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方便安全地离开司机室,则司机室进出口可以限制在某些规定的位置。
一般情况下应通过斜梯或通道,从同司机室地板一样高且备有栏杆的平台直接进入司机室。平台与司机室入口的水平间隙不应超过0.15 m,与司机室地板的高低差不应超过0.25 m。只有在空间受到限制时,才允许通过司机室顶部或地板进入司机室。 3.6.3斜梯、通道和平台的净空高度不应低于1.8 m。运动部分附近的通道和平台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5 m;如果设有扶手或栏杆,在高度不超过0.6 m的范围内,通道的净宽度可减至0.4 m。固定部分之间的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0.4 m。
起重机结构件内部很少使用的进出通道,其最小净空高度可为1.3 m,但此时通道净宽度应增加到0.7 m。只用于保养的平台,其上面的净空高度可以减到1.3 m。 3.6.4工作人员可能停留的每一个表面都应当保证不发生永久变形: a)2 000 N的力通过直径为125 mm圆盘施加在平台表面的任何位置; b)4 500 N/m2的均布载荷。
3.6.5任何通道基面上的孔隙,包括人员可能停留区域之上的走道、驻脚台或平台底面上的狭缝或空隙,都应满足如下要求: a)不允许直径为20 mm的球体通过;
b)当长度等于或大于200 mm时,其最大宽度为12 mm。
3.6.6通道离下方裸露动力线的高度小于0.5 m时,应在这些区域采用实体式地板;当通道靠近动力线时,应对这些动力线加以保护。 3.7斜梯与直梯
凡高度差超过0.5 m的通行路径应做成斜梯或直梯。高度不超过2m的垂直面上(例如桥架主梁的走台与端梁之间),可以设踏脚板,踏脚板两侧应设有扶手。 3.7.1斜梯
3.7.1.1斜梯的倾斜角不宜超过65°。特殊情况下,倾斜角也不应超过75°(超过75°时按直梯设计)。
3.7.1.2斜梯两侧应设置栏杆,两侧栏杆的间距:主要斜梯不应小于0.6 m;其他斜梯可取为0.5 m。斜梯的一侧靠墙壁时,只在另一侧设置栏杆,栏杆高度不小于1m。
3.7.1.3梯级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32 m,单个梯级的高度宜取为0.18 m~0.25 m,斜梯上梯级的进深不应小于梯级的高度,连续布置的梯级,其高度和进深均应为相同尺寸。 3.7.1.4梯级踏板表面应防滑。 3.7.2直梯
3.7.2.1 直梯两侧撑杆的间距不应小于0.40 m,两侧撑杆之间梯级宽度不应小于0.30 m,梯级的间距应保持一致,宜为0.23 m~0.30 m,梯级离开固定结构件至少应为0.15 m,梯级中心0.1 m范围内应能承受1 200 N的分布垂直力而无永久变形。 3.7.2.2人员出入的爬越孔尺寸,方孔不宜小于0.63 m×0.63 m,圆孔直径宜取为0.63 m~0.80 m。
3.7.2.3高度2m以上的直梯应有护圈,护圈从2.0 m高度起开始安装,护圈直径宜取为0.6 m~ 0.8 m。护圈之间应由三或五根间隔布置的纵向板条联接起来,并保证有一根板条正对着直梯的垂直中心线,相邻护圈之间的距离:当护圈设置三根纵向板条时,不应大于0.9 m,当护圈设置五根纵向板条时,不应大于1.5 m。安装了纵向板条的护圈在任何一个0.1 m的范围内应可以承受1 000 N的分布垂直力,不允许有永久变形。
3.7.2.4除非提供有其他合适的把手,直梯的两边撑杆至少要比最上一个梯级高出1.0 m,当空间受限制时此高出的高度也不应小于0.8 m。
3.7.2.5装在结构内部的直梯,如果结构件的布置能够保证直径为0.6 m的球体不能穿过,则可不设护圈。
3.7.2.6直梯每10 m至少应设一个休息平台。如果空间不够,可以将平台靠在整个连续直梯的旁边。
3.7.2.7直梯的终端宜与平台平齐,梯级终端踏板或踏杆不应超过平台平面。
3.7.2.8如梯子在平台处不中断,则护圈也不应中断,但应在护圈侧面开一宽为0.5 m、高为1.4 m的洞口,以便人员出入。 3.8栏杆
3.8.1在起重机上的以下部位应装设栏杆:
