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受力结构部件,亦包括对机构或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但大修后起重机械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起重机械的载荷起升能力试验包括静载试验、动载试验、稳定性试验(适用时)。试验前应先进行目测检查和空载试验。空载试验中各操纵与控制装置应操作灵活、可靠;各机构运动平稳、准确,不允许有爬行、振颤、冲击等异常现象;各限位装置、防护装置动作准确、可靠。
目测检查与载荷起升能力试验的内容应按GB/T 5905规定进行。试验应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 试验后,起重机械的超载防护装置应重新标定,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18.2.2试验记录
应制定具有签字栏和日期栏的试验记录以供使用。记录的内容至少要有试验工况、程序、试验要求、有资格的检验人员和负责人员的签名。 18.3维护
18.3.1预防性维护
18.3.1.1应在起重机械制造厂建议的基础上建立预防性的维护计划,并制定注明日期的维护记录以供使用。
18.3.1.2所有需要润滑的运动零件或器件应定期进行润滑。应检查润滑系统的供给情况。严格遵守制造厂规定的润滑部位(点)、润滑保养级别和润滑形式。如果没有装备自动润滑系统,设备应在停机状态下进行润滑,并应按18.3.2.1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
18.3.1.3更换的主要零部件应符合原制造商规定的技术要求。应经制造商同意,方可采用代用件及代用材料。 18.3.2维护程序
18.3.2.1起重机械重大调整或检修之前,应采取下列预防措施:
a)运行式起重机械应开到指定的位置,避免对作业区内的其他起重机械造成干扰; b)全部控制装置应置于零位或空档位置;
c)除了试验目的之外,应把主开关或紧急开关置于断路位置并锁住; d)指定人员应设置警示标志牌;
e)在同一轨道上有其他起重机械作业时,应在轨道上设置停止器或其他装置,避免对起重机械的维修工作造成干扰;
f)当在轨道上不能设置临时的停止器时,应在有利于观察的位置上安排指挥人员,以提示司机注意接近维修工作区的情况。 18.3.2.2起重机械调整或检修后,全部安全装置应重新安装调整完毕并应达到其相应的功能,拆除并移去维修设备,同时完成有关规定的试验,起重机械才能投入使用。警示标志牌应由指派人员拆除。 18.4调试与修理 18.4.1总则
按18.1.2、18.1.3检查出危险状况都应在起重机械重新作业之前被改正。调试和修理工作应由专业人员来进行。
18.4.2部件或器件的调试
起重机械应保持经常性调试,以保证部件或器件的功能正确,经常调试的项目包括: ——功能性的操作机构; ——限制装置; ——控制系统; ——制动系统; ——动力装置。
18.4.3金属结构的焊接补强与修理
金属结构的焊接补强与修理后的质量应符合3.3的有关规定。施工之前应制定工作计划。工作计划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a)确定原结构所用母材类型。确定母材对焊接的适应性;
b)对补强或修理的部位进行应力分析。应确定所有使用条件下的静载荷和动载荷。应考虑构件在以往的服役中可能遭受的累积损坏;
c)承受周期性载荷的构件应在设计中考虑以前的载荷经历,如果不知道载荷经历,必要时应进行疲劳应力计算;
d)对进行加热、焊接或热切割的构件应考虑其允许的承载程度,必要时应减轻载荷。考虑到升高的温度将遍布有关横截面的各处,因此,应审核承载构件的局部或整体稳定性; e)应对已腐蚀或其他性质受损部件作出复原性修理,或更换整个构件的决定; f)应制定有关工艺要求;
g)应规定外观检查或必要的无损检测的质量检查要求。 19起重机械使用状态的安全评估
起重机械应按18.1.3的规定进行检查。按GB/T 25196.1的规定进行起重机械使用状态的安全评估。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安全防护装置在典型起重机械上的设置
表A.1 安全防护装置在典型起重机械上的设置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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