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轮缘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50%; c)轮缘弯曲变形达原厚度的20%; d)踏面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15%;
e)当运行速度低于50 m/min时,圆度达1 mm;当运行速度高于50 m/min时,圆度达0.1 mm时。
4.2.8传动齿轮
使用维护说明书中没有提供传动齿轮报废指标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轮齿塑性变形造成齿面的峰或谷比理论齿形高于或低于轮齿模数的20%; b)轮齿折断大于等于齿宽的1/5,轮齿裂纹大于等于齿宽的1/8; 注:轮齿的裂纹未达到报废标准时,应设法除掉,制止发展。 c)齿面点蚀面积达轮齿工作面积的50%;或20%以上点蚀坑最大尺寸达0.2模数;或对于起升、非平衡变幅机构的20%的点蚀坑深度达0.1模数;或对于其他机构的20%的点蚀坑深度达0.15模数;
d)齿面胶合面积达工作齿面面积的20%及胶合沟痕的深度达0.1模数; e)齿面剥落的判定准则与齿面点蚀的判定准则相同;
f)对于起升、非平衡变幅机构齿根两侧磨损量之和达0.1模数;对于其他机构齿根两侧磨损量之和达0.15模数;
g)吊运炽热金属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起升、非平衡变幅机构,其传动齿轮的齿面点蚀面积及齿面剥落达4.2. 8c)、e)中的50%时;或齿根两侧磨损达4.2.8f)中的50%时。 5液压系统
5.1液压系统应有防止过载和冲击的安全装置。采用溢流阀时,溢流阀的最高工作压力不得大于系统最大工作压力的1.1倍,同时不得大于液压泵的额定压力。
5.2为了故障诊断的需要,应在系统中适当位置设压力检测点并在回路图中注明。 5.3系统中应防止系统背压对制动器的意外控制和损坏零部件。
5.4液压系统应有符合液压元件对介质清洁度要求的过滤器或其他防止油污染的装置。 5.5液压系统中,应有防止被物品或臂架等部件作用,使液压马达超速的措施或装置,如平衡阀。
5.6平衡阀与变幅液压油缸、伸缩臂液压油缸、顶升液压油缸和液压马达的连接应是刚性连接。如果与平衡阀的连接管路过长,在靠近压力管路接头处应装设自动保护装置(防破裂阀)以避免出现任何意外的起升物品下降。
5.7液压系统的液压油应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根据环境条件选用;油箱的最高和最低油位应有明显的油位标志。液压系统工作时,液压油的最高温升不得影响安全性能。 5.8液压系统应在合适部位设置排气装置。
5.9液压系统中使用的蓄能器,应在其上或附近的明显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应在标志或使用说明书中标明蓄能器的预定压力和充填介质的充气量。
5.10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液压系统在装配、安装、保养和维修过程中落人污物,污染度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5.11液压钢管连同它们的终端部件,爆破压力与工作压力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5。 5.12液压软管连同它们的终端部件,爆破压力与工作压力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4。
5.13液压油缸的端口和阀(例如:保护阀)之间的焊接或装配连接件,爆破压力与工作压力的安全系数不小于2.5。