——用于进行起重机安装、拆卸、试验、维修和保养,且高于地面2m的工作部位; ——通往离地面高度2m以上的操作室、检修保养部位的通道; ——在起重机上存在跌落高度大于1m的危险通道及平台。 3.8.2栏杆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栏杆上部表面的高度不低于1 m,栏杆下部有高度不低于0.1 m的踢脚板,在踢脚板与手扶栏杆之间有不少于一根的中间横杆,它与踢脚板或手扶栏杆的距离不得大于0.5 m;对净高不超过1.3 m的通道,手扶栏杆的高度可以为0.8 m;
——在手扶栏杆上的任意点任意方向应能承受的最小力为1 000 N,且无永久变形; ——栏杆允许开口,但开口处应有防止人员跌落的保护措施;
——在沿建筑物墙壁或实体墙结构设置的通道上,允许用扶手代替栏杆,这些扶手的中断长度(例如为让开建筑物的柱子、门孔)不宜超过1m。 3.9金属结构的修复及报废
3.9.1主要受力构件失去整体稳定性时不应修复,应报废。
3.9.2主要受力构件发生腐蚀时,应进行检查和测量。当主要受力构件断面腐蚀达设计厚度的10%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3.9.3主要受力构件产生裂纹时,应根据受力情况和裂纹情况采取阻止措施,并采取加强或改变应力分布措施,或停止使用。
3.9.4主要受力构件因产生塑性变形,使工作机构不能正常地安全运行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4机构及零部件 4.1机构
起重机械各机构的构成与布置,均应满足使用需要,保证安全可靠。零部件的选择与计算应符合GB/T 3811中的有关规定。 4.1.1起升机构应满足下列要求:
a)按照规定的使用方式应能够稳定的起升和下降额定载荷;
b)吊运熔融金属及其他危险物品的起升机构,每套独立驱动装置应装有两个支持制动器;在安全性要求特别高的起升机构中,应另外装设安全制动器; c)起升机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起升过程中钢丝绳缠绕;
d)当吊钩处于工作位置最低点时,卷筒上缠绕的钢丝绳,除固定绳尾的圈数外,不应少于2圈;当吊钩处于工作位置最高点时,卷筒上还宜留有至少l整圈的绕绳余量。 4.1.2运行机构应满足下列要求:
a)按照规定的使用方式应能够使整机和小车平稳地启动和停止; b)露天工作的轨道运行式起重机应设有可靠的防风装置。
4.1.3回转机构在工作状态下,按照规定的使用方式应能够平稳地启动和停止。 4.1.4变幅机构应满足下列要求:
a)按照规定的使用方式,起升机构悬吊额定载荷时,动臂变幅机构应能够提升和下降臂架并能保持在静止状态(不允许带载变幅的变幅机构应保持臂架在静止状态);
b)采用钢丝绳变幅的机构,变幅机构的卷筒必须有足够的容绳量,保证完成起重臂从最大幅度到最小幅度位置的作业。 4.2零部件 4.2.1钢丝绳
4.2.1.1钢丝绳安全系数应符合GB/T 3811-2008中表44的规定。
4.2.1.2载荷由多根钢丝绳支承时,宜设置能有效地保证各根钢丝绳受力均衡的装置。如果结构上无法消除载荷在各钢丝绳之间分布的不均匀性,则应在设计中予以考虑。 4.2.1.3起升机构和非平衡变幅机构不应使用接长的钢丝绳。
4.2.1.4吊运熔融或炽热金属的钢丝绳,应采用性能不低于GB 8918规定的钢丝绳。 4.2.1.5钢丝绳端部的固定和连接应符合如下要求: a)用绳夹连接时,应满足表1的要求,同时应保证连接强度不小于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的85%。 表1 钢丝绳夹连接时的安全要求
b)用编结连接时,编结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并且不小于300 mm。连接强度不应小于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的75%。
c)用楔块、楔套连接时,楔套应用钢材制造。连接强度不应小于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的75%。 d)用锥形套浇铸法连接时,连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的最小破断拉力。
