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GB6067.1-2010代替GB T6067-1985) -(4)

2019-05-18 21:51

具有臂架俯仰变幅机构(液压油缸变幅除外)的起重机,应装设防止臂架后倾装置(例如一个带缓冲的机械式的止挡杆),以保证当变幅机构的行程开关失灵时,能阻止臂架向后倾翻。 9.2.6回转限位

需要限制回转范围时,回转机构应装设回转角度限位器。 9.2.7回转锁定装置

需要时,流动式起重机及其他回转起重机的回转部分应装设回转锁定装置。 9.2.8支腿回缩锁定装置

工作时利用垂直支腿支承作业的流动式起重机械,垂直支腿伸出定位应由液压系统实现;且应装设支腿回缩锁定装置,使支腿在缩回后,能可靠地锁定。 9.2.9防碰撞装置

当两台或两台以上的起重机械或起重小车运行在同一轨道上时,应装设防碰撞装置。在发生碰撞的任何情况下,司机室内的减速度不应超过5 m/s2。 9.2.10缓冲器及端部止挡

在轨道上运行的起重机的运行机构、起重小车的运行机构及起重机的变幅机构等均应装设缓冲器或缓冲装置。缓冲器或缓冲装置可以安装在起重机上或轨道端部止挡装置上。 轨道端部止挡装置应牢固可靠,防止起重机脱轨。 有螺杆和齿条等的变幅驱动机构,还应在变幅齿条和变幅螺杆的末端装设端部止挡防脱装置,以防止臂架在低位置发生坠落。 9.2.11偏斜指示器或限制器 跨度大于40 m的门式起重机和装卸桥宜装设偏斜指示器或限制器。当两侧支腿运行不同步而发生偏斜时,能向司机指示出偏斜情况,在达到设计规定值时,还应使运行偏斜得到调整和纠正。

9.2.12水平仪

利用支腿支承或履带支承进行作业的起重机,应装设水平仪,用来检查起重机底座的倾斜程度。

9.3防超载的安全装置 9.3.1起重量限制器

对于动力驱动的1 t及以上无倾覆危险的起重机械应装设起重量限制器。对于有倾覆危险的且在一定的幅度变化范围内额定起重量不变化的起重机械也应装设起重量限制器。

需要时,当实际起重量超过95%额定起重量时,起重量限制器宜发出报警信号(机械式除外)。 当实际起重量在100%~110%的额定起重量之间时,起重量限制器起作用,此时应自动切断起升动力源,但应允许机构作下降运动。

内燃机驱动的起升和/或非平衡变幅机构,如果中间没有电气、液压或气压等传动环节而直接与机械连接,该起重机械可以配备灯光或声响报警装置来替代起重量限制器。 9.3.2起重力矩限制器

额定起重量随工作幅度变化的起重机,应装设起重力矩限制器。

当实际起重量超过实际幅度所对应的起重量的额定值的95%时,起重力矩限制器宜发出报警信号。

当实际起重量大于实际幅度所对应的额定值但小于110%的额定值时,起重力矩限制器起作用,此时应自动切断不安全方向(上升、幅度增大、臂架外伸或这些动作的组合)的动力源,但应允许机构作安全方向的运动。

内燃机驱动的起升和/或平衡变幅机构,如果中间没有电气、液压或气压等传动环节而直接与机械连接,该起重机械可以配备灯光或声响报警装置来替代起重力矩限制器。 9.3.3极限力矩限制装置

对有自锁作用的回转机构,应设极限力矩限制装置。保证当回转运动受到阻碍时,能由此力矩限制器发生的滑动而起到对超载的保护作用。 9.4抗风防滑和防倾翻装置 9.4.1抗风防滑装置