5.14对于工作压力超过5 MPa和/或温度超过50℃,并位于起重机操作者1m之内液压软管,应加装防护安全措施。 6电气
6.1实际环境和运行条件 6.1.1总则
电气设备应适合在本部分规定的实际环境和运行条件使用。当实际环境或运行条件超出规定范围时,供方和用户之间应有一个协议,电气设备的具体数据由相应的产品标准规定。 6.1.2电磁兼容性(EMC)
电气设备不应产生高于其预定使用场合相适应的电磁骚扰等级。此外,电气设备还应具有足够的抗电磁骚扰能力,使其在预期环境中能正常工作。 6.1.3环境温度
电气设备应能在预定环境温度中工作。对所有电气设备的一般要求在环境温度0℃至+40℃范围内应能正常工作。对于高温环境(如热带地区、钢厂、造纸厂)和寒冷的环境,必须规定附加要求。 6.1.4湿度
最高温度为+40℃时,空气的相对湿度不超过50%,电气设备应能正常工作。在较低温度下可允许较高的相对湿度,例如+20℃时为90%。
若湿度偏高应采用适当的附加设施(如内装加热器、空调器、排水孔)来避免偶然性凝露的有害影响。 6.1.5海拔
电动机正常使用地点的海拔高度不超过1 000 m;电器正常使用地点的海拔高度不超过2 000 m。当超过正常规定的海拔高度时,应进行修正。 6.1.6防护
电气设备应有防止固体物和液体侵入的防护措施。
若电气设备安装处的实际环境中存在污染物(如灰尘、酸类物、腐蚀性气体、盐类物)时,应提高电气设备的适应性,保证设备在寿命周期的正常使用。 6.1.7防油滴
任何润滑系统、液压系统或其他含油装置在运行和安装时应保证不会使油滴到电气设备上,否则电气设备应加以保护。 6.1.8离子和非离子辐射
当电气设备受到辐射(如微波、紫外线、激光、射线)时,为避免设备误动作和预防绝缘老化,应采取防护措施。
6.1.9振动、冲击和碰撞
当电气设备在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存在振动、冲击和碰撞影响时,应采取必要的减振措施保证设备正常使用。 6.1.10其他
用于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时,电气设备的选择、管线配置敷设等,应符合GB 50058的规定。 6.2配电系统 6.2.1电源切断
起重机械应装设切断起重机械总电源的电源开关。
电源开关可以是隔离开关、与开关电器一起使用的隔离器、具有隔离功能的断路器。上述三种型式的电源开关应符合GB 5226.2-2002中5.3.2、5.3.3的要求。 6.2.2总断路器
总电源回路应设置总断路器,总断路器的控制应具有电磁脱扣功能,其额定电流应大于起重机额定工作电流,电磁脱扣电流整定值应大于起重机最大工作电流。总断路器的断弧能力应能断开在起重机上发生的短路电流。 6.2.3动力电源接触器
动力电源回路宜设能够分断动力线路的接触器。 6.2.4紧急停止开关
每台起重机械应备有一个或多个可从操作控制站操作的紧急停止开关,当有紧急情况时,应能够停止所有运动的驱动机构。紧急停止开关动作时不应切断可能造成物品坠落的动力回路(如电磁盘、气动吸持装置)。紧急停止开关应为红色,并且不能自动复位。 需要时,紧急停止开关还可另外设置在其他部位。
对于那些可造成附带危险的起重机械驱动机构,不需要停止所有运动驱动机构,例如,对于门式超重机,利用其靠近地面所设置的紧急停止开关,在地面上操作停止起重机大车运行即可。
7控制与操作系统
7.1控制与操作系统的设计和布置应能避免发生误操作的可能性,保证在正常使用中起重机械能安全可靠地运转。
7.2应按人类工效学有关的功能要求设计和布置所有控制手柄、手轮、按钮和踏板,并保证有足够的操作空间,最大限度地减轻司机的疲劳,将发生意外时对人员造成的伤害和引起财产损失的可能性降至最小。
7.3控制与操作系统的布置应使司机对起重机械工作区域及所要完成的操作有足够的视野。 7.4应将操作杆(踏板或按钮等)布置在司机手或脚能方便操作的位置。操纵装置的运动方向应设置得适合人的肢体的自然运动。例如:脚踏控制装置应采用向下的脚踏力操作而不能用脚的横向运动触碰操作。控制与操作装置应用文字或代码清晰地标明其功能(如用途、机构的运动方向等)。