e) 用铝合金套压缩法连接时,连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90%。
4.2.1.6钢丝绳的保养、维护、安装、检验、报废应符合GB/T 5972的有关规定。 4.2.2吊钩、吊钩夹套及其他取物装置
4.2.2.1锻造吊钩的机械性能、起重量、应力及材料应符合GB/T 10051.1的规定。 4.2.2.2起重机械不应使用铸造吊钩。
4.2.2.3当使用条件或操作方法会导致重物意外脱钩时,应采用防脱绳带闭锁装置的吊钩;当吊钩起升过程中有被其他物品钩住的危险时,应采用安全吊钩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4.2.2.4吊运物品时需同步供给电能的取物装置(例如电磁吸盘、电动抓斗或液压抓斗等),其供电电缆的收放速度应与该取物装置升降速度相匹配,在升降过程中电缆不应过分松弛和碰触起重钢丝绳。
4.2.2.5在可分吊具上,应永久性地标明其自重和能起吊物品的最大质量。 4.2.2.6锻造吊钩缺陷不得补焊。
4.2.2.7锻造吊钩的标志应永久、清晰。标志的内容应符合GB/T 10051.2的规定。 4.2.2.8锻造吊钩达到GB/T 10051.3的有关报废指标时,应更换。 4.2.2.9片式吊钩缺陷不得补焊。
4.2.2.10片式吊钩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更换: a)表面裂纹;
b)每一钩片侧向变形的弯曲半径小于板厚的10倍; c)危险断面的总磨损量达名义尺寸的5%。 4.2.3起重用短环链
4.2.3.1短环链的材料和制造、标志应符合GB/T 20947和GB/T 20652的规定。
链条传动系统应保证链条与链轮正确啮合并平稳运转。应装设可靠的导链和脱链装置,应防止链条松弛而脱开链轮。应保证链条的润滑。在受力状态下,严禁链条扭转和打结。链条的承载端与端件的连接应安全可靠。应使其能可靠地支持住4倍的链条极限工作载荷的静拉伸力,必要时还应校验其疲劳强度。链条空载端应被牢固地固定住,以防止链条过卷而脱开链轮。应使其在2倍的链条极限工作载荷的静拉伸力下不会被拉脱。 4.2.3.2起重用钢制圆环非校准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裂纹;
b)严重的锈蚀或粘有不能除去的附着物; c)明显的变形;
d)链环的环间磨损达原直径的10%;
e)吊链的极限工作载荷的标牌和标签脱落,且所需信息未在主环上或通过其他方式标示。 4.2.3.3起重用钢制圆环校准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裂纹。
b)严重的划痕和裂口。 c)明显的变形。 d)严重的腐蚀。
e)有不能除去的附着物。
f)卡尺测量的长度增量超过了链条制造厂的推荐值。在缺少链条制造厂的推荐值时,如果用卡尺在任意的5、7、9或11环测量的链环长度超过了未经使用的同样链环总的长度下述值,应予更换,即电动的为2%,手动的为3%。
g)如果内环的磨损面粗糙,表明链条磨损严重,此时链条应立即报废。 4.2.4卷筒
4.2.4.1钢丝绳在卷筒上应能按顺序整齐排列。只缠绕一层钢丝绳的卷筒,应作出绳槽。用于多层缠绕的卷筒,应采用适用的排绳装置或便于钢丝绳自动转层缠绕的凸缘导板结构等措施。
4.2.4.2多层缠绕的卷筒,应有防止钢丝绳从卷筒端部滑落的凸缘。当钢丝绳全部缠绕在卷筒后,凸缘应超出最外面一层钢丝绳,超出的高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对塔式起重机是钢丝绳直径的2倍)。
4.2.4.3卷筒上钢丝绳尾端的固定装置,应安全可靠并有防松或自紧的性能。如果钢丝绳尾端用压板固定,固定强度不应低于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的80%,且至少应有两个相互分开的压板夹紧,并用螺栓将压板可靠固定。