9.4.1.1室外工作的轨道式起重机应装设可靠的抗风防滑装置,并应满足规定的工作状态和非工作状态抗风防滑要求。

9.4.1.2工作状态下的抗风制动装置可采用制动器、轮边制动器、夹轨器、顶轨器、压轨器、别轨器等,其制动与释放动作应考虑与运行机构联锁并应能从控制室内自动进行操作。 9.4.1.3起重机只装设抗风制动装置而无锚定装置的,抗风制动装置应能承受起重机非工作状态下的风载荷;当工作状态下的抗风制动装置不能满足非工作状态下的抗风防滑要求时,还应装设牵缆式、插销式或其他形式的锚定装置。起重机有锚定装置时,锚定装置应能独立承受起重机非工作状态下的风载荷。

9.4.1.4非工作状态下的抗风防滑设计,如果只采用制动器、轮边制动器、夹轨器、顶轨器、压轨器、别轨器等抗风制动装置,其制动与释放动作也应考虑与运行机构联锁,并应能从控制室内自动进行操作(手动控制防风装置除外)。

9.4.1.5锚定装置应确保在下列情况下起重机及其相关部件的安全可靠: a)起重机进入非工作状态并且锚定时;

b)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起重机进行正常作业并实施锚定时; c)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且在正常作业,突然遭遇超过工作状态极限风速的风载而实施锚定时。 9.4.2防倾翻安全钩

起重吊钩装在主梁一侧的单主梁起重机、有抗震要求的起重机及其他有类似防止起重小车发生倾翻要求的起重机,应装设防倾翻安全钩。 9.5联锁保护

9.5.1进入桥式起重机和门式起重机的门,和从司机室登上桥架的舱口门,应能联锁保护;当门打开时,应断开由于机构动作可能会对人员造成危险的机构的电源。

9.5.2司机室与进入通道有相对运动时,进入司机室的通道口,应设联锁保护;当通道口的门打开时,应断开由于机构动作可能会对人员造成危险的机构的电源。

9.5.3可在两处或多处操作的起重机,应有联锁保护,以保证只能在一处操作,防止两处或多处同时都能操作。

9.5.4当既可以电动,也可以手动驱动时,相互间的操作转换应能联锁。 9.5.5夹轨器等制动装置和锚定装置应能与运行机构联锁。

9.5.6对小车在可俯仰的悬臂上运行的起重机,悬臂俯仰机构与小车运行机构应能联锁,使俯仰悬臂放平后小车方能运行。 9.6其他安全防护装置

9.6.1风速仪及风速报警器

9.6.1.1对于室外作业的高大起重机应安装风速仪,风速仪应安置在起重机上部迎风处。 9.6.1.2对室外作业的高大起重机应装有显示瞬时风速的风速报警器,且当风力大于工作状态的计算风速设定值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9.6.2轨道清扫器

当物料有可能积存在轨道上成为运行的障碍时,在轨道上行驶的起重机和起重小车,在台车架(或端梁)下面和小车架下面应装设轨道清扫器,其扫轨板底面与轨道顶面之间的间隙一般为5 mm~10 mm。

9.6.3防小车坠落保护

塔式起重机的变幅小车及其他起重机要求防坠落的小车,应设置使小车运行时不脱轨的装置,

即使轮轴断裂,小车也不能坠落。 9.6.4检修吊笼或平台

需要经常在高空进行起重机械自身检修作业的起重机,应装设安全可靠的检修吊笼或平台。 9.6.5导电滑触线的安全防护

9.6.5.1桥式起重机司机室位于大车滑触线一侧,在有触电危险的区段,通向起重机的梯子和走台与滑触线间应设置防护板进行隔离。

9.6.5.2桥式起重机大车滑触线侧应设置防护装置,以防止小车在端部极限位置时因吊具或钢丝绳摇摆与滑触线意外接触。

9.6.5.3多层布置桥式起重机时,下层起重机应采用电缆或安全滑触线供电。 9.6.5.4其他使用滑触线的起重机械,对易发生触电的部位应设防护装置。 9.6.6报警装置