7.5用来操纵起重机械控制装置所需的力应与使用此控制装置的使用频度有关,应随机型变化并按人类工效学来考虑。
7.6对于采用多个操作控制站控制一台起重机械的同一机构(如司机室操纵和地面操纵),应具有互锁功能,在任何给定时间内只允许一个操作控制站工作。应装有显示操作控制站工作状态的装置。每个操作控制站均应设置紧急停止开关。
7.7采用无线遥控的起重机械,起重机械上应设有明显的遥控工作指示灯。 7.8采用无线控制系统(例如无线电、红外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采取措施(如钥匙操作开关、访问码)防止擅自使用操作控制站。
——每个操作控制站应带有一个预定由其控制的一台或数台起重机械的明确标记。
——操作控制站应设置一个启动起重机械上的紧急停止功能的紧急停止开关(见6.2.4)。无线控制系统对停止信号的响应时间应不超过550 ms。
——当检测不到高频载波或收不到数据信号时,应实现被动急停功能,应在1.5 s之内切断通道电源。当通道的突发噪声干拢超过1 s或在1 s检测不到正确的地址码等,应切断通道电源。 8电气保护
8.1电动机的保护
电动机应具有如下一种或一种以上的保护功能,具体选用应按电动机及其控制方式确定: a)瞬动或反时限动作的过电流保护,其瞬时动作电流整定值应约为电动机最大起动电流的1.25倍;
b)在电动机内设置热传感元件; c)热过载保护。 8.2线路保护
所有线路都应具有短路或接地引起的过电流保护功能,在线路发生短路或接地时,瞬时保护装置应能分断线路。对于导线截面较小,外部线路较长的控制线路或辅助线路,当预计接地
电流达不到瞬时脱扣电流值时,应增设热脱扣功能,以保证导线不会因接地而引起绝缘烧损。 8.3错相和缺相保护
当错相和缺相会引起危险时,应设错相和缺相保护。 8.4零位保护
起重机各传动机构应设有零位保护。运行中若因故障或失压停止运行后,重新恢复供电时,机构不得自行动作,应人为将控制器置回零位后,机构才能重新起动。 8.5失压保护
当起重机供电电源中断后,凡涉及安全或不宜自动开启的用电设备均应处于断电状态,避免恢复供电后用电设备自动运行。 8.6电动机定子异常失电保护
起升机构电动机应设置定子异常失电保护功能,当调速装置或正反向接触器故障导致电动机失控时,制动器应立即上闸。 8.7超速保护
对于重要的、负载超速会引起危险的起升机构和非平衡式变幅机构应设置超速开关。超速开关的整定值取决于控制系统性能和额定下降速度,通常为额定速度的1.25~1.4倍。 8.8接地与防雷
8.8.1交流供电起重机电源应采用三相(3φ+PE)供电方式。设计者应根据不同电网采用不同型式的接地故障保护,并由用户负责实施。接地故障保护应符合GB 50054的有关规定。 8.8.2起重机械本体的金属结构应与供电线路的保护导线可靠连接。起重机械的钢轨可连接到保护接地电路上。但是,它们不能取代从电源到起重机械的保护导线(如电缆、集电导线或滑触线)。司机室与起重机本体接地点之间应用双保护导线连接。
8.8.3起重机械所有电气设备外壳、金属导线管、金属支架及金属线槽均应根据配电网情况进行可靠接地(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
8.8.4严禁用起重机械金属结构和接地线作为载流零线(电气系统电压为安全电压除外)。 8.8.5在每个引入电源点,外部保护导线端子应使用字母PE来标明。其他位置的保护导线端子应使用图示符号
或用字母PE,或用黄/绿双色组合标记。
8.8.6保护导线只用颜色标识时,应在导线全长上使用黄/绿双色组合。如果保护导线能容易地按其形状、位置或结构(如编织导线)识别,或者绝缘导线难以购到,则不必在导线全长上使用颜色代码。但应在端头或易接近部位上清楚的标明图示符号
或黄/绿双色组合标记。
8.8.7对于安装在野外且相对周围地面处在较高位置的起重机,应考虑避除雷击对其高位部件和人员造成损坏和伤害,特别是如下情况:
——易遭雷击的结构件(例如:臂架的支承缆索);
——连接大部件之间的滚动轴承和车轮(例如:支承回转大轴承,运行车轮轴承); ——为保证人身安全起重机运行轨道应可靠接地。
8.8.8对于保护接零系统,起重机械的重复接地或防雷接地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对于保护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8.9绝缘电阻
对于电网电压不大于1 000 V时,在电路与裸露导电部件之间施加500 V(d.c)时测得的绝缘
电阻不应小于1 MΩ。
对于不能承受所规定的测试电压的元件(如半导体元件、电容器等),试验时应将其短接。试验后,被试电器进行外观检查,应无影响继续使用的变化。 8.10照明与信号
8.10.1 每台起重机的照明回路的进线侧应从起重机械电源侧单独供电,当切断6.2.1所述起重机械总电源开关时,工作照明不应断电。各种工作照明均应设短路保护。
8.10.2当室外起重机总高度大于30 m时,且周围无高于起重机械顶尖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两台起重机械之间有可能相碰,或起重机械及其结构妨碍空运或水运,应在其端部装设红色障碍灯。灯的电源不应受起重机停机影响而断电。
8.10.3起重机应有指示总电源分合状况的信号,必要时还应设置故障信号或报警信号。信号指示应设置在司机或有关人员视力、听力可及的地点。 9安全防护装置 9.1总则
安全防护装置是防止起重机械事故的必要措施。包括限制运动行程和工作位置的装置、防起重机超载的装置、防起重机倾翻和滑移的装置、联锁保护装置等。本章列出了典型起重机械安全防护装置,起重机械安全装置的设置要求见附录A。其他类型起重机械的安全防护装置见各分标准。
9.2限制运动行程与工作位置的安全装置 9.2.1起升高度限位器
起升机构均应装设起升高度限位器。用内燃机驱动,中间无电气、液压、气压等传动环节而直接进行机械连接的起升机构,可以配备灯光或声响报警装置,以替代限位开关。
当取物装置上升到设计规定的上极限位置时,应能立即切断起升动力源。在此极限位置的上方,还应留有足够的空余高度,以适应上升制动行程的要求。在特殊情况下,如吊运熔融金属,还应装设防止越程冲顶的第二级起升高度限位器,第二级起升高度限位器应分断更高一级的动力源。
需要时,还应设下降深度限位器;当取物装置下降到设计规定的下极限位置时,应能立即切断下降动力源。
上述运动方向的电源切断后,仍可进行相反方向运动(第二级起升高度限位器除外)。 9.2.2运行行程限位器
起重机和起重小车(悬挂型电动葫芦运行小车除外),应在每个运行方向装设运行行程限位器,在达到设计规定的极限位置时自动切断前进方向的动力源。在运行速度大于100 m/min,或停车定位要求较严的情况下,宜根据需要装设两级运行行程限位器,第一级发出减速信号并按规定要求减速,第二级应能自动断电并停车。
如果在正常作业时起重机和起重小车经常到达运行的极限位置,司机室的最大减速度不应超
2
过2.5 m/s。 9.2.3幅度限位器
9.2.3.1对动力驱动的动臂变幅的起重机(液压变幅除外),应在臂架俯仰行程的极限位置处设臂架低位置和高位置的幅度限位器。
9.2.3.2对采用移动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应装设幅度限位装置以防止可移动的起重小车快速达到其最大幅度或最小幅度处。最大变幅速度超过40 m/min的起重机,在小车向外运行且当起重力矩达到额定值的80%时,应自动转换为低于40 m/min的低速运行。 9.2.4幅度指示器
具有变幅机构的起重机械,应装设幅度指示器(或臂架仰角指示器)。 9.2.5防止臂架向后倾翻的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