4.2.4.4焊接卷简体的环向对接焊缝和纵向对接焊缝经外观检查合格后应做无损检测。对环形对接焊缝进行50%检验,用射线检测时不应低于GB/T 3323缺陷分级中的Ⅱ级,用超声波检测时不应低于JB/T 10559缺陷分级中的1级。纵向对接焊缝进行20%检验,但至少要保证卷简两端各160 mm范围内做检验,用射线检测时不应低于GB/T 3323缺陷分级中的Ⅲ级,用超声波检测时不应低于JB/T 10559缺陷分级中的3级。 4.2.4.5卷筒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影响性能的表面缺陷(如:裂纹等); b)筒壁磨损达原壁厚的20%。 4.2.5滑轮
4.2.5.1滑轮应有防止钢丝绳脱出绳槽的装置或结构。在滑轮罩的侧板和圆弧顶板等处与滑轮本体的间隙不应超过钢丝绳公称直径的0.5倍。
4.2.5.2人手可触及的滑轮组,应设置滑轮罩壳。对可能摔落到地面的滑轮组,其滑轮罩壳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性。
4.2.5.3滑轮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影响性能的表面缺陷(如:裂纹等); b)轮槽不均匀磨损达3 mm;
c)轮槽壁厚磨损达原壁厚的20%;
d)因磨损使轮槽底部直径减少量达钢丝绳直径的50%。 4.2.6制动器
4.2.6.1动力驱动的起重机,其起升、变幅、运行、回转机构都应装可靠的制动装置(液压缸驱动的除外);当机构要求具有载荷支持作用时,应装设机械常闭式制动器。在运行、回转机构的传动装置中有自锁环节的特殊场合,如能确保不发生超过许用应力的运动或自锁失效,也可以不用制动器。
4.2.6.2对于动力驱动的起重机械,在产生大的电压降或在电气保护元件动作时,不允许导致各机构的动作失去控制。
4.2.6.3对于吊钩起重机,起吊物在下降制动时的制动距离(控制器在下降速度最低档稳定运行,拉回零位后,从制动器断电至物品停止时的下滑距离)不应大于1 min内稳定起升距离的1/65。
4.2.6.4制动器应便于检查,常闭式制动器的制动弹簧应是压缩式的,制动器应可调整,制动衬片应能方便更换。
4.2.6.5宜选择对制动衬垫的磨损有自动补偿功能的制动器。
4.2.6.6操纵制动器的控制装置,如踏板、操纵手柄等,应有防滑性能。手施加于操纵控制装置操纵手柄的力不应超过160 N,脚施加于操纵控制装置脚踏板的力不应超过300 N。 4.2.6.7制动器的零件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其零件应更换或制动器报废: a)驱动装置
1)磁铁线圈或电动机绕组烧损;
2)推动器推力达不到松闸要求或无推力。 b)制动弹簧
1)弹簧出现塑性变形且变形量达到了弹簧工作变形量的10%以上; 2)弹簧表面出现20%以上的锈蚀或有裂纹等缺陷的明显损伤。 c)传动构件
1)构件出现影响性能的严重变形;
2)主要摆动铰点出现严重磨损,并且磨损导致制动器驱动行程损失达原驱动行程20%以上时。 d)制动衬垫
1)铆接或组装式制动衬垫的磨损量达到衬垫原始厚度的50%; 2)带钢背的卡装式制动衬垫的磨损量达到衬垫原始厚度的2/3; 3)制动衬垫表面出现炭化或剥脱面积达到衬垫面积的30%; 4)制动衬垫表面出现裂纹或严重的龟裂现象。 e)制动轮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1)影响性能的表面裂纹等缺陷;
2)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轮,制动面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40%; 3)其他机构的制动轮,制动面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50%;
4)轮面凹凸不平度达1.5 mm时,如能修理,修复后制动面厚度应符合4.2.6.7e)中2)、3)的要求。
4.2.7在钢轨上工作的铸造车轮
在钢轨上工作的车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影响性能的表面裂纹等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