必要时,在起重机上应设置蜂鸣器、闪光灯等作业报警装置。流动式起重机倒退运行时,应发出清晰的报警音响并伴有灯光闪烁信号。 9.6.7防护罩

在正常工作或维修时,为防止异物进入或防止其运行对人员可能造成危险的零部件,应设有保护装置。起重机上外露的、有可能伤人的运动零部件,如开式齿轮、联轴器、传动轴、链轮、链条、传动带、皮带轮等,均应装设防护罩/栏。 在露天工作的起重机上的电气设备应采取防雨措施。 10起重机械的标记、标牌、安全标志、界限尺寸与净距 10.1标记、标牌与安全标志

10.1.1起重机应有标记、标牌和安全标志。 10.1.2起重机的规格标记应符合下列要求:

a)额定起重量(或额定起重力矩),应永久性标明。

b)额定起重量随全幅度范围变化的起重机,应设有明显可见的额定起重量随幅度全程变化的曲线或表格;凡不同幅度段规定有不同额定起重量的,幅度段的划分及各段的额定起重量,均应永久性地标明并明显可见。由制造商提供的操作说明书应能对不同幅度起重量做出更详细的说明。

c)如果起重机配备有多个起升机构,则应分别标明每个起升机构的额定起重量。由制造商提供的操作说明书应指明这些起升机构是否可以同时使用。

10.1.3每台起重机都应在适当的位置装设标牌,标牌应至少标明以下内容: ——制造商名称;

——产品名称和型号; ——主要性能参数; ——出厂编号; ——制造日期。

10.1.4应在起重机的合适位置或工作区域设有明显可见的文字安全警示标志,如“起升物品下方严禁站人”、“臂架下方严禁停留”、“作业半径内注意安全”、“未经许可不得人内”等。在起重机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符号,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符号应符合GB 15052的规定。安全标志的颜色,应符合GB 2893的规定。 10.1.5采用高压供电的起重机械,应在高压供电位置及高压控制设备处设置警示标志。如“高压危险”等。

10.2界限尺寸和净距

10.2.1在最不利位置和最不利装载条件下,起重机的所有运动部分(吊具和其他取物装置除外)与建筑物的净距规定如下:

——距固定部分不小于0.05 m;

——距任何栏杆或扶手不小于0.10 m;

——距出入区不小于0.50 m(出入区是指允许人员进出的所有通道,但工作平台除外)。 10.2.2起重机械各运动部分的下界限线与下方的一般出入区(从地面或从属于建筑物的固定或活动部分算起,工作或维修平台及类似物除外)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7 m,与通常不准人出入的下方的固定或活动部分(例如棚顶、加热器、机械部分和运行在下方的起重机等)及与栏杆顶部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5 m。

10.2.3起重机械各运动部分的上界限线与上方的固定或活动部分(例如起重小车的最高处与房顶结构最低点、下垂吊灯、下敷管道或与运行在其上方的起重机的最低点)之间的垂直距离,在保养区域和维修平台等处不应小于0.5 m。如果不会对人员产生危险,这个距离可以减小到0.1 m。

11起重机操作管理 11.1安全工作制度

应建立起重机安全工作制度,无论是进行单项作业还是一组重复性作业,所有起重机作业都应遵守。起重机在某地作业或永久固定(如在厂内或码头)的起重机作业均应遵守此项原则。安全工作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a)工作计划:所有起重机都应制定工作计划以确保操作安全并应将所有潜在的危险考虑在内。 应由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并经指定的人员制定工作计划。对于重复性作业或循环作业,该计划应在首次操作时制定,并定期检查,确保计划内容不变。 b)起重机和起重设备的正确选用、提供和使用。 c)起重机和起重设备的维护、检查和检验等。

d)制定专门的培训计划并确定明确自身职责的主管人员以及与起重操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e)由通过专门培训并拥有必要权限的授权人员实行全面的监督。 f)获取所有必备证书和其他有效文件。

g)在未被批准的情况下,任何时候禁止使用或移动起重机。 h)与起重作业无关人员的安全。

i)与其他有关方的协作,目的是在避免伤害事故或安全防护方面达成的共识或合作关系。 j)设置包括起重机操作人员能理解的通讯系统。 k)故障及事故的发生应及时报告并做好记录。

l)使用单位应根据所使用起重机械的种类、构造的复杂程度,以及使用的具体情况,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如交接班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绑挂指挥规程、维护保养制度、定期自行检查制度、检修制度、培训制度、设备档案制度等。

m)使用单位应建立设备档案,设备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起重机械出厂的技术文件;

