了所有權的國家,同樣可以通過政治運動改變所有權。可以支持這個判斷的事實是,早在20世紀50年代前半期,當國家的政策決定者在上層爭論要不要繼續實施新民主主義的經濟政策,要不要保留農民個體私有制的時候,1951年,中共山西省委提出動搖直至否定農民私有制,擴大農業互助組內的社會主義因素,將之發展為集體化農業組織的報告,劉少奇批評了這個報告,認為代表了一種危險的空想的農業社會主義思想,毛澤東則贊同山西省委的意見,批評劉的觀點,併發動農業合作化運動。這類最高決策層關於農村問題的爭論,據薄一波回憶,在
1950—1955年間共有三次(1993,上卷:184—203)。農民本身對此並沒有多少決策前的發言權和決策後的選擇權。這給制度變遷理論中“路徑相關”(dependent path)的思想,即前一個選擇常常影響後來的發展軌跡(North,1990),提供了一個案例。同時也說明作者長期以來所持的一個論點:即社會主義產權改革的根本問題,不是由國家確認某種所有權形式(哪怕是最純粹的私有制),而是首先界定國家在產權變革中的權力限度。周其仁(1988,見李國都編,1990,711)。在一個國家可以任意指定所有權和改變所有權合約而無須經由與社會協商的環境裏,即使全盤照搬一個最有效的產權制度,也無助於長期經濟增長。
(六)集體經濟為什麼低效率?
我們已經看到,國家為什麼和怎樣製造出集體所有權。但是,國家卻不能保障它的“體制產品”一定有效。集體化農業的經濟效率低下,是一件不爭的事實。根據Wen(1989)的計算,除了1952—1957年間中國農業總要素生產率有過一個增量極小的上升以外,整個1983年以前的農業集體化生產率明顯低於1952年個體農業的水準。這是一個與集體化運動發動者的預期截然相反的結局。
有一個解釋已經被普遍接受,這就是農業生產中集體組織對其成員勞動的監督和計量的不完全,從而導致對社員努力的激勵不足。陸學藝和王小強(1980),杜潤生(1982—1985,116),中國農村發展問題研究組(1983)都從實地調查中發現並強調農業生產的不確定性和對勞動計量的困難,並以此說明為什麼家庭組織可以做到很低的監督費
用,或者即使在計量和監督不足的條件下也不影響效率,而集體生產組織卻失敗了。Lin(1988)提出了一個隊生產模型,分析了在生產隊體制下,管理者因為監督困難,而選擇了一個較低的監督程度,勞動者因為計量不充分和報酬不合理,而選擇了偷懶,因此生產隊體制的失敗可以用對勞動者努力的激勵不足來解釋。這個解釋,注意到合作生產中勞動者積極性低下引起的效率損失,但可能忽略了另一種效率損失,即集體經濟對其管理者激勵不足而導致的無效率。
任何隊生產都面臨計量、監督和經營管理的問題。因此有效的監管是集體經濟成員提供充分努力的必要條件。但是,集體生產用什麼來激勵其管理者提供充分的有效監管呢?Alchian和Demsetz(1972)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論證了所有權的經濟含義。他們指出經濟組織的所有權其實就是一種剩餘權(residual claim),正是這種剩餘權激勵所有者努力監督。事實上,經濟組織的資產所有者可以獨擔監管責任並獨享剩餘權,也可以把由監管引起的剩餘支付給專業的經理並由後者擔當監管的責任。無論如何,集體生產的監管有效性是由監管者享有剩餘權來保證的。當產權受到侵蝕時,剩餘權激勵機制勢必受到削弱。如果集體生產確實具有規模經濟效果(即合作生產的總和大於個別生產者分別產出之和),那麼所有權即剩餘權將為實現此種規模經濟提供制度保障。因此,集體生產中的監管困難,一方面源於技術性的因素,即資訊收集和處理的困難;另一方面源於制度性的因素,即產權殘缺導致對監管者的激勵不足。 (七)行政等級制替代剩餘權
集體經濟在制度安排上消滅了剩餘權機制,但是它並不因此就能夠取消給予集體生產的監管者經濟激勵的需要。事實上,國家控制的公有經濟不得不訴諸於黨政官僚等級制,恰恰表明社會主義體制依然需要激勵其經濟管理幹部。例如,官位升遷預期是這一體制最主要的正激勵,而提拔無望、降職和撤職則構成負激勵的主要手段。在此意義上,經濟體制的官本位化可以看作是對產權制度的一種替代。
但是,在中國農村的集體經濟中運用行政升遷機制代替剩餘權安排,遇到一個特殊的困難。由於版圖廣大和人口眾多,中央集權的正規行政系統在鄉村也只延伸到鄉(公社)這一級。在鄉以下,村(大隊)和生產隊的管理者由非正式官僚擔任,他們在身份上與正式的國家幹部之間,有一條難以跨越的鴻溝。事實上,在整個集體化時期,絕大多數大隊和生產隊幹部,並不列入國家官僚的備選名單。除開個別的例外,如山西昔陽大寨大隊的幹部,成為文化大革命期間的國家領導人物。換句話說,行政升遷機制對人民公社的基層幹部不起作用。同時,因為正式升遷無望,原體制的負激勵也就對他們失去懲罰的效果。但是這批底層幹部,恰恰是集體生產活動的直接監管者。對他們的激勵無效,導致集體化規模經濟效果根本無從實現。這就可以解釋,為什麼農村集體經濟要比全民經濟顯得更無效率,並且在更早的階段上就提出了改革,也就是引入剩餘權的要求。
總之,國家控制的集體化經濟,存在著對共同生產監管活動缺乏激勵而引起的無效率,這就使原本在農業生產中就頗為困難的計量和監督問題陷入幾乎無解的困境。原有農業體制同時損失了監管者和勞動者
兩個方面的積極性,其要害是國家行為造成的嚴重產權殘缺。從另一個角度看,低效的體制潛藏著較大的體制校正效果,又使產權改革成為一件可能盈利的事情。不過,國家難道會僅僅因為集體經濟的低效率就主動對自己的制度產品改弦更張嗎? 三、災荒、退卻和變通 (一)第一體改動力
經濟體制的效率只能在事後加以估計。當我們以各種方式做這件事的時候,我們假設制度效率與制度變遷之間存在著直接的互相作用的關係。但是這個假設在理論上會遇到很大的麻煩這裏是說,對體制的效率度量,可以用來評價政策和體制變遷的後果,但不能充分說明政策和制度變遷的動力機制和過程。,因為同一個體制的效率會引出各當事人不同的福利評價,而嚴格地說,我們沒有辦法把每個個人的福利函數加總為惟一的一個社會福利函數。這是K.Arrow的“不可能性定理”(Impossibility Theorem)表達的思想(Arror,1963)。如果不同的社會福利函數(或更準確地叫集團福利函數)意味著各當事人集團對體制變遷的不同態度並引出不同的行為,那麼制度變遷的初始推動力問題又會被複雜化為不同集團之間的力量對比。
但是集體化公有制的性質卻簡化了這個問題。人民公社的國家控制和國家主導地位,確定了國家可以把自己對人民公社的福利評價“獨裁地”(dictatorially)當作惟一的社會福利函數。相應地,我們首先要到國家控制集體經濟的收益—費用結構的變化中去尋找制度變遷的起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