——安装、大修、改造的记录及其验收资料;

——运行检查、维修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监督检验报告与定期检验报告; ——设备故障与事故记录;

——与设备安全有关的评估报告。

注1:对安全作业而言,有必要保证所有的人员使用同一种语言,进行清晰地沟通。 注2:起重作业应考虑任何必要的准备,包括起重机的场地、安装和拆卸等。 安全工作制度应向所有相关部门进行有效通报。 11.2起重作业计划

所有起重作业计划应保证安全操作并充分考虑到各种危险因素。计划应由有经验的主管人员

制定。如果是重复或例行操作,这个计划仅需首次制定就可以,然后进行周期性的复查以保证没有改变的因素。 计划应包括如下:

a)载荷的特征和起吊方法;

b)起重机应保证载荷与起重机结构之间保持符合有关规定的作业空间; c)确定起重机起吊的载荷质量时,应包括起吊装置的质量; d)起重机和载荷在整个作业中的位置;

e)起重机作业地点应考虑可能的危险因素、实际的作业空间环境和地面或基础的适用性; f)起重机所需要的安装和拆卸;

g)当作业地点存在或出现不适宜作业的环境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11.3故障及事故报告

指派人员应保证坚持有效的故障及事故报告制度。该制度应包括告知指派人员,记录故障排除的结果以及起重机再次投入使用的许可手续。该制度还应包括及时通报以下情况: a)每日检查或定期检查中发现的故障; b)在其他时间发现的故障;

c)不论轻重与否的突发事件或意外事件; d)无论何原因发生的过载情况; e)发生的危险情况或事故报告。 12人员的选择、职责和基本要求 12.1总则

起重机械的安全操作取决于主管人员的选择。

某些人员如起重机械司机的培训和经验记录将有助于主管人员的选派。合适的选派将会确保所有的相关人员能够被高效地组织起来,以保证工作处于互相协作的良好局面。因酗酒、吸毒或其他不良习惯的影响而削弱其工作效率的人员不允许进入工作人员队伍。所有工作人员都应明确自己的职责(见12.2~12.7)。应对正在接受培训的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 注:在某些环境中,某个人承担的职责可能不止一种,正如12.2~12.7中所述。 12.2指派人员的职责

指派人员应负有以下的职责:

a)机械操作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包括提出工作计划、起重机械、起升机构和设备的选择;工作指导和监管。这些对保证安全工作是必要的。还应包括与其他责任方的协商以及确保在必要时各相关组织之间的协作。

b)保证对起重机械的全面检查、检验,以及确认设备已经维护。 c)保证报告故障和事故的有效程序以及采取必要的正确处理方式。

d)负有组织和控制起重机械操作的责任。保证主管人员的指派要像司机和其他起重作业人员的指派一样。

指派人员应被赋予执行所有职责的必要权力。特别是在其认为继续操作可能产生危险时,某些导致危险的作业情况下,指派人员拥有停止操作的权力。

在适当的情况下,指派人员可将工作任务委托给他人,但还要担负其工作职责。 在吊运重物时,起重机械司机不适宜管理起重机械操作。 12.3起重机司机 12.3.1职责

司机应遵照制造商说明书和安全工作制度负责起重机的安全操作。除接到停止信号之外,在任何时候都只应服从吊装工或指挥人员发出的可明显识别的信号。 12.3.